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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人口老龄化引起的法律思考

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计算机网络


  [摘要]老龄人口的出现和到来,从某种意义上讲,算是一件益事,人口的素质在提高,人口整体寿命在延长,说明社会正在进步。同时,我们也不能过于乐观,要充分熟悉到当前因老龄人口的到来,不断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家庭问题、共性问题,必须要引起我们的思考和关注,必须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社会问题;老年人
  
  我国人口走向老龄化,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社会在不断进步、在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提高,人的生命、寿命在延长,老龄人口自然在增长;另一方面,国家提倡计划生育,并为之制订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严格控制了人口增长。又因为维持数千年的“养儿防老”传统习俗和思想观念的逐步瓦解和摒弃,使人口的增长率逐渐在下降,这样,相对于总人口而言,新出生的人口比例在下降,老龄的人口继续在加快增加。
  
  一、 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经济发展。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实行计划生育,之后人口增长幅度开始下降,到目前,这20余年的时间内就完成了人口老龄化过程,人口年龄结构从“成年型”向“老年型”急剧转变,使得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经济发展。
  (二)社会负担加重。老年人口社会负担主要包括:一是退休费用,二是老人医疗卫生费用,三是老年经济,四是社会福利设施。人口老龄化的迅速提高,使得政府和社会在保障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等方面需要投入更多,从而减少社会积累,给经济发展带来较大的压力。
  (三)“四二一”家庭养老负担重。从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以来,第一代独生子女现已进入婚育年龄。一对夫妇在供养四位老人的同时,还要抚养一个孩子。而社会竞争的加剧让相当数量的子女在自身条件的限制和压力下,没有时间或者能力照顾老人。在我们承办的多数案件中,许多犯罪嫌疑人或因为当地生活条件差,无法过活而外出打工,但又找不到工作,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或因需要赡养、扶养的人较多,只能外出打工,以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予以维持。
  (四)社会保障城乡差异较大。由于人口老龄化进程快于经济发展水平,使得社会对人口老龄化的承受能力较为脆弱,尤其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致使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重在城镇,而农村的覆盖面则相对较窄,部分老年人口缺乏应有的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在推进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措施的过程中,尤其是农村的力度亟待加强。
  
  二、如何解决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
  
  (一)研究制定适中的人口政策。人口老龄化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前提,是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目前我们既要控制人口增长,又要防止人口老龄化速度过快和老年人口比重过高。因此,要制定一个二者兼顾的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在人口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人口老龄化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加快社会经济发展步伐,为老龄化提供根本的经济保证。只有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加速经济发展,才是解决人口老龄化的根本保证。老年人生活条件的改善,归根到底,有赖于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只要劳动生产率提高,使国民收入的增长大大超过因老年人增加而加重的负担,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的压力就会减轻。
  (三)加强法制建设,形成尊敬老年人的道德风气。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加强尊老、爱老、养老、敬老的传统道德教育和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尊敬老年人的良好道德风气。对那些虐待老年人、不赡养老年人的行为,必须在道德上、法律上给予谴责和制裁,以保障老年人在愉快、温暖、祥和的环境中安度晚年。
  (四)完善养老保障制度。要及早研究和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扎实地推进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尤其是加快建立和健全老年经济供养体系、老年医疗保障体系和老年社区照料服务网络体系。同时,还要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并根据城乡老年人口的不同特点和需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合城乡老年人口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应加大力度推行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而农村重点则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以及以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为内容的“五保”供养制度。
  (五)发挥老年人余热作用。老年人是社会的共同财富,也是智力库,他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相当一部分人身体健康,乐意且能够为社会作贡献,加之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推迟了人类的衰老过程,人们有更多的时间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劳动年限延长。因此,我们要积极挖掘这一资源,以智力开发为重点,采取各种形式,开拓老年人的就业市场,为老年人的再就业创造条件,给老年人发挥余热创造一个适宜的平台,使之既可以减轻由于老年人口增多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压力,又可以使老年人进一步实现其自身价值。
  
  三、人口老龄化现象引起的法律思考
  
  (一)老年人涉诉的法律援助
  最近,有媒体报道了这么一件新闻,有对老年夫妇养了个不成器的儿子,离开学校不务正业,没完没了地向父母要钱,动不动就打骂父母,还给父母定了3条“家规”——被打骂时,一不准叫喊,二不许报警,三不许外传。为此,这对老年夫妇多次找村干部、派出所要求解决,结果都认为是家庭纠纷,没有引起重视。老人到法院告状,法院也只是调解了事,儿子毫无收敛。一次,儿子向母亲要钱而母亲未能满足其要求时,竟用铁棍打断了母亲的两根肋骨。还有一次,也是因为要钱,他将刀架在父亲脖子上,父亲高喊“救命”,他便操起棍子将父亲打得昏死过去。想到十多年来屡遭儿子的打骂,父亲禁不住怒火中烧,愤而拿起斧头将熟睡的儿子砸死后投案自首。
  惨剧发生后,人们责怪这位老人法律意识不强,不该凭意气用事,这自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里提出一个问题:在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社会负有什么责任?在生活中我们常常碰到这样的问题:老年人在受到侵害时,常常“告状无门”,一些社区、村委会、群众团体和司法部门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对老年人反映的事常常推来推去,不认真处理;有些老年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贫乏,不知道如何打官司;有的想打官司,又因付不起所需费用而被吓回去……所有这些,都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尽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维护老年人权益作了具体的规定,但却宣传不够,尤其是农村老人,他们多数为文盲或半文盲,根本不知道可以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这就要求全社会都来关心老年人,伸出援助之手,共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使老年人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和服务。可喜的是,现在有些地方给老年人提供了很多法律援助,如进行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免费替老年人打官司……

 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使老年人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打官司,打得起官司,是维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方面。
  (二)老年人的社会保障:赡养、养老保险
  随着老年人口比例的提高,农村老年人独居或只与老伴一起生活的比例将不可避免地升高。但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家庭生育人口减少,对许多人来说,现行的由家庭提供的养老保障将无法维持。在这种情况下,正规的社会保障在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方面的作用就愈显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多方面的政策来实现。
 由于我国近几年才开始大规模地施行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养老保险等,一些相关政策很难在短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取得好成绩,一些弊病也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因此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加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以及加强资金的管理,完善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问题、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的重要。另外,要规范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体制。在地方政府机构之外设立一个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养老保障基金的增值和保值。民间组织也可以利用政府的财政、政策支持,组建养老院,将一些“五保户”、农村留守老人集中起来照顾,这不仅可以解决社会养老的压力,也可以减轻家庭成员的赡养负担,从而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政府和立法部门也可以大胆借鉴国外的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立法的经验,依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对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给予明确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进一步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纳入法治轨道。
  (三)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在老年人生活中,有5种权益最容易被老年朋友忽视而受到侵害:
  1.受赡养权,指老年人有受到子女赡养的权利。赡养义务人是老年人的子女,包括未被抚养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受赡养权包括受物质资助形式的赡养,如支付老人的生活费等,也包括受精神抚慰形式的赡养,如为老人提供送医送药等劳务,关心老人精神上的哀忧,照料老人不受伤害等。一些赡养人以为只要拿钱给老人就是尽了自己赡养的义务,其实,在人老之后,精神上的慰藉才是主要的。但因工作压力大,做儿女的只能外出工作,才能更好地照顾老人,这就出现了两难局面。
  2.扶助权,指老年夫妇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抚养义务人是老年配偶。老年夫妇虽然年龄大致相仿,但是他们的身体状况和退休金、收入水平、适应社会能力等方面往往有一些甚至很大差距。因此彼此,在一方健康、经济等方面出现问题时,另一方给予相应扶助,十分必要。但对于那些老伴已过世的老人来说,就只能依靠儿女来赡养了,从而也增加了子女的负担。
  3.再婚自由权,指丧偶老人享有找寻配偶、再次结婚的权利。法律重申老年人有再婚自由权,主要是针对部分老人的子女因为面子、财产继承等种种问题而反对老人再婚,阻止老人寻找幸福。
  4.自由处分遗产权,指老人对其生前积累的财产,有根据自己心愿、子女和配偶对自己的关心与照顾情况,决定由一人或数人继承自己的遗产以及他们的继承份额,或者决定把自己生前积累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但一些子女为了能获得更多的财产,在财产分配前“尽责”照顾老人,等财产拿到手后,就弃之不顾,造成老人生活困难。
  5.继承权,指老人作为子女、配偶的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子女、配偶死亡时享受依法继承的权利。那种认为老人不能继承子女的遗产的认识是不对的。此外,女性老年人享有依法继承其男性老年配偶遗产的权利,那种认为男性老人的遗产只能由其子孙继承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如果老人行使上述权利受到阻碍或者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老人可以向义务人的工作单位和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反映,请求他们对义务人给予批评教育直到改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定相关人排除妨碍或判定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对虐待和遗弃老人,情节严重的,有关司法机关也应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黎娟(1983—),女,湖南长沙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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