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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制度与我国企业应对策略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国际贸易


提要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出口贸易取得了迅猛发展,但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美国作为我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对象之一。了解美国的反倾销制度并加以利用,对我国与美国有出口贸易往来的企业来说十分必要。
  关键词:美国;反倾销制度;应对策略

  一、美国反倾销法的实体规范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凡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上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即构成倾销,也即用该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即美国价格)与供品价值进行比较,若大于或等于公平价值即不构成倾销,反之则构成倾销。
  (一)关于倾销的确定。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国外产品在美国的销售价格不应低于公平价值,否则就为倾销。在确定是否已低于公平价值销售时,应以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间进行公平比较,其差额即为倾销幅度,然而在做出比较前要视不同的情况对两者进行适当的调整。
  1、出口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在美国又称为美国价格,它是指涉诉被调查产品由进口商购买的价格或出口商在美国的销售价格或在特殊情况下的出口构成价格。美国价格可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由三种方法来确定:第一,购买价格,指在美国进口商与国外出口商无关系情况下,为将产品进口到美国而在进口前,从产品的出口方处购买或同意购买的产品价格。国外出口商可以是出口商、生产商或者转售商;第二,出口方销售价格,指国外出口商与美国进口商存在某种关系的情况下,产品进口到美国后由美国进口商将产品第一次转售或同意转售给一个与出口方无关系的独立商人的价格;第三,构成价格,此种确定方式是在1994年修改以后的反倾销法将其纳入到法律中以后才在实践中采用,其主要针对诸如对等贸易等难以确定“销售价格”或“购买价格”的情况下适用。构成价格的计算方法类似确定平时价格时的构成价格。
  2、正常价值的确定。确定正常价值是判断倾销是否成立以及幅度大小的关键步骤,在美国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一直被表述为“公平价值”或“外国市场价值”,但新法中已改为“正常价值”。美国反倾销法根据涉诉产品来自不同经济性质的国家,即来自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正常价值确定方法。分别何时采用没有明确的规定。
  3、价格调整。在美国反倾销法律与实践中为尽量做到公平比较,往往要对初步确定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做适当的调整,消除影响价格的一些不合理因素。这种调整包括增加和扣减。
  由于美国至今仍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确定倾销时要采用替代国制度,上述需要调整的费用如果发生在中国,则也以替代国相关费用作为调整基础。
  (二)产业损害的确定
  1、具体损害的确定。美国反倾销法关于倾销产生的对国内工业造成的具体损害可以分为三种: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某国国内工业的新建。
  2、反倾销救济措施。美国反倾销法规定,适用反倾销救济措施必须符合三个条件:进口产品构成倾销、倾销对具体国内工业造成了损害以及损害与倾销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救济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和中止协议。
  3、反规避措施。“规避”是指出口商或生产商为避开反倾销措施而在形式上变换手法但实际上仍在进行性质相同的商业活动,其主要方法:一是将产品化整为零,把零部件运到美国或第三国组装;二是改头换面,对原产品的外观、形态加以改变;三是易地重来,放到第三国的子公司生产。为了对付这些规避行为,美国在1988年《综合竞争法》中将征收反倾销税的范围扩展为:一是被征反倾销税产品的零部件,即向美国出口零部件,然后在美国组装产品;二是在第三国组装或生产的产品;三是轻微改样的产品;四是后期发展产品。商务部一般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300天内裁定反倾销命令是否遭到规避,并在其后120天内决定是否对来自涉案国的零部件征收反倾销税。
  二、美国反倾销法的程序规范
  (一)美国反倾销主管机构。美国反倾销案调查和判定机构有两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一个反倾销案的受理、调查和判定需从这两个部门开始协同进行,但两个机构调查和判定的内容不同,两个机构的判定彼此构成对方做进一步调查和判定的决定因素。另外,反倾销案件的审理还涉及到海关总署、国际贸易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等机构,所涉机构的权限各有分工,彼此制约,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国外进口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同类产品产业是否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以及对国内产业建立造成的阻碍,并负责在调查基础上作出是否构成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并以投票方式做出裁定。
  2、美国商务部(doc)。美国商务部负责进口涉案产品是否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构成倾销,以及其倾销幅度的调查和裁定,具体工作由其下属的国际贸易署负责。
  3、美国海关。在反倾销案中,其担负职能是反倾销命令的执行,即根据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并负责全国海关反倾销税的征收。
  4、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国际贸易法院原名为海关法院,设在纽约。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受理涉案当事人对反倾销行政裁定不服而提起司法审议的请求。国际贸易法院仅就行政裁决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持、或有否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不重新调查有关反倾销事实。
  5、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旧名为“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由3~5位法官组成审判小组,有权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审判进行审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为上诉二审判决,能够确认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或推翻其判决而发回重审。
  6、美国最高法院。从理论上讲,当事人如果不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可向最高法院上诉。但在实际中这种情况非常少见。
  (二)美国反倾销程序
  1、调查程序。主要包括:
  (1)提出申诉和发起调查。由商务部根据其职权主动发起或由美国国内产业有关厂商以书面形式同时向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如果商务部决定展开调查,将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并通知涉案国政府及出口商,同时通知国际贸易委员会。
  (2)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接到商务部展开调查的通知或接到当事人控诉状后45天之内,根据当时所能掌握的最全面的材料来判定是否有合理证据证实本国相关产业受到了损害。如果委员会初步裁定为否定,则终止调查程序;如果其裁定为肯定,则继续进行调查。
  (3)商务部发出问卷。美国商务部原则上应对所有已知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进行问卷调查。但如果涉案者过多,则可采用有效统计方法,或对占出口国涉案产品最大量的生产商或出口商进行调查。在实际操作中,商务部是根据控诉状中所列生产商及出口商或通过美国驻出口国的使领馆协助提供名单,选定对美国出口占涉案产品总金额60%以上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进行问卷调查。
  (4)美国商务部初期裁定。在受理反倾销指控后160天内,美国商务部将对此项反倾销做出初期裁定并将结果在联邦公告上发表,如果情况复杂,可延长50天。如果初期裁定为肯定,则同时公布所预估的倾销幅度。如果有关方面对初期裁定的结果有意见,可要求商务部举行听证会进行辩论。
  (5)商务部实地核查。商务部为进一步验证其初期裁定倾销幅度的准确性,在公布初期裁定后约二个星期内将派员到涉案国,对曾答复问卷的有关厂商进行实地核查,并公布结果。商务部实地核查的内容一般为走访涉案生产单位及出口公司并查看财务记录、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单据。
(6)商务部最终倾销裁定。在初期裁定公布后75天(最长为135天)内,商务部将做出最终裁定,即被调查的产品是否以低于公平价格在美销售。如果最终裁定为否定,则即刻终止调查并撤销初期裁定时所发布的暂停完税通关命令,退还以前进口商预交的押金等。如果最后裁定为肯定,商务部会下令停止通关,所有进口商需缴纳与反倾销税率相等的现金或债券担保才能放行。同时,等候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的通知。
  (7)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产业损害的最终裁定。如果商务部的初期裁定为肯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商务部的初期裁定120天内,或在商务部发布肯定的最终裁定45天内做出美国相关产业是否遭受到重大损害的最终裁定。如商务部的初期裁定为否定但最终裁定为肯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商务部最终肯定裁定后的75天内做出其最终裁定。
  (8)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命令。商务部将于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定后7日内发布反倾销命令,并通知美国海关对涉案产品征收相当于最终裁定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如果最终裁定的倾销税率与初期裁定税率有出入,预交的押金将随之调整。
  2、行政复审
  (1)年度行政复审。反倾销命令或中止调查协议生效后,美国商务部将自第二年起每年同一月份在联邦公告上刊登行政复审公告。如果在指定期间内无任何当事人提出申请,商务部将通知美国海关继续按照原先反倾销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如果有人提出申请,商务部将会另行发布展开行政复审的公告。行政复审通常需一年左右时间,海关将按复审判定的新税率对复审期间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进行清算,这个新税率也将作为复查后重新预估反倾销税率的标准。
  (2)情况改善后的复查。反倾销措施实施满两年后,如果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或认为情况已经有所改善并认为有必要对正在实施的反倾销命令或中止调查协议等进行复审,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联邦公告上刊登复查公告。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复查主要

是判定如果撤销正在实施的反倾销命令,是否会继续或再次对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并依此来决定是否撤销反倾销命令或废止中止调查协议。
  (3)撤销反倾销命令复审。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如果涉案出口商及生产商至少在过去三年内没有倾销行为,而且将来也不可能在美国以倾销价格销售其产品,商务部将考虑撤销相关的反倾销命令。但条件是涉案厂商要在过去三年曾进行过行政复查,同时每年都要有相当数量的涉案产品出口到美国。如未进行行政复查,涉案厂商要在第三年的行政复查月内提出行政复查申请。如果在行政复查完成后再提出撤销反倾销命令复查申请,商务部将不再受理。
  (4)新出口商复查。那些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未向美国出口涉案产品,而且与其他被调查的涉案出口厂商无关系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向美国出口前需向商务部提出新出口商复查申请。商务部将在发布反倾销命令六个月后或实施满一年后进行复查,并在180天内发布初期裁定,初期裁定90天内做出最终裁定,将对此类出口商或生产商实行个别倾销税率。
  (5)日落条款审查。反倾销命令实施满五年后,商务部及国际贸易委员会将进行“日落条款复查”。商务部将在审查开始后240天内做出最终裁定(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可延长90天)。商务部进行复查时将考察反倾销命令发布后历年实际倾销幅度及反倾销命令发布前后的进口量及其他相关价格、成本、市场、经济因素等,看倾销情况及对产业损害是否继续存在或再度发生,以决定是否终止反倾销命令。如果商务部的复查结果是肯定的,即倾销将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复查开始后360天内就如果撤销反倾销命令是否在可预见将来导致对美国产业实质性损害再度发生做出裁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将考察反倾销命令撤销后可能的进口量、价格效果及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如商务部最终判定倾销将不会持续或再度发生,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将最终裁定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不会再度发生。如果美国国内当事人对商务部所发布“日落条款复查”通知90天内无回应时,商务部将自动撤销反倾销命令或废除中止调查协议。
  3、司法复查。国际贸易法院。1930年关税法第516a八条(d)款规定,任何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当事人均可在国际贸易法院起诉,请求对倾销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复查,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申请人要在有关裁定公布30天内提出申诉及申诉理由。当事人可以对以下裁定提出司法复查申请: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肯定或否定裁定、依关税法第751条所做的最后行政复查裁定、商务部根据出口商的保证而做出的中止调查裁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中止调查协议是否已完全消除损害性裁定。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国际贸易法院颁发禁止进口物品通关的禁止令。如果国际贸易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胜诉,案件将发回有关机关依法判决内容更改。商务部要在判决后10天内将法院判决的通知在联邦公告上发表,并要在指定期限内将依法院判决更改结果报回国际贸易法院。在公布日期后进口的产品将按照法院判决的条件通关,此日期之前进口的产品,则仍按原裁定通关。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受理涉案厂商因对国际贸易法院司法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能够确认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或推翻其判决而发回重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为上诉后二审判决。
  三、我国企业遭遇美国反倾销现状及其应对策略
  反倾销是偶然的,但是其中又存在着必然。下面结合中美浓缩苹果汁反倾销案谈一下我国企业在面临反倾销指控时所存在的问题。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的苹果种植业发展迅速,产量也迅速增加,自1993年的不足1,000万吨升至1998年的1,948万吨。据海关统计,1995年我国的浓缩苹果汁对美国出口2,600.72吨,金额为3,000多万美元。这引起了美国苹果种植商和果汁加工商的恐慌,从而对中国在内的几家企业提起了反倾销诉讼,于1999年6月27日,对我国诉讼在美国的商务部正式立案并进行了调查。中国的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在1998年就得到了美国拟对我国企业发起反倾销消息后,立即组织有关企业召开会议,将价格不断提高,同时聘请美国知名律师事务所和经济师对我国出口企业进行预审计调查,使得有关企业对反倾销程序有所了解,也使得美国律师掌握了我国企业的生产成本状况,以便寻找合适的替代国材料。
  1999年7月6日,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浓缩苹果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我国共12家企业应诉,分别为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有限公司(烟台北方安德利)、陕西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陕西机械)、山东中鲁果汁有限公司(山东中鲁)、陕西海升果汁有限公司(陕西海升)、三门峡湖滨果汁有限公司(三门峡湖滨)、烟台源通果汁有限公司(烟台源通)、青岛南南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南南)、咸阳富安果汁有限公司(咸阳富安)、西安亚秦果汁有限公司(西安亚秦)、陕西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工矿进出口有限公司(长沙工矿)和山东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食品)。其中,陕西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23日退出应诉;陕西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10日退出应诉。
  2000年6月,美国商务部做出终裁,各涉案企业反倾销税率分别为,烟台北方安德利0%,陕西海升、三门峡湖滨、山东中鲁、烟台源通、青岛南南5家企业8.98%~27.57%,咸阳富安、西安亚秦、长沙工矿及山东食品4家企业获14.88%的加权平均税率。
随后,除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有限公司由于裁定零税率未提起上诉外,其余9家应诉企业就美国商务部不公正的裁决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该裁决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要求美国商务部进行重新修正。
  2002年6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案件退回美国商务部,支持中方上诉企业的辩论要点,认为商务部的裁决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2002年11月,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终裁进行修正,除原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有限公司获得零税率外,山东中鲁、烟台源通、陕西海升、三门峡湖滨、青岛南南5家企业也获得了零税率;但原审阶段中获得平均税率而且未被美国商务部核查的4家企业——西安亚秦、咸阳富安、长沙工矿及山东食品的加权平均税率升至28.33%。中方应诉企业继续对美国商务部这一裁决进行抗诉,要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确认美国商务部提高上述4家企业税率的做法并无法律依据。
  2003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终裁,中国9家上诉企业中,山东中鲁、烟台源通、陕西海升、三门峡湖滨、青岛南南5家企业为零税率,西安亚秦、咸阳富安、长沙工矿及山东食品4家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降为3.83%,未应诉企业税率(普遍税率)为51.74%。
  2004年2月,美国商务部签署反倾销修正令。签署后的反倾销修正令,完全遵循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结果。
  在出口前,企业在反倾销威胁前是处于主动地位的,只要选择了出口就会面临着被控倾销的风险,但为了将自己的企业发展壮大就必须要走出去。因此,为了既实现出口又避免遭遇反倾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强反倾销意识,重视反倾销的危害性。认识到倾销的危害性是减少甚至杜绝企业实施低价销售,并因此而最终避免遭遇反倾销指控的基本前提。实践证明,反倾销对出口商及出口国和地区的损害是严重的。反倾销还有一个连锁反应。即当某产品在一个市场遭到阻拦,其他国家为了避免自己成为牺牲品,即受控倾销的产品转向该国销售,并威胁其生产者,往往也会拿起反倾销武器,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以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一个认识到反倾销危害的企业是不会在主观上将倾销作为开拓国际市场的手段去运用的。而从国际反倾销实践来看,一个企业只要没有倾销行为,即使有关产品受到倾销指控,也可胜券在握。
  (二)优化企业出口模式。首先,着力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认真贯彻以质取胜、以技取胜的集约型经营方针。同时,逐步培养自身品牌,提高自身研发能力,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的出口份额。其次,实施多元化的经营战略。一是产品的多元化;二是市场多元化。产品多元意味着企业发展出口时,不能仅仅局限于一种产品;市场多元化一方面是指企业应不断开拓市场,从根本上改变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的现象。再次,多模式开拓国际市场。不把出口作为主要的方式来开拓国际市场,伴随着我国外贸改革的推进,企业获得出口权已经不再是问题,甚至自然人也可以获得出口权,但是在贸易保护主义趋向于升级的今天,如果遭遇倾销指控,企业必然受到影响。因而,企业在出口的同时,利用企业自身的优势,在美国国内投资设厂,就地生产销售,则不仅可长期占据市场,而且不会成为反倾销的对象。
  (三)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我国企业在扩大出口时,经常无序竞争,竞相压价,结果随着出口数量的急剧增加,产品价格却大幅度地下滑,使得遭遇反倾销指控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以我国出口美国的龙虾仁为例,1994~1996年,出口量由2,000吨扩大到6,000多吨,但同期的价格却由1.5万美元/吨降到0.2万美元/吨,结果遭遇反倾销指控,涉案的企业均被征收了巨额反倾销税。因此,出口同类产品的企业应经常就出口价格和数量互相沟通,商定统一的出口策略,共同维护好出口秩序,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切实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并确定好适当的出口价格。通过完善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做到商品价格真正由市场确定,从根本上避免美国对华反倾销中实行价格歧视。
  (四)遭遇反倾销调查后提前介入诉讼,掌握主动。在美国相关部门正式进行立案调查前企业可以通过一系列信息获取情报,提前聘请好律师和经济师进行预审计,使自己的账目、档案等相关材料能符合美国的要求,为按照

美方要求填写问卷,配合实地核查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使我国企业了解在反倾销诉讼中应做的工作。而且美国的律师也可以掌握我国的生产成本的构成,做好相关的准备。要聘请好的律师,一旦涉诉企业准备应诉,选择有反倾销诉讼经验的优秀律师积极应诉。
  (五)掌握一定的应诉技巧
  1、在应对美国反倾销指控时,企业要组建精干的应诉班子。并且应当提前准备应诉材料,如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组织结构图,过去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涉诉产品过去3~5年的生产能力、产量、销售量(包括内销和外销)、出口量等。上述材料应及时准备好,不能等到案子开始或律师选定后才做,而且材料需要翻译成英文。
  2、要把握应诉期限。在美国,如果一例反倾销案件进展正常的话,从国内工业正式申诉到征收反倾销税一般需要287~429天的时间,应该说时间上比较长,但是在开始阶段的时限却是很紧的,这对应诉企业是一大考验。反倾销应诉可以分为不同的阶段,除申诉后立案调查阶段外,还包括当事方的证据提交阶段、倾销案的初裁阶段、得出反倾销结论后的终裁阶段、被诉方提出价格承诺阶段、司法起诉审查阶段,等等。以上各阶段在美国反倾销法中均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只有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诉讼活动才能被法律或当局所确认。
  3、认真参与调查活动。在美国相关机关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要积极配合。第一,认真填写调查机关的调查问卷。这是调查机关获取相关信息的重要途径,其内容往往涉及很多,比较复杂,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财务制度、出口和国内销售的详细交易记录、实际生产成本、各生产要素的投入情况,等等。有时还会进一步发放补充调查问卷。企业都必须及时按照要求填写。在填写调查问卷时,除应反映真实情况外,还应与律师充分沟通,注意填写问卷的策略,以有利于提出最佳的申诉方案;第二,充分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以利于提高胜诉的几率。以美国对中国蘑菇罐头案为例,在接到投诉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和驻美使馆商务处官员均先后向美方表示了对此案的关注,敦促美国商务部妥善处理此案,并派人去美国处理此案,这给美国商务部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认真听取了中方的意见。除填写问卷外,美国商务部还会深入企业进行实地的核查,对此企业也应当精心准备,每个关键部门都要有专人负责,对核查人员的任何问题以及提出这些问题的目的都要有一个透彻的理解,以便妥善应对。
  4、在遭遇反倾销指控后,所有涉案企业都应当共同应诉,相互协商确定最有利的方案。国内苹果汁生产企业互不通气,分散经营甚至低价竞销是美国对华苹果汁实施反倾销的主要诱因,但在遭遇美国的反倾销后,相关企业团结一致,齐心协力,积极应诉,并一致提高和确定了出口自律价格,结果导致美国个别公司中途退出,这为2004年2月推翻美方的反倾销终裁,获得全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可以争取美国的进口商、消费者,甚至组织一些消费者组织进行游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低美国政府保护国内产业的情绪。
  5、在遭遇反倾销后应当尽力争取在原审中取胜。因为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起诉方若想在原审案中取胜需要提交起诉书并证明两项事实:存在高额倾销幅度;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或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只要起诉方能证明上述两项事实,则将会遭遇反倾销税。此时,涉案企业继续打开美国市场的唯一途径是在复审中设法降低原审案中的反倾销税率。而且复审时间是在被确定征收反倾销税后的五年以后,且能否获胜还是一个未知数。而且反倾销具有容易产生连锁反应的特点,失去美国的市场,也可能意味着遭遇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指控。由此可见,在原审中取胜十分重要。
  6、及时做出反应。美国的反倾销法规定,对于被指控的外国商品的调查期限是投诉当月往前推5个月,往后延至该月月底,并且是将该期间的销售价格加权平均计算。因此,如果出口企业反应及时,及时提价并利用老客户关系在事实上订立贸易合同,则可减少中国出口产品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还是以蘑菇罐头案为例,美方于1982年10月18日投诉,调查期间为1982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投诉消息传来后,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在广交会上及时提价5%并有成交合同,从而减少了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
  (六)建立反倾销调查预警机制。从本案可以看出,美国某一行业对外国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前,大约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准备有关申诉材料。在此过程中,我国企业多少能获得一些消息或对方有意发出试探性的信号。因此我国企业应当保持敏感性,要建立并利用好反倾销预警机制。此外,要加强与中国驻美商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的及时联系,跟踪该国反倾销动向同样很重要,一旦发现有关市场有反倾销的动态或趋势时,及时通过减少出口数量,提高出口价格,必要时可以与美国相关企业直接沟通,使双方的矛盾在协商的气氛下解决。
  (七)抓好企业自身内部建设。在本案中以及在与美国等国家进行其他反倾销诉讼中,暴露了我国企业内部的一些问题,如账目太粗经不起检查,甚至没有原始凭证和明细账的现象在中国不少企业中大量存在。因而,应当按国际惯例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这不仅是打好反倾销官司的需要,也是中国经济与国际真正接轨的需要。此外,启动反倾销会计也十分必要。反倾销会计是指特定的主体运用会计知识、反倾销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就反倾销中的问题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会计调查、会计鉴定活动。包括反倾销应诉会计及反倾销规避会计及反倾销调查会计三种。目前,国外很多企业早已建立了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反倾销会计首席执行官,并建立了会计事务所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尽快启动中国的反倾销会计对于提高中国应诉率、胜诉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抓好企业档案建设工作、尤其是生产经营档案,对应诉反倾销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jingjilunwen/guojimaoyi/108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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