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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格尔法的本质思想探析

日期:2022-12-01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世界哲学


[ 论文 关键词]法;自由意志;道德;伦理
  [论文摘要]黑格尔法 哲学 中的法以自由意志为出发点,法是自由意志自我认识、自我规定的运动过程。自由意志的 发展 在各种“法”的形式即抽象法、道德、伦理中的表现是一个“辩证法”的过程。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它遵循着主观与客观、合理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原则。
    
  在黑格尔法哲学中,法的本质是极为深刻的,法与 法律 不同,法律是形式上的实定法,而法则是客观法则,是理念法。法是自由意志自我认识自我规定的运动过程。辩证法过程的三个发展阶段或环节是“抽象法”、“道德”、“伦理”。理念法是抽象与具体、合理与实在的统一。
  
  一、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
  黑格尔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1〕他站在人的本质的高度来谈论自由意志,精神就是人的代换词,精神就是人之为人,人有别于动物的本质;动物没有精神即没有思维和意志。正是人作为精神性的存在,才能发挥主体的能动作用,推进思维与意志的演进。黑格尔认为,思维与意志并不是互相割离,互不干涉的。思维与意志的区别仅仅是理论态度与实践态度的区别,意志是特殊的思维方式。精神一般来说就是思维,既然思维是理论精神,那么意志就是实践精神。思维与意志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无论是思维还是意志的活动中,都可找到主观和客观这两个环节,这里,黑格尔很深刻地指出了理论与实践、思维与意志两者互相包含,同时两者各自都包含在主客观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统一在理论上便是真理,在实践上便是现实。
  精神按其本性来说是自由的,那么意志也是自由的。“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2〕“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3〕自由是意志的真正实体和特点,剥去自由,意志就没有意义。只有借助于意志自由,意志才会在地球上产生一个精神世界。同样,作为意志的主体也给予了自由以现实性。自由不是一种抽象的理想,而是人的自觉自为的活动的力量。人将自己的内在意志外化为神圣的目的性,通过能动的实践活动凝化为现实,从而实现自由,但自由是精神自我实现的结果,而不是意志的既定事实。黑格尔认为意志自由是三个环节的有机统一。第一个环节是纯无规定性或纯粹主观性,在此环节,意志自我反思,摒弃一切特殊性的内容,消除一切规定和界限,因而自由是抽象的。真正的意志自由必须从抽象的普遍性进入到特殊的、有限的领域,这就是自由意志的第二个环节。但如果意志仅仅停留于规定性、特殊物中,也是不自由的、片面的。所以,意志过渡的第三个环节,是意志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意志普遍性总是体现在它的特殊性中,人也总是通过各种特殊的意志活动来实现自己的普遍本性。
  黑格尔在对自由意志的辩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由意志是自在与自为的统一,自由不是任性,“当我们听说,自由就是指可以为所欲为,我们只能把这种看法认为是完全缺乏思想教养,它对于什么是绝对自由的意志、法、伦理等等,毫无所知。”〔4〕在任性的情况下,一个人没有深思熟虑就行事。任性不是由我的真正意志行事,而是被偶然性所规定。由于选择的任意性,任性在形式上看来是非常自由的,但是人的不自由恰好就在任性中。任性依赖于外部环境而不是依赖意志自身,它不受理性的指引,根本不考虑伦理概念、伦理秩序。人的行为特异性使其远离了普遍物,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任性的“自由”是前后矛盾的,它受到 自然 欲望与冲动或瞬时间事态的控制和支配,因而人们对自己的决定总是伴随着懊悔,在这种自相矛盾的自由中,包括许多在通常破坏中都有的欲望、怪想和任性的幻想。任性的人不考虑行为的意义和涵义,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相反,真实意志的真正自由是既自由又受限定的。真正的自由受到有理智的、具有自我特征的、追求实现自由自身的意志的限定。真正的自由包含着限制,社会和国家对个人任性的限制,不是对自由的否定,而是实现自由的条件。
  
  二、抽象法—道德—伦理是辩证法的过程
  黑格尔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5〕理念法不是单纯法的概念,而是法的概念及其设定的定在。概念具有现实性,就如萌芽会长成参天大树一样,概念也必然在现实生活世界中丰满、具体、现实化起来。意志作为概念及其定在的统一有不同的发展阶段,因而有不同的定在即不同的法。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描绘了自由意志的几种法的辩证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伦理。黑格尔的“辩证法”不同于唯物主义辩证法,他把自由意志的发展或客观精神在其各种“法”的形式中的表现看作是一个“辩证法”的过程。“辩证法”的过程是从最抽象、最不发达的事物到最具体、最成熟的事物的连续不断的过程。黑格尔把伦理生活中的辩证法也设为三段式。在“抽象法”中,意志是直接的,它的概念是抽象的,它的定在就是直接外在的事物。
“道德”,这时的意志从外部定在出发在自身中反思着,于是被规定为与普遍物相对立的主观单一性。它的概念是善,它的定在是现存世界。“伦理”,这时的意志是“抽象法”与“道德”的统一和真理。它的概念作为实体的自由获得了必然性的具体实现,它的定在就是自由本身。抽象法、道德、伦理经历了正反合的过程。辩证法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抽象法和法律决定我们的行为和事务,此为正题;生活的反思和自我意识方面,在这里个人的良心起行为标准的作用,此为反题;这两者融合成一个统一体,即在伦理中统一起来,伦理既是客观实在的,又是有自我意识的,此为合题。这些主要的各项又有各自的辩证法。抽象法、道德、伦理只是客观精神的三个发展阶段,不是最终的阶段,高级的法必须进入到绝对精神的王国,才能获得真正的普遍性。
  具体说来,抽象法自身发展有三个环节,即所有权、契约、不法。在抽象法中,意志只是作为占有所有物的人格而存在,到了道德领域,道德意志把人格作为它的对象,它使人成为主体性,成为能动的、独立自主的主体,因此道德就是主观意志的法。道德分为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三个环节。抽象法缺乏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两者都缺乏现实性,只有两者结合为一个统一体——伦理,才具有现实性。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可以被称为活的善,因为经过自我意识的活动,伦理获得了知识、意志力和现实性。另外,自我意识在伦理中发现了它的绝对基础与终极目的。因此,“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6〕在这里,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达到了统一。根据从实体性出发的观点,黑格尔把伦理的发展过程分为由低到高的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就是伦理精神客观化的过程,也即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分化为市民社会,然后再统一于国家。〔7〕


  三、主观与客观、合理与现实的统一是法的原则
  黑格尔法 哲学 从形式来说是唯心主义的,但它的内容是非常客观与现实的。就如他把法的出发点定为精神性的意志,但探讨的是在意志推动下,法的概念的现实化的过程。黑格尔法哲学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是精神的最初阶段或主观阶段的继续。客观精神就是社会意识,“包括群体意识、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等,其范围很广,不仅仅讲法、权利,也讲道德、 法律 和伦理,特别着重讲到社会和国家。”〔8〕所以说黑格尔法哲学是丰富的、具体的与现实的。

  首先,法作为社会的客观法则,某种 规律 ,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人是实在的、具体的存在。他诞生和生活在一定的、他决不能从中抽去或与之分离的社会环境中,如果要完整地理解他,则必须从他与社会环境发生的关系来解释他。不错,他本质上是一个有道德和精神的人。但是在更真实的意义上说,人的道德性和精神性不可能是纯粹的精神状态,而必须被表述为在社会活动中的用于实现自由的功能。人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实现真实的普遍性的自我。只有在人们的关系是正当地形成的并且越来越深入 发展 的情况下,人类的更高目的才能够实现。 科学 、 艺术 、宗教、道德生活等,除了靠合作和通过社会团体的调解以外,是不可能获得的。同样,对 经济 制度、 政治 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管理和调节是实现精神自由这一主要目的的必要手段。因此,任何伦理体系如若不论及经济、政治和法律的运行原则,都不能说是完整的。因此,黑格尔法哲学把伦理精神置于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的动态互动中,使其对现实生活起到规范作用。
  其次,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所说的:“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这一著名格言表明了法遵循着合理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原则。从形而上学方面,黑格尔主张现实性与合理性没有什么区别,现实性就是某种东西的表现符合它的本质特征,或者某种东西与它的概念相符。现实性指的是某种对它的概念来说的真实东西,反之,合理性不是在现实之外与现实无关的东西,合理性的概念正在于它是现实性的真理。抽象法、道德、伦理的存在是合理的必然性,它们每一个都是法在世界中体现自己本质的必要形式,是理念的必然的自身发展的不同阶段。它们作为客观精神是个人内部主观精神的外部表现。这里的外部表现具体的是指现实的、有血有肉的人的精神所创造的法律、社会、国家、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的世界。财产、法律、道德、家庭、政府等等不是为了某种偶然的、主观的目的而创立的权宜之计,而是理性、理念的体现,其间具有逻辑必然性。抽象法、道德、伦理就是合理性的概念在现实世界中扬弃抽象性与特殊性,获得具体的普遍性的推演过程。因此,黑格尔不允许伦理道德与现实有任何的分离。伦理道德只有在现实社会中才能获得生命力。他克服了康德道德原则的抽象普遍性,给之以具体的普遍性,伦理道德不再是为义务而义务的空名,而是包含了感情和欲望,充满了内容的。伦理道德是善的、高贵的,更是实体性存在。
  
  [ 参考 文献 ]
  〔1〕〔2〕〔3〕〔4〕〔5〕〔6〕〔7〕〔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0.11.12.25.36.16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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