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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法差异分析及协调

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财务审计


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陆续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税法,这使得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出现了新的变化。本文认为,在实务中,各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促进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互协调、和谐共处。

关键词:随着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陆续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税法,这使得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出现了新的变化。本文认为,在实务中,各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促进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互协调、和谐共处。
一、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体系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构成;2006年10月30日,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建立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从而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彰显了中国会计标准建设已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逐步形成并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包括: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部门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其中,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修订,2008年起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修订,2009年起实施。
二、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根本原因
(一) 会计目标与税收立法宗旨的差异
  从制定的目的来看,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相关利益人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以服务于报表使用者为目的。而税法的立法宗旨则是有效组织财政收入,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规范征管行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
(二)会计准则的核算基础与税法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税法既要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和防止避税,又要保证纳税必要资金原则,因此,并不完全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生产经营所得的计量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其他所得则更接近收付实现制。
(三)会计核算计量属性与税法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属性,增加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而税法基本上都是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只有在资产转移定价以及反避税要求时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四)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税收立法原则的差异
1、可靠性与真实性原则比较。
2、相关性原则比较。3、谨慎性和确定性原则比较。4、重要性和法定性原则比较。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较。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具体体现
(一)资产负债差异分析
  资产的折旧与摊销:会计上出于谨慎考虑,通常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而税法上出于保证财政收入考虑,通常要规定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规定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等都由企业自主决定,而税法上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
  资产的减值准备:会计上规定期末应对各种资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发现资产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上只承认坏账准备,对其他的各项减值准备均不予承认;即使是坏账准备,对估计的方法、比例与范围也作了较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预计负债:包括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会计上要求企业应按照规定项目和确认标准,合理地计提各项很可能发生的负债,税法上坚持实际支付原则,不予确认可能发生的负债。
(二)收入差异分析
  会计上的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是指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税法上的应税收入既包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包括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确认的应税收入,如现行增值税规定的八种视同货物销售行为应确认的应税收入等。
(三)成本费用差异分析
  所得税是对纯所得计税,与成本费用相关,其他税种的征收均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所得税的计征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税收入扣除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必要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后的余额。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以会计利润为基础但是不同于会计利润。会计利润反应企业的实际收益,是实现的收入扣除各项支出之后的余额。
四 对会计准则和税法协调的方法
(一)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
  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
  同时应加强信息的披露和相关人员的培训。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企业会计准则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认真组织各方面各层次的学习培训工作,加大培训的力度,以加深对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认识,为深入贯彻会计和税法创造有利条件,以提高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有效性。
(二)加强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处理方法的协调
1.对各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进行协调。企业会计准则对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进行了规范,但税法对此却未作明确规定,应做出相应调整;只要对所得税收入影响不大,或者只要不对政策执行和所得税征管有大的妨碍,就尽可能将所得税政策与会计政策协调一致。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应采用年末纳税调整方法处理。
2. 对会计方法的选择进行协调。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日益突出,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确定性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需要做出税收规定加以协调。对于众多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可以严格按税法的规定选择会计方法。

参考文献:
[1 ]李冰煜. 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差异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D] . 湖南大学, 2007.
[2 ]企业会计准则新旧对照[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jingjilunwen/kjsj/249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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