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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权限与审计法律责任失衡分析及对策

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财务审计


摘 要:审计机构作为国家主要的职能部门之一,其被赋予了很大的权限,它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权,具有独立性、强制性、权威性以及综合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对这些权限也做了明确指示。但另一方面,对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却十分模糊、有限,国家审计权限与审计法律责任明显失衡。本文将简单阐述国家审计权限与审计法律责任的失衡以及对策。

关键词:国家审计;权限;法律责任
一、 国家审计权限
  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应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具有独立性、强制性、权威性以及综合性。由于审计具有以上特征就赋予了它以下权限:
  1、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独立实行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审计工作的最后阶段写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并有权要求这些单位或部门主动地、自觉地给予执行或协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不但可以对各级政府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监督,还可以对经济执法部门如财政、税收、金融、工商行政、物价、海关等专业经济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的权利。不但可以对微观层次进行监督,而且对宏观管理层次也可进行监督。
二、国家审计法律责任
  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公务时的责任和因审计人员违法违规或过失出现的审计法律责任。另一种是审计人员查出被审计单位的账账不符或账实不符等构成的审计单位或个人的依法追求的果实责任或违法责任。要更全面的了解审计法律的责任,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1、审计法律的主体应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2、审计法律的课题是国家、审计委托者、被审计单位、社会上利用被审单位财务报告和审计结论的第三者合法权益。有的是审计主体的审计行为直接给他们造成了损失;有的是根据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作出的经济决策导致的经济损失。3、审计法律责任的性质是对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所要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4、承担审计法律责任的缘由是审计主体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有过失。如果审计主体在履行审计责任过程中没有过失,而是由于被审计单位自己的舞弊行为经过精心策划且手段隐蔽,导致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没有发现问题的,那么他们不应当承担审计法律责任。5、审计法律怎人对审计行为具有约束作用,审计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包括审计者、被审计者、委托者的审计法律责任的确定。
三、国家审计权限与审计法律责任的失衡
  由上面的阐述不难看出,一方面国家审计权力巨大,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约束有限。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科学有效地管理应该是权责相当,从某种程度看,权力的本质其实就是责任,任何一种权力都要有相对应的责任,这才符合民主制度的规律。如果权力的形式没有责任的约束,使权力脱离控制,将会成为万恶之源。所以国家审计的权利也不能例外,权力和责任的失衡,就使审计权力不受法律和机制的约束,长期以往,国家审计将流于形式,并且高高在上,缺乏公正、公平,不仅失去其存在意义,还会严重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国家审计权限与审计法律责任失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没有规定对审计工作承担法定领导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违法责任。上面不重视、不把好关,下面必定应付了事。再者,对审计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抽象、轻描淡写,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叫含糊。审计法应规定对国家审计工作承担法定领导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机关有关领导班子和个人都纳入审计主体范畴,并针对不同级别、不同权力做出不同责任明细。
四、关于国家审计权力与审计法律责任失衡的对策
  综合上述,解决国家审计权限与审计法律责任失衡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 完善审计法内容,明确审计法律责任的内容;完善后的审计法主要应包括:审计行政诉讼败诉或赔偿财产损失;审计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部门或单位检查发现被审计单位审计范围内存在严重违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出现贪污受贿或应付了事,而故意将审计查出的严重违规问题进行隐瞒、截留、变相私了或大事化小,避重就轻;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对被审计单位重要财政、财务收支事项应该提出保留或否定审计意见而提出无保留审计意见;对重大设计事项审计决定,因主观因素落实执行不力;泄露审计事项案情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等一系列其他如廉洁方面行为应作出明确的法律责任约束。其次,按实际发生的审计责任进行归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不排除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形式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此对其权力进行约束。最后,应明确审计人员的免责条款,规定恪守审计职业道德、按程序审计、如实报告审计结果的,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按实际发生的审计责任进行归责。在审计法中,作为审计执法主体的审计机关和人员,必须要有与 其审计权力相对称的法律责任,使审计权力真正成为一种有责任的权利。
  2. 建议完善的审计程序,用严格的审计程序来约束审计机构和人员。审计权力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失衡,使部分违反审计法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逃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导致审计权力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一种不负责任的权力,要解决这个矛盾,更好的方法是严格地用程序来进行约束,如果我们的程序完善到一定程度,只要严格遵守程序,审计人员就没有滥用权力的可能,那么我们也可以仅仅用是否违反程序作为追究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依据。

参考文献:
[1]李宇立,张林.国家审计机关加强内部控制检查探讨[J].内部控制,2010(05)
[2]颜运秋,黑白.审计法律责任与公益诉讼[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7(03)
[3]项俊波.国家审计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2002.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jingjilunwen/kjsj/250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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