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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骗术的特征及治理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影视教育


[摘 要]商业广告骗术作为骗术在广告领域的一种具体形态,既具有骗术的一些共相特征,又有其自己的特征,了解这些特征有助于找到合理的治理途径。从广告主、消费者、传播媒体、监管部门等几个方面入手制定合理的治理策略是商业广告骗术治理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商业广告 骗术 治理
  
  商业广告骗术是指利用广告故意使公众对其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获取非法利润的宣传手段和方法。商业广告骗术就是广告与骗术结合,是以广告形式对受众(消费者)进行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和方法,可以说是“阳光下”的欺诈。
  
  一、商业广告骗术的特征
  
  (一)商业广告骗术利用媒体多样化
  通过媒体传播是商业广告骗术最本质的特征。当今,媒介资源的丰富和传媒技术手段的进步在方便、快捷地满足人们信息需求的同时,也为商业广告骗术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其借以利用的媒体也呈多样化特点:一是通过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等大众媒体发布;二是在户外到处张贴或刷制;三是通过印刷劣质地小传单、小册子、小卡片等随处散发;四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五是通过手机短信发送虚假信息。
  (二)商业广告骗术的受害者人数众多且分布范围分散
  商业广告骗术的这一特征是紧承商业广告骗术的传播形式而来的。通过上面可知,商业广告骗术作为骗术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跳出了一对一的传播模式,通过媒体(特别是大众传播媒体)传播是其最本质的特征,而媒体自身的受众人数多、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决定了商业广告骗术的受害者就具有人数众多且分布范围分散的特点。
  (三)商业广告骗术的受害者身份具双重性
  商业广告骗术的可能受害者包括消费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广告监管部门:商业广告骗术的肆虐会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广告行业市场秩序、降低监管部门的威信,进而损害以上各主体的利益。而另一方面,以上各主体面对商业广告骗术时的不作为姿态又会使他们的身份发生对立性转移,即从受害者成为商业广告骗术帮凶,致使更多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商业广告骗术受害者身份的这种双重性,极大的纵容了商业广告骗术实施者,因为受害者主体的不作为极大地降低了商业广告骗术的违法成本:骗了也白骗!
  (四)商业广告骗术的表现形式纷呈
  商业广告骗术五花八门,令人防不胜防。一是广告主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而发布广告,即广告主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二是广告中的商品是国家禁止的、严格控制的,不能作为商品(如大熊猫)或一般商品(如麻醉药品)而做广告;三是未经事前审查而发布广告;四是利用不合法的广告形式,如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五是以虚假广告形式发布广告,即广告中对商品或服务的介绍与客观事实不符;六是以误导消费者达到欺骗目的的广告,如玩弄文字游戏、利用消费者知识和经验的不足故意使用一些专业数据或术语;七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使用社会公众人物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介绍、推荐商品服务或者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八是通过医疗广告宣传对癌症、乙肝、艾滋病等各种疑难疾病保证治愈。
  (五)商业广告骗术侵入领域多
  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商业广告骗术几乎无孔不入,广泛渗透在各种类型的广告中。可以说只要是存在广告发布的社会领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商业广告骗术的影子。另一方面,从我国的广告市场情形来看,医药、医疗辅助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行业是广告肆虐的重灾区:北京市广告监测中心2005年1月份对北京地区23套电视节目、7套广播节目、5家网站、13家报纸进行了监测,其间广告发布总量为135093条,监控到1656条涉嫌违法广告,其中医药和医疗用品类与医疗服务类是违规广告的主角。
  
  二、商业广告骗术的治理
  
  “治病救人”要“对症下药”,商业广告骗术就是广告市场这个有机体上的疾病,要想治理商业广告骗术,使广告市场实现良性运作,需要以商业广告骗术产生的原因为切入点,从广告监管、广告发布者、行业自律以及消费者等几个方面入手。
  其治理模式见图5.1:
  
  图5.1对商业广告骗术的多维治理
  (一)从广告主入手
   广告主是商业广告骗术的始作俑者,也是商业广告骗术施“骗”过程的总导演。因此,广告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才是治理商业广告骗术的标本兼治之举。广告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自身建设:
  (1)树立正确的竞争观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广告主是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他们在同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者进行竞争的过程中要遵守自由、平等和正当的竞争原则,要坚决摒弃那些不正的竞争手段,并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坚决同那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竞争者进行斗争。
  (2)树立良好的守法意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规范性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这种属性要求参与市场竞争的各个经济主体要遵守国家规范经济秩序和调整竞争关系的的法律、法规。这既是对各广告主市场行为的约束,使他们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合法经营;同时更是对各广告主权益的保障:通过对违法广告主的制裁为合法经营者提供一个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
  (3)加强行业自律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良好的企业形象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正越来越大。那些以广告骗术为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广告主或许能够获得一时之利,但从长远来看,这样的广告主将势必遭到消费者的唾弃和市场的淘汰。因此,在行业内部掀起加强行业自律,鄙视失信和欺诈的风尚,使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规范自己,将成为广告主获得长远发展和杜绝广告骗术的不二之举。
  (二)从消费者入手
  (1)加强对消费者的广告法制教育
  对消费者要进行《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和法律意识,能够对广告介绍的商品和服务做出较准确的判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另一方面,增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消费者学会用、敢于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对商业广告骗术绝不姑息,避免受害者增多。
  (2)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要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特别是改变消费者面对侵权诉讼的冷漠态度,可以考虑引进在欧美盛行的“集团诉讼”制度。在美国受商业广告骗术欺骗了的消费者不需要每个人都起诉,只要一人赢了官司,这个判决就适用于所有的该商业广告骗术欺骗的消费者,可以获得同样数额的赔偿。
  (3)建设消费者知悉广告监管信息的渠道
  建立消费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即政府要以法律手段干预市场经济主体的日常经济活动,促使信息优势方向信息弱势方强制披露有关必要信息,以便使社会上的公共信息得到满足,从而让消费者做出正确的消费选择。信息的传播有利于人们在掌握信息之后,通过理性选择,做出正确的决定。
  (三)从传播媒体入手
  媒体是广告信息的“把关人”,负责对广告信息的过滤和把关。对媒体中介的利用是商业广告骗术不同于一般骗术的本质特征,因此,如果媒体能够很好肩负起“把关人”责任,像抓新闻一样抓广告,就可以切断商业广告骗术作用于消费者的路径。
  (1)加强媒体从业者的职业素质教育
  市场经济形势下,新闻媒体追求广告经济效益无可厚非,但是新闻媒体的广告宣传并非单纯意义上的经济行为。借助大众媒体发布的广告,除了具有引导消费、介绍产品、传递信息等功能外,还应具有导向性、思想性和审美性等特征。因为广告宣传能够对人的行为方式、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发挥一定的教化作用。尤其是医药广告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大众传播载体,在讲求其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应该讲求其社会效益,对违法医药广告和虚假广告的宣传一定要强调“守土有责”,要“象抓新闻一样抓广告”。新闻媒介“像抓新闻一样抓广告”最终一定要落实到媒体从业者身上,因此加强媒体从业者的职业素质教育至关重要。

 (2)严厉追究媒体的连带责任
  过去由于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对象是单位,许多媒体根本不在乎。现在有些地方对媒体发布违法广告的处罚已经由以前单纯的处罚单位,改为对媒体和单位实行“双罚制”,既对媒体处以罚款,同时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如广东省就规定先由单位对相关媒体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对拒不改正的则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如新闻出版局)追究其领导责任;对仍旧不改的,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将按法律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这就使得媒体单位的相应责任人看到了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后果,因此都非常谨慎并认真审查每一条广告发布。
  (四)从监管部门入手
  加强广告法制建设是有效治理商业广告骗术的主要途径。完善的广告立法是打击商业广告骗术行为的前提,它使企图实施商业广告骗术的违法犯罪分子无机可乘、无漏洞可钻,严厉的制裁措施使其望而却步,同时也使广告执法机关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强,执法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枉不纵是防治商业广告骗术的关键。增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真正树立起法律在其心目中至高无上的权威,是防治商业广告骗术的根本。
  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根据商业广告骗术的特征,从广告主、消费者、传播媒体、监管部门等方面入手,完善广告法律法规、健全广告执法体系,增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违法成本,挤压其非法获利空间,甚至使其获利为负值,将大大消除商业广告骗术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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