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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行政法


  随着我国经济形式的逐渐好转,经济的发展轨道也逐渐向国际化靠拢,证券的发展被越来越多的人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证券交易中,但是在这个领域,参加证券交易的人是有人欢喜有人愁,由于经济的利益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其中的巨大利益,一些人在此过程中就开始进行内幕交易,以期获得最大的利益。但除去人的贪欲这一思想层面的原因,更多的是外部层面的原因,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形成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

  1、信息不对称。内幕交易是内幕交易者在信息占有的前提下,通过信息优势进行的一种投机交易行为。因此在内幕交易中,不同投资者的信息分布不同,对相同证券的信息存在较大差异,这为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潜在的前提。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占有环境优势的内幕人对信息的操纵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程度。一般信息操纵者的行为有两种,一是藏匿已有的真实信息,二是制造虚假信息,通过这两种不正当的方式使交易性质变成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交易,这时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能够利用重大信息公布的时间差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将风险转移给市场的另一方,使其承担额外损失。

  2、市场信用缺失。十八大再一次提出,市场配置上升为基础性的地位,随着市场资源的重要性,其在我国的发展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最大的一方面就是表现为市场信用缺失,信用是奠定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维系社会经济生活正常秩序的道德准绳。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和基本内容之一。证券市场信用严重不足,各种违规操作层出不穷。首先表现在不少公司不惜做假帐,通过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获得上市资格;上市之后,或大搞关联交易,或加快应收帐款的增长,或调增营业外收入,通过虚假赢利,获取配股资格,致使除了股价波动带来的收益外,股民从上市公司拿到的收益很少高过银行利息。其次表现为社会中介组织信用匮乏。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在执业过程中普遍存在严重的作假现象。

  3、证券行业的自律体系不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发展,已初步建立了自律管理体系,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得到了重视,自律管理作用也得到了一定的发挥。但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市场监管基本上是行政监管为主,而未对自律监管作系统性表述。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处于转轨时期,市场发展主要是由政府主导和推动,市场的监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权力,监管体系缺乏层次性。自律管理机制和职能的发挥没有真正到位,在法律上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也就缺乏相应的地位。由于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国情,现阶段,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相应得,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实行的自律管理,也常常被认为是政府监管的延伸。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的权力边界不够清晰,职责分工和监管机制还没有理顺,有的地方存在交叉或重叠,有的地方出现了缺位或越位。

  随着内幕交易越来越严重化,无论是政府还是学者都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国家为此制定了专门法律以期减少此种现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的《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认为,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三)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我认为,要杜绝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层面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进一步完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要努力借鉴欧美成功应对内幕交易国家的一些做法,将该国家对内幕交易监管的有效理论、手段和司法实践系统逐渐引进我国。例如, 将内幕人员定义在一个更加开放而详细的法律范围内,对内幕交易、价格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采用美国举证责任的制度。另外,相关配套法律如《内幕交易法》,《中小投资者保护法》等的立法进程也应加快,让打击内幕交易、维护投资者权益、提高股市效率的监管行动都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作支撑,是构建抑制股市内幕交易制度重要的一项举措。

  第二、加强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监管部门在证券市场运作中的地位是无可厚非的,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其中的问题所在。由于该部门行政权力的特殊地位和垄断性,监管部门在证券市场发展中所占地位不容忽视,如果监管部门的本职做得不到位, 那绝对不是权力不够而阻碍到了监管的执行工作,而应该是监管人员自身没有一种主观能动性。给予适当的利益和权力的时候,只有加大对监管部门主体责任追究的力度,才会是我国提升目前监管效果比较有效的方式。

  第三、充分发挥各媒体的监管权和知情人的举报作用。各界媒体有着许多分散且范围广、有着聪慧头脑的记者们,他们能够利用记者的这个特殊身份,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去了解一些相关的内幕交易人员的个人信息, 充分发挥了媒体在社会的监督作用,此时,政府能够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行政鼓励。同时,由于内幕交易难查处、难取证的特点,也可以考虑对举报内幕交易的群众给予可观的奖金鼓励和安全保证。相信这样的方式会使更多的相关利益者积极的关注内幕交易事件且主动举报。政府通过动员市场中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 从而达到监管体系的最大化。

  第四、 建立我国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既然是一种侵权责任,这种责任的产生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损失,归责等核心的问题。这在构建我国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的过程中这些问题也是不得不重点考虑的,在制度建设过程中使制度的有效实施非常重要,。我们在建立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的过程中不仅要在实体上保障受害人有法可依,而且要在程序上和诉讼上保障受害人方便的获得救济。尤其在证券市场中,瞬息间的同时交易大量存在,这就使得内幕交易中的受害人经常人数众多。但当受害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进行私人诉讼时可能因为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个体力量的单薄性和诉讼程序的繁琐性等原因而放弃诉讼。因此有必要建立有效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实施机制非常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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