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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财政金融


摘 要:

关键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员工的收入迅速增长,所承担的税负也越来越重。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该从维护员工切身利益,合理减少税收负担出发,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那么如何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收益,就成了各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员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现状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员工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制,当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要求承担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每月工资薪金。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及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津补贴后,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中,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为2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津补贴包括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三险一金”。
  2、按季度取得的绩效工资。从2005年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将季度奖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应交税款。
  3.全年一次性奖金。从2005年起,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年终发放的绩效工资,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所得计算纳税。适用以年终绩效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应纳税额。
  二、员工个人所得税筹划思路和重点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组织财政收入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税务部门也把个人所得税作为征收稽查的重点,筹划空间较为有限。筹划思路一是合法、合理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尽量降低适用税率。筹划重点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和日常工资福利的摊薄摊匀,以使能够享受到低档税率政策。
  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每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适用以年终绩效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应纳税额。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只能使用一次,员工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以看出,最佳的工资发放模式为:月薪应尽可能均衡发放,奖金则集中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尽可能降低适用税率,进而降低税负成本。
  三、员工工资薪金发放方式的筹划
   目前,我行的工资薪金发放模式为按月发放月薪,按季清算季度绩效,按年兑现各种奖励。各行可以通过合理安排月薪、季度绩效、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如果月收入的适用税率高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与12的商数应尽量接近该档税率的临界值,充分利用低税率。
  (一)工资薪金按月摊匀摊平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工资薪金所得越多适用的税率越高。如果绩效工资一次发放,则会交纳较多税款,如果采用分摊筹划法,将绩效分几个月发放,则员工会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
  例如:某甲全年应税收入(假定已经扣除了全年已交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每月2000元,全年24000元的个人费用,以下同)为46000元。
  ①若每季度清算11500元,可以将四季度当作年终奖。全年应纳税总额为(11500*20%-375)*3+(11500*10%-25)=6900元。
  ②若月均发2000元,年终奖22000元,月收入和年终奖均适用税率10%,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10%-25)×12+22000×10%-25=4275元。
  由此可见,两种发放方式纳税额相差2625元。因此,对于按季考核,按季兑现的绩效工资,可以根据绩效工资水平,最大限度的按月预发,按季进行清算,从而实现工资薪金按月摊匀摊平,达到节税目的。
  (二)把握年终奖发放的税收临界点
  税收临界点,是税法中规定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定标准时,应该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提高。国税发[2005]9号文中,存在9个无效纳税区间,常见的有6001-6305、24001-25294、60001-63437、240001-254666。在这些无效区间,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因此在选择年终奖时,应尽可能选择临界点,避开无效区,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年终奖金除以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通过减少年终奖金发放金额,使其调减至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三)运用好“三险一金”,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目前我行仍按10%的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因此,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提高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工资、薪金所得由于收入来源单一,税前扣除项目不多且都有比例及金额限制。所以,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空间有限,一是尽可能地按月预发绩效,防止个别月份集中发放导致员工税负增高;二是在年终奖方面做精心测算,走出年终奖黑色雷区,尽可能适用最低的税率,达到个人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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