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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家污染物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理论与实践

日期:2023-01-25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环境保护


  [摘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是消除环境污染外部性的一种经济手段,欧美国家在运用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中取得了丰富的经验。20世纪90年代中期,排放交易制度开始在美国应用于酸雨控制计划,而后逐步用于控制挥发性有机物、臭氧层耗竭物质和二氧化碳等排放控制。本世纪初,欧盟及其成员国把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用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践,英国不仅在世界上最早实施大规模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还成功地运用于可生物降解城市废弃物填埋控制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粉尘的排放控制。近年来,波兰也采用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交易制度。这些成功经验都为我国探索运用排放许可交易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环境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总量控制制度;排放许可交易制度;欧美国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幸福的严重约束。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宏伟目标和艰巨任务,对加强环境管理和提高环境质量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削减制度刻不容缓,欧美国家在运用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中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参考与借鉴。


  一、污染物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的经济理论。


  (一)排放许可交易是消除外部性的一种经济手段。


  环境污染是经济学家经常提到的外部性的典型例子。按照经济学的定义,外部性是某一经济主体的某种经济活动以市场机制之外的方式对其他经济主体的福利产生的有利或不利的影响,也称为正的或负的外部效应,是市场经济活动之外的社会收益或成本。外部性是市场机制失灵的主要表现之一,由于人们在经济活动的决策过程中不考虑外部性,只考虑自己的私人收益和成本,不论是正的外部效应,还是负的外部效应,都会造成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如果是正的外部效应,这种经济活动的提供就会不足,如果是负的外部效应,这种经济活动的提供就会过多,从而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环境污染是一种典型的负外部性,由于污染物排放过多,超过了生态环境吸收和降解污染物的能力,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生产造成损害,所以需要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消除市场失灵,恢复有效率的环境资源配置状态。


  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看,有多种方式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传统上,世界各国对解决环境污染外部性问题都是采用标准、法律和管制等命令-控制方式,但经济学家主张利用经济手段来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污染控制的经济手段(以市场或激励为基础的政策工具)可以分为价格工具、数量工具和安全阀三种。环境税收或排放收费制度固定价格而允许排放水平随经济活动而变化,所谓价格工具。排放总量控制与许可交易制度固定排放总量(数量)而允许价格发生变化,所谓数量工具。第三种工具称之为安全阀,是价格和数量工具的结合,这种制度实质上是排放总量控制与许可交易制度,但允许交易的排放许可的最高(或最低)价格是有上限(下限)的,排放者可以选择从市场上取得排放许可,或者以特定的触发价格(可以随时调整)向政府购买。通过设定足够高的触发价格或者足够低的许可数量,安全阀可以用来模仿纯数量或纯价格机制。①。


  (二)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的涵义。


  经济学文献中提供了若干个由简明到复杂的关于总量-交易的排放交易制度的定义。(1)排放许可交易制度或总量-交易制度是通过提供经济激励,实现污染物减排的基于市场的污染控制方法。(2)总量-交易制度通过发放有限数量的可交易排放许可,限制受管制的排放源的总排放量,排放源必须取得并提交等于其排放量的排放许可数量。(3)在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中,先规定了对一种资源的使用限值(总量),然后以许可的形式分配给使用者;通过比较实际排放量和提交的排放许可数量(包括在总量控制范围内购买的排放许可)来确定是否遵守了排放管制。(4)在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中,先确定允许的排放总水平,然后以许可的形式分配给企业;排放水平低于其分配的排放水平的企业可以把多余的许可卖给其他企业,或者用来抵消该企业将来的超额排放。(5)总量-交易制度,是为污染物排放赋予价格,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削减污染物排放的一种方法;先确定一个排放总量的限制,在这个限制内,参加者购买和出售许可;总量控制可以确保达到排放目标,交易制度可以确保采用成本最低的减排措施。②。


  综合上述,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排放许可交易制度或总量-交易制度:这种污染控制手段先规定对一种资源的使用限值(总量),然后以许可的形式分配给使用者;通过发放有限数量的可交易排放许可,限制受管制的排放源的总排放量;排放源必须取得并提交等于其排放量的排放许可数量,通过比较实际排放和提交的排放许可数量来确定是否遵守了排放管制;排放量低于其分配的排放许可的企业可以把多余的许可卖给其他企业,或者储存用来抵消该企业将来的超额排放;排放量高于其分配的排放许可的企业必须向其他企业或政府购买排放许可,以弥补其排放许可数量的不足。总量控制是一种政府管制机制;不报告排放量或不提交排放许可要受到政府其他管制机制的惩处,如罚款或其他处罚。


  (三)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的原理与意义。


  污染物排放许可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分配减排活动,提供了一种对国家或地区整体成本最小的减排管制工具。总量控制可以确保达到排放目标,交易制度可以确保采用成本最低的减排措施。


  在总量控制中,中央权威当局(通常是政府机构)制定某种污染物允许排放的总量上限,以排放许可的形式分配或拍卖给企业,代表排放特定数量的某种污染物的权利,发放的许可总数不能超过总量上限,从而把总排放限制在排放总量的水平上。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单个企业可自由选择是否以及如何进行污染物减排;企业将选择成本最低的方式遵守污染管制,减排成本低的排放源将额外削减排放,出售其节约的排放许可,而减排成本高的排放源通过购买许可将允许排放。实际上,排放许可的买方因污染而付费,而卖方因减排而受益,通过排放许可交易,可以形成反映减排边际成本的市场价格。这样,从理论上说能够以最低成本实现减排的企业将进行减排,减排活动的市场分配以对社会最低的成本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这也是排放交易制度的根本目的。


  污染物的性质在决定采用何种政策工具控制污染中起着重要作用。排放许可交易制度比较适合于在较大范围内不管排放点在哪里,其环境影响一般来说是相似的,排放位置并不重要的污染物。美国最早制定和实施了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用来控制在较大区域内造成酸雨问题的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气候变化问题中,温室气体在全球扩散,造成全球变暖,所以国际社会倾向于赞成采用排放交易制度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其应用从美国的清洁空气政策向全球气候政策发展,形成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


  二、美国的排放许可交易制度。


  自1995年始,美国利用排放交易制度削减电厂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排放,以解决酸雨问题。后来,美国部分地区利用排放交易制度控制挥发性有机物、臭氧耗竭物质和二氧化碳,但排放交易市场一般更加地方化。总体来说,美国酸雨控制的排放交易制度收到了预期效果,比较成功,但在采用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控制的排放交易制度中比较迟缓。


  美国与酸雨有关的排放交易制度在《1990年清洁空气法案》中确立,1995年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新的排放总量生效,排放交易制度正式实施,建立全国二氧化硫排放交易市场和若干个氮氧化物区域交易市场,当年的酸雨排放量下降300万吨。2003年,美国环保局开始管理氮氧化物州实施计划下的氮氧化物预算交易计划,这是一个基于市场的总量-交易计划,目的是削减美国东部电厂和其他大型燃烧源在夏季暖月的氮氧化物排放。2011年,美国制定跨州空气污染规则,包括全国二氧化硫交易计划和四个独立的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交易组。


  1997年,美国伊利诺宜州在芝加哥的大部分区域设立挥发性有机物交易计划,称为减排市场制度。至2000年,该州8个县100多个大污染源开始交易污染排放信用。2003年,纽约州建议并得到东北9个州承诺共同制定发电商总量-交易二氧化碳排放计划,称为区域温室气体行动,2009年1月1日,该计划启动,目标是到2018年各州发电行业的碳“预算”比2009年下降10%。2003年,美国公司可以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自愿交易二氧化碳排放许可,2007年8月,该交易所宣布为在美国清洁地去除臭氧耗竭物质的项目创建排放抵消机制。2006年,美国加州制定了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为三类主要项目(粪便管理、林业、臭氧耗竭物质去除)提供了项目抵消形式的灵活机制。2007年2月,美国7个州和加拿大4个省联合建立西部气候行动-区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系统。2010年加州批准建立总量-交易管制,允许该州温室气体排放者购买和出售排放许可。


  三、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


  (一)《京都议定书》对温室气体交易制度的规定。


  《京都议定书》是一项控制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条约,1997年达成,2005年生效。在条约中,多数发达国家接受六种主要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目标。各缔约的附录I国家接受其排放配额(分配的数量),到2012年将其温室气体总排放从1990年的排放水平削减5.2%。美国是唯一没有批准该条约的附录I工业化国家。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若干灵活机制,使附录I国家能够以较低的经济影响履行其减排承诺。京都议定书第3.3条规定,附录I缔约方可以用1990年以来的植树造林(森林库)和砍伐(源)的温室气体去除来履行其减排承诺。附录I缔约方也可利用国际排放交易,在2008-2012年的5年履约期,排放低于其配额的国家可以向超过其配额的国家出售其分配的数量单位;附录I国家也可在其他国家主办减排温室气体的碳项目,这些项目创造可交易碳信用,用于附录I国家实现其排放总量控制。以项目为基础的京都机制是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非附录I国家进行,而联合实施项目在附录I国家进行。


  (二)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概况。


  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方面,欧盟排放交易制度是世界上第一个和最大的多国家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系统。


  欧盟排放交易制度是一种数量工具,利用总量-交易制度实现《国家分配计划》中规定的排放目标。欧盟排放交易制度自2005年开始运行,作为试点,英国排放交易制度自2002年开始运行,是世界上第一个大规模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系统。


  根据《京都议定书》,以1990年的排放水平为基准进行计算,欧盟承诺在2008-2012年期间削减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8%。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003年10月13日发布的《2003/87/EC指示》建立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该制度是欧盟防止气候变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欧盟达到《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分三个阶段实施。在英国和丹麦的自愿试点之后,2005年1月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阶段Ⅰ开始运行,当时欧盟的15个成员国全部参加(现在欧盟27个成员国中有25个成员国参加)。


  阶段Ⅰ(2005-2007年)的计划规定了大型装置(净供热量超过20兆瓦的电厂和碳密集企业)可以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占欧盟二氧化碳排放的几乎一半(46%)。阶段I允许参加者相互交易排放许可和通过《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从发展中国家获得的经证实的碳减排信用。


  在阶段Ⅰ和阶段Ⅱ(2008-2012年),排放许可通常免费发给企业,使它们获得白来的利润。在欧盟排放交易制度运行的前两年,预期的年增1-2%的碳排放有少许绝对下降,合理的排放削减估计为每年0.5-1.0亿吨二氧化碳,或者说欧盟预期排放总量的2.5-5%。然而,若干设计缺陷制约了该制度的效果,初始期(阶段Ⅰ)2005-2007年的排放总量控制不是很严,没有取得显著的减排。事后的调查结果显示,分配的许可总数超过了实际排放,使碳价格在2007年下降为0。许可供给过多的原因是,欧盟分配许可时,依据在哥本哈根的欧洲环境署提供的排放数据,采用类似于联合国的以水平活动为基础的排放定义,但布鲁塞尔的欧盟排放交易系统的交易纪录采用的是以垂直装置为基础的排放测量系统,这导致欧盟排放交易制度在阶段Ⅰ多供给了2亿吨排放许可(市场总量的10%),造成价格崩溃。


  阶段Ⅱ的许可供给有所趋紧,但允许利用联合实施和清洁发展机制来抵消,结果是欧盟不需要减排就可达到阶段Ⅱ的总量控制目标。在阶段Ⅱ,预期到2010年,与没有总量控制的预期排放(正常排放)相比,减排量约为2.4%。


  在阶段Ⅲ(2013-2020年),欧洲委员会提出了若干变化,包括制订整个欧盟的排放总量,把许可分配给欧盟成员国;排放交易制度将覆盖欧盟内二氧化碳排放的约48%;强化对抵消的使用限制;不限制阶段Ⅱ和阶段Ⅲ之间的许可储存;从许可分配转向许可拍卖。


  (三)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的运行。


  欧盟排放交易制度是欧洲范围内的总量-交易制度,总量控制允许的总体排放量。在这个限制内,交易制度的参加者可购买和出售排放许可,这些许可是系统内共同的交易“货币”。欧盟范围内的交易要得到欧洲委员会的审核和认证,所有交易国家要保留全国和装置层次上的排放清单。


  欧盟排放交易制度的参加者是发电和能源密集行业———电厂、石油冶炼、海上石油开采、钢铁、水泥、造纸、食品饮料、玻璃、瓷器、车辆工程与制造。在实践中,各欧盟成员国要制订《国家分配计划》,交由欧洲委员会批准,这就规定了该系统覆盖的所有参加者允许的总排放量上限,转换成排放许可(1个许可等于1吨二氧化碳),由欧盟成员国分配给交易制度的参加者。由于发放的许可总量低于“正常”排放所需要的许可数量,总排放量上限制造了市场稀缺性,从而产生碳价格。


  在每一年的年末,参加者要提交等于其实际排放的排放许可,这意味着它们要用碳许可货币来购买其排放。它们可以使用其分配的排放许可的全部或一部分,参加者可以通过从市场上购买排放许可,排放量可以超过其分配的排放许可。类似地,如果企业的排放低于其分配的许可,如投资于更加有效的技术或采用低碳能源资源,那么该企业就可以出售其多余的排放许可。因为系统中分配的排放许可数量是固定的,所以环境不受影响。能够以低成本实现减排的参加者将减少排放,而不能以低成本实现减排的参加者将购买排放许可。这样,减排就能以最为成本有效的方式来实现,排放交易有利用于降低防止气候变化的成本。


  四、英国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


  欧盟在《京都议定书》中的温室气体整体削减目标要求英国实现12.5%的减排,而英国单方面宣布的政策目标是到201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排放量降低20%。英国政府2000年11月启动的《英国气候变化计划》制定了一整套措施来实现这些减排目标,其中有三个相互锁定的经济工具:气候变化税、协商达成的行业气候变化协议和排放交易制度。协商达成“气候变化协议”的能源密集行业的企业享受80%的气候变化税优惠,为工业部门达成气候变化协议提供了经济激励,从而成为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参加者的主流,这些企业可以选择参加ETS履行其参加行业气候变化协议中的减排义务。


  (一)英国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概况。


  2002年4月,英国开始实施世界上第一个大规模多行业温室气体排放自愿交易制度,是法定的欧盟排放交易制度实施前(2005年)的试点,现已扩大到英国经济的54个部门。英国排放交易制度框架文件于2001年8月公布,提供了制度规则随后发展的政策背景,把交易制度置于其他气候变化政策的背景中。英国排放交易制度规则是交易制度的定义文件,涵盖交易制度的全部参加者类型,并以约束政府和直接参加者、团体和交易参加者按制度规则行动的单独协议为补充。


  英国排放交易制度首期五年(2002-2006年),主要目的是为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单个企业提供灵活性,以降低达到既定规标的经济成本;另一个目的则是把伦敦金融市场建成全球环境许可交易场所。该制度对《京都议定书》中涵盖的按其全球变暖潜力进行加权计算的6组温室气体的总体排放进行管制,制度中规定了单个企业的排放限值,用于交易的单位是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英国排放交易制度是世界上第一个整个经济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于2006年12月结束,2007年3月完成最后的过渡,要求直接参加者从2007年1月开始加入欧盟排放交易制度。2008年,该制度的管理转到英国能源与气候变化部,2009年对新进入者关闭。现在,该制度与欧盟排放交易制度平行运行。


  (二)英国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的运行。


  自愿交易制度吸收了英国行业和组织的32个参加者,每个参加者都承诺减排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都同意持有足够的排放许可,以覆盖当年的排放,并参加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年度排放总量逐步减少,但可以利用最便宜的方法达到其减排目标,可以与其他企业交易减排信用。32个公司和组织(交易制度的直接参加者)自愿制定减排目标,以1998-2000年的排放水平为基准,削减排放;它们承诺到交易制度结束时降低其排放39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CO2e)。在交易制度的执行期间,直接参加者实现的减排超过了72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CO2e)。作为回报,32个参加者从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获得了2.15亿英镑的“激励基金”,以该基金作为预算,2002年3月英国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进行了一次排放许可拍卖,向参加者分配排放许可。各参加者自主决定采取行动,管理其排放,恰好达到其排放目标,或将其实际排放降低到其目标以下(从而释放出许可,可以出售这些许可,也可以保留用于未来年份),或者向其他参加者购买许可,以覆盖其超量排放。


  排放交易制度的潜在参加者主要有两类,称为“直接参加者”和“协议参加者”。直接参加者是2002年3月英国政府进行的一次补贴拍卖时32家进入交易制度的企业,这次拍卖允许任何组织提出其2002-2006年期间以1998-2000年的排放为基准的减排量,并获得按每吨减排量计算的补贴。参加拍卖的企业要承诺2006年的具体减排量,并于期间各年2002-2005年逐步实现,2002年的目标是2006年的20%,随后各年分别提高到40%,60%和80%。这样,承诺在2006年减排1吨的直接参加者,在整个2002-2006年期间承诺3吨的总减排量。直接参加者要参加总量-交易排放交易制度,分配的排放许可等于其基准排放减去每年的减排承诺,它们可以利用交易履行其减排承诺,如果其减排超过承诺的减排量,可以在英国排放交易制度中出售其排放许可。


  协议参加者是气候变化协议覆盖的6000个企业,如果这些企业超过其协商达成的减排目标,可以创造并出售排放许可,或者反过来,购买排放许可代替其部分或全部减排义务,从而履行其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对这些企业来说,排放交易实际上是基准-信用排放交易制度,单个企业参与交易是完全自愿的。在实践中,气候变化协议覆盖的6000家企业中有约四分之一的企业参与了排放交易。


  英国国家审计办公室和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的专家对该制度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是,该制度的确使参加者实现了减排,但如果其目标更加严格的话,可以取得更多的减排。碳排放交易制度使政府和企业获得了拍卖过程、交易系统、制订减排策略的宝贵经验,掌握了交易运行机制。


  五、英国的废弃物填埋许可交易制度。


  废弃物填埋特别是可生物降解城市废弃物填埋,既污染环境,也产生温室气体,引起气候变化。英国和其他欧盟国家同意减少可生物降解城市废弃物的填埋量,尽可能防止或减弱废弃物填埋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如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空气污染和温室气体的产生。


  英国2003年颁布的《废弃物与排放交易法案》(2003年11月13日)旨在使英国履行《欧共体关于废弃物填埋的指示》中的义务,为世界上第一个整个经济范围内的排放交易制度提供实施处罚的法律依据。该法案的第1部分规定了许可交易制度,使英国以最为成本有效和有效率的方式履行《欧共体关于废弃物填埋的指示》第5(1)和5(2)条中的义务,规定了给废弃物处理当局的可交易许可的分配,包含两项在两个层次的领域促进各权威当局间合作的措施,要求一些权威当局到2005年4月在两个层次的领域内制定城市废弃物管理的联合战略,废弃物处理当局要具备废弃物分类处理的能力。该法案第2部分提供了对英国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的未能达到其减排目标的直接参加者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修改了《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规定了在未来排放交易制度中适用的处罚。


  英国的废弃物填埋许可交易制度主要在英格兰实施,在英格兰,《欧共体关于废弃物填埋的指示》是通过《废弃物与排放交易法案》的相关管制来实施的。《废弃物与排放交易法案》为设计用来实施《欧共体关于废弃物填埋的指示》第5(2)条的废弃物填埋许可交易制度提供框架。《欧共体关于废弃物填埋的指示》为英国规定的可生物降解城市废弃物填埋削减量目标通过《废弃物与排放交易法案》转化为立法。


  为促进英格兰完成其英国目标的份额,英国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赋予英格兰废弃物处置当局单独的目标,采用填埋许可交易制度帮助地方当局以成本有效的方式进行许可交易。填埋许可交易制度采用了废弃物政策和做法的重大的创新变化,以分流可生物降解城市废弃物的填埋。填埋许可交易制度意在提供一种成本有效的方法,使英格兰能够达到《欧共体关于废弃物填埋的指示》第5(2)条规定的削减可生物降解城市废弃物的填埋量的目标。


  英国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2009年11月12日发布了填埋许可与交易制度第3年(2008/09)年度报告。2007/08年度的结果显示,英格兰可生物降解城市废弃物填埋量继续呈现下降趋势,地方当局的目标是可生物降解城市废弃物填埋量不超过1360万吨,事实上,英格兰在2007/08年度只填埋了1060万吨可生物降解城市废弃物,比2006/07年度下降8.4%,比2004年发放的许可量低22.4%。全部121个废弃物处置(81)和权威当局(40)在2007/08年度持有足够的可生物降解城市废弃物填埋许可,没有权威当局受到处罚,各权威当局继续使用交易制度的灵活性,通过分流可生物降解城市废弃物填埋和许可储存、借用和交易,满足其许可的分配量。


  2013年1月30日,英国议会决定2012/13年度后停止废弃物填埋许可交易制度,在这之前,该制度将继续照常执行,直到2013年9月30日融合过渡期结束时交易关闭。英国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在仔细分析了有助于英国实现其2013年和2020年废弃物填埋分流目标所需要的各种政策选择后,认为填埋许可交易制度已不再是分流废弃物的主要推动因素,因为目前废弃物填埋税是地方当局减少填埋的更大激励。因此,在2012/13年度结束填埋许可交易制度,可以依靠现有措施,如填埋税来减少废弃物填埋量。填埋许可交易制度在影响地方当局采取行动,分流可生物降解废弃物填埋方面是有效的,这些行动包括废弃物预防措施、增加回收和堆肥、废弃物处理设施投资。英国达到了2010年欧盟废弃物填埋分流目标,在实现2013年和2020年目标方面也正在取得良好进展。


  六、英国和波兰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尘排放交易制度。


  (一)英国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尘排放交易制度。


  2008年1月1日,根据国家减排计划,英国启动了国家交易计划。英国的国家减排计划是欧盟《大型燃烧厂指示》(2001/80/EC)的一部分。该指示规定了供热能力等于或大于50兆瓦的大型燃烧厂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尘的最低标准。


  英国的2007年大型燃烧厂管制提供了参加英国国家减排计划的大型燃烧厂间交易其年度排放限值的法律基础。交易制度建立了参加交易制度的大型燃烧厂注册制度,记录这些交易。管制当局审核年度总量排放报告。国家交易计划允许“现有的”大型燃烧厂(1987年7月1日前获得首次许可的燃烧厂)与制度内的其他大型燃烧厂交易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尘年度排放许可。


  英国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允许现有大型燃烧厂的经营者选择决定受基于总量的年度国家减排计划或基于浓度的排放限值的控制,或者申请免受国家减排计划约束而有限期退出。最终,94家大型燃烧厂(由40个不同的经营者经营)选择国家减排计划。


  (二)波兰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交易制度。


  波兰关于大型燃烧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平衡与结算制度的法律于2011年1月1日生效,相应的总量-交易制度得以建立。该项法律的目的是制定一个法律框架,为大型燃烧厂提供经济激励和灵活机制,使波兰实现其2015年的预期排放总量目标。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平衡制度由全国排放平衡与管理中心管理。但是,没有规定单独的结算时期(阶段),生产的排放按年度进行事后平衡,经营者需要提交年度报告。


  该法律规定,要制订电力生产、热生产、二氧化硫排放和氮氧化物排放的全国年度排放总量和全国年度平衡,据此全国排放平衡与管理中心确定年度排放总量指数。


  该交易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是根据厂家上一年的生产和年度排放总量指数事后分配排放许可;二是允许不同年份间的排放许可储存;三是由于是事后分配排放许可,因此不准借用排放许可;四是每年5月15日提交排放许可(提交的许可数量要等于经营者前一年份的排放总量)。本文来自《中国农村经济》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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