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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老龄社会伦理道德的体现

日期:2023-01-25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伦理道德


  死亡是一种永恒的安息,是回归到甜蜜无争之乡。在那里,只有永恒的遗忘,不会有人世间的边害、痛苦、忧伤和失望。死.亡是由地面走向天堂的必经之路。       --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


  改革就是现代文明给予传统观念的冲击。当今令人普遍关注、诧异、迷离的“安乐死”,涉及人的生存权利和对死亡方法选择权利的实施。亦即关系着每个人都有可能在临终备受痛苦和失去人的尊严而自愿尽快回归大自然时,他会选择生命终止的形式--“安乐死”。这种革命性的举措,涉及医学、法律、哲学、伦理道德等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全社会来研究讨论它,或抑或扬有个共识,不要在死亡方法(权利)上停留在三岔路口,致使人生到了弥留之时,医患双方对“归终权利”选择上仍蒙上-层缺乏现代文明的阴影,那对髙科技社会是一种羞辱,对忽视时代需要的立法,是一个缺憾。


  “安乐死”的兴起


  时下许多人对“安乐死”感到疑惑、新奇,实则这是个古老的命题,远在战国中期儒家亚圣孟子(史前390?305年)在《孟子?告子》即提出知生于优惠而死于安乐也”。他提倡人生要讲究生存质量,生'活得潇酒些,死要死得安谧愉快,不要备受痛苦、折磨,包括肉体与心境上的痛苦与折磨。与孟子同时代的著名思想家、哲学家庄子,他对无疾而终的妻子病逝“击鼓而歌”。即对无痛苦的“安乐死”而高兴鼓舞。唐代著名政治家贾敦实90岁高龄病笃时,他拒绝治疗,不愿继续受疾病折磨,他说:“未闻良医能治死也”。意即老了应该死去,气数已尽,再好的医生也不可能把要死的人能治活了。由上可见安乐死”在我国植根很早,只因为封建社会的伦理观把“生命神圣论”长期禁锢在人们头脑里,以致出现“好死不如赖活宁在世上捱,莫向土里埋”。导至到今天的“不惜一切代价抢救能让他多活一个小时也是好的”等旧的传统观念仍在起支配作用。


  “安乐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概念,是随社会发展而变化的。西方早在中世纪就有人提出要打破宗教禁锢,让痛苦不堪的垂危者以减少痛苦地去终止生命?到文艺复兴时期,被人们誉为人道主义者,大哲学家培根,他曾大胆而有创见地提出人的死亡过程也应当用实验方法进行控制。也就是不仅要设法延长人的寿命,还应当使用一定方法让人们在没有痛苦、愉快而甜蜜中死去。到了19世纪《生物进化论》问世后,人们渐渐地懂得人的“生”与“死”是新陈代谢的自然规律。这时,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英国首先提出建立《安乐死协会》并有许多科学家、医学界、宗教界名流参加了这个协会,倡导人在临终时能心境平静、不受折磨地死去。


  恩格斯在马克思逝世后曾说:死,对死者并非不幸,倒是对活着的人留下悲伤。马克思坐在安乐椅上仙逝,看起来是十分安详与幸福的,可是在他未闭眼前的阵咳,那是十分痛苦的。据笔者近10年来收集的案头资料综合统计,人无疾(不受疾病折磨)而终者约5%>心梗、脑溢血突然死去的约11%?备受疾病折磨痛苦不堪者约8%;大小便失禁、阵发性呕吐、咳嗽、剧痛、无论次的言行失去人的尊严者约6%。还有“植物人”的数量与他所消耗的卫生资源也是十分惊人的。因此,提倡“安乐死”,无论对临终者本人,还是对其亲友和对社会都是十分有益的。生命伦理学认为:人在弥留之际,如确无生的希望,应有死的权利--“安乐死”。


  “安乐死”的进展


  美国于1936年就建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当今73%的美国人同意“安乐死”,并有41个州立了法,以保障“安乐死”顺利进行。荷兰自二次大战后,提倡“安乐死”最广泛深入,全国居民85%同意“安乐死”,每年有3000多人实行“安乐死”。1993年2月,荷兰议会下院通过《安乐死法案K同年11月30日上院投票也获得通过,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立法实行“安乐死”的国家。早在1988年12月8日,荷兰首相吕贝尔斯就曾倡导“安乐死”,他在电视台发表演说:“49岁的吕贝尔斯,如果今天得了不治之症,对社会来说已成为一个沉重的负担,我将请求采取终止我生命的措施。在确知生命已经无望,却硬要无条件地延长下去,是无意义的”。由于首相带头,全国有10万余人随之立下遗嘱自愿“安乐死”。1989年2月3日孟加拉国总统艾尔沙德向公众宣布接受“安乐死”并承诺死后献眼球。1993年12月21日,美国第一夫人希拉里通过国会新闻署正式宣布她和克林顿总统公开签署《安乐死遗嘱》,互相告诉对方自己在受到永久致命伤或疾病时,应该何时中止人工维生系统。她说:“我希望此举能促成全国开始讨论《安乐死遗嘱》,从医疗改革的角度来看其必要性,并且开始质问一些不必要的医疗花费。……因此,我和总统决定互相让对方决定此一生死问题,我们决定把此问题引入医疗辩论里面,因而要举行公开签署仪式”。时下,法国有85%的人同意“安乐死”。1993年德国调査了1004名国民,83%的人同意“安乐死”,30岁以下青年人有88%的同意“安乐死”。其它如瑞士、瑞典、西班牙、挪威、丹麦、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家同意“安乐死”者均在65?76%左右。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人们看起来似乎很新鲜的“安乐死”也随着西方文化的输入日益被人们所关注。1984年7月6日宏志在《北京日报》发表了《谈谈实行安乐死》1987年12月22日中央广播电台播放了邓颖超同志给有关部门的一封信说:“我赞扬这种勇敢举动,‘安乐死’是唯物主义的观点。优生优死是统一的”。1988年5月20日《北京青年报》持发了《中新社》播发的《赖活不如好死》关于上海市对“安乐死”的调査报告:“华东医院上海市老年医学研究所在对离休干部、医务人员、宗教人士等283名不同人士的调査中,半数以上的人倾向于“安乐死”,且随年龄增加,赞成“安乐死”的比例增高。上海卢湾区对200余名不同层次不同文化程度的人做“安乐死”意愿调査,赞成“安乐死”者为72.56%。……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安乐死”标志着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某些疾病确实不可逆转,采用“安乐死”帮助病人结束痛苦的死亡过程是最根本的人道主义”。1988年9月18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张祝基的《生的痛苦死的安乐》的文章。1990年11月21日《工人日报》发表了《生前给死后签订协议》的文章。此外《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于1990年第1期,1993年第5期第6期均发表了同意“安乐死”及已实行“安乐死”的案例述评文章。尤其自1986年6月28日至1992年6月25.日我国发生的首例“安乐死案”经历6年诉讼,最后由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当事人蒲连升医生和王明成(死者夏素文之子)无罪释放,引起全国数十家报刊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安乐死”得到更多人的支持。


  “安乐死”是21世纪老龄社会伦理道德的体现


  随着人的寿命日益增长,除非州撒哈拉以南十多个国家在下世纪20年代以前还不会出现老年型社会外,其它国家和地区都将进入老年型社会。我国到本世纪末将出现全盘老龄化,到下世纪头1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14%,到2020年上升到18%,那时老年性疾病占中青年病人发病率的70%,老年人病床占用率占整个病床使用率约65%以上,那时全国“植物人”将超过三万人(美国目下植物人超过一万以上,年耗医药费15亿美元以上),而且随着老龄化程度上升,无论老年性疾病还是现代伤害而出现的“植物人”,将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同时给家庭乃至患者本身的磨难都是非传统伦理道德所能忍受得了的。“久痛无亲人”的悲剧,古往今来不一而足,何况日新月异的科学文化的发展,社会意识形态的“流变”,恪守“好死不如赖活”的陈旧观念迟早会被时代摒弃的。


  1988年7月12日,上海市邀请了17个省市的医学家、哲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学家共80多名专家教授、学者对“安乐死”作了研究讨论,-致认为:人在弥留之际,如确无生的希望,应有死的权利。并共识到,医学伦理学的实质是,保持人的精神舒畅而不被外在环境无休止的折磨,一致认为,“安乐死”是人类理性的一种觉醒,是人类精英昭日月的表现,是人的自由选择死亡之权利,是人生风采之终极,是人生光环在闪烁,是人回归大自然难得的一次享受。诚是“人生难图是今天广然而由于传统观念把“生”与“死”,自体与异体,家庭与社会等问题千百年来已形成固定的观念,凝结于道德、法律、风俗、习惯里、成了人类价值观念和传统文化的重要组织部分,因此,有关生死问题,历来就被一切理智的人和政治家们所关注和重视。正由于这50样,医学家、政治家、法学家在传统观念束缚下,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给许多重危、绝望而痛苦的病人,借助起搏器、呼吸机、各种插管及药物给予抢救。笔者认为,所有这些现代化“复苏技术”对无生存希望的垂危病人来说,并非幸运,而是适得其反的给亲人延长了痛苦,是对即将离开人世的人自由的剥夺,是对他选择死亡方式权利的践踏,是不人道的。


  我们已经在《21世纪老龄问题研究》(1993年宇航出版社出版)中对未来老龄社会发展前景预示到生命伦理学的第一要素是人的“生存质量”。即由单纯的“生命神圣论”转变到“生命价值论”、“生命质量论”的和谐的统一。当今世界各国的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临床医学界著名人士趋向一致的认为“安乐死”是一种理想的死亡状态,他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提高健康质量一样都是发展社会文明,走向人类理想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建立和开创全社会“安乐死”的道德观念是非常重要而又十分紧迫的。鉴于我国是世界人口(含老龄人口)大国,又是经济比较落后的穷国和继续弘扬我国是个文明古国,为此建议实施“安乐死”,并提出如下几点设想。


  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自愿安乐死协会》,从中央到省、市、地、县、区、乡,均有群众性的“协会”,以负责宣传、组织、协调、监督和帮助有关部门做好“安乐死”工作。


  二、法制部门、医学部门汇同有关科学家制订《安乐死法案》,报全国人大批准实施。同时,作为民族文化和上层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应在国家《宪法》上予以明文规定。


  三、社科院、医科院联合组建《安乐死事务研究所》,研究有关“安乐死”伦理道德,社会心理、技术实施,政策界限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为决策机关和“协会”提供科学论据。


  四、各级政法部门应建立“安乐死”法制监督、咨询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对“安乐死”过程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作出必要的裁决和解释。


  五、“安乐死”虽是一个古老的命题,但由于它是涉及到人的生命去留,关系着社会文明的大问题,所以自人类有史以来多少贤哲们在这方面作了许多努力,但收获甚微。因此,要实行“安乐死”必须发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名流、尤其是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们带头签署乐意接受“安乐死”的协议并公布于众,(全国人大代表、著名医学专家胡亚美、严仁英两位教授在八届二次人大会上领衔提出“安乐死”议案,得到数十名各界专家、学者、领导和普通劳动者的支持)。


  六,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广播电视部,乃至国家教委、科委和人民群众团体、新闻出版部门,都要在宣传“安乐死”方面做好舆论工作,使全社会关心,人人明白并自愿接受这一移风易俗的、有条件的、附合法制和医学伦理学要求的、心理上得慰籍的“安乐死'面临21世纪老龄化社会给我们带来诸多复杂问题中最为突出的当首推老年性疾病急剧上升,现代工交,环境对人的伤害,以及先天愚残儿等不仅给社会带来不堪重负的压力,而对患者本身的折磨更是难以名状的。因此希望有识之士能为肉体上受痛苦和心灵上失去平衡的病人,献上准予“安乐死”的一片爱心。笔者相信,作为老龄社会伦理道德重要标志之一的“安乐死”,必定会得到全国人民的赞赏与拥护。


                          陈蕃

                     (北京市阜成路8号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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