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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取向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司法制度


能动司法: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取向

 坚持能动司法的内在必然性 论文联盟http://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当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正在对能动司法进行热烈的讨论。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司法担当什么样的角色,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不仅关系到司法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法治建设的前景,是一个必须科学解答的重大命题。对此一直存在着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两种迥然相异的司法哲学观。在当代中国,人民法院究竟是应当坚持能动司法,还是应当坚守司法克制?
  公丕祥:我们所说的能动司法,并不涉及司法有没有能动性的问题,而是有多大能动性的问题,研究的是司法对经济社会生活的介入、对诉讼的干预以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度问题。如果司法在这些方面表现出更为积极主动的取向,这就是能动司法;如果表现出比较保守克制的取向,则不能称之为能动司法。坚持能动司法在当代中国有着内在的必然性。
  第一,坚持能动司法是履行人民司法功能使命的必然要求。考察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政治性都是司法的一个基本属性,司法的功能使命都是由其政治属性决定的。其一,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没有国家权力作为基础和来源,司法就失去了独立存在的空间;其二,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权力架构安排,决定了司法机关的设置及其职权;其三,法律是司法机关开展司法活动的依据,而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政治为司法提供了权力来源,奠定了组织基础,确立了司法依据,司法不可能脱离政治而独立存在,其功能使命就是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wWw.11665.com
  第二,坚持能动司法是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的必然要求。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司法功能上,更加关切涉诉民生利益的维护;在司法公正上,更加关切实体公正的彰显;在司法效果上,更加关切案结事了的实现;在司法过程上,更加关切司法的公开、民主和便民;在司法公信上,更加关切司法廉洁和司法作风。面对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更加方便群众,更加主动地服务群众,更加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坚持能动司法是改进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的方式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并以裁判结果昭示法的引导、规范、教育功能,这是司法履行社会治理职责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亟待丰富完善的法律规则予以调整,不同社会主体的权利需要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平等保护。我们现实中的司法裁判不时会遇到法律依据不完备、不明确等问题,这给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带来了困难。改进转型时期的社会治理,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第四,坚持能动司法是破解司法难题的必然要求。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人民司法事业得到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但困扰法院的诸多司法难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比如,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并且已经成为常态,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压力空前加大;涉诉信访矛盾、执行难问题仍然较为突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司法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司法保障乏力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司法环境还不尽理想,树立司法权威还要走一段比较漫长的道路;等等。有效破解这些司法难题,就必须坚持能动司法。
  第五,坚持能动司法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司法公信力不是凭空而来的,最主要是靠公正廉洁的司法活动来实现。当前,司法审判工作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仍然存在较大反差,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受到了质疑。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做多角度的分析,其中,司法对民意吸纳不够导致法律公正观与群众公正观、司法的专业化与大众化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必须坚持能动司法。
  第六,坚持能动司法是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比如,当年以马锡五同志为代表的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者创造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的能动性品格:一是实事求是,深入农村、深入基层调查案情,弄清纠纷事实真相;二是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教育群众,向当事人说理讲法,依法合理处理案件;三是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机关与群众共同处理案件,使群众意见与法律规定在判决中有机融为一体,彻底解决纠纷;四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巡回审判,就地办理,审判案件不拘形式。当今法院有必要大力弘扬这些优良传统,努力开掘人民司法能动司法的宝贵遗产。
  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独特品格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一般认为,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发端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并为一些西方国家所广泛接受。我们当下所讨论的能动司法,可否认为与西方国家的司法能动主义是一回事?
  公丕祥:关于能动司法,我们与西方国家有着不同的解读。“能动司法”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当代中国法律人的智慧结晶,它是我国的“本土资源”,而不是所谓的“舶来品”。
  首先,内涵不一样。在西方国家,对司法能动主义的界定并不统一,总的来看是指法官在司法审查案件中偏离既定成文法或先例的规定,以政治信仰或公共政策为指导,对立法和行政部门持怀疑和不顺从的态度,进而通过扩大公民平等和自由权利范围,维护公民的尊严与价值,实现社会公平。而在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服务型司法;分析研判形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构成了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
  其次,特征不一样。一是主体的二元性。在我国,人民法院和法官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主体,当代中国能动司法体现于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活动之中,既强调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能动作用,又强调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前者主要体现于司法权运行的宏观领域,如落实与完善公共政策、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等;后者则更多地体现于审判权、执行权的具体行使过程之中。而在西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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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司法能动主义的主体是法官个人,体现在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司法裁判上,并不存在法院这一层面的能动司法。二是适用的层级性。我国法院系统共有四个层级,每个层级法院的职责定位是不相同的,能动司法在人论文联盟http://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体现出一定的层级性。比如,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更多地关注司法裁判的示范引导作用和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而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则更多致力于个案纠纷的有效解决。在西方国家,司法能动主义是法官个人司法态度的表现,各审级的法官均可以遵循司法能动主义的态度对案件作出裁判,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层级问题。三是目的的确定性。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目的,主要是体现和落实党和国家表达人民利益的路线、方针、政策。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对完善公共政策的作用正在逐步显现,但这不是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主要目的。在西方国家,司法能动主义特别强调司法在公共政策生成方面的推进功能,主张积极干预政治和政策问题,可以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否定政府的公共政策。
  能动司法的基本取向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在您发表的关于能动司法的一系列文章中,您对能动司法有一个体系化的理解,认为能动司法不仅仅是一种司法方式,而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逻辑体系。
  公丕祥:能动司法的理论内涵十分丰富,涉及司法理念、司法功能、司法方式、司法效果等方面,对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活动起着全方位的指导作用。
  首先,能动司法构成了我国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也就是说,能动司法这一概念,回答了司法是什么以及如何司法的问题,亦即司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实际上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发展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过程:“公正与效率”突出了人民司法的法治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既突出了法治性又突出了人民性,“三个至上”则体现了人民司法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能动司法理念要求人民法院在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法治性的基础之上,更好地体现人民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其次,能动司法明确了我国司法功能的基本定位。能动司法要求司法应当在一切可能的条件下,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而不是一味地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回避司法应当承担的政治与社会责任。综观人民司法实践的历史与现实,司法的目的和任务都是为我们党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服务的。在现阶段,人民司法的历史使命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服务。
  再次,能动司法揭示了我国司法运行的基本方式。一般认为,被动性和中立性是司法的重要特征。在能动司法的语境下,司法的被动性主要是指司法权自启动开始的整个过程中一般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和申请内容进行裁判,而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或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司法的中立性主要是指法院和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偏不倚,平等地对待案件当事人,居间定分止争,裁判案件。我们主张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不与法律原则、法律规定冲突的前提下,通过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解释法律规则、灵活采取司法措施、司法资源的社会共享等方式,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要求,推动社会治理的健全和完善。我们主张人民法院和法官通过正确行使诉讼指导权和释明权,加强对诉讼过程的必要干预,合理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促进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相对于司法克制所要求的司法运行方式的绝对被动和绝对中立而言,能动司法则体现了司法运行方式的适度主动和适度干预。
  最后,能动司法体现了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效果。由法律条文构建的逻辑世界不可能取代活生生的现实世界,只是机械地依照法律条文作出的裁判,很可能会出现判非所愿的结果。能动司法坚持法律适用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所追求的司法效果是一种综合效果,它强调法律效果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强调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的有机统一,强调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有机统一。
  能动司法的法治要求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能动司法强调司法的积极主动,如何把握这种积极主动的限度?
  公丕祥:司法不是万能的,司法也有其特有的规律。坚持能动司法要注意把握合理的边界,体现法治的基本要求。
  第一,必须坚持适度能动。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应当把自己应该做和可以做的事情办好办实,不能把什么事情都包揽过来。要做到既积极有为,又合理适度;既不缺位、不虚位,又不越位、不错位。
  第二,必须坚持依法司法。人民法院的一切司法活动都必须遵守现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即便是法官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进行能动司法,也必须在依法司法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这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目的所在。但是,人民法院决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来满足少数人的不法利益,决不能因积极主动提供司法服务而损害公正司法形象。
  第四,必须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权威与党的权威、国家的权威、人民的权威是内在统一的,损害司法权威,就是损害党的权威、国家的权威和人民的权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必须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维护司法权威。
  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时代进程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能动司法作为一个命题提出来是近年来的事,但并不是说以前就没有能动司法的实践。
  公丕祥:这样的实践一直没有中断过。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司法发展历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行之前。这一阶段人民法院遵循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拥有较为广泛的诉讼管理权、指挥权和主导权。比如,法院依职权全面收集、调查证据,法院可以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审理民事案件着重进行调解,二审法院的审判权不受当事人上诉范围的限制,法院对当事人的撤诉、和解、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实行准许制度,庭审以法官询问、讯问为主要方式,等等。应当说,这种诉讼模式所彰显的司法群众路线以及所体现的追求实质正义和有效解决纠纷的价值取向,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这种诉讼模式过分强调法官对诉讼过程的干预,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第二个阶段,《民事诉讼法》颁行至上个世纪末。这一阶段,以往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及其审判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强化当事人的举证及证明责任,赋予当事人诉讼利益处分权,确立调解自愿原则,明确民事案件二审为有限审,庭审中引入质证和辩论程序等,这对于保护当事人诉权,对于法官公正高效解决纠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人民法院在发挥司法的能动性问题上,更多地表现出过于克制的倾向。
  第三个阶段,进入新世纪以后。提出公正与效率,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等司法理念,强调宽严相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司法群众路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等司法政策,在本质上都体现了人民法院正在回归能动司法,积极回应变革时代的司法需求。可以说,坚持能动司法,是这一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最大的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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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新形势下能动司法的重大责任
  《中国党政干部论论文联盟http://坛》:我国正处于深刻变革的进程之中,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针对这一形势,党中央在政法战线作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部署。这与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有着怎样的关联?
  公丕祥:从能动司法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关系来看。如何有效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现实课题。能动司法主张司法适度主动,有利于人民法院掌握司法审判工作的主动权,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能动司法主张司法适度柔性,可以避免刚性裁判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纠纷解决的良好效果;能动司法主张司法适度干预,有利于实现司法裁判的实质正义,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诉前解决和就地化解。
  从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来看。司法机关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司法审判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既是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承担的一项重要责任。能动司法主张司法主动参与社会管理,通过司法审判工作,引导人民群众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司法审判工作,推动公共政策的完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通过司法审判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强化内部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隐患。
  从能动司法与公正廉洁司法的关系来看。司法活动不仅要遵循形式上正确合理的程序,注重形式正义的实现,而且强调对基本价值准则的阐释、维护和实现,致力于追求实质正义。尤其是在当代中国,人民法院必须高度关注和重视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我们认为,严格的形式合理性很容易导致实质合理性的丧失,绝对被动地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在特定情况下有可能带来实质正义的湮灭。能动司法强调最大限度地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实现实质正义的优先性,从而契合了变革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客观需求。
  能动司法制度建设的着力点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如何切实把能动司法的要求贯彻落实到人民法院工作之中?
  公丕祥:坚持能动司法,不仅要调整转变司法理念,更要加强能动司法的制度建设。能动司法制度建设,就是要把一个时期以来人民法院和法官能动司法的经验加以总结,形成人民法院和法官共同遵守的司法准则,用于指导和规范司法工作的具体实践。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能动司法制度建设应该包括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就法院这个层面,能动司法制度建设的着力点有哪些?
  公丕祥:第一,建立健全公共政策转化机制,能动地依法服务大局。公共政策进入司法的过程,主要是通过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将公共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指导法官的司法行为。在我国,最高法院是人民法院系统有权制定司法解释的唯一主体,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公共政策予以转化;高级法院无权制定司法解释,但是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转化公共政策。
  第二,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能动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不能仅仅依靠某一种手段和某一个部门。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就是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引导和鼓励群众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主要包括诉前调解工作机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保障机制等。
  第三,建立健全参与社会治理机制,能动地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是法院的“份外事”,是法院的“份内事”,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法院的重要职责,是法院应尽的社会责任。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机制主要包括:诉讼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机制、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司法建议工作机制等。
  第四,建立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能动地提升司法公信力。群众满意是司法审判工作的最高评价标准。准确把握涉诉民意,在依法司法的同时,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一般道德原则、法律认知和是非标准,使司法的结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可以说是民意在司法中得以理性表达的制度保证。
  第五,建立健全便民诉讼机制,能动地服务涉诉群众。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方便群众进行诉讼,减轻群众诉累,这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必然要求。当前,要着力建立健全司法公开机制、诉讼服务机制、巡回审判机制、司法救助机制等。
  第六,建立健全审判经验总结机制,能动地指导法官办案。及时从个案和类案的审理中总结审判经验,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更多的法官提供审判思路,确立审判规则,确保司法审判的良好效果,这也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重要体现。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该选择恰当的审理方式,以使案件审理达到服务大局、案结事了的司法效果。对于人民法官来说,能动司法应当成为他们司法方式的时代选择。人民法官层面的能动司法制度建设的着力点又有哪些?
  公丕祥:第一,建立健全案件事实发现机制,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对于法官来说,就是在遵守程序法规定、确保不损害当事人诉讼利益的前提下,通过适度调查走访尽量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调查走访,就是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通过勘验现场、下乡走访等方式,努力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就是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在维护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公正。
  第二,建立健全法律技术运用机制,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相比,立法在及时性、准确性和科学性等方面难免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并最终在司法领域表现出来。这就要求法官更有责任通过能动司法在维护法律秩序与实现社会正义之间维持一种有益的平衡。法律技术运用是一个相当复杂和高度智慧化的问题,必须建立一套司法工作机制,明确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拟制、法律推理等的运用条件、方式和限度,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制度依据和科学指引。
  第三,建立健全柔性司法机制,实现司法审判效果的最优化。柔性司法机制主要包括:建立政策考量机制,充分考虑纠纷形成的背景因素,正确解读现行政策精神和法律原则,慎重把握裁判尺度;建立利益平衡机制,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关系,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司法措施;建立调判结合机制,科学把握适用调解或判决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灵活运用调解或判决的司法方式;建立情法并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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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将一般的道德原则、普遍的是非标准、善良的民俗习惯以及人情关系等合理因素引入司法,使司法的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
  第四,建立健全诉讼程序干预机制,引导当事人顺利进行诉讼。主要包括,在立案、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法官要对当事人论文联盟http://就有关程序事项作出说明,引导其诚实有序地进行诉讼;在当事人难以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时,以群众易于接受的语言及时作出释明,使其充分表达诉讼意愿;对当事人诉讼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要适时履行告知责任,引导其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要对当事人举证、质证等行为进行适度干预,及时核实询问和提醒告知,并在证据的合法性和举证期限等问题上采取宽严适度的审查方式;对当事人可能上访的已决案件,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对其进行教育疏导,促使其服判息诉。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非常感谢您接受本刊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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