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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行为的规范理由和驱动理由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伦理道德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3-0079-04

  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在《规范性的来源》一书的开始提出,道德的“基础”问题是近代以来的道德哲学家关心的一个核心问题。作为人类的特殊现象的基础必然植根于人类的特殊能力之中,因此伦理学家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找到了两种资源――理性和情感。理性主义者将道德的基础定位在理性之中,情感主义者则针锋相对地将道德定位在情感之中。理性主义者和情感主义者各自构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衍生出了延续至今的争论。

  所有的道德行为都是有一定的目的,出于一定的理由。因此当我们做出道德行为时,我们既要考虑该行为是否是正确的这样的规范理由,也需要考虑该行为的驱动理由,由此构成了规范理由和驱动理由的区分。本文认为情感主义和理性主义分别在回答道德行为的规范和驱动理由方面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由于忽略了道德主体的因素,它们都没有办法把道德的规范理由和驱动理由真正统一起来。德性伦理学提出道德是以人这样的道德主体为中心,突破了情感主义和理性主义对道德基础的说明方式,认为情感和理性都不是道德的本质和基础,行动者的品格才是道德基础的承担者。而德性伦理学的这种将关注点转移到道德行为的主体的做法,使得其理论具有更强的张力,具有将两种理由统一起来的先天优势,提供了一种更具说服力的道德哲学版本。

  一、理性主义

  (一)理性主义的基本主张

  理性主义认为当我们做道德判断时,依靠的是理性。由于对“理性”的不同理解,理性主义的道德理论也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在近代科学世界观产生以前,人们基本上将理性视为与激情、欲望相对的,用于反思、推理、计算、判断、抽象等活动的一种特殊能力,它象征着平静、纯洁、秩序、崇高等人类特有的道德品质。但是经过近代科学的去魅,理性被赋予的道德品质的含义逐渐被剥离,更加强调的是人们拥有理由去行动的能力。

  理性主义的哲学传统在西方历史上源远流长,在道德哲学领域,早期的理性主义的版本是苏格拉底提供的。苏格拉底提出“知识即是美德”,他认为人们之所以会作恶并不是因为本性使然,而是因为无知。这种理性主义认为:“如果某个主体认为做某件事情对他而言是正确的,那么他就会去做那件事”。在他们看来,理性提供的规范理由与驱动理由只有表面上的差异,规范理由本身就提供了驱动理由。

  但是这样的观点面临一些明显的反驳,首先,我们可能认为某些事情是对的,但是由于意志力或者能力不足而不去做,或者我们没有那样做的欲望。休谟曾提出过一个“明智的恶棍”的反例,他试图说明,即使我们具有正常的理性能力,我们有理由相信某些判断是对的,我们也不一定就会依照他说的去做。现代的心理学实验也提供了许多类似的案例,有些心理变态者可以做出与正常人一样的道德判断,但是他们还是会做出他们认为是错误的行为。其次,有可能对笔者而言是正确的事情,对别人而言并不是正确的,比如可能笔者认为废除死刑是正确的,那笔者就会致力于废除死刑,但是别人可能会认为保留死刑是正确的,他就会致力于保留死刑。那么,究竟我们谁是对的呢?我们谁的行为是道德的呢?面对这样的困难,这种版本的理性主义并不能解决。传统的理性主义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是由于它们所主张的理性概念过于模糊,混淆了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哲学家们把人们根据理由去行动的能力叫作实践理性,与之相对应,根据某些理由而采取某种态度或者持有某种信念的能力叫作理论理性。因此有理由的持有某种信念与基于某种理由而去采取行动是不同的问题。规范理由和驱动理由并不只是表面上的差异。

  当代的理性主义是建立在某种对实践理性和实践推理活动的说明上的。当代理性主义者的基本主张是:“如果对某个主体而言,做某事是正确的,那么对他而言,他就有理由去那样做。”换言之,道德是一种规范性的行为,它本身就要求由理性提供采取某种行动的理由。当代理性主义者试图在道德的实践推理与道德的实践理性之间建立联系,他们认为当且仅当我们运用理性的能力时我们才能做出真正的道德判断,回答并解释道德的规范性问题和价值问题。

  当代理性主义的主流是康德式的,康德通过构建一个庞大的道德理论系统来回答一系列的道德问题。他认为道德规则是从一个最高的“绝对命令”的要求中推理出来的,这些规则构成了人类义务的基础和道德判断的基础,康德的论证和思路非常复杂,但是他的一些主张和前提为理性主义者所共享。①主要包括:绝对命令是所有道德判断的依据;理性的主体通过把握到绝对命令以及意识到他与绝对命令的关系来构建自己的理性;借助于理性我们可以认识到绝对命令的有效性;违反绝对命令是一种不理性的行?椋坏赖碌募壑狄怖醋杂诶硇运?要求的义务,一个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必须是运用理论理性发现义务并且根据实践理性以义务作为行为动机的。

  总之,理性主义者都坚持道德判断的基础在于理性。唯有通过运用理性的反思的判断才能做出正确判断,做出正确行为。

  (二)理性主义面临的挑战和回应

  理性主义者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如何将道德的规范性因素和驱动性因素统一起来。这也是休谟对理性主义的最重要的批评。在休谟看来,理性是惰性的,它可以为行动提供辩护的理由,但是无法产生驱动理由。除了少数人否认这两种理由的区别以外,主流理性主义者的基本想法是调和两者之间的冲突,通过某种方式赋予理性以驱动性的因素。   针对“明智的恶棍”的反驳,理性主义者的回应方式是认为那些心理变态者并没有做出真正的道德判断,他们做出的只是表面上的道德判断,是加引号的“道德判断”。但是这种回应的前提是有一个真正的道德判断,而真正的道德判断是具有驱动性的,而加引号的“道德判断”是仅仅具有规范性而不具有驱动性的。但是这个回应并不令人满意,因为,首先,这样的回应并不能算真正的解释了道德判断的驱动理由从何而来的问题;其次,这样的回应会导致它为道德判断设定的标准过高,会把许多我们通常认为的道德判断排除在道德判断之外;最后,以是否具有事实上的驱动性为区分真假的道德判断的依据实质上是一种循环解释。

  理性主义者面临的另一个困难是理性主义者并不能给出一个理想的论证以支持“道德的基础是理性”这个命题。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到“绝对命令”的客观实在性虽然是无法通过演绎推理得到证明,但是却是先天就给予我们的,是纯粹理性的事实,如果违背了就是自相矛盾。科斯戈尔德认为,如果我们不认为人性是有价值的,那我们就不会有理由做任何的事情。她认为有一些价值是我们无法放弃的,一旦放弃,我们的人的同一性就遭到了破坏。而作为理性的主体,自相矛盾是不可能的事。这样的回应方式是在问题的一开始就排除了其他的回答的可能性,将问题变成了一个闭合性问题,难免有独断的嫌疑。

  二、情感主义

  (一)情感主义的基本主张

  情感主义是近代才出现的一种道德理论,它的基本主张是道德的基础是情感。情感主义认为人们做出道德行为并不是因为我们在理性上判断出那是好的,而是某种情感驱使他们做出那样的行为。当我们做某件事情的时候,我们甚至不需要知道这件事本身的对错,我们只是在表达某种特定的情感,当我们说做某件事是好的时候实际上就是说我赞同这样做。情感主义早期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哈奇森、休谟,当代的代表有史蒂文森、布莱尔和迈克尔?斯洛特等。

  情感主义作为系统的道德哲学理论是从休谟开始的,他在哈奇森等人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一套与理性主义相对立的情感主义的理论。休谟的道德理论与他的认识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休谟首先驳斥理性作为道德基础的观点,然后通过引用他的认识论的相关内容对道德做出情感主义式的分析。休谟在他的认识理论中区分了印象和观念,他认为印象是直接的感觉经验和心理状态,观念则是通过特定的方式对印象的重构得到的。与之对应,在道德哲学中,休谟把情感分为直接情感和间接情感,直接情感直接作用于我们的感官给我们以刺激,而间接情感则是通过反思和回忆得到的。直接情感属于个人的心理状态,是无法交流,无法被他人感知的,但是间接情感是可以通过同情的机制被共享的。间接情感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苦乐感受就是道德基础。比如说当笔者看到一起暴力事件,虽然不是受害者,无法亲身体会受害者的痛苦,但是可以通过同情的理解感知受害者的痛苦,可以设想处在那样的侵害下的感受,通过同情的传递效果,这样的痛苦也会在笔者心中造成一定的痛苦,这样笔者就会产生对暴力的痛恶,这样的对恶的不适感和对善的赞同的感情就是道德感,通过道德感我们可以做出道德判断。

  迈克尔?斯洛特借鉴了休谟的模型和当前的心理学研究成果,提出了一种用共情机制来取代同情机制的思路,斯洛特认为共情是道德的基础,在他看来,我们有两种类型的共情,一种是直接的对于苦乐感受的共情,还有一种是对于是否具有共情能力的共情。在斯洛特看来,第二种的共情能力才是道德判断的基础。在上述的案例中,当笔者目睹一起暴力犯罪的时候,并不是因为对于受害者同情而产生痛苦,而是考虑到施暴者并不能体会到受害者的痛苦,笔者对于施暴者不具有共情能力而产生一种寒意,这种对于别人不具备共情能力的谴责和对于拥有共情能力的主体的认同就是道德善恶的判断基础。在这里,笔者并不需要借助于某种特定的苦乐感受和情绪。斯洛特舍弃了休谟观点中模糊的道德感的概念,用心理学的共情感解释了道德产生的心理机制,并且解决了传统的情感主义将道德判断诉诸于苦乐感受会遭遇的反驳――苦乐感觉并不总是与我们的道德判断相一致。因此被视作是当代的情感主义的代表。

  (二)情感主义的批评及回应

  首先,情感主义没有办法解决规范性的问题。情感主义者认为我们做出道德判断时只是在表达我们的一种情感,不需要预先设定一个正确的道德标准。但是实际上我们做道德判断时,我们都会考虑这样的判断是否正确这样的问题。即使是表达我们的情感,我们也会关心我们表达的情感是否恰当。科斯戈尔德在《规范性的来源》一书提到,对于成功的一个道德理论,它应该不仅能够提供对道德实践和心理效应的解释的完备性,还应该提供规范的完备性。情感主义似乎可以提供解释上的完备性,但是在提供规范的完备性上是无力的。如果我们只是凭借我们的道德感做出了道德判断,我们确实可以一直追问为什么会是这样,而且每一次面临道德选择的时候也会纠结到底是否真的要如此的行动,我们没有办法在一开始就说服我们做一个确定的普遍抉择,也无法逃避内心的情感纠葛。

  其次,有些道德评价并不需要依靠情感做出。比如说医生有做好本职工作救助伤病者的义务,而不管医生是否会对伤病者表现出同情还是冷漠,只要医生履行了他的义务,我们就会说他做的是道德的事情。在这里,医生是否有同情和情感既不影响他是否履行他的义务,也不??影响对他的行为的道德评价。在这个问题上,情感失去了做出道德评价的效力。情感主义者可以说,情感本身并不产生义务,但是情感提供是否使义务得到实现的驱动力。也就是说,那位医生救助伤病者的义务也许并不是出于情感,但是他是否按照义务的要求去做则取决于他的情感因素。我们评价他的行为是他是否做出了符合义务的行为而不是他是否有这样的义务。即使他是通过理性认识到他的义务的,他如果没有对于伤病者的同情,或者对工作的喜爱,或者出于对利益的考虑而想要保住这份工作的诸如此类的欲望和情感的话,他根本不会去继续他的本职工作,他完全可以把工作抛诸脑后而做其他的事情。他的义务有其他的来源并不代表我们评价时就必须依照义务的来源来评价他的行为的道德属性。   理性主义者会进一步说,道德的要求并不只是具有义务,而是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履行义务的驱动力就是理智上对义务的肯定。情感主义会认为理性主义在这里对理性的能力做了过度的承诺,理性主义者会认为情感主义者对理性的理解过于狭隘。

  三、德性伦理学

  (一)美德与道德理由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理性主义者对理性主义的辩护策略――引号理论和先天论证的有效性有待商榷,而情感主义对于规范性问题的回避也是不能够令人满意的。理性主义在解释规范性理由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但是在驱动性理由方面则效力有限,而情感主义在提供驱动理由方面有着更大的优势,但是在解决规范性理由方面却也显得力不从心。这主要原因在于将行动作为道德判断的对象。当我们问一个道德行为时,实际上既是在问一个规范性理由的问题,也是在问一个驱动性动机的问题。我们不仅关心为什么应该这样做,还关心到底是什么原因促成我们这样做。以道德行动为探究中心的模式对两者都有提及,但是无法将两者很好整合起来。因此,道德的基础问题需要一种新的解决思路。

  休谟在《人类理解研究》中提到,我们对待道德哲学的两种不同方式,一种是像个解剖学家一样以一种科学而冷静的态度细致而深入考察问题的每个细节,对所有复杂的事物做出准确而深刻说明;还有一种是像画家、诗人或者政客一样,通过诗意的表达,动人的技巧和雄辩的口才来教导规劝世人。休谟的说法启发我们关注一种以道德主体作为基本的评价范畴的道德理论――德性伦理学。

  毫无疑问,道德的知识扮演的是综合了两种特征的角色,道德如果只关注于道德律令的制定和思辨的论证,那么道德就失去了自身的意义。德性论者就是出于对现状的不满而出现的,主张可以借用德性伦理学的资源解决理性主义与情感主义理论中的一些困难。

  德性伦理学可以追溯到伦理学的起源,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提出区分善恶的方式就是看一个主体是否按照有德性的人行为方式行事,一种品质和稳定的品行。德性伦理学解答道德理由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德性一词。德性论者认为,单纯的一个行为很难被看作是一个道德上好的或者坏的行为,行为者的行为要看行为者本身的德性来判断。德性是一个稳定的东西,是可以通过培养和教育养成的。通过对行为者主体的判断可以有效避免碰巧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的运气成分。斯洛特提出德性伦理学的理论化可以有效避免这种运气的情形出现。

  通过将道德的基础放置在德性上,德性伦理学可以将理性和情感的因素都整合在主体的行动当中。如说上面提到过的医生的例子,一个有德性的医生依照德性的要求而做出的行为才是一个善的行为,他会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同和欣赏,并且他会正确地做出选择和行为。医生的行为既不会根据其产生的后果来评定,也不会根据医生的动机来评定,而是根据医生是否是一个有德性的人以及是否他的行为是出于德性。

  (二)德性伦理学可能遭到的反驳和回应

  首先,理性主义者和情感主义者可能认为德性伦理学其实根本就没有解决道德基础问题。德性论者可以回应道:将道德判断的基础从行为转到行为者本身就是一种研究范式的转换,理性主义与情感主义问题的根源在于将探讨的对象搞错了,道德评价是一个综合的评估,既不像依照法律做出判决一样只根据某些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的条款,也不是看某些行为是否表达和激发了特定的情感。

  其次,德性论者对德性的说明可能被认为是一种循环论证。以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为例,因为当我们问什么是善的时候,他会说是人们按照有德性的人的方式去行事就是善。但是当我们问什么是有德性的人的时候,他会说有德性的人就是按照有德性的人行事的方式所行事的人。当我们问什么是有德性的人所行的事,他会说有德性的人所行的事就是有德性的事。在这里有一个没有得到解释的概念――德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在随后的文本中解释了德性的概念并列举了种种德性进行分析和说明,所以,这里并不存在循环论证的问题。德性论者对德性本身有许多解读,本身也有许多划分方式。

  再次,德性论者的判断标准似乎是不透明和不彻底的,德性论似乎无法对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做出十分精确刻画,它不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决策机制。它提供的解?诉诸于某种私人性的东西,难以成为公共的理由。在这个问题上似乎德性论者很难有有力地回应,这也是德性伦理学的内在困难。但是,就道德现象本身而言,这样的理论更加贴近人类的道德心理和经验,也对我们的道德培养和实践有更好地指导作用。他似乎是休谟理想中的解剖学家和画家的结合体。

  最后,理性主义者和情感主义者可能会指出,并没有一个成体系的,足以和它们两者相竞争的德性伦理学的理论。

  确实,德性伦理学虽然已在复兴,但是关于德性理论是否需要理论化的争论也依旧在进行。总之,虽然德性伦理学自身的发展并不完善,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作为一种新的探究方向和范式转换的尝试,德性伦理学作为一种规范伦理学之外的替代项具有非常光明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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