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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非法营运的行政法律分析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行政法


关于整治非法营运的行政法律分析

非法营运一直是社会秩序管理中难以根治的问题。这一在正规制度边缘游走的群体,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极大的影响,不仅关系到客运市场运行的平稳以及社会治安的维护,还牵扯到法律关系界定、侵权赔偿以及行政执法相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政府职能转型时期,如何有效灵活地应对社会管理之棘手问题,是对政府论文联盟http://执法智慧的有力考验。常言道,“疏”优于“堵”,但是如何有效疏导,改变一味处罚带来的治标不治本;如何贯彻比例原则,以最小的行政成本达到最优的行政效率;如何实现依法行政,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实现行政目标,这是我们解决非法营运现象的理论起点。一、长期存在且难以撼动的非法营运现象分析
   纵观现实,非法营运的问题早已不是新鲜话题,它是行政管理中的棘手问题。非法营运,即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①时下,城市非法营运的现象着实严重且屡禁不止,成为困扰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难题。
   非法营运现象的长期存在,原因在于:
   首先,由于出租车的运营有其特殊的审批运作模式,而且相对复杂繁琐,所以,“黑车”以求绕过这些审批手续和环节来达到赢利目的;其次,“黑车”成本低,车主能够自主调控价格以满足乘车人的需求;再次,城市的公共交通资源匮乏,为“黑车”的泛滥提供了温床。WWw.11665.COm最后,部分地区对非法营运的不重视,使得“黑车”为所欲为。
   综上所述,非法营运正是因为以上种种原因而能够“长盛不衰”。相关行政部门也正是因为这样而加大力度打击和处罚这一不法现象,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彻底打击黑车的原因
   “黑车”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黑车”车主未经过正规培训,上岗缺乏指导性,在进行营业活动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正是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规制,从而导致“黑车”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很多不可避免的问题。“黑车”车主的素质也参差不齐,所以经常会与乘客出现各种纠纷与冲突,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会上升到犯罪。
   其次,“黑车”的本身车辆状况也不尽如人意,因为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和监测,所以“黑车”车主任意选用各类车型,甚至报废车辆也会上路载客,大量的安全隐患便不言而喻了,严重危害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然后,正规出租车的利益受到冲击,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平原则。因为,出租车市场的准入机制就相对严苛复杂,正规出租车在成本上明显比“黑车”投入的大,而“黑车”又利用自身的优势抢占正规出租车的市场,这就造成了投入与产出的明显不对等,从而严重损害正规出租车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正规出租车又承担着不断上涨的车份钱、油钱等运营成本,其利益受到了相当大的冲击。②
   而且,从“黑车”车主自身的角度来看,因为缺乏有力的制度规范以及行业支持,导致“黑车”车主的利益也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一旦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赔偿与救济也存在着局限性。
   最后,“黑车”在道路、商业区、居民区以及学校附近“聚居”,严重影响市民生活工作环境的安宁,强拉乘客,欺诈乘客的风气盛行,严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三、行政执法投入与打击成效不成正比的法学原因分析
   为加强对出租车市场的监管,切实维护出租车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曾在全国开展集中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活动。③
   这种严打只是形式主义,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重拳出击,也只有一时的功效,这阵狂风暴雨之后,“黑车”又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缺乏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具体办法管理,没有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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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保证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
   查处“黑车”过程中还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黑车”是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应尽职责,但是,执法过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让社会公众感受到法治、接受法治,是进一步维护人民利益的过程,同样也是体现执论文联盟http://政为民的过程,必须体现社会诚信、公平以及正义。但是,有关部门在取证手段上的使用不当,明显违反法律,是对公权力的滥用,是对依法行政的摒弃,是对正当程序原则的亵渎,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健康运行。
   民众对例如“钓鱼执法”这样荒唐的执法取证行为持否定态度,因为这从另一个层面上就限制了公民行为的合法自主性,行政权力的滥用使得整个社会环境陷入了明显的不安之中。因此,政府部门将自己陷入两难的境地,对于非法营运现象的处理,若是管理不力,放任不作为,则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且各种社会问题,潜在的交通安全隐患以及正常营运秩序的扰乱等层出不穷;然而痛下决心彻底惩治“黑车”,却找不到合理有效地措施,反而过犹不及,采取非法的取证手段,造成了更大的社会混乱。
   曾有人提出,对打击“黑车”工作造成制约的原因还有一个方面就是,交通法规的层次低,执法手段又软,交通部部令中只有警告和罚款两种行政处罚方式,而地方条例在处罚量化方面又不够明确,从而影响到查处力度。④
   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对于黑车的惩治,目前不仅增强了行政处罚力度,而且还上升到了刑事制裁的层面。政府部门正在努力弥补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上的缺失。然而,效果并非料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执行与否还是一个问题。而且法律法规只在法律责任上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对于处罚程序,性质界定等重要方面却存在空白。在车站、医院、重要路段等“黑车”的身影仍旧频繁出现,一些薄弱偏僻地方,“黑车”更是成为出行的唯一交通工具。另一个方面而言,光知道事后惩治,而不从问题根源出发,只能使得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极为被动。
   黑车的存在,完全基于其根深蒂固的市场。“黑车”在相关部门的打击下依然顽强地生长着,其市场特征非常明显。“黑车”的供给是随着市场空间(主要是地域空间)的产生而不断增加,多具有块块特征,填补正规交通工具在时间和空间上覆盖的“空缺点”,这一空缺点正是“黑车”的“生存点”。让“黑车”消失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而在这些块块市场内,各“黑车”之间在竞争中早就形成自己的秩序和生态环境。⑤
   四、控制和解决非法营运的有效方法
   政府部门一直以来不遗余力的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大对“黑车”等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改善营运环境,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出租车业和公共交通健康发展。⑥
   但是,虽然一直极为重视打击“黑车”,但是社会效应不明显,成本远远高于收效。黑车的存在,特别是人们对这种反制度现象的同情,体现的是一种可以称之为“反制度式抗争”的行为模式。当一种反制度式抗争获得社会相当同情,而这种同情又是源于体制本身的不公正或弊端的时候,对这种反制度行为的治理将会愈发困难,甚至可能演变为一种使事态不断恶化的逻辑。⑦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第一、我们需要客观的看待“黑车”存在这论文联盟http://一现象。我们应当从根源入手,“黑车”的存在有其市场性,比如在公共交通设施无法覆盖的地区,其充当着重要甚至唯一的交通工具,公众依赖这种边缘化的交通模式,但是“黑车”仍旧不为主流思想的肯定,因为它是对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潜在威胁。但是不能仅将注意力放在事后的制裁与处罚之上,应当事先预防,从根源上预防“黑车”的出现。严格车辆年检以及相关管理的制度,淘汰所有报废车辆,加强对于驾驶员技能与交规的考查;注重对于原有“黑车”聚集地的巡逻检查;普及公共交通运营网的覆盖面积,避免盲点和空缺;支持受“黑车”侵害而造成损失的公民之举报,并保障救济。
   第二、从行政法原理角度探讨,公共行政本身也是具有局限性的,公共行政讲求效益,但是这一效益的实现恰似一个抛物曲线,存在一个最高点,一旦超过这个临界点,反倒降低公共行政的效率,所以不能无限制地加大公共行政的力度,这样不科学的行为会导致呈现负效应。同样比例原则也指出如果采取的措施的成本要远远高于效能的收益,就应当放弃这种干预,应当寻求最佳方案,能够平衡各方利益,保证成本与收益之间合理对称。政府应当正确定位,工作理念逐步向服务型转变,从宏观上对大局进行把握,对出租车的市场准入以及客运方面进行统筹规划,逐步完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制度,建立健全周到便捷的公共运输体系,以此压缩非法营运的存在空间。
   第三、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于非法营运和黑车性质的鉴定,以及处罚方式、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使得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应当认识到立法是一个形式上的制约手段,但是在实践中,查处黑车往往为了指标和政绩,缺乏相应的长效机制。因此,在整治非法营运中,应当避免重复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行政权力的行使以及证据的取得需要形成一套科学的机制。
   五、小结
   这场行政执法与“黑车”之间的博弈,需要平衡各方利益,才能得到最终的解决。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到合理有效的方式。对于“黑车”的管制最重要的是从源头抓起,使得其经济链断裂,剔除其存在的市场基础,改善出租车市场的准入机制,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满足社会公平的需要,同时,通过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普及站点分布,填补交通空缺和盲点,再加之,对于非法营运现象的严厉查处,双剑合璧方能实现标本兼治。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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