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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学学校事故研究概述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其他教育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10-0-03

  中小学学校事故是令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家长深感头疼的问题,近年来这类事故有增无减。由于中小学学生年龄和其行为能力的特点以及相关法律的缺乏导致学校事故责任的认定、赔偿纠纷不断。我国目前学校事故中经常出现学校总是设法摆脱责任,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学生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学生家长不满处理结果、不得不采取极端措施的情况。关于我国中小学学校事故的研究一直层出不穷、角度各异:有的从法律责任的角度予以分析,有的以加强预防、安全教育为出发点进行探讨,有的拿我国和国外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进行比较分析等。该研究综述主要对知网上近几年发表的有关学校事故的文献做一比较、分类、整理与分析,旨在弄清楚我国学校事故研究的现状,包括已解决的问题和尚存的问题,从而为接下来的研究明确研究方向,争取在他人研究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一、研究的基本状况

  上图是中国知网刊登的关于学校事故研究文献的年度数量统计图。总体来说,自21世纪以来,关于学校事故的研究不在少数。21世纪初的四年内一直处于增长状态,在2001至2002年间出现了一次较大的跳跃,在02年、03年间达到最高峰。03年后关于学校事故的研究数量呈下降趋势,但在08年再度出现小高峰。近年来相关文献的数量有所减少,但仍有学者关注着学校事故这一老生常谈、至今未被很好解决的问题。经整理发现,以往的文献主要围绕六个主题对学校事故予以研究:一是涵义及类型研究,二是法律关系研究,三是归责原则研究,四是预防与处理研究,五是赔偿制度研究,六是校方抗辩事由研究。下面,笔者将把文献分为这六类进行系统介绍。

  二、研究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1.涵义及类型研究

  从接触到的有关材料和案件中发现,关于学校在校发生伤亡事故的叫法很多,诸如“校园事故”、“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学生伤亡事故”、“学校事故”等。前三种叫法都有一定的缺陷,要么界定过宽,要么界定过窄,且涵义不便确定,我们主张用“学校事故”。根据我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2条的规定,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虽然《办法》对“学校事故”做出基本解释,但是“学校事故”一直缺少法律范畴的定义。因此,关于“学校事故”的概念范畴、类别划分 、法律构成以及特征分析,目前学术界可谓众说纷纭但尚无完全统一的界定,社会上的认识也各异:1.有人将学校事故理解为学生上学以后尚未回家以前发生的各种伤亡事故;2.有人认为是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事故;3.也有人主张是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如《学校事故的民事责任》(刘士国,2009),又如《关于学校事故的法律思考》(徐统仁、张永清,2001);4.还有人认为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里因过失行为所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比较具有学术权威和代表性的是劳凯声与褚宏启两位教授的定义,他们一个从广义层面,一个从狭义层面对学校事故予以诠释。劳凯声2000年发表的《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研究》中根据学校事故的产生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意外事故。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在这类事故中,由于当事人对意外事件的发生并无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就不具备法律责任的负责条件。另一类是过错事故。这类事故通常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另一当事人(学生)人身侵害后果的事件。与意外事故不同的是,违法行为是这类事故的必要条件。劳凯声教授在2004年发表的《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一文中进而对学校事故予以界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本文简称学校事故。学校事故作为一个全称概念,应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的所有人身伤害事件。但是根据学校事故发生原因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学校事故分为意外事故和过错事故两类。”而北京师范大学的另一位教授褚宏启却将学校事故定义为“在学校里因过失行为所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他认为,具体而言学校事故具有以下若干特征:1.学校事故产生于过失行为而非故意行为;2.学校事故的范围不止限于学生;3.导致学校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具有多样性;4.造成人身伤害是构成学校事故的必要条件。他将学校事故根据不同原因分为十类:1.学校管理不严造成的事故,2.因学校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3.因学校设施设备陈旧造成的事故,4.体育课和运动会上出现的事故,5.上文化课和实验课时出现的事故,6.劳动和卫生扫除时出现的事故,7.学生之间在校自由活动时间和课外活动时间出现的事故,8.因事物中毒造成的事故,9.因校内车辆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10.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事故。

  总言之,可以肯定的是,学校事故是发生于在校期间或学校于校外组织教学活动期间,与教育管理和教学活动密切相关而产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至于过错行为(犯罪行为)所致的学校人身伤亡事件是否属于学校事故,这其实涉及到学校事故的广义与狭义概念。目前更多的是将学校事故视为未预见或者已预见而经信可以避免所导致的意外伤亡事件,也就是说,我们所提的学校事故一般为狭义的学校事故。   2.法律关系研究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12月13日)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八条修改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那么,学校在学校事故中具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不少文献对于学校事故中的法律理论问题和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不同文献中,研究者对于学校和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看法。关于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争论目前主要集中于学校是否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这一问题上,学术界的观点可概括如下:

  2.1存在监护关系:一些学者认为,学校虽然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但当学生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时,也就将监护权职责委托给了学校,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委托监护关系。也有的学者直接把学校作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一种,认为学校应承担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等等。这些观点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监护关系说;(2)委托监护关系说;(3)监护权转移说;(4)部分监护权转移说;(5)合同监护关系说;(6)特别权力关系说;(7)契约关系说。这些观点虽然形势有所不同,但却都认为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

  2.2不存在监护关系: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任何形式的监护人,认为学校虽然具有监护人或代理监护人的作用,但从我国民法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来看,学校并不具有对未成年学生完全的监护地位。

  2.3特殊法律关系:但是也不乏有别于以上两种的第三种思路。例如劳凯声教授在2004年发表的《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研究》中就谈到,学校与学生其实构成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的人身而言,事实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监护权,即私法上的监护权和公法上的监护权。再如,《论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性质的两层性》(2001)的作者曲正伟认为,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性质在现实“实然”的层面上应确认为一种委托监护责任,以切实保障在校学生的合法利益;而在“应然”层面上,应随着学校主体的自我生成,逐渐承担因在实践教育契约合同关系过程中的过错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总言之,在学校与学生的法律?P系这一问题上,虽然不同学者发表了不同看法,但法律层面上对此问题至今没有清晰的界定,法律关系的探讨仍在继续。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除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以外,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因此,监督、管理、保护是学校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不是监护义务。

  3.归责原则研究

  之所以要厘清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因为此问题与归责原则密切相关,与学校、教师的职责有关。归责原则,即指承担法律责任所依据的标准和准则,一般认为对学校事故的处理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关学校事故中归责原则的分析可概况如下:

  3.1有从法律条文角度来阐释学校事故中四种归责原则适用范围的。如《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劳凯声,2000),《浅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事故责任归责原则》(马华芳,2008)。劳凯声在《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一文中对于学校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做出分析,重点阐释了什么是侵权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学校事故的免责条件。劳凯声在文中强调了学校事故的侵权责任一般应该具备的五大特征,其中第一条特征是“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根据民法规定,在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学校事故的规则也存在着公平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劳凯声还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2009)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相应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民事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并确认其应负民事责任。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针对被侵害主体的特殊性,通过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机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给予特殊的权利保障,以避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

  3.2有具体介绍某一种归责原则在学校事故中应用的。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处理学校事故中的应用》(崔岳,2010)。崔岳认为,在处理学校事故中,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保护受害学生的利益具有积极意义。但考虑到学校的实际和特殊情况,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学校事故归责原则之一不应被过分强调,宜在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有条件地使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要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可以考虑实行赔偿责任社会化、划清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使用的年龄界限以及充分考虑监护人责任几个方面。

  3.3也有对学校事故中归责原则特征进行分析的。如《论学校事故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特征》(郭凯,2005)。郭凯在文中指出,学校事故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1)学校事故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共同过错中共同侵权行为人应负连带责任;(3)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4)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其赔偿范围有一定的影响;(5)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过错负责,而不对第三人过错所致的损害负责。

  3.4还有对四种归责原则在学校事故中的应用进行反思与批判的。例如,郭勇、吴建成在《关于中小学学校事故的思考》(2004)中表示,“在学校没有过错、过失责任时,依据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学校承担责任是目前学校都难以接受的,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学生受到了伤害,学校都难逃责任,这对于学校而言在财力上是难以承受的,也是不公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一对矛盾,因此,我觉得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应作为处理学校事故的一般原则。”   总之,从以往对中小学事故中归责原则的研究分析来看,尚存争议的是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学校事故中的应用是否合理与恰当。

  4.预防与处理研究

  有关学校事故预防与处理的文献不乏其数,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加以分析:

  4.1比较研究,通过探究他国的学校事故处理来为我国学校事故处理提出一些思考。如《韩国学校事故处理探析――以韩国汉城学校安全协议会为例》(柳京淑,2005)。《韩国学校事故处理探析》一文对于我国学校事故处理的借鉴意义在于韩国学校都设有学校安全协议会。

  4.2探讨学校事故的处理原则。如《校园安全:学校事故与处理原则》(兰天,2016)。此文建议在处理学校事故时要坚持预防为主原则、综合治理原则、吸收借鉴外国经验的原则等。

  4.3根据学校事故的不同分类对其进行处理方式上的探讨。如《学校事故的分类及其处理》(褚宏启,2000)。褚宏启认为,学校里会发生许多人身伤害事件,应根据事故的分类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4.4论述学校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如《学校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甘璐,2011),又如《学校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研究》(廖文芳,2008)。甘璐的《学校事故的预防与处理》是对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了概述,而廖文芳的《学校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研究》是根据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不同来探讨几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4.5对预防与处理的具体措施进行阐述。如《学校事故应急演练的策划与实施》(尹晓敏)。尹晓敏《学校事故应急眼帘的策划与实施》对于学校事故预防的三种演练方式――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逐一阐释,并对学校事故应急演练的实施流程做出具体分析。

  总言之,关于学校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研究上,角度各异,都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价值。

  5.赔偿制度研究

  有关学校事故赔偿制度的研究也不在少数。在笔者所查阅的文献中,主要分为两类:

  5.1通过介绍国外学校事故的赔偿制度给我国予以启示。例如《韩国学校事故处理探析――以韩国汉城学校安全协议会为例》(柳京淑,2005)着力阐述了学校安全协议会的赔偿过程和作用,包括:赔偿委员会的构成和作用,赔偿的?ο螅?赔偿程序和支援方法,赔偿的种类以及不赔偿的情况。又如《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制度的研究》(陈莉、余君、胡启林,2008)介绍了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制度的保险契约及金额、互助保险金、赔偿程序、事故范围、赔付金额及免责等。再如《西方主要国家学校事故赔偿法制的比较研究》(李登贵,2003)中,作者通过分析比较西方主要国家有关学校事故赔偿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各自的特点,以期达到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制的目的。

  5.2对我国学校事故的赔偿制度进行理论与实践探究。比如《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质疑――兼论公立中小学学校事故国家赔偿制度的构建》(彭光明、银小贵、李龙刚,2009)指出,我国的校方保险制度缺乏理论支撑,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局限性向。该文献的作者认为公立中小学学校事故责任完全有理由归属于国家责任之范畴,建立公立中小学学校事故国家赔偿制度才是处理学校事故的长久之策。又如《学校责任事故赔偿的综合救济体制探索》(常爱芳,2008)一文就谈到,解决校方赔偿无源的最佳选择是将学校事故赔偿责任的风险分散,建立以校方责任险为主体,以事故赔偿准备金为补充,并逐步配套齐他相关措施,建立学校责任事故赔偿的综合救济体制。

  综上来看,在赔偿制度这一问题的探讨上,对国外学校事故赔偿制度的介绍不在少数。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情况有差异,不一定适合别国的赔偿体制就同样适用于中国。另外,对于我国学校事故的校方保险制度以及赔偿的综合救济体制进行探索都是极具价值的。

  6.校方抗辩事由研究

  知网上关于学校事故中校方抗辩事由的研究仅只一篇,是2004年刊登在《教育科学》杂志上的《学校事故抗辩事由初探》,由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的学者许杰所作。学校事故的抗辩事由是处理学校事故的重点和难点,它直接关系到学校的责任范围和损害赔偿的数额。这篇文献试从法理上对学校事故的抗辩事由进行初探,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现行有关学校事故法规和条例的相关规定,明晰学校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的权责,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对研究现状的评价

  1.主要特征

  概括地说,自21世纪以来,我国的学校事故研究表现出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1在研究的主题上,有关“学校事故”的概念界定,包括对学校事故的分类、特征描述;再者就是对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探讨,对学校法律责任的辨析,以及对学校事故归责原则的分析一直是这一领域中最为重要的论题,这几个方面的研究成果也最多。全部论文的2/3都集中在这两个方面。

  1.2在研究角度上,也呈现出多样化现象。比如有拿中国学校事故的处理原则、赔偿制度与别国进行比较的,也有对我国中小学学校事故的赔偿体制进行本土分析的;有通过对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来探讨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也有通过对校方抗辩事由的分析来明确校方责任与义务的。

  1.3在研究方法上,多为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缺少实证研究。

  2.目前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同一内容、同一角度、同一层次的重复研究较多,不同视角、多重视角的研究较少;尤其是在对概念界定、对学校事故进行分类,对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以及归责原则的阐述方面,这种现象比较普遍。

  2.2理论性的研究中,由于一些概念性的东西缺少法律范畴的界定,因此容易众说纷纭,难以辨析孰是孰非。

  2.3方法论的研究中,关于实践指导性质的研究较少,有些如学校事故的处理也仅仅停留在处理原则、处理程序的层面,缺少对具体方式方法的探讨。

  四、值得重视和加强探讨的领域   我国学校事故中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职责不易界定,学校事故赔偿的法律制度和财政保障制度还有待完善。我国学校事故的主要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判断学校是否有过失时主要根据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而“教育、管理的职责”不是法律范畴的定义,只是学校管理工作的一种表述,还不具有法律意义上固定的概念,其内容过于宽泛,很难界定。因此,也就很难判断学校在学校事故中的过失,这也是我国学校事故责任认定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笔者认为从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角度来进一步明确并细化“学校教育、管理的职责”,从而为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分析提供重要依据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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