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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教学问题探讨

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学前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4-0182-02

  一、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分析

  (一)弥补法学理论教学不足的需要

  受法学教育以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的理念之影响,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一直是我国法学教学的主要模式,如法学课程设计和教学内容均以理论教学为中心,对学生的评价亦是以理论考试成绩为主要标准……实践教学在法学教学环节中所占比例不仅很小,而且教学内容是零散的,学习方式是自愿的,教学效果评价是无标准的[1]。尽管理论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具有极其重要地位,但过于强调知识灌输的理论教学,难以对学生分析和处理案件能力给予培养,由此导致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足。如我国每年前往国际法院应聘学生面试时大都达不到国际法院法官的要求,因其普遍缺少法律方法的训练,缺乏推理和论证的能力。而这种能力需通过司法实践,仅通过理论教学难以形成。可见,纯法学理论教学存在缺陷,为全面提高法科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有必要加强法学实践教学。

  (二)培养法科学生法律技能的需要

  法律技能是法律职业所要求的、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按照特定的规则和程序完成法律职业工作的能力的总称[1]。我国台湾王泽鉴先生在其《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中认为: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在于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美国法学教授摩根强调: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带来危害[2]。由于法科学生将来要从事的法律职业不仅要求其掌握大量的法学专业知识,还要有熟练运用法律的技能,如依循法律进行逻辑思维能力、与当事人交流能力、同对方谈判能力、解决争议能力、调研能力等,而这些能力的培养仅在理论课堂上是难以实现的,其有赖学生在法律实践中的逐渐领会,以致精熟。如果离开法律实践所提供的具体化、情景化语境,学生就很难熟练掌握各种法律技能。

  (三)培养法律人职业道德的需要

  强化法律人职业道德的培养,这不仅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培养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法学教育顺应并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使命。“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3]。由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很难使学生进入真实的角色境界,从而难以让学生真正体验一个法律工作者应负有的社会责任和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为此,加强法学实践教学,将学生置于一个真实的与律师、检察官、法官以及当事人的人际关系中,可使其亲身体验法律职业各种角色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让学生在试图解决法律事务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道德问题过程中,领悟道德规则在法律实践中的微妙之处,使学生在真实案件中体会自己所肩负的正义及把握职业道德标准,确立自己作为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应有的行为操守和法律信仰,并始终保持着对以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4]。

  二、法学实践教学的基本形式

  (一)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一般先由教师布置案例,学生自己就案例进行阅读和分析、了解案件争议焦点并探求解决争议的方案。尽管案例教学仍属于课堂教学,但其实现了由“教师事先给定知识学生被动接受”向“学生分析案例、总结得出结论”的教学模式的转化。这种教学模式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进而使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性地位得以充分体现。为确保案例教学顺利进行,教师要注意循循善诱,做好必要交代或铺垫,以便对学生“启而有发”乃至“一启即发”。对于学生在案例分析中闪现的思想火花,教师要予以珍爱,就高等教育而言,唯有在互相启发中迸发出思想火花的案例教学才是事半功倍,达到了举一反三的目的。

  (二)庭审观摩

  庭审观摩是教师事先同审判部门取得联系,组织学生到法庭旁听的一种实践教学形式。其有“走出去”与“请进来”两种模式,“走出去”是组织学生旁听人民法院开庭;“请进来”是将庭审活动引入校内。庭审观摩的预期教学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庭审的基本常识,为确保庭审观摩达到预期目的,要求学生不仅要做到“人到”,而且要做到“手到”(制作庭审笔录)、“心到”(思考原被告双方的观点和依据),还要做到“口到”(讨论案件的处理意见)。庭审观摩结束后,老师要进行总结点评,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理解、认识、分析能力。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指学生根据老师提供的案件资料并在老师指导下扮演案件检察官、法官、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参照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进行“假戏真做”的一种教学活动。这种教学活动可以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参与性。但鉴于模拟审判准备工作耗时较多,一般宜在课余时间进行。此外,模拟审判不应完全局限于固定的“剧本”,否则学生就会像演戏般地“念台词”,从而偏离教学目的。成功的模拟审判需要教师既能抓住教学重点与难点,科学设定案情框架,同时又给扮演不同角色的学生可即兴发挥的空间,使学生能在“假戏真做”的过程中锻炼应变能力。

  (四)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是指组织学生深入生活之中,通过对纠纷事实的了解以获得对社会认识的一种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在老师的指导下,深入社区针对具体法律问题作专题调查,特别是通过选择一些特殊的社群,如对监狱服刑人员、劳教所劳教人员以及吸毒所的吸毒人员等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对其做具体分析和研究,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成果,能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运用于对社会现实问题的调查与分析,借助第一手材料验证所学理论,进而可以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并激发学生勇于探讨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五)专业实习

  由于大多数学校将专业实习主要安排在大学四年级进行,为此,专业实习亦称毕业实习,这里专业实习指法律院系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安排以及司法实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从事一定司法实际工作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活动。鉴于专业实习期限较长,而且主要是在司法实务部门进行,通过参与实际司法工作,不仅可以使学生了解司法实际,对所学理论知识予以验证,而且可以训练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能力及培养其掌握一定实际工作的技能。此外,专业实习还有助于学生掌握有关的社会知识与积累法学实践经验。

  (六)诊所教育

  法律诊所教育是借鉴医学院诊所教育而创设的一种教育模式,有课堂模拟练习与真实案件代理两种方式。课堂模拟练习相似于模拟审判,真实案件代理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在学校开设的“法律诊所”直接为处于困境中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并为他们开出解决问题的“处方”。这种教学方式不仅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培养学生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心和公益心[5]。

  三、法学实践教学的组织实施

  (一)教学设计

  法学实践教学设计指从法学实践教学规律出发,对实践教学事先作出精密部署和安排。科学的教学设计不仅有助于法学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因无设计而可能导致法学实践教学无的放矢或流于形式之不足,而且有利于更好地开发和利用实践资源,进而提高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法学实践教学设计要根据学生情况并结合法学实践教学特点进行,如在低年级,可以安排辩论、参与调查、观摩等活动;在中年级可以进行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活动;在高年级可以安排实习、做毕业论文、到社区担任法律义工等[6]。

  (二)教师准备

  法学实践教学的成功与否,与教师的事前准备工作息息相关。如模拟法庭教学的组织,首先就要求指导老师联系司法机关调取有关案件的卷宗,其中,指导老师对案例挑选尤为重要,因为实践教学选取的案例如果具有典型性,通过案例分析能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倘若选取的案例具有启发性和疑难性,则有助于锻炼和提升学生的思考角度和深度,并注意到现实案例的复杂多样性,从而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能力。由此可见,教师作为实践教学的组织者,其准备工作对法学实践教学能否达到预期目的有决定作用。

  (三)学生准备

  学生的准备工作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如在模拟审判中,学生要成功扮演某一角色,必须查阅大量卷宗材料,了解案件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发现、筛选、认定事实及证据情况,找出有关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见等,否则,在模拟庭审过程中,就会无所适从,不知如何是好。因此,为确保法学实践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不仅教师要做细致的事前准备工作,学生亦不例外。

  (四)教学组织

  法学实践教学中的一个细小环节,都有可能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效果,如教师在案例分析中给学生过多提示,会影响学生自主思维能力的发挥。又如教师在讲解和评述案例时,要注意运用不同的证明和证伪方法,不应当只停留在答案的给付,更应注重分析方法的讲解。由此可见,教学组织在实践教学中具有重要作用,这不仅要求教师在实践教学前要做好精心准备,而且在教学过程中要具有较强的随机应变能力,使法学实践教学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五)教学评价

  法学实践教学评价是法学实践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评价标准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不同种类,如根据内容不同可将其分为实践教学管理、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质量及实践教学实效的评价;根据评价对象可将法学实践教学分为对教师的评价及对学生的评价。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有助于不断调整法学实践教学内容,增强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效性,进而使法律院系培养出来的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对法学专业人才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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