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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刑法对现代西方刑法思想的人文指归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刑法


中世纪刑法对现代西方刑法思想的人文指归

  一、教会刑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在人类文明早期,古希腊城邦司法制度产生之前,私力复仇作为原始朴素报应观,是人们所奉行的解决纠纷与仇恨的通行法则。公元前6世纪左右,对犯罪者的惩罚被注入理性思考,人们开始用生存环境的需要、刑法律令的设置等客观理由来求证刑罚的正当性,人类社会终于由荒蛮步入文明。以普罗塔格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哲学家引导人类迈出了伟大的一步——他们以朴素、直视的观点考察犯罪与惩罚的现象,认为罪与罚就像江河湖海、山川草木、飞禽走兽般均属于自然现象,鼓励人们将它们当作大自然的一部分或者在大自然的延长线上加以把握,引导人们“和自然相一致”地生活;提出了肯定个体意志自由、认可本能报复行为、追求自然正义等基本刑法理念,其中蕴含着张扬个性、崇尚人智、放纵原欲、肯定个体价值的旨归与根深蒂固的世俗人本意识。①希腊化时期,马其顿帝国击溃希腊城邦,马其顿人的君主制摧毁了希腊民主制。市民参与国家管理权利消失,维系整体利益的观念不复存在,思想理论中心由城邦移到个人,如何获得“个人幸福”成为重要课题。此时产生了与个人幸福和利益攸关的斯多葛学派与伊壁鸠鲁学派,②它们不仅对当时的刑法思想影响颇深,而且辐射至其后若干世纪的功利刑法学理论的建立与完善。
  至古罗马时代,习惯于以集权与武力显示其辉煌的古罗马人在精神与文化上相对贫乏,他们在以武力征服希腊大小城邦的同时,亦接触到希腊民族个性自由、个体本位的原欲型文化内核,并逐渐将其演化为对原欲的放纵,直接诱发了晚期古罗马贵族的生活糜侈与道德腐化,从而使整个罗马社会陷入对原欲的疯狂追逐之中。wWw.11665.cOm公元5世纪,一位诗人对于古罗马的堕落作如下描述:“罗马帝国境内,不论是贫是富,同样地深陷于历史上难得一见的堕落的深渊:通奸与酗酒都是时髦的罪恶,美德与节制成为耻笑的对象。罗马世界正在衰败之中,罗马帝国不是已经死亡,便是奄奄一息。”③中世纪④经院哲学家圣?奥古斯丁⑤亦描述过罗马人酒神节的狂欢情景:“十字路口进行的酒神庆典,狂欢而又放荡,马车上装着男性生殖器到处招摇,城中最受尊敬的贵妇人给它套上花环,已婚未婚女子在众目睽睽之下向它祈祷。这种仪式是一种极为堕落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连一个妓女都可能不愿意干。”⑥赤裸裸的狂欢使人变得恬不知耻,皇帝的德性也颓败之至,塔西陀在《编年史》中如此描述皇帝尼禄的丑行:“他将自己打扮成一名奴隶的样子,在一群侍从伴随下,在首都街巷、妓院、酒肆到处游逛。这伙人专门偷窃店铺里陈列的物品,随时袭击路上遇到的行人……”⑦帝王如此,贵族们自然亦步亦趋,其奢靡生活被罗马诗人马蒂里尽收眼底:“穿着绿色上衣的贵族,躺在卧台中央,依靠着丝绸做的垫子。侍从们站在身边,当他示意要呕吐的时候,赶紧为他递上红色的羽毛以及乳香树制的牙签。众多爱妾宽衣解带、千娇百媚、卧在其侧,为他轻摇绿扇。此外,少年奴隶用陶金镶的小板挥赶苍蝇,女按摩师施展精湛技术为他全身按摩。失势的奴隶,小心翼翼地注视他弹指的信号,及时将他小便吞下,并且专注地凝视着烂醉如泥的主人。”⑧在这个疯狂堕落、濒临崩溃的世界里,似乎一切羞耻感与罪恶感均荡然无存,这正是罗马社会晚期危机四伏的鲜明表征。
  罗马帝国时代的希腊哲学家,被认为是新柏拉图主义之父,主张有神论。他不是基督徒,但他的哲学思想对当时基督教的教父哲学产生了极大影响。
  奥古斯丁时期,罗马帝国迅速衰落。本书写作的背景是公元410年,罗马市遭西哥特人的洗劫,异教徒乘机对基督教信仰进行攻击、责难。本书批驳了异教徒对基督教的责难,通过对罗马史的评论告诉世人罗马的毁灭是咎由自取,与基督教无关,并对上帝的创造和人类的起源、发展、结局进行了阐述,歌颂上帝的伟大创造与救赎计划。书中还包含着一种完整的历史观,一种对欧洲发展有巨大影响的历史观。奥古斯丁认为,罗马帝国无足轻重,真正重要的是“上帝之城”的发展——即人类精神的进步。基督教理所应当是实行这种进步的媒介。无论皇帝是异教徒、基督徒或是野蛮人都没有罗马教皇和基督教重要。他的教说为教会和国家之间的长期斗争打下了根基。参见[古罗马]奥古斯丁:《上帝之城》(上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   帝国末期的罗马,日耳曼铁蹄践踏之处,生灵惨遭荼毒,饱经战火蹂躏。亲眼目睹这一切的欧洲人在罗马帝国的废墟发出感慨。他们认为,曾经不可一世的罗马帝国的毁灭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深层次的文化原因即古罗马人对古希腊“原欲型文化”的极端化、片面化推崇,造成“群体理性”与“个体原欲”之间制衡关系的失调。⑨ 圣?奥古斯丁指出,罗马的毁灭应当归罪于罗马人的放荡与不洁,归罪于来自古希腊的放纵情欲的众神。⑩在罗马帝国惨遭毁灭的现实面前,人们开始重新思考、寻求自我拯救的途径,并意识到人之理性对原欲抑制的重要性。“新柏拉图主义”者普罗提诺在原欲横溢的现实社会中抽象出至善至美的永恒世界,引导人们远离灾难的尘世而飞向永恒的美与善的虚幻世界;圣? 奥古斯丁在宗教小说《上帝之城》中劝诱人们放弃对现世物欲的追求而皈依希望的彼国之土。普罗提诺与圣?奥古斯丁的哲学观所表述的正是罗马帝国毁灭后、基督教盛行之前欧洲人普遍拥有的心理状态。当世俗世界日益腐朽之时,基督教提供的崭新而神圣的信仰世界使人们看到了希望:“在这濒临崩溃的罗马世界上空,一个来自遥远国度的陌生的声音正在响起。这声音起初是那样微弱、那样温柔、充满了空灵而忧郁的梦幻感,与罗马世界的声色犬马的粗鄙暴戾形成了强烈的对照。这遥远的梦幻曲很快就以抚慰人心的福音和美妙的天国圣乐感动了辗转在苦难深渊中的人们,它以唯灵主义的理想来对抗罗马的物质主义,以禁欲主义的生活态度来抵制罗马的纵欲主义,并借助比罗马人更彪悍凶猛而却比罗马人更质朴、更具有虔信精神的日耳曼民族这条‘上帝的鞭子’,最终摧毁了不可一世的罗马帝国。”由此,希伯来—基督教关于人的“原欲”就是“原罪”的警告在罗马帝国灭亡的惨痛教训面前具有雄辩的说服力与警世意义。此时的欧洲人正需要用作为理性象征的上帝,来加重人性天平上的理性砝码,以扼制原欲的泛滥,保证人类合乎规范合乎目的的发展。正是追寻理性生活的群体性心理需求,为教会刑法的渗透与漫延提供了良好的精神土壤——强调抑制原欲、注重精神寄托、鼓励群体本位的教会刑法逐渐发展为严密强大的逻辑体系,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并列成为欧洲近代三大刑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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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希伯来传统,圣经分为四部39卷:法律书、历史书、先知书、杂著。“法律书”(即所谓的“摩西五经”——《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内容包括天地创造、伊甸乐园、洪水方舟等神话故事和族祖亚伯拉罕、雅各、摩西等的传说。犹太教所订的教规国法,托名创国英雄摩西受命于天而写成,所以被称为“经”或“律”。
  公元前586年,巴比伦人又攻占了犹太王国首都耶路撒冷,带走数万犹太人作为俘虏,史称“巴比伦之囚”。
  二、《圣经》文学中的“原罪”与“救赎”
  西方中古时代的刑法思想蕴含着深刻的希伯来—基督教的教义精神。希伯来—基督教认为,人类的祖先正是由于不听从上帝的告诫而偷食禁果,才犯下“原罪”被赶出伊甸园、遭受永劫之苦难。由于人的祖先犯有“原罪”,因而人性中就有“原恶”,人的降生就是罪恶的降生,罪恶与人同在。希伯来—基督教文化中的“原罪”很大程度上即古希腊—罗马文化中人的“原欲”。这种原始欲望乃人之生物力量,也是人的生命活力之源。其能量之大并不亚于作为“理性动物”的人的力量,它对人的驱动是双向的:创造与破坏、行善与造恶。在古希腊罗马文学中,“原始”欲望基本上以合理的、善的面貌出现,于是才有了对“原欲”的放纵与对人的个体价值的充分肯定。而在希伯来—基督教文学中,“原欲”被视作“原罪”,是与生俱来的“恶”,人的生命过程,即从不断的涤荡原恶走向上帝、追求神性的过程。《圣经》是基督教的正式经典,包括《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两部分。“约”即盟约的意思,旧约是上帝通过摩西与希伯来人所立之约,新约则是通过耶稣基督与信者另立之约。谈到《圣经》的形成,必然关涉到古希伯来民族宗教——犹太教的产生。希伯来人是世界上唯一因为遵从同一部律法书而形成的民族,该民族的整个历史均浓缩在一部宗教法典——《圣经?旧约》之中。希伯来圣经文学不仅在东方文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由于希伯来民族苦难的迁徙史,亦随着希伯来人的足迹遍布欧洲乃至整个西方,其间不断创作、演绎,并与欧洲各个民族文化融合、发展,对西方文明产生了深刻、久远的影响。希伯来人在“巴比伦囚徒”时期创造的犹太教,更是直接影响、促成了基督教的诞生,成为整个欧洲人信奉的宗教,继而形成庞大、严密、完整的教会刑法体系,统治西方刑法学理论逾千年。
  (一)摩西与耶和华之约:“摩西十诫”
  彻底改变希伯来人命运的“巴比伦之囚”后五百年间,希伯来人挣扎在存亡线上,但这五百年恰恰是其文化史上最为重要的时论文联盟http://期——希伯来人完成了一神论的犹太教义,作为颠沛流离、寄人篱下的希伯来民族唯一的精神寄托,被基督教称作《旧约》。
  从刑法层面考察,《圣经?旧约》前五章被合称为《摩西五经》,包含“摩西十诫”, 相传为犹太先知摩西根据上帝耶和华的旨意而著,因主要内容覆盖了戒律与惩罚诸方面,又被称作“律法书”,是希伯来犹太教律的核心组成。诫谕否定个人价值、抑制个人欲望,针对整个民族展开规训与惩诫,措辞严厉,带有浓厚的集体本位观,其后由教会刑法继承、发展,成为现代西方刑法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据《旧约?创世纪》记载,上帝耶和华创造了人类与万物,并与摩西代表的人类之间约定,他将赐福生存、繁衍、富足于人类,而对人类的要求是永远做他的子民,信奉他的教谕,并要求人类男子实行“割礼”作为二者之间的立约记号。摩西是以色列人最伟大的先知与导师,当他率领以色列人摆脱埃及法老的奴役,逃至西奈山时,为了整顿以色列人秩序,上帝耶和华在西奈山上向摩西显现,用手指刻十条诫律于石板之上,授予摩西,摩西将神意颁布于众。这就是摩西代表众人与上帝所约定的“摩西十诫”,其中后五条是刑法的内容——“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20:13—20:17)”这些立约内容成为中世纪教会刑法的直接渊源,对后世西方刑法体系架构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现代法学家将《摩西五经》视作成文法,内容可以归纳为613条戒律,其典型特征是同态复仇色彩浓厚。由于同态复仇是人类早期社会中最为常见的现象,故而一提到“同态复仇”,人们就伴随着一种偏见,认为这是一种进化缓慢、异常残酷的原则。表面上看,这种强调形式一致的复仇习惯较为残忍,本质上却体现了一种对等报应观,是一种最朴素的正义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大多数文明在远离同态复仇的同时,也远离了平等,典型的对比例子是早于《摩西五经》出现的《汉谟拉比法典》。而《摩西五经》同态复仇观念反映了当时人们之间利益的对等性与一致性,鲜有阶级属性。《旧约?创世纪》第9章规定:“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9:6)”《旧约?出埃及记》第21章更是明确规定:“若有伤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21:23—21:25)”与《汉谟拉比法典》相比,上述条文中丝毫没有特权与等级意识,体现出强烈的平等意识。进一步讲,《摩西五经》中的同态复仇并非仅仅停留于机械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上,而是将犯罪意图划分为故意、过失,并强调了证据的多方采证以及杀人不可以赎金来赎罪的原则。《旧约?民数记》第35章规定:“倘若人用铁器打人致死,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人致死,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打人致死,他就是故杀人。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于死,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于死,他就是故意杀人。故杀人的必被治死。(35:16—35:18)”“倘若人没有仇恨,忽然将人推倒,或是没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或是没有看见的时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扔在人身上,以致于死,本来与他无仇,也无意害他。会众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中间审判。(35:20—35:25)”“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35:31——35:33)”对于过失杀人者,《圣经》中专门划出“逃城”,对误杀之人作出庇护。《旧约?民数记》第35章同时规定:“要分出几座城,可以作逃避报仇人的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不至于死。(35:10—35:15)”可以看出,希伯来刑事制度的强制性与其独特的犯罪观相契合,即排斥其他的神灵,所有人的罪均应当由上帝来审判与惩罚,上帝明确规定的,可以由人代替上帝来执行;上帝没有明确规定的,禁止人类惩罚同类。这也可以说是最早的“罪刑法定”思想的表述。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ybask.com

  (二)耶稣与耶和华续约:“登山宝训”
  颁布于公元前1792年—前1750年,古巴比伦汉谟拉比国王执政期间,极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正文包括282条法律,对刑事、民事、贸易、婚姻、继承、审判等制度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汉谟拉比法典》维护了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保留了同态复仇原则和神明裁判的习惯。但是“享有”同态复仇权利之“犯罪人与受害人”必须是巴比伦的自由公民。奴隶以及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是毫无权利可言的,他们的法律待遇很差。“倘人毁他人之目,则毁其目;倘人断他人之骨,则断其骨”的同态复仇并不公平地及于所有公民。参见《汉谟拉比法典》,杨炽译,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14页。
  本文(9:6)的表述方式来自于《圣经》各种版本的通例表述模式,意即第九章第六小节,其他上下文亦同。
  参见前引,第20章(20:5—20:6)。
  《新约全书》共27卷,成书于公元1世纪,包括福音书、历史书、使徒书信和启示录。与旧约使用希伯来语不同,新约使用希腊文编撰而成。 据《圣经》记载,摩西死后,以色列人撕毁与耶和华之约定,上帝降大灾难给他们,使得这个民族饱尝战火、丧失家园、颠沛流离。后来,仁慈的上帝再次与人类重新立约,是为《新约》。《新约?希伯来书》第8章记载:“日子将到,我要与以色列家、犹大家另立新约。不像我拉着他们祖宗的手,领他们出埃及的时候,与他们所立的约。因为他们不恒心守我的约,我也不理他们。我要将我的新的律法写在他们心上,我要宽恕他们的不义,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愆。(8:9—8:11)”从上段文字可以看出,如果说形成于公元前的犹太教义《旧约》强调的是有罪必罚的严厉刑罚观——这在《旧约?申命记》中耶和华对自己选定保护的子民的告诫中得以诠释:“你要知道耶和华,你的神,是信实的神。向爱他,守他诫命的人守约,施慈爱,直到千代。向恨他的人当面报应他们,将他们灭绝。凡恨他的人必报应他们,决不迟延。(7:9—7:10)”以及《旧约?创世纪》:“将被掳掠的一切财物夺回来,连他侄儿罗得和他的财物,以及妇女,人民也都夺回来。(14:16)”那么,公元后产生的基督教教义《新约》则彰显了宽恕与博爱的胸怀。如此看来,根据精神实质之不同,《旧约》所代表的是“法的宗教”,而《新约》所代表的是“人的宗教”。在法的宗教中,法是人类外在行为的规范,教义中均是全知全能的耶和华对人类的吩咐,这里没有对话,只有独白,权威的上帝的声音凌驾一切、掩盖一切。而作为“人的宗教”的基督教,《新约》教义却涉及庶民市场、下等客栈、餐馆酒肆甚至澡堂妓院,叙事以民众之间的对话与质疑形式铺陈、展开。《新约》教义中包孕着多重冲突的复调色彩,布道者们不仅超越了规定的时间与地点的桎梏,而且是降临至民间而非僧侣阶层内穿梭往返:他们医治好麻风病人、盲人的眼疾、瘸子的双腿,他们接受人皆鄙视的妓女的香膏,他们对窃贼的悲苦给予同情,他们对通奸者的无知进行宽恕。其中一位最著名的隐忍顽强的布道者——耶稣,以悲悯智慧的声音不停地与世间俗子进行着对话,感召着芸芸众生。这即为《新约》的典型叙述形式。与犹太教《旧约》之禁止、惩罚的观点相左,基督教《新约》的精髓在于“道成肉身”与“受难赎罪”:基督耶稣舍去了英雄与王的桂冠,化身为社会地位最卑微的木匠之子,降临到世间最肮脏秽乱的马槽中,一生布道救人,甚至最终被认作罪人,头戴荆冠,被鞭打、虐杀于十字架上。
  《旧约》与《新约》为我们诠释了两个完全不同的宗教世界。前者的恪守、报复、自律与后者的隐忍、宽恕、博爱形成鲜明对比,同时暗示着西方刑法观由“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罪罚报应向“有人打你的右脸,请你宽恕他、并将左脸伸给他”的宽恕隐忍思想的变迁。《旧约》倡导严格的报应主义与平等的同态复仇;而《新约》则言“伸冤在我、我必报应”,否认世人对同类的审判,认为只有全知全能的上帝才可操持生杀予夺的刑罚权。《旧约》的平等主义彰显于现世的同态复仇,不分贵贱一律苛求形式上的平等;而《新约》的人人平等只有在来世、在天国才能得到。发展至中世纪,经圣?奥古斯丁与托马斯?阿奎那等经院哲学家的归纳与演绎,基督教获取稳固地位,强大的宗教体系与崭新的政治格局一统欧洲长达千余年。在基督教教义的影响下,西方人挣扎在“原罪—赎罪—末日审判”的轮回之中,以宗教理智抑制肉体欲望、否定现世生命价值、宣扬来世幸福、崇尚隐忍与自我牺牲、压抑个体价值、赞美群体责任观,个人的主体性无限萎缩。
  
  三、中世纪刑法对现代西方刑法思想的影响
  西方刑法思想中通常刻意回避的一段历史是中世纪,它常常被“漫长而黑暗”等文学化描述一笔带过。从刑事司法角度考察,该时期确实具有“罪行擅断、刑罚残酷、适用不平等”等刑事法特征,因而这种评价是正确的,但这种评价片面强调由于封建教会与贵族对宗教教义歪曲与滥用导致的司法恶果,而完全忽略了希伯来—基督教教义本身具有的进步性与合理性,因而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从公元5世纪至13世纪九百余年间,整个西方社会对宗教神学极为推崇,宗教教义事实上取代了法律文本,履行着维持社会秩序之职责。文艺复兴与启蒙思想学者之所以割断、回避中世纪文明对近现代刑法思想的客观贡献,目的是为了彻底否定其所依托的封建阶级上层建筑存在的合理性。这种做法在当时是一种策略与必然,但是在今天,我们应该对被理论构建所刻意回避的断裂点进行一定程度的还原,尊重历史本来面目。客观地讲,融“原罪”、“抑欲”与“群体理性”于一体的刑法思想,作为西方文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对人性只有扼杀、制约的一面而没有人文性,那是不可思议、也是难以自圆其说的。有趣的是,近现代刑事法思想的逻辑原点“契约论”与“罪刑法定、罪刑均衡、人道主义”三大原则恰恰来源于刑法学家所诟病的中世纪文明。教会刑法在维持近千年的欧洲统一刑法思想与价值观的同时,对其后的刑法思想走向亦起着提纲挈领的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公元4世纪时,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国教,《圣经》作为基督教的唯一教义,被欧洲社会上至贵族下至百姓广为传颂与遵守。《圣经》经文与典故引用在宗教与世俗法庭上均具有无上的法律效力,甚至当一个平民罪人在法庭上能够念出一段圣经经文或者典故时,他的罪刑将会被减轻或者免除。这在客观上有力地促进了整个欧洲法律体系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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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西方古典学派理论逻辑原点——“社会契约论”的产生并非仅出自于启蒙思想家们的天才设想,它的基因恰隐藏于“摩西代表人类与耶和华订立契约”的《旧约》传说与“耶稣与上帝达成协议,代替人类殉难”的《新约》故事。无论在《旧约》还是《新约》中,人类均与上帝签订“摩西十诫”与“登山宝训”之契约,将自己的权利完全交给上帝来保管。凡是违背与上帝所订立的契约者均会承受来自上帝的惩罚;而“伸冤在我,我必报应”的训诫则禁止了人类的私力复仇,刑罚权收归上帝一人执掌。如此,上帝自然保管了人类自愿出让的“一份份自由权的结晶”,而“这一份份自由权的总和”构成了刑罚权。其后法学思想家以及刑法思想家所拟制的“社会契约”理论与上述《圣经》故事内容如出一辙,不过是将全知全能的上帝更换为国家君主或司法机构而已。
  “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参见美国《独立宣言》第二节。   第三,希伯来—基督教文明为近现代刑法理论“罪刑法定、罪刑均衡、人道主义、适用平等”等原则的确立提供了指引。关于“罪刑法定”,《新约》明确指出,“凡是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不必按法律灭亡;凡在律法之下犯了罪的,也必须按律法受审判”。关于“罪刑均衡”,《旧约》中的以下训诫众所周知:“若有伤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体现了人类追求等害交换的古朴公正性情感。关于“人道主义”,《圣经》的故事时时处处都倡导宽恕思想、倡导博爱精神,这首先体现于上帝对人类的过错一再容忍、与人类数次签订契约、对“原罪加身”的人类永不放弃希望的广博胸怀之中。应该指出的是,在上述价值的体现方面,《新约》较《旧约》更为明显。关于“适用平等”, 由“人人负有原罪”而引出“刑罚面前人人平等”之命题,奥古斯丁在其宗教小说《上帝之城》中描述:人们因为偷食禁果,因而获取原罪,在上帝面前便获得了人人平等承受的义务——“忏悔”与“赎罪”,以期换取来世的幸福。这可以说是“人人平等”刑罚观的最初描述。无论《旧约》还是《新约》,作为“上帝的子民、迷失的羔羊”,人类生而平等的观念是根深蒂固的:“从人的本性上看,人人都是上帝的创造物、上帝的儿女,因而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犹太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耶稣那里都成为一了”。如此,杰斐逊才在美国《独立宣言》中认为“人人平等”的真理是“不言自明”的,这种“不言自明”正是取自于圣经文化对欧洲人文素养的普遍熏陶。另外,关于刑事理论与司法制度,包括故意与过失的区分、违法性与责任的阻却、判决前对嫌疑人人权的保障、报应刑与教育刑等观点在《圣经》中均有深刻描述。
  第四,自然刑法学派中的“自由意志论”得以发展与成熟,“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责任”的信条逐渐确立。对宗教哲学产生巨大影响的教父圣?奥古斯丁认为,亚当和夏娃堕落前,曾被上帝赋予可以主宰意志的自由,但他们仍然选择了犯罪。因而,只要承认“原罪”,就必须承认罪人曾经享有意志自由的权利。有罪者必须是在正确和错误之间可以自由选择的人,这是承担责任、接受惩罚的必要前提,因为“若有人有罪,他必然是曾经自由的”。
  第五,贵族派代表、经院哲学的权威人士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刑法的强制性通过人们对于刑罚的恐惧心理才能发挥实际作用,此为刑罚功能“心理强制说”的胚胎;君主是上帝的使者,因而必须遵守神的法律,以法律对君主权力进行约束限制,是为后期“三权分立”学说与实践的萌芽。
  第六,教会刑法亦区分了道德与法律的轮廓,认为人间的罪恶包括两种:一是同“正确”相反的罪行,这是人所共有的劣根性,也是广义的原罪(sin);二是有意识地自愿地作恶,是狭义的犯罪。前者为道德上的“恶”,是由上帝进行最后的审判与惩罚;后者为刑法禁止的“恶(crime)”,由上帝赋予人间的使者进行审判与刑罚。这一学说对近现代刑法的道德因素逐渐淡出刑法犯罪圈的观念起着指引作用。
  第七,宗教刑法蕴含的哲学观为后世创立了崭新的法学方法论:中世纪哲学的争论焦点是共相与个别的区别,亦即唯名论与实在论。唯名论强调个别感性事物的存在,认为共相存在于个别事物之后,否认共相的客观实在性,它直接导致了经验主义与西方判例法的产生;实在论则认为共相比个别更为实在,共相先于个别事物而独立存在,理性判断才是唯一的客观标准,直接促成理性主义与西方成文法的产生。
  综上,希伯来—基督教文明为现代刑法理论设立了逻辑原点,并奠定了现代刑法三大原则;而古希腊—罗马文明则为近现代刑法思想注入了“生命意识、人本意识、自由意识”等人文蕴含。近现代刑法理论在上述二元文明价值取向的冲撞、融合、互补、转化的过程中逐渐趋于成熟。很明显,正是对“古希腊文明”与“希伯来—基督教文明”蕴含元素的不同组合图式,形成了当今刑法理论的不同派别理论根基。大体而言,近、现代西方刑法思想与刑事政策始终于“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范围内波动,一定时期侧重于对人权保障,一定时期侧重于对社会保护。侧重面选择的理论依据无非是对“人之原欲的合理性与理性控制的必要性”关系的考察。对上述关系的理论支撑形成于西方两大文明源:其一是古希腊—罗马文明,肯定人之原欲的合理性、强调人的主体性与意志自由、彰显个体生命价值,追求现世价值的世俗人本价值观;其二是希伯来—基督教文明,强调人对规则与秩序的绝对顺从、用理性抑制人的肉体欲望、倡导人的主体性萎缩与意志被决定、重视群体责任观、追求终极价值的宗教人本价值观。也就是说,近现代刑法理论框架于中世纪末即已基本形成,其后无论文艺复兴、理性主义、启蒙思想,乃至19世纪、20世纪的各种学说均未能超越上述视野,不过是对不同国家根据不同民族文化习惯或者社会公共政策的调整与适用,或者对上述基本理论进行形而上的探求,使之精致化、完美化。
  
  四、对中世纪教会刑法的客观评价
  贝卡利亚等启蒙时期刑法学家的最大贡献是将被中世纪封建贵族与教权歪曲的宗教教义进行反拨,他们反对的重心并非宗教教义本身,而是对隐藏于宗教教义之后,操纵宗教法律的教皇、神职人员、封建主、封建贵族进行讨伐,正是后者对宗教教义的解释权进行垄断,奉行蒙昧主义,利用宗教对人性进行抑制扼杀,将上帝异化为人类的对立面。事实上,希伯来—基督教经过古希腊人本思想的牵引、古希腊罗马哲学的奠基、以及奥古斯丁与阿奎那等神学思想家的精心构建,已经不单单是宗教信仰,而是发展为庞大的神学体系,其间投射出人类社会对自然规律不断探索与思考、征服与被征服的艰辛历程。根深蒂固的宗教人本主义价值观通过千余年的发展,已渗入包括刑法思想与价值取向的整个欧洲文化中,启蒙思想家是难以将其全部推翻的。从本质上讲,希伯来—基督教文化是重来世、重精神、群体本位的理性型文化,但并不意味着它完全反人文、反人性或无人性。且不说这种“理性”原本就吸纳了古希腊罗马刑法文明的理性内容,单就古罗马灭亡之后基督教的迅速延播来看,它对以“恶”之形式出现的原欲的制约是明显的,这种制约鼓励人从善、求善、追求灵魂与精神的充实,调和本能欲求与社会现实、个人需要与社会制约、个性张扬与道德约束、肉体快乐与灵魂安宁等等的矛盾与冲突,这一切对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均有推进效应。对于西方独特的刑法文化传统而言,信仰非常重要。基督教作为一种承载信仰的宗教文明,在西方刑法思想的过去、现实、未来中永远是一种不可或缺的价值体系。正如著名作家ts艾略特所言:“一个欧洲人可以不相信基督教信念的真实性,但他的言谈举止却逃不出基督教文化的传统,并且依赖于该种文化才有意义。如果基督教消失了,我们的整个文化也将消失。接着你便不得不痛苦地重新开始,并且你也不可能提得出来一套现成的新文化来。你必须等到青草长了,羊儿吃了,长出毛来,你才能用羊毛做出一件新大衣。在此期间,你必须经过若干个世纪的野蛮状态。”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yb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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