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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难点与对策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行政法


我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难点与对策

 从1994年国务院颁论文联盟http://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已走过了12年的历程。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随着住房公积金事业规模的壮大,住房公积金服务领域的拓展,许多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如何从法制规范的角度为住房公积金事业谋求发展与创新的途径,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有效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成为我们所有从业者的关注焦点。在很多城市,用人单位恣意侵犯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已成为职工集体上访的突出问题,职工维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然而,在具体开展执法工作的过程中,由于现行法规的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以及受自身执法权限和执法手段的局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经常陷入“欲进无力,欲罢不能”的两难困境。为此,本文试就行政执法和住房公积金执法中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住房公积金执法的难点
  1、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不健全。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直接依据仅有一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31部法律、法规,税务机关有36部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这些机关还有若干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依据。两者对比,一部《条例》于住房公积金具体执法工作而言,太显单薄,并且缺乏配套的法规体系,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中心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不力。wwW.11665.com
  2、管理中心没有专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心要做出处罚的决定,必须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这就给管理中心的执法机构和人员的配备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要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另一方面,这些执法人员应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具备良好的素质。而这种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的配置,对全国绝大多数中心来说几乎是不具备的。执法机构和人员配备空缺直接导致了中心陷入执法工作难以深入开展的窘境。
  3、人员编制少,执法者素质不高影响到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在国内多数中心人员编制不足百人,而具体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就更少了。人员的严重短缺导致执法工作力不从心,只能被动应付。由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涉及面广,依靠现有力量难以保证全面而深入的执法,往往只能组织抽查或依赖举报、突击监察等方式开展执法,致使执法中的疏漏和盲点难以避免,必然影响到执法工作质量和效果。此外,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执法经验明显不足,在执法工作中往往出现被动局面。
  4、管理中心缺乏执法形象。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明确规定,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因此,尽管中心依照行政法规的授权取得了行政执法的权力,但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像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那样具有执法主体的权威性,相比公安、司法机关,差距就更大了。这主要是由于中心成立的时间较短,社会知名度不高,企业对中心的工作不太了解,不认同中心的执法权;对于如何维护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权益,职工的认识比较模糊。中心在社会上没有树立起应有的管理者形象和执法者形象。
  5、执法手段刚性不强,对恶意违规行为处理力不从心。尽管《条例》赋予了管理中心督缴的行政职权,但这个权力相当有限,使中心不能有效地履行法定职责。一方面,中心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可以通过正规的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方式,督促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在应缴单位“恶意”违法时,中心因为不具有像劳动监察或税务部门那样的调阅企业用工情况、财务账册等资料的行政执法权,造成取证困难;而即便能查清违规事实,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中心却很少能及时收缴罚款,出现执行难的情况。
  6、申请执行难,强制执行工作难以得到法院的强有力支持。法院集裁判权和执行权于一身,对于执行工作往往无暇顾及,面对大量的执行案件,人手短缺的矛盾必然会影响案件执行的进度,加之执行难也是当今执行工作的通病,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往往成本高、周期长、效率低。
  7、地方政府领导和人情干预给中心执法工作带来阻力。管理中心做为政府直属的一个部门,直接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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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在查处企业,尤其是知名外资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的不开户、欠缴等违规行为时,经常会遇到政府施加论文联盟http://的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外资企业是政府好不容易求来落巢的金凤凰,有力地提升了城市的竞争力,虽然他们要求减免住房公积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但是政府出于安抚目的,不得已只好以牺牲住房公积金为代价,向中心施加影力,暂缓或停止相关的执法工作。
  二、对策建议
  1、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立法工作的力度。现有《条例》的规定对于执法工作的指导过于概括,缺少配套的法规,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升为法律,尽早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项目,尽快出台《住房公积金法》。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的权限和执法手段。同时,完善配套法律、法规、规章,使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组建专门的住房公积金执法机构和队伍,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由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专业性、法律性都很强,执法人员对于法律、法规等的理解和运用,将直接对执法对象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这就要求中心组建一支专业的执法机构和队伍,将具有法律知识和一定执法经验的人员充实到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线。
  3、树立执法形象,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社会影响力。为弥补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形象的先天不足,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强调住房公积金是归职工所有的,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免税性的特点,使广大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与自己的密切关系,缴交住房公积金既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职工的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通过宣传,获得社会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同,创造有利的执法环境。
  4、丰富执法手段,探索联合执法的可行性和模式。首先,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执法资源共享,由工商部门向中心提供一些企业的名录,这样,管理中心就可以确切知道哪些企业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其次,中心可以学习借鉴劳动监察、税务机关的执法模式,通过丰富执法手段来履行行政职责,并探索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途径。
  5、杜绝地方政府领导和人情干预。改善住房公积金执法环境,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带头示范,需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在住房公积金问题上对所有企业都应当一视同仁,在法治的环境中,减少对中心不必要的干预。
  此外,住房积金做为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专项储金,已经具有住房保障的功能,如果能够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并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那么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衣、食、住、行等基本需求中的“住”的保障力将大大提高,从而提升整个社会保障水平,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必将获得更加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进一步的法律支持。同时,如果由国家立法将住房公积金引起的纠纷纳入劳动仲裁的范围,或是明确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相关的案件,就可以进一步完善、明确住房公积金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更好地保护职工权益,还可以减轻中心行政执法的负担。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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