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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度变迁下高校学生权利的变化探析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论文摘要:由于制度变迁,使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发生了较大变化,而对高校学生权利变化的认识与研究却相对滞后,高校学生权利的保护出现缺失,由此引起高校学生状告母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诉讼日益增多。制度变迁下,高校学生权利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民事权利、受教育权利及其相关权利的变化,探究其变化对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及建设和谐校园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制度变迁;学生权利的变化
  近年来,高校学生状告母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诉讼日益增多,引发社会各界对高校学生权利的高度关注。2005年国家教育部重新修订了1990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在《规定》中明确了高校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增加了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同时取消了关于学生在校结婚限制的规定,赋予学生婚育权。这表明,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在悄然发生着变化,这些变化不仅体现在权利的内容与种类上,也体现在某些权利的属性上。高校学生之所以与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簿公堂,其深层次原因是由于制度变迁下高校学生权利发生了变化,而立法、司法和高校管理认识和体现这一变化相对滞后,没有对这一变化进行深入研究,必然就会出现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的缺失。因此,研究高校学生权利的变化可以促进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更好地进行政策和制度设计,以有效保护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推动高校管理法治化和实现学生教育管理的有效性。
  一、制度变迁与高校学生权利变化的必然联系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的过程”,本文指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权利是“人们通过自身意志实现某种利益的法律资格”,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由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即权利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始终与当时的经济结构及其文化发展相适应,它不是静止不变的,它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高等教育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体现在高校办学体制、招生就业制度、上学交费制度、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同时市场的力量也逐渐渗透到高校的各个方面。与计划经济体制相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的经济结构及所制约的文化发生了很大变化,与之相适应的权利无疑要发生变化。因此,在高等教育领域,高校学生权利的变化与高等教育制度变迁紧密相联。
  二、制度变迁下高校学生权利变化的具体体现
  高校学生权利,是指正在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依法享有的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主张或利益,高校学生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既包括一般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般权利,也包括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在受教育过程中所享有的特殊权利。
  1.高校学生民事权利的变化
  (1)高校学生财产所有权的变化。财产所有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制度变迁下,高校学生财产所有权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财产所有权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化以及对财产所有权保护的变化。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学生属于“公家人”,国家发放生活费和助学金,除了书本、衣物和必要的生活用品以外,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很多财产都是国家的,学生享有的财产所有权非常有限,学生的权利主体概念十分模糊,权利的客体和内容也很简单。制度变迁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高校学生财产领域发生了变化,学生自己拥有的财物趋向多样、高档和贵重,一些学生有自己的电脑、手机、自行车等较高档的消费品,对这些财产所有权的重视程度有了较大提高,权利主体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强烈,权利的内容也日益丰富起来。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也越来越依靠法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是国家的代表,是准行政部门,与学生的关系是行政隶属关系,加之当时法制的不健全,高校有权力依据学校规定对学生进行罚款和没收其财物。对于学生在校期间财物被盗,学校的保护责任并不清晰,靠行政措施和命令解决问题的情况更多一些。制度变迁下,高校不具有没收财产和罚款的权力。没收财产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没收其财产的一种处罚措施,作为一种处罚措施,其基本条件是:有权决定没收财产的机关是国家专门机关;没收财产的处罚只能针对非法获得或持有的财产;没收
  财产的处罚决定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另外,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高校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它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2)高校学生人身权的变化。人身权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高校学生生命健康权的变化。生命是人的最高利益,生命权以生命的存在和安全利益为根本,健康权则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学生是作为“公家人”而给以高度重视的,同时又是作为国家栋梁和精英而加以培养的。虽然高校对学生的生命健康负有保护的义务,但大多没有上升到法律关系的层面,更多是一种行政命令和措施,或者说是国家与高校的一种职责,一旦由于工作疏忽侵害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往往追究的是学校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国家和学校从经济上给予补偿和抚恤,而不是学校和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制度变迁下,高校作为独立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具备保护学生生命健康权的责任和能力,学生交费上学,有权利要求学校在法律上履行相应义务,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高校学生身体权的变化。身体权是以自然人的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主要表现为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完整性的维护和支配权。对于高校学生,其身体权的体现大多是有关献血方面的权利。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学生隶属于国家和学校,其身体是自己的,同时更是国家的,国家一旦有要求学生献血的号召,高校学生应该义不容辞,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献血,如果不积极响应号召,就可能被行政处分和遭到谴责,可见,法律谈不上对学生身体权的保护。制度变迁下,法律承认了自然人享有对身体的支配权,高校学生大部分已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他们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完全应该由自己做主,我国《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因此,是否献血,只能由本人在没有任何外在压力的情况下自愿作出决定,不应有别人的强制和命令。在高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中,常常出现侵害学生身体权的情况,主要体现在管理者抱着旧体制下的观念不放,为使更多的学生进行献血,采取班级分指标、领任务、定比例的方式变相强迫学生献血,甚至规定学生不积极献血不得评各种奖项,就业也受到限制,这些都是对学生身体权的侵犯。
  高校学生人身自由权的变化。人身自由权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自主的权利,婚姻自由的权利,住宅和人身不受非法搜查。高校学生受到非法拘禁,一般是指学校的保卫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构成对学生的侵权。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的规章制度就等同于国家的法律,学生要无条件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保卫部门对违纪学生的“关押”和处理被认为是正当和合法的。制度变迁下,依法治校成为学校的必然选择,这里的“法”,是指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而不是指学校自己定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视为违法而无效。法律规定对违法犯罪的人进行人身限制只有特定的司法机关才有权实施,一切非司法机关对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将构成非法拘禁罪。对学生人身和宿舍进行搜查,往往发生在被怀疑偷盗或寻找证据的情况中,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学校行为理所当然被认为是正当合法的,制度变迁条件下,学生则拥有了身体和个人物品不受非法搜查的权利,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搜查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批准,由侦察人员执行,不是侦察人员,或者虽然是侦察人员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和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对公民的人身、住所和物品进行的检查,都属于侵权行为。制度变迁下高校学生在有关婚育方面的权益发生了较大变化。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三十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即高校学生只能在受教育权和结婚权两者之间选其一。2005年9月1日,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正式实施。新规定对在校学生结婚问题不再干涉和禁止,在校学生只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即可登记结婚,从此,赋予了高校学生有关婚育方面的权益。因此,如何正确对待高校学生的恋爱、结婚和生育等现实问题,传统的教育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需要从观念、制度、措施上进行深入探讨。高校学生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变化。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在学校涉及学生肖像权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关学校的新闻报道中,涉及学生的肖像,二是在学校的宣传广告中涉及学生的肖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高校一般不进行营利性活动和广告宣传,谈不上对学生肖像权的侵害。制度变迁下,高校作为独立法人为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会经常进行新闻报道和广告宣传,对于新闻报道,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学生肖像的,不构成侵权,对于学校的宣传广告,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招生宣传广告,可以使用学生肖像,但应征得学生同意,如果是学校的营利性广告,必须征得学生的同意并支付相应报酬。名誉权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要求对自己的名誉给予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并维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非法贬低的权利。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高校学生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只是在制度变迁下,才得以重视和受到保护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很少有人考虑到学生的名誉和私事,学校更多关注的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强调的是个人要无条件服从集体,个人如果违纪造成很坏影响,学校作为反面典型宣传是很正常的事,而忽视学生是否有名誉和隐私的问题。在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学校必须正视学生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学校在进行有关违反校规校纪的宣传中,要检查是否有侮辱和贬低的言辞,是否有涉及到学生隐私的问题。

  2.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及其他权利的变化
  (1)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变化。计划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是一种国家的权力和责任,国家无偿拨款,高校学生的招生、分配以及各种教育教学活动都由国家包下来,高校学生只是被动接受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制度变迁下,由于终身教育和学习化社会的到来,人们受教育权有了一个质的发展:即从受教育权走向学习权。学习权是与学习化社会相伴而生的,由于“终身教育”是学习化社会的基石,而终身教育的内容大多与自身职业需要有关,因此,终身教育的阶段也大多体现在人生教育的终端,即高等教育领域。可以这样说,学习化社会以及终身教育的特征在高等教育领域体现得更为明显,高校受教育权走向学习权更为可能。“教学活动便让位于学习活动,虽然一个人正在不断地受教育,但他越来越不成为对象,而越来越成为主体了。”受教育权变为学习权,教育的客体变为主体,意味着教育活动不应是单方教育行为,更不应是单方强制性行为,“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人成为他自己”“人们为生存下去,为充分发展自己的能力,为有尊严地生活和工作,为充分参与发展,为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为做出有见识的决策”,受教育已成为人们的基本需要,高等学校受教育权更多体现了个人需要的特征,学习权不是把人作为经济工具和手段而是作为发展的目的来对待的。因此,受教育权走向学习权是制度变迁下的必然结果。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变化推动高校改变传统的教育教学模式,更加突出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更加尊重受教育者的参与权、选择权,更强调高校与学习者之间的平等地位。
  (2)高校学生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变化。高校学生的知情权指学生对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学校的发展状况、自己所学专业的发展前景、对本专业的师资队伍水平、课程设置以及经费投入等基本情况有全面了解的权利。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的一切费用统由国家经费拨款,招生、教学活动及毕业分配等,统由国家计划安排,有关个人人生前途、命运的大事,个人只是被动的参与者,而非自主活动、自我主张、抉择并决策的主体,受教育者没有自我生涯设计、自我资源配置的权利。因此,也就没有必要清楚国家和学校是如何实施以及为什么实施这样的教育活动。制度变迁下,高校学生作为一名特殊的教育消费者,应该有权利全面了解学校以及自己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这是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反过来也就是学生应享有的权利。因此,知情权是高校学生全面加强对学校了解,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学校自身争取学生对其理解和自觉接受学生对其监督的需要。
  选择权指高校学生有自主选择专业、自主选择课程、自由选择课堂和教师的权利。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教育活动、安排与管理拥有全部权利,如学生应上什么学校、读什么专业、听什么课、听谁的课,毕业后到哪里就业,就业工资标准应如何确定等,都是完全听从于学校和国家的计划安排,学生是“公家人”,“我是一块砖,随党任意搬”,学生没有自己的选择权。制度变迁下,高等学校收费制和学分制的全面实施,作为消费者的高校学生,有权自主选择专业、选择课程,同时对个别教学态度不好、教学水平不高、教学效果不佳的教师,有权通过一定程序要求撤换。如:学生被某高校录取,如学生感到不满意,可以不去报到,选择来年参加高考,以考取自己更满意的大学;在实行学分制的高校,学生可以选择专业、课程和教师。选择权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权利:择校权、择专业权、择听课权、择教师权、择就业权等。
  (3)高校学生监督权和参与权的变化。监督权指高校学生对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态度以及课堂教学质量,对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等进行监督的权利。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高校的各种经费全部来自国家,学校只对国家负责,国家负责监督学校,学生只是被动的受教育者。随着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和办学模式的改革,学费在高等教育成本中的比例逐步提高,高校学生有权利对教师的课堂教学态度和教学水平进行评估与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4条规定,“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第65条规定,“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这里的监督,既包括高校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学生的监督。参与权是指学生有权参与管理、监督校方履约,并有权就履约具体事项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要求的权利。
  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学生隶属于高校,不可能真正参与高校的各种事务。制度变迁下,越来越强调高校与学生的平等地位,学校在做出事关学生权益的重大决定时,应当征求学生意见,让学生参与其中。
  “参与管理是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没有学生参与的(学校)管理是非法的管理。”因此,学校“教师通过一定的组织机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保障自身权益获得法律支持的同时,学生也应获得法律支持,以一定的组织机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4)高校学生学业资助权的变化。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承担学费,困难学生的学业也能完成,制度变迁下,学生交纳部分学费,就可能出现学生交不起学费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国家从政策上给予保障,学生则享有学业资助权。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因此,学生有获得奖学金、申请减免学费、申请助学贷款、申请困难补助、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权利。当然,在学生充分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各项义务。学生有义务接受思想品德和政治教育,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及其他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学费等。
  (5)高校学生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的变化。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没有规定这些权利,2005年9月1日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充分考虑了制度变迁下学生权利的变化,在有关高校学生救济程序方面规定学生可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诉权,应该说是学生权利救济的一大进步。陈述、申辩权指学生在学校对自己作出处分决定前,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权利,申诉权指学生对学校或教职工给予的处分、处理或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进行申诉的权利。无救济则无权利,制度变迁下高校学生被赋予诸多权利,其权利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救济制度,规定学生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是对其他权利的有效保障。
  三、更新观念以适应高校学生权利发生的变化
  高校的教育管理者要充分认识到制度变迁下学生权利发生变化的必然性,在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和进行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应该研究学生权利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观念上是否还受传统体制的桎梏。我们说依法管理、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前提是该“法”是制定良好的、是合法的,学校的校规不合法,自然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更谈不上依法管理,而要达到校规合法,就要把握和研究学生权利的变化,比如,学生的哪些权利是法律新赋予的,哪些权利的内容和性质发生了变化,校规的制定是否适应了学生相关权利的变化。另外,高校教育管理者还要避免走入这样的误区,即惟恐违法和侵犯到学生的合法权利,对学生不敢管理和教育,对学生在学习和纪律上纵容迁就或者无原则满足学生各种不合理要求。
  这样表面上迎合了学生,实际上是从另一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因为伴随着学生权利的变化,高校学生的义务也发生了变化,权利与义务是共生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作为高校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学生健康发展,学生有权利要求高校认真履行义务,高校也有权利要求学生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在赋予高校学生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学生应履行的六条义务,高校在教育管理上的不作为就构成了对学生权利的侵犯。高校的教育管理者既要充分认识制度变迁下依法治校的必然性,主动积极维护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更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对学生权益的有效保护。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jiaoyulunwen/gaodengjiaoyu/63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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