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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绿色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财政金融


摘 要:通过介绍绿色保险的内涵,论述了国际绿色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以美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的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自愿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以期对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绿色保险;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绿色保险,又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绿色保险要求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人承担赔偿和治理责任,是环境高危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维护受害人权益的一种有效理赔制度。
  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绿色保险制度已经进入一个成熟的阶段。由于每个国家不同的国情特点,绿色保险制度显示了不同的模式。国际社会存在三种比较典型的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的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自愿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
  一、美国的绿色保险制度
  美国的绿色保险,是典型的强制保险制度。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就针对有毒物资和废弃物的处理,可能引起的损害责任推行强制责任保险。1976年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授权国家环保局在其依法发布的行政命令中,要求业主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关闭估算费用等进行投保。美国的《清洁水法》也规定,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船舶所有人或营运人必须具有财务偿付能力,其证据包括保险单、担保债券、自我担保能力的证明以及其它财务偿付能力的证据。此外,绿色保险,即环境责任保险也是工程保险的一部分,无论是承保商、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涉及该险种的情况下而没有投保的,都不能取得工程合同。
  美国的绿色保险制度根据承保范围主要分为两类,即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前者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后者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
  美国的绿色保险制度中对索赔时效进行规定的条款称为“日不落条款”。该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合同双方约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通知索赔的最长期限为自保险单时效之日起30年,在该30年期间内,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环境侵权损害责任进行承保,承担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被保险人通知索赔的期限超过该30年的,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保险人有权拒绝。
  二、德国的绿色保险制度
  德国为确保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采取了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的《环境责任法》特别规定了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预防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 如有违反,主管机关可以全部或部分禁止该设施的运行,设施所有人还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或罚金。由于法律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所以绿色保险,即环境责任保险实质上就成了特定设施的企业法定强制性义务。
  三、英国和法国的绿色保险制度
  英国和法国等国家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是否投保绿色保险取决于投保人的自愿,法律和政府一般无权强制企业投保,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强制责任保险。1977年,由英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污染再保险联营,制定了污染特别保险单,承保范围不再限于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对于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也予以承保。
  四、其他国家的绿色保险制度
  (一)日本的绿色保险制度
  日本的绿色保险不属于强制险,企业根据自身经营中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的高低,自行决定是否有参保的必要。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者因支付净化污染的费用,赔偿第三方罹患公害病所需治疗费、误工损失和慰问金等带来的损失,以及被保险者就对诉讼产生的费用等损失都属于保险赔付的范畴。在日本,绿色保险不是企业想投保就投保的,保险公司首先调查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如果企业自己的环境管理一塌糊涂,寄希望于出了事故后由保险公司赔付,这样的企业没有资格参加绿色保险。只有企业按要求整改,使自身的环境管理水平达到一定标准,才能参保。此规定的目的是促进企业要首先采取措施,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印度的绿色保险制度
  印度的绿色保险,根据责任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实行两种机制。普通商务公司实行商业强制保险。而中央政府、各邦政府以及为中央和各邦政府所有的公司,可以不必购买商业保险,而是通过向印度国家银行或者任何国有化后的银行,存入一笔公共责任保险金,组成全国性的“环境救济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针对政府和国有公司提出的赔偿责任。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印度环境部于1992 年《适用公共责任保险法的化学物质名录和数量限值》,具体列举了5大类共182 种“危险物质”的种类和各自的数量限值。对超过该数量限值的危险化学物质,商务公司必须购买商业责任保险,国有公司和政府必须缴纳公共责任保险金。
  结语
  可以看出,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污染的产生方式等各不相同,各个国家
绿色保险制度的模式也各异。我国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的绿色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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