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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思考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9-0036-03

   A股历史上,上市公司造假前仆后继,前有主板臭名昭著的银广夏,近有中小板情节恶劣的绿大地,还有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欺诈上市案,更创出证券市场多项第一:创业板IPO造假上市第一股,保荐制度实施以来第一例,全面赔偿投资者第一案,证监会处罚最严厉第一次等。它使上市公司造假出现在了资本市场的各个板块,可谓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细数中国上市民企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他们的运行轨迹如此相似:带有传奇色彩的创业者,近乎野蛮的高速成长模式,摔碎一地拾不起的狼狈结局。在我国宏观经济如此向好的形势下,却没有一个稳定、健康的证券市场给投资者以满意的回报,反而是中小投资者屡屡被欺骗、伤害,不能不质疑我们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有效性,如何从严、规范证券市场会计监管是值得研究和思索的一个大课题。

  

  一、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案的相关处罚

  2013年5月10日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万福生科案的处罚决定:

  对万福生科:给予警告并罚款30万元;董事长龚永福、CEO覃学军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0万元罚款,终身禁入证券市场;同时对严平贵等其他19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至5万元罚款。但不触及终止上市条件。

  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并没收其万福生科发行上市项目的业务收入2 555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对保荐代表吴文浩、何涛各罚款30万元,取消保荐资格,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并没收业务收入138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撤销其证券从业许可。对签字会计师王越、黄国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10万元、13万元罚款,终身禁入证券市场。对签字会计师邹宏文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对博鳌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并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且12个月内不接受其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对签字律师刘彦、胡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二、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案的相关处罚分析

  上述万福生科案的处罚中,对万福生科及其中介机构均给予警告并处以“没一罚二”的行政处罚措施,对相关责任个人均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定额度的罚款和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这一系列处罚的优点十分明显:

  1.这是史上最严厉的一次处罚,也是证监会处罚保荐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案,今后,保荐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将面临对其任职期间,所保荐的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造假等行为终身负责。

  2.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述行政处罚措施,也是现行法律法规制度下对其做出的最严厉处罚。

  3.就在证监会公布处罚决定之前,平安证券提出设立3亿元专项基金赔偿万福生科投资者,从计算的补偿金额看,以投资者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等。“保荐人先行偿付适格投资者,在取得优先求偿权后再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求偿的方式,从而快速而低成本地完成投资者赔偿事宜”,这一方式开创了国内资本市场保荐机构为造假垫付理赔的先河,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创新。

  但这一系列处罚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

  1.对万福生科30万元的罚款显得过轻,且不触及终止上市。统计显示,在2008年至2012年上半年这5年半的数据中,万福生科合计虚增收入9.05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1368亿元。2011年9月14日,万福生科发行时,上市发行价高达25元/股。此时,龚永福、杨荣华合计持有万福生科4 019万股,身家超过10.05亿元。截至停牌时,万福生科市值仍有约7.57亿元。相对于数亿元的融资,30万元的罚款犹如九牛一毛,“挠痒痒”而已,根本无法刺痛造假者的神经,也难以对资本市场起到震慑作用。造假力度远超绿大地,但处罚反而是绿大地(60万元)的一半。如此低的造假成本,不免让人觉得对万福生科的处罚是变相鼓励造假上市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万福生科不退市的法律支撑有二:一是“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3次公开谴责”;二是“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万福生科已经连遭两次“谴责”,但第3次谴责会否出现,监管层的主观性太强。“其他情形”显然更难量化。这意谓着万福生科这个A股“壳”仍存在,大股东(造假者)仍可以通过卖壳再次赚取暴利,显然不合法律公平、社会正义。

  2.对平安证券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在保荐问题上财务造假,平安证券已是惯犯。据统计,平安证券从2009年新股发行开闸以来,保荐了100多家中小板企业、创业板企业。前有平安证券保荐的胜景山河、海联讯等因涉嫌造假均被查处,目前还有19个项目正处于IPO冲刺的关键阶段。平安证券大规模、流程化、快速高效、粗放激进的投行模式为短期利益驱使,被查处只是时间问题。

  据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2009年7月10日(IPO重启第一单桂林三金上市)以来,A股共有885只股票实现IPO,这其中,平安证券通过98家IPO项目获得独立的承销费用合计43亿元,再加上与中信证券共同保荐的方正证券近亿元的承销收入,4年来,平安证券在IPO业务方面赚了约45亿元,在77家保荐机构中居首位。7 665万元的罚款,45亿元的收入,两者比值为59:1。连同3亿元的赔偿基金,将近4亿元的罚没和赔偿,能否真的让一家投行从道德的泥潭中觉醒?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平安证券所为难道还不严重吗?证监会处罚平安证券仅暂停保荐3个月,很明显是“大棒扬起、轻轻落下”。

  这与香港证监会的“最高罚单”――直接撤销保荐资格相比,A股市场对保荐机构的处罚也只是“挠痒痒”而已。

  3.赔偿程序太复杂,且赔偿时间太短。平安证券的赔偿方案有如下不足:

  从赔偿范围看,投资者要想从该项基金获得赔偿必须满足相对苛刻的条件,即“从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3月2日期间买入万福生科股票,且在2012年9月15日、2012年10月26日、2013年3月2日三个关键时点中任一时点持有万福生科股票”。其中:2011年9月14日是万福生科招股说明书虚假陈述的实施日;2012年9月15日是万福生科被立案稽查公告之日;2012年10月26日为2012年中报虚假陈述更正日;2013年3月2日是万福生科2008年至2011年定期报告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从赔偿程序看,获得补偿资金必须完成网签和有效申报,两者缺一不可。且规定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通过专项补偿基金网站点击确认《和解承诺函》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发出有效确认指令的投资者,视为不接受专项补偿基金的补偿。这一默认不接受属霸王条款。

  从赔偿时间看,从5月10日赔偿基金成立之日起2个月,最迟不超过2013年12月31日。相对于两年的法律诉讼有效期,太短了。

  受信息不对称、程序复杂、诉讼时效短等的限制,众多的散户投资者获知索赔渠道有限,尤其对那些已经抛售股票的,或者长期套牢、很少操作的股民来说,更不可能一直关注让他亏损的股票,有些投资者会在不知觉中自动放弃补偿。有悖赔偿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初衷。

  截至目前,根据平安证券提供的数据,有95%的适格投资者向平安证券申请了赔付,有12 756名投资者获得了万福生科专项基金1.79亿元的赔偿。

  根据基金规则,从2013年7月11日开始,万福生科补偿基金将进入清算及审计阶段,剩余资金将返还平安证券。不过,针对仍有约5%的适格投资者未向平安证券申报补偿,平安证券表示,为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利益,在2013年7月11日至9月11日,未获得专项补偿基金补偿的适格投资者,可以联系平安证券,提交补偿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获得与专项补偿基金补偿方案等量的补偿金。这算是对未获补偿投资者的一个交代,“先偿后追”也改变了“重惩罚轻补偿”机制。

  

  三、提升证券市场会计监管力度的措施

  (一)改革并完善证券市场会计监管体制

  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是决定证券市场有序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试想一个人既是队员又是裁判员,还是规则的制订者,游戏如何进行,怎么有序运转?因此完善的证券市场会计监管体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将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分设三机构,各负其责,互相制衡。如设立中国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直属国务院管理,负责和证券有关的重大法规、政策的制定等;现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行政执法,负责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及做出处罚,并向中国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反馈意见;设立中国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监管政策执行进行评估及监督,负责对监管从业人员的监管、对监管机关的实际绩效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规机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如此形成一个稳定、制衡的市场监管体系,以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提高造假处罚上限,加大“情节严重”条款的适用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一百九十二条对发行人和保荐人的罚款条款显然很轻。证券市场屡禁不止的财务造假、欺诈上市案与《证券法》的相关处罚条款过轻不无关联。

  因此应尽快修订《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甚至《刑法》等的相关条款,提高造假处罚上限,并加大“情节严重”条款的适用范围,如因造假实现IPO的,冻结其募集全部资金用于赔偿投资者,或让造假公司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回购投资者股份,并直接被退市处理;保荐人直接撤销其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一同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这“三驾马车”共同发力,以提升造假者的违法成本,用严厉的处罚让试图造假的公司望而却步,从而更好地净化我国资本市场。万福生科为什么不能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呢?

  (三)应尽快出台《投资者保护法》,建设完善的法律环境

  政府应尽快促成《投资者保护法出台》,使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更加合法化、精细化和具有操作性,结合本次万福生科案的补偿方案,以下几方面是需要考虑的:

  1.成立投资者保护协会(成员中要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律师),在涉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大事项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做中小投资者的集体诉讼代理人,代表中小投资者发表意见,表明立场。可借鉴美国集体诉讼制度的作法,当投资者发现所投资公司因信息披露缺失而使自己遭受损失时,可由协会代表提起集体索赔和起诉,投资者无需付任何费用。一旦索赔成功,协会可以获得总赔偿金额30%左右的分成,这就容易鼓舞协会和投资者的诉讼热情。另外,将这种诉讼制度设计成“明示退出,默示参加”,意思是受害者不想参与要公开表示,要参加则不必表示,其补偿可以涵盖所有的投资者。若在赔偿范围确定后,设计一个赔偿计算方案,在法院或基金管理人主持下,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根据投资者买卖记录计算出损失额,再将款项划给全体受害人,则是一件完满的事情。这样的制度安排提高了造假公司的违规成本,而投资者诉讼几乎没有任何成本支出,这意味着投资者的诉讼收益总是大大高于诉讼成本,也就意味着违规公司的违规成本远远高于违规收益,这种成本和收益上的巨大反差会对公司的违规行为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

  2.建立专门的民事赔偿基金,其功能是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造成投资者损失时,以基金管理人身份参与、接受因欺诈偿付的财产抵/质押与资金托管,实施向投资者赔付事宜。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无法减免诉讼费的情况下,对已起诉了的投资者实施垫付诉讼费,垫付的诉讼费在执行阶段收回。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判决后,出现执行难时先行向投资者买断债权,完成支付,并取得优先追偿权。

  3.探索和解新模式。过去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通常是在法院主持下的庭内和解或庭外自行和解。万福生科案补偿方案的实践表明,运用行政监管的威慑力,快速而低成本地完成投资者补偿事宜是可行的,它可以为诉讼分流,因此,探索和解新模式与保持监管威慑力是互动的。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也表示,“我们乐于见到一种市场化的机制,及时最大限度的弥补投资者所受的损失。”

  总之,治理上市公司造假要从源头上入手,要有严密的制度保证,严格的审查流程,严厉的处罚措施,多管齐下,还证券市场一片公平的净土,给投资者一个满意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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