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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问题研究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保险经济论文


  摘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各国保护本国农业避免农业风险的主要做法,通过对国内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客观分析,探索符合黑龙江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做法。加强立法建立完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制度;通过合理的财政补贴制度调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散转移制度,增加农业保险公司抵抗巨灾的能力。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风险。

  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担负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在全国农业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是黑龙江省面临的重要任务。同时,黑龙江省又是全国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几个省份之一,洪涝、霜冻、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灾害严重,农业环境恶劣,影响农业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全球生态环境恶化,极端气候条件和地质灾害发生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黑龙江省亟须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实现农民增收,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建设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实施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促进农业发展方面。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减轻自然风险对农业的威胁,减少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经济的稳定性。农业生产面临着多重压力,一般来说,市场风险主要领先产业化组织本身及其政府指导下的进行组织去应对,而自然风险则需要依靠政策性农业保险来化解。在农业保险条件下,一旦发生农业风险损失,可以聚集、建立起农业风险基金,及时、有效地补偿农业灾害损失,使农业生产尽快恢复,最大限度地消除农业风险对农业生产的不良影响。

  第二,促进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市场风险,农产品的市场风险大于其它工业产品的风险。对于农民个体而言,农业保险是一种转移农业风险的财务手段。它有利于农民加强农业风险管理,比较少的保险费支出,把不可预料的农业风险损失转移出去,从而形成一种互助性的风险保障。

  第三,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加强农业保护,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WTO《农业协议》借助交通指挥灯(红、黄、绿)的形象说法,将农产品的国内补贴分类,按补贴性质与经济职能分装进绿色箱、黄色箱和红色箱。农业保险作为世界贸易规则许可的“绿箱”政策中的一项补贴措施,允许政府在财政上参与农业保险,防范自然风险(绿箱政策),支持本国农业发展。

  第四,农业保险有利于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生产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可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推动传统农业经济向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而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需要资金、人才的投入,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对于采用传统的耕作方式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来讲,新科技的运用意味着新风险,风险存在势必会阻碍社会对科技的需求。农业保险恰恰可以利用经济补偿解决这一难题。

  第五,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稳定农民收入。农业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当灾害发生后,通过对保险标的施救和救助,农民生产经营可以尽快恢复,减少农业灾害带来的损失,尽快消除灾害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相关情况。

  目前,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承办。其中,种植业保险主要由阳光保险承办,能繁母猪保险主要由人保财险承办,奶牛保险由阳光保险与人保财险两家经办。

  1.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

  根据黑龙江省粮食大省的具体情况,重点对阳光保险进行分析。

  一是公司与保险社共保。采取公司经营为主导、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模式,先由保险社承保,再按照公司与保险社五五比例进行共保,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二是垦区内业务与垦区个业务相结合。阳光公司在全力抓好垦区粮食作物保险与扩大养殖规模的基础上,向全省农村和全国粮食生产区扩展。在各级政府提供保费补贴和经营费用补贴的前提下,选择粮食作物种植规模较大的地区先行试点,取得成功后逐步扩大推广。

  三是防灾与救灾相结合。坚持“以防为主、防救结合”,通过增加收入,健全防灾减速灾体系。近四年来,黑龙江垦区累计投入6800多万元,建立了以人工增雨、防雹为主的防灾减灾体系。此外,阳光公司还与省气象台合作,为农业生产提供气象服务,降低了农业灾害损失和赔付率,减轻了公司与农民的损失。

  2.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分析。

  影响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的因素很多,而且各个影响因素之间存在着错宗复杂的关系。微观角度讲,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知、收入特征、人口特征、风险意识和跟潮效应,影响了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需求。我选取了4个地市21个县(市、区)的农户,发放问卷1000份,加收有效问卷959份,并在调查数据资料的基础上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建立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对影响政策农业保险需求的诸多指标进行定量分析,确定各因素的作用程度,并对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进行初步的测度,得出以下结论:(1)目前,黑龙江省(非垦区)农村对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需求还比较小。全省农户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概率为22.6%。(2)从农户自身来看,影响黑龙江省农村农民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是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身边农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际效益、农户的年龄以及农业收占总收入的比重。(3)扩大黑龙江省政策性农村农民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政府和企业迫切需要做的事情是扩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努力让农户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同时要做好对现有参保农户的受灾理赔和预防工作,充分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跟潮效应。(4)黑龙江省农村农民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三、发展黑龙江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在提出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策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工业化中期,人均GDP刚达到3000美元,处于工业反哺农业的初期,不可能像发达国家那样拿出很多的资金去支持农业;第二,我国农业的产业化、区域化、现代化发展很不平衡,对保险的有效需求相对有限;第三,我国还没有建立起规范的现代信用制度,农户的信用观念淡薄,违规成本低廉;第四,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性大,短期难以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去规范,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逐步进行。[1]

  1.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首先,农业保险本身是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的。农业保险合同从签订到终止,保险业务从承保到理赔,无不受到法律的约束。由于农业保险业务的特殊性,除一般的民事法律条文外,还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人们在保险活动中的关系。其次,农业保险立法可作为政府保护农业生产的有效工具。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建设是发展农业保险的前提和保障。从农业保险开展比较成功的国家来看,各国政府都很重视对农业保险的立法保护,他们对农业保险的经营原则、保险责任、保险费率、赔偿办法、以及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等都有明确的法规制度。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作物保险法》、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等。这些法规在促进各自国家农业保险的发展中都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第三,农业保险立法可加强农业的经济基础地位。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的最佳方式,对农业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加快农业保险的法制建设,使农业保险活动真正有法可依,才能调动保险人的积极性和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才能促进农业稳定健康发展,才能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为保障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其应有的经济作用。

  2.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的选择可以简单分为直接和间接补贴两种。一方面,我国农业生产水平相对落后,农民收入相对较低,支付能力较差,如果财政不给予补贴,完全靠以农业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自己承担高额保费是不现实的。因此,保费补贴是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的第一选择,必须在农民投保时给予一定补贴的前提下,再考虑利用其他辅助手段来保证农民投保的参与率。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公司在经营上面临着诸如风险大、营销渠道不畅、成本过高、赔付率高、利润低等方方面面的复杂风险,会影响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因此,以保险公司作为补贴对象,财政对农业保险提供间接补贴,以提高保险公司经营保险的积极性是非常必要的。

  3.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为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计划的顺利实施,降低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同时降低保险费率,减轻农业生产者支付保险费的负担,国家应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税收优惠政策。

  4.建立风险分散转移制度。

  一是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农业风险的风险单位很大,一个风险单位往往是涉及数县、甚至数省。[2]而农业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一般的商业保险是承保的标的越多越分散,风险就越小,而农业保险则恰恰相反,标的越多越分散,风险反而越集中。如果承保足够大的风险单位,一旦发生农业巨灾,往往会严重地冲击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危及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所以说,农业保险高度相关联性给农业保险经营带来特殊的困难。因此,在农业保险的发展中需要建立风险基金来化解农业巨灾风险。由中央、地方财政(主要是粮食调入地区、粮食主要消费区)提供支持,建立巨灾风险金,主要用于农业保险公司抗击巨灾造成的损失,提高被保险人生产自救能力,增强保险公司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农业巨灾风险基金,除了对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补偿外,还可以投入到水利建设、疫苗注射等方面以及用于支持农业灾情研究,以提高农业抵抗巨灾的能力。

  二是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农业再保险与巨灾风险一样,也是分散保险公司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农业再保险主要有几种模式:(1)在农业保险公司内部建立起再保险体系;(2)国家出资成立再保险公司;(3)农业保险公司之间联合开展再保险业务;(4)完全商业化的经营农业再保险业务;(5)国家指定专门再保机构承担农业再保险。以目前我国国情来看,比较可行的是第一种和第五种模式。[3]需要注意的是,农业再保险与农业保险一样,也同样需要政府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5.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

  普及农业保险是一件新生事物,强化宣传,营造试点良好氛围,至关重要。如何让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以及如何使更多的农户有资格获得保费补贴,是进一步发挥保费补贴激励作用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庹国柱,李军。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24.

  [2]庹国柱,赵乐,朱俊生。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研究——以北京市为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20.

  [ 3 ] 龙文军 . 农业风险管理与农业保险 [ M ] . 北京 : 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1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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