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刑法
唐律与日耳曼法刑法发展途径比较
发展途径中西法论文联盟http://律的形成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表现各具特色,在诸多影响因素中西方法律以宗教因素为主,在中国传统法中,则以政治因素为重,日耳曼法是当今英美法系的历史渊源,内容较为庞杂。唐律是中国唐代(公元618-906年)法律的总称。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时期(公元5-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此两类法律涵盖广泛,从整体比较较为困难,本文将从刑事法律的发展途径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代表作,在刑事法领域十分发达,而且制定了通行全国的法典。日耳曼法起源于日耳曼人口耳相传的部落习惯,日耳曼人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后,各部落的习俗转化为法律。唐律是在总结了近千年的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涉及领域十分广泛。
1唐代刑法的发展途径
唐律内容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体现了中国传统法重刑轻民的立法特点,唐代刑法的发展具有有鲜明的政治特色,当朝皇帝的言行深刻影响着法律的发展,同时以司法实践为补充,形成多种发展途径并存的局势。
11在法典编纂体例方面继承前朝立法成果。唐代法典的编纂基本继承隋代法典体例,以隋代开皇年间《开皇律》和大业年间《大业律》的十二篇结构作为立法基础,《唐书刑法志》“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削大业所用繁峻之法,又制五十三条格,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特别在唐武德年间编纂修订的《武德律》“一准开皇之律”。WwW.11665.COM可见唐律对前朝法律的继承发展。
12唐律的发展和改革源于皇帝命令。成文法典的编纂是唐代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几乎每朝皇帝都曾下令编纂法典,从而推动法律的发展,据《唐书·刑法志》记载:“及太宗即位,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学士法官更加厘改”“贞观十一年正月,颁下之”是为《贞观律》。“高宗即位,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永徽初,敕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左仆射于志宁……共纂律令格式。”此为《永徽律》。由此可见,唐代初期的重要法典是由当朝皇帝下令编纂的,皇帝成为推进刑事法律发展的重要因素。
13唐律在法典中创制律疏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唐代法典《唐律疏议》的编纂是唐代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唐代在法典编纂中创制以律疏形式解释法律条文的新方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便利,也使法律简明易懂。
《永徽律》颁行之后,唐高中下令对《永徽律》进行疏解,参加者共十九人,是历次修律活动中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一次。《唐书刑法志》:“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逐无平准……参纂律疏,……自是断狱者引疏分析之”。疏文紧随律文之后,与律文有同等效力,也都是司法官定罪量刑的依据。《永徽律疏》的制定,不仅对唐代官吏统一地适用法律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法律条文的注疏的形式也成为促使唐律发展的主要途径之一。
14唐代权臣、法学家的建议亦为唐律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国传统法的代表之作,对当时的周边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唐代大臣韩瑗参加了《永徽律疏》制定,韩瑗之父韩仲良,《旧唐书·韩瑗传》“武德初为大理少卿,受诏与郎楚之等定律令”,正式在他的建议下,武德修律以《开皇律》为蓝本。裴弘献在贞观修律时上书,《旧唐书·刑法志》“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参掌删改之”。
2日耳曼法中刑事法律发展的主要途径
日耳曼法也称“蛮族法”,是整个日耳曼民族建立的多个国家的法律总和。“蛮族”是在罗马帝国灭亡前罗马人对于日耳曼人的一种蔑称,后世也一直沿用。通说认为,日耳曼法具有体系零乱,法律部门分类不清的特点。
21日耳曼法最初的发展途径:本族人的口耳相传。日耳曼法起源于原始的部族习惯,在日耳曼民族大迁徙之前,已经出现了相关的刑事规范内容,据罗马时期凯撒的《高卢战记》和塔西陀《日耳曼尼亚志》记载,早期的日耳曼法基本上是习惯法,他们只能依赖于口耳相传而代代继承下来,“这样的习惯保留在部落长者心中,他们偶然被召集到一起,并被要求说出法律”,到后期,这些长者逐渐发展为日耳曼国家的国王,但是他们也不能自己制定法律,只能像原来一样说出部落习惯作为法律使用。
22制定法的出现是日耳曼法律刑事规范的最主要发展方式。日耳曼民族从原始的部落逐渐建立起自己的王国,初期,他们仍然使用者自己的习惯法,但这些习惯很快便走向了成文化,其主要原因有:(1)建立王国后,由于政治发展的需要简单的习惯法已不能达到阶级统治的目;(2)与外界交流的广泛,最初的日耳曼法只适用于本族人,是属人法,随着王国建立、交流加强,日耳曼法逐渐向属地法过
度,直到成文法出现,标志着日耳曼法已转变为属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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