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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次贷危机与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中的问题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行政法


  一、美国次债危机的形成原因及阶段

  次贷也就是次级抵押贷款,是指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向收入来源不稳定水平不高信用等级较差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券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中的所有权利益或由其所担保,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券有更多的流动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其中的一种。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在次级住房抵押贷款的基础上并通过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不断放大形成的金融危机。

  2001年3月美国经济开始衰退,911事件更是加剧了经济的下滑,美国当局为摆脱经济的衰退,在911事件后四次调低联邦基金利率(美国联邦基金利率是指美国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美联储通过调节联邦基金利率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将同业拆借市场上的资金余缺传递给实体经济市场,进而影响一国的经济。),降低银行的贴现率,批准了10年期1.35万美元的减税方案,以此来向市场投放货币,刺激经济的发展。各领域经济回暖,房地产业增长迅速,房价大幅攀升,大多数民众选择房地产进行消费或投资,房地产业一片繁荣。但到2006年的年初,房地产泡沫开始破裂,美国的房地产市场行情走弱,房价开始下跌,加之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两年内的连续17次提息,导致很多次级贷款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从而使得以住房抵押贷款尤其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所发行的证?坏募壑迪陆担?风险随之提高,由于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本身的投资回报相对较高,深受一些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的青睐,所以在此次危机中许多投资机构损失惨重。2007年4月4日,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美国第二大次级债提供商,新世纪金融公司申请破产保护,仅四个月后,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投资公司申请破产。进入2008年,次贷危机愈演愈烈,9月7日,美国财政部宣布接管两房(在美国的抵押市场上主要有三家政府信用机构,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NMA)、美国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FHLMC)和政府抵押贷款协会(GNMA)。两方即指美国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NMA)和美国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FHLMC)。),紧接着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一些小投行纷纷倒闭,股市大跌。美国经济全面衰退。这次由次级贷款引起的金融海啸给美国乃至世界重重一击,同时也给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以警示。

  二、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面临的问题

  2009年左右中国房价急速上涨,一直持续到了两年的时间,2011年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房价呈微幅上涨,2014年上半年商品房供需结构改变,存量房数量大幅上升,房地产业开始出现萎缩,实体经济增速放缓,为刺激房地产业的发展2014年9月30日央行、银监会两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9.30新政),提出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支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贷款需求、增强金融机构个贷投放能力及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的四点建议。紧接着2015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布(2015)第7号公告明确,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债券且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率先实现了注册制。中国政府的一系列举措旨在加快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在此过程中我国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一下几点:

  (一)我国抵押贷款证券化起步较晚,缺乏经验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起源于美国,1970年美国政府成立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FHLMC),收购传统住房抵押贷款,并以此为基础资产发行类似MBS的参与凭证,后赋予美国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NMA)同样的权利。这些措施促使其他机构参与进来,MBS开始迅速发展,到目前为止美国的MBS已有4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的资产支持证券开始于20世纪初。2005年12月8日,国家开发银行发行共计41.7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12月15日,由中国建设银行运作发行的国内首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支持证券”,正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启动。第一批试点的两家银行虽然对会计、税收、投资等多方面的配套政策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但其内在结构和外部环境并未成熟,随后到来的金融危机迫使第一批试点暂停,也表明我国首次的发行的内外部监管不到位,缺乏经验。

  (二)基础资产选择上存在问题

  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长,尤其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最高可长达30年,且其定价较低,风险和收益的分离及结构的安排较复杂,信息不对称,难以被投资者接受。风险因素较多,最主要的是信用风险,若借款人提前偿付贷款,则会损害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三)信用评级处于初始阶段,评级机构体系不完善   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环节,发行人拟根据证券的信用等级确定发行利率,投资者则通过信用评级衡量风险使其与收益相匹配,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而间接影响供求关系,所以信用评级对整个资产支持证券是必要的。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属于新兴事物,抵押资产证券化也属于金融创新,信用评级机构还处于效仿世界著名机构评级技术和方法的阶段,尚未形成适应于本国国情的信用评级体系,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法律规范和监管不完善,有些机构甚至没有机会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评级,大部分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不被认可,国内的信用评级市场仍然被一些大型的国外评级机构占据。

  (四)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定价

  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因素众多,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复杂的风险,借款人的偿付能力和偿付意愿出现问题,抵押物的市场价值下降,借款人提前偿付贷款都会导致银行承受更大的信用风险,由于其风险繁多和操作的复杂使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定价变的十分困难,加上市场平均利率和供求关系的影响,进一步提高了定价的难度。

  (五)法律制度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和法律层面,资产证券化具有不同含义。在法律层面上,“资产证券化制度是指通过发行关系当事人构筑一定的法律结构,将流动性不强的资产转化为一般私法上的有价证券形态,进而流通于市场的有关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涉及到众多当事人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的安排,从而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正如其所说,资产支持证券涉及的法律主体较广权利庞杂,监管部门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制定出适应于所有主体的法律制度,这就为其监管带来了不便,同时一些现行的法律条款与MBS的运行相冲突,也限制了其发展。

  三、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正常化发展的途径

  根据前述分析,结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快发展,追赶发达国家脚步,推动健康发展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自2005年启动,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一度停滞,再到2011年重启和2013年试点扩大,十年间有了长足的进步,适合我国国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相应市场体系初步形成。今年4月3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推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注册制,加大了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开放程度。伴随着国家宏观层面对经济的放开,例如近期的存款保险制度,加快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使之与国际接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相关制度体系的完善,紧随发达国家脚步,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二)结合短期个人按揭贷款组建资产池,优化基础资产

  抵押贷款的基础资产选择十分重要,由于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很长,使得以其为基础资产的证券的流动性差,面临的风险较高,影响了投资者的需求,所以如何组建资产池成了关键问题,首要是解决期限问题。抵押贷款中的一部分个人消费贷款和经营性贷款期限较短,流动性较强,可将不同期限的短期抵押贷款与住房抵押贷款相结合,通过一系列的结构重组缩短抵押贷款证券的期限,降低风险,迎合投资者的偏好。

  (三)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符合国情的信用评级体系

  20世纪初美国穆迪公司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资信评级机构,百年的发展经验使其成为信用评级体系最完善的国家,目前世界三大著名的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和惠誉国际信用评级公司,除惠誉外均属于美国,可见美国在信用评级领域的领导地位,借鉴其经验发展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是可行之举。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已与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服务机构形成共享体系,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在此基础上由政府或专门组织牵头创建统一的社会化的信用评级标准,结合现阶段的经济特征构筑我国的资信评估体系。

  (四)结合一般证券估值方法,构建MBS定价模型

  观察债券、股票的定价方法,可以看出资产定价实质上是对未来现金流的贴现,MBS的定价简单来说也是如此,因此首先应深入分析抵押贷款的现金流特征,综合测算面临的风险,尤其是早偿风险和利率风险,确定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以此为基础构建MBS定价模型。

  (五)修改现行条款拓宽法律监管范围,实施全程监管

  现行法律中的一些条款与MBS背道而驰,因此为推动我国的MBS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对相应的条款予以修改,例如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此条款禁止政府机关提供担保,而抵押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需要强有力的担保,在我国这一职责只能由政府承担。此外,《合同法》规定债券的转让必须通知债权人,这为MBS带来了程序上的困难。对此类条款做适当的修改有助于MBS的发展。在法律监管方面,加强个人信用评级,从源头上降低风险。资产的选择、结构重组、发行、流通等环节也要全面跟进,逐步拓宽监管范围,实现全过程监管。

  四、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趋势

  几近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迎来新的机会。国家层面逐步放开金融管制,信贷资产证券化注册制启动,进一步盘活了我国MBS的发行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流通规模也呈现放大趋势,不仅如此,2014年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首次进入交易所市场,打破了两市场的分裂格局。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现阶段投资者的整体素质不高,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但随着不同机构投资者进入,将大幅提高投资水平。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谢卫表示,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接下来“应该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者结构、制定更高层级的监管法规、加强中介机构的行业规范。”总体来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将进入黄金时代。

  五、结论

  我国MBS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经济环境的不成熟,另一方面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针对这两方面的不足应结合实际加快市场经济建设、改善法律制安排、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体系,为其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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