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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助力农业经济发展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农业经济


  【摘要】推动农业经济法治化发展,要导入经济法思维。要明确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的经济立法原则,正确划定参与各方的法律主体性;各级政府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则、经济规律;要提升乡村政府引导农业经济发展的权责化、法定化水平,提高监督问责机制的法律约束力;要进一步优化经济法的体系整合、规则重构,同步推进专项法律法规的出台。


  【关键词】经济法农业经济产业生态【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201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进一步强调了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推动农业经济法治化发展,要导入经济法治理思维,合理调整目前农村的产业结构,依法完成政策扶持落实、资金流通引导、资源配给管理等任务,为农村经济社会的长效发展提供及时有效的引导与保障,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稳定长效发展。


  在广大农村,契约精神、法治意识的影响力正在不断扩大


  当前我国对于农业经济的法治化管理,已经形成了以中央政府为核心支点、地方政府作为层级建筑的基本格局,并经过长期实践,摸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实际,以“试点—总结—推广”为基本模式的法治化新路。在广大农村,契约精神、法治意识的辐射力、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


  一方面,随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等为代表的专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已经在农村牢固确立。另一方面,得益于普法宣传的深耕,农民的法治观念日渐浓厚,契约精神、法治思想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社会民众思想意识的重要部分。


  在广大农村,农业经济逐步由“政策治理”过渡到“法律治理”,权力干预逐步弱化。“政策治理”曾长期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法治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随着我国农业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在当前我国农业经济生态中,“法律治理”已经逐步取代了“政策治理”。“法律治理”的全面推行,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农村社会由“政策治理”主导的“政策为先”的管理格局,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行政理念得到进一步强化。经济法治化治理与“政策意志”的分离,也有效降低了行政权力对农业经济发展的过度干预,让经济行为与市场之间的联动更为紧密、协调。


  专项化立法改革落实成果显著,为新时期农村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一系列专项法律法规的颁布,表明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年来,农业经济法治化治理的内容调整、规则完善以及机制革新均有了显著的提升,为合理调整农村现有的产业结构提供了切实保障。


  法律主体性缺位、经济法运作体系松散等是农业经济法治化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法律主体性缺位比较明显,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农业经济的专项立法改革,不过法律法规在经济行为定义中的主体性地位还依然比较弱,一些行政条例的效力还明显大于专项法律法规。如在产生经济纠纷之时,“国九条”“国十条”“国五条”等指导政策,被视作首先参照与考量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中相对应的条款往往被搁置,或更多被看作是对政策的延伸性阐释。因此,法律法规的功能性被弱化是导致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经济法治化治理中法律主体性缺位的主要原因。


  现有的经济法运作体系相对松散,一些地方政府行政与法治化管理之间存在脱节。虽然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治理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在不断提升,但是,在广大农村,经济法对于权力滥用的监督、约束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个别基层政府会跨越法治空白区扩大自己的公权力,有意淡化经济法对于竞争权、经济民主权、经济平等权、经济发展权等的法律界定和赋予,这会削弱经济法对于市场主体权利的保护效力。


  权力问责的规范化、透明化程度偏低,经济法纠纷解决机制存在治理滞后性。当前我国农业法治建设除了存在立法跟进滞后、部门法可操作性不强等发展瓶颈之外,也存在权力滥用、监督问责威慑力偏弱等问题。尤其是农业的专项立法普遍比较宏观。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自主性更强,倾向于权力的单向度赋予,难以产生有效制衡。所以,权力问责、追究机制的不健全,法律条文宏观等问题,都让农业经济的法治化施行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


  以经济法思维推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


  明确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的经济立法原则,正确划定参与各方的法律主体性。在农村地方政府的权力部门内部,要大力推广多人参与协商、公示反馈讨论的决策方式,提高部门人员对于经济发展法治化的认识水平。同时,要加快农业经济法治化治理的步伐、完善执法程序,科学划定经济活动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要注重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协同性,有效凸显经济法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保障地位。


  严格遵守法律规则、经济规律。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经济法与经济规律之间存在彼此作用、相互制衡的交互关系。只有充分实现经济法规则与经济发展规律的联动协同,才能让农业资源各尽其用。因此,要尊重、利用经济发展与市场规律,通过专项化法律法规与政府行政的科学配合,进一步提高农业经济发展法治化水平。同时,要加强对行政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核与公示,有效发挥农村地方政府的经济引导职能。


  提升乡村政府引导农业经济发展的权责化、法定化水平,提高监督问责机制的法律约束力。权责法定既是法治化治理的核心意涵,又是确保农业经济法治化治理有效践行的重要导向。遵循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权力问责机制,明确政府既定权力、责任清单,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同时,要保持司法独立,构建专项化的监督、问责制度,围绕农业经济法治化治理的可诉性、行政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展开依法审核,加强对农村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全方位监督与权力清单的追责。


  优化经济法的体系整合、规则重构,同步推进专项法律法规出台。鉴于当前我国农业经济法治化治理所存在的结构松散、细分部门法规则重叠等问题,应当通过结构整合、司法解释等途径,增强经济法各细分法之间的联动性,提高农业经济专项化治理体系的完整性。考虑到职能部门权力施行与经济发展效益之间的交互性,应当强化法律法规执行监督、推动执法激励的制度化。要逐步加快《政府绩效评价法》等专项法律法规的出台,通过物质奖励、评比公示等制度化保障方式,确保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责,提高依法行政的责任感。


  (作者分别为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博士研究生;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教授)曾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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