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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在会计国际趋同进程中的最新举措及启示

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国际会计


  自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Q改组以来,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步伐明显加快。我国已经发布了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准则指南,并已经开始在上市公司使用,从而建立起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作为积极推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重要力量,欧盟采纳了国际准则并积极推行国际趋同,特别是在2005年其上市公司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以后,采取了许多措施来深化趋同的成果并取得了重要进展。欧盟的最新举措对于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及其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显然值得深入研究。

  

  一、欧盟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并推进国际趋同的转变

  

  向经济、政治一体化迈进的欧盟,客观上要求会计准则的协调。因此,自20世纪60年代起欧盟就顺应市场国际化潮流,在不同时期对会计协调战略进行了富有现实意义的调整。如:制定和颁布欧盟会计指令(EUDirectives)、创建欧盟会计咨询论坛(AAF等战略举措。但由于欧盟会计指令本身不完善,阻碍了欧洲内部资本市场的发展,不适应资本市场全球化要求,建立AAF的努力也没有达到预期,欧盟内部的会计协调进退维谷。而与此相对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Q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2000年5月,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Q对IASC已完成的40项核心准则中的30项通过了评审,并将其推荐给各个成员的证券监管机构。而且IASC和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E)的影响日趋增强,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IAS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3及其解释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同,“国际资本市场上,IAS成为了国际公认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标准”在此背景下,欧盟委员会认识到应该加强与IASC合作,采纳国际会计准则。这不但可以维护各国及其投资者的利益,更有利于欧盟在会计准则的制定方面争夺主导权、发挥重要作用。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6月发布了题为“欧盟财务报告战略:未来走向”的建议文件,认为应强制性要求在欧盟上市的所有公司最迟于2005年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2002年3月,欧洲议会批准了该建议;同年7月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的第1606/2002号决议”为IAS/IFRS在欧盟的实施彻底扫除了法律障碍。至此,欧盟正式决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采纳国际会计准则。2005年5月20日,欧盟下属的会计监管委员会(ARC)建议欧盟要求在欧洲采用一系列IFRS和解释公告。截至到2007年3月20日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EFRAQ已经按照欧盟会计准则更新了对各项IFRS和相关解释与修订的最新认可状态报告。IASB把欧盟的进展视为IASB努力实现一套全球接受、强制性准则进程中的“分水岭”事件,并指出获得欧盟的支持是该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

  

    二、欧盟推进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最新举措


  在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决议出台以后,为了解决欧盟法令和IAS的差异,并实现向IFRS的平稳过渡,欧盟陆续更新了各项会计指令,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大力推进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尤其是2005年上市公司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以后的欧盟的最新举措,对于深化趋同的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一)进一步探讨IFRS —致性应用,深刻阐释对趋同的态度和理解

  

  既然欧盟自2005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采用国际准则,确保国际准则得到一致地应用无疑就成为关键问题。作为欧盟认可国际准则双层机制中负责技术层面的欧洲财务报告咨询专家组(EFRAQ,于2005年7月发布了一份题为《在欧盟范围内实现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一致性》的征求意见稿,广泛收集欧盟在采用IFRS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可能的应对办法。2005年12月,欧盟委员会又对企业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措辞作出了规定: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企业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声明报表是“根据欧盟所采纳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这一措辞表明,欧盟对企业所遵循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具有一定的限定条件,即必须经过欧盟的认可程序而采纳。

  

  迈克里维在2006年4月6日法兰克福召开的IASB趋同大会上发表了《会计准则全球趋同:欧盟视角》的讲演,就欧盟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范围、趋同对欧盟而言在实务中意味着什么和趋同之外的问题等发表了意见,并进一步深刻阐释了对趋同的态度和理解。他认为,为在短期内充分获取欧盟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益处,必须关注以下两个重要方面:(1)确保现行的IFRS稳定平台,搁置发布不必要的新准则;(2)解决在应用和执行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以确保欧盟执行IFRS的一致性。他认为,IFRS是以原则为基础的,因此IFRS的一致应用并不意味着“完全等同”的应用;同样,准则的“趋同”并不意味着“等同”

  

  (二)进一步开展第三方等效准则认可,承认其他国家的趋同努力

  

  按照欧盟的决议,其境内的上市公司从2005年1月1日起采用国际准则,而使用美国GAAP的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使用。这样,一些采用美国等国家会计准则的公司就面临着是否必须转用IFRS的问题。欧盟认可趋同中有“等效”(Equivalence)的理念:国际趋同是一个过程,百分百的相同不一定可行,而如果目标一致,地区间的具有保护作用的准则是可以相互认可的。这种“等效”认可的工作思路得到了各方支持。

  

  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CESR)于2005年7月就发布了等价会计准则技术咨询意见的最终版本,准备承认美国、日本和加拿大会计准则与IFRS的等效地位,以便取消将按美国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调整为IFRS报表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在欧盟境内上市的非欧盟公司的财务报表如果是根据这三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可不必进行调整(但应提供相关信息,说明所涉及的IFRS与该国准则之间的具体差异)。显然,欧盟此举会大大减轻企业的财务报告负担,降低报告成本。2006年12月,欧洲议会以多数票通过,要求欧盟委员会把在欧盟上市的外国公司采用IFRS的过渡期延长两年。总之,允许在欧盟上市的公司在未来两年内可以继续使用美国、日本、加拿大国家会计准则或者与IFRS趋同的第三国会计准则,从而将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工作推迟到2009年,在时间上也与欧盟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路线图”时间一致。此举表明,欧盟认同其他国家向IFRS趋同的努力,从而有助于推进国际准则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

  

  (三)进一步发挥专业机构的监督指导作用

  

  1. 通过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对会计标准的执行提出建议。成立于2001年6月的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CESR),除了在推进会计准则等效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外,还作为欧盟委员会的咨询委员会对会计标准的执行提出建议。CESR于2005年发布了关于“备选业绩计量”的讨论稿,建议欧洲上市公司向金融市场提供合适、有用的其他业绩计量结果,会计主体可选择不同于IFRS的其他业绩计量指标作为补充(IFRS业绩计量指标有收入、损益和每股收益)而不是替代它们。CESR于2006年1月对采用国际准则会计政策的披露做出要求,提醒采用IFRS的欧洲证券发行人,要明确透明地披露:所有对IFRS允许会计政策选择的情况的处理;在缺乏相关IFRS的情况下会计准则选择的决策。

  

  2. 通过欧洲会计师联合会对会计准则的执行层面进行监督和指导。成立于1987年的欧洲会计师联合会(FEQ,其成员来自欧洲32个国家的44个会计师行业组织。FEE的目标是成为欧洲会计行业在欧盟组织中的代表机构,为广大客户和雇主的利益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承担起会计行业对社会公众应有的责任。在欧盟的会计协调中,FEE主要从准则的执行层面进行监督和指导。(1)2005年,FEE就欧洲认可的IFRS涉及的报告问题和隐含的审计报告问题进行了研究,发布了讨论稿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分析,强调了财务报告基础的透明度,并邀请欧盟委员会、美国财务会计

  

  准则委员会(FASB成员以及IASB主席参加IFRS趋同和一致性研讨会,关注IFRS与美国会计准则等效问题的进展,讨论了IFRS在欧洲的一致应用问题。(2)2006年初,在欧盟委员会对企业遵循IFRS的措辞做出规定后不久,FEE又敦促欧洲会计职业界进一步加快欧盟建立财务报表标准措辞框架的步伐。随后,FEE发布了一份题为很才务报告:趋同、等效和共同认可的立场公告,强调欧洲必须在标准上向全球趋同方向做出努力,调整它的处理方式。欧洲只有通过实质上参与IASB的工作计划、扩大协作、增强透明度和咨询,才能真正实现趋同的进展。(52007年1月,FEE发布了《全欧质量保证安排》的报告,通过对29个欧洲国家质量保证制度和公众监督安排的调查,希望促进提高审计质量、实现维护公众利益的目标。

  

  (四)高度关注IASB和IASCF的治理,寻求在IFRS制定中拥有更大权力

  

  早在2005年欧盟就正式要求在制定IFRS的机构中拥有更大权力,限制美国对全球财务报告规则影响力。2007年初,欧洲委员会发布了《IASB和IASCF治理进展》的报告,认可了“IASB和IASCF在治理结构上取得的令人瞩目的进步”,但是同时也强调下面三个“主要领域仍然需要进一步地加以改进”(1)关于IASB和IASCF的治理结构,有必要强化IASB工作的责任感和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义务履行,尤其是在那些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3的国家和地区。(2)IASB在制定与利益相关者有关的应循程序时,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其咨询程序,尤其是对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Q来说。而且,IASB最好用书面形式就未采纳利益相关者所提意见的理由作出解释。此外,应通过影响力评估和实地测试程序加强准则的可信性。同时,IASB应有效地增强其与各国准则制定者以及报告编制者之间非正式的联络关系。(3)在IASCF和IASB治理机构中是否存在足够的利益相关者代表的问题上,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确保充分的代表性,并且具备来自承诺使用IFRS的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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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欧盟推进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对我国的启示

  

  2006年我国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相适应、与IFRS相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但国际趋同是一个动态、艰苦的过程,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不是趋同的终结,而恰是刚刚迈出的第一步。欧盟积极推行国际会计趋同所采取的措施,对于我国会计准则国际

  

  欧盟在会计国际趋同进程中的最新举措及启示

  

  趋同及其未来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进一步推进国际趋同,主动参与国际准则制定,维护国家利益。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会计准则趋同是不可逆转的潮流。为顺应这一潮流,欧盟积极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以利于争夺全球的经济市场和领导地位。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也与IFRS实现了实质性趋同。但是,国际趋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IFRS的制定也是利益相关者之间博弈的过程。欧盟的举措,无论是双层认可机制,还是等价标准,都充分体现了欧盟维护自身利益的出发点和目标。在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过程中,也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不能盲目趋同。既保持与国际准则相适应,又要正确认识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机制并积极参与其制定过程,包括积极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利用IASB会议的开放机制参加会议和提供观点,争取在各个层面上提高我国在IFRS制定中的影响力,提升我国在国际会计趋同中的地位和作用,争取更多国家利益,为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奠定会计基础。

  

  (二)进一步协调会计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建立准则的执行监督机制,确保准则顺利实施。

  

  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进程中,欧盟对原有的指令进行了逐步修订,较好地处理了国际会计准则与欧盟指令之间的差异和矛盾,协调了欧洲企业基于国际准则编制合并报表的统一性。同时,欧盟建立了比较有力的制度并充分利用欧洲会计师联合会、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和欧洲银行业监管机构等权威机构从多个层面进行监督与指导,保证会计准则的执行。因此,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进程中,制定准则只是第一步,协调原有的法律、制度与准则的关系,狠抓贯彻执行更加重要。我们必须协调法律法规与准则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有关监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应与财政部紧密合作,统一监管政策、协调各自的监管范围,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合力监管体系,建立行之有效的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确保准则的顺利贯彻实施。

  

  (三)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协商解决趋同中的技术问题

  

  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如何有理、有序推进趋同工作,做好国际交流与合作十分重要。如前所述,欧盟在与IASB广泛接触的

  

  同时,十分注重国际合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趋同一直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主旋律之一。我国已经与IASB、美国、欧盟、香港、韩国等签署了有关协议,并开展了双边、多边协调活动。可以说,通过多年的努力,我们已经找到了一条兼顾各方利益的趋同之路,“趋同是进步,是方向;趋同不等于等同;趋同是一个过程;趋同是一种互动”的四项会计国际趋同的基本主张,既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及其国际趋同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又是我国坚持原则、积极趋同、参与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础与平台,也得到了IASB、欧盟、日本和韩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等的认可与认同。[4]因此,在未来的趋同工作中,我国应该以更加开放的态度,与发达国家、新兴市场以及转型经济国家一道共同寻求建设性、互动性、多赢性的解决方案,为制定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贡献力量。

  

  (四)坚持“趋同是第一步,等效才是目标”的理念,积极推进中国会计准则国际等效工作

  

  欧盟推行等效会计标准认可,等于事实上承认了IFRS与等效会计准则共存的局面。我国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实质性”趋同,为我国实现与世界主要经济体的会计准则等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趋同是第一步,等效才是目标。我国应进一步研究并开展与那些实施IFRS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等效问题的相关工作。具体就是,我国企业在那些实施IFRS的国家或地区上市,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不再进行调整,即使调整也只对个别项目做出说明或者编制极少项目的调节表,毋需再按IFRS进行全面转换。

  

  除与欧盟的合作外,我国已经就“等效”问题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展开了交流和合作。2006年5月,《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中国香港会计师公会联合声明》的签署,使中国内地与香港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2007年12月6日两地签署了联合声明,宣布内地企业会计、审计准则分别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审计准则实现等效。两地准则最终实现等效,顺应了世界潮流和国际趋势,既有利于两地会计行业加强合作,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更多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并降低上市成本,更有利于双方企业界和会计界紧密联合起来,全面提升两地会计专业水平。“可以在国际资本市场和会计领域等诸多方面形成合力,进一步增强中国的话语权,实现两地企业、会计行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共赢”,为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另外,中日韩三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的交流与合作机制早在2002年就确定了,并签署了有关备忘录,就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基本态度、具体措施以及面临的问题等取得了成果。而随着韩国正式宣布全面实施IFRS的路线图和日本正在寻求趋同和等效工作,为中国实现与日韩会计准则的等效创造了条件。上述相关合作文件的签署和双边、多边会计协调与交流举措,不仅大大提升了我国的会计国际地位,也为我国推动会计准则等效进程创造了条件。因此,尽管真正完成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会计准则的等效,还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但不可否认,等效目标是众望所归、大势所趋。因此,我国应在推进香港等效认可、探索建立中欧等效认可程序和机制的基础上,以启动中美会计合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以务实的态度推进国际会计趋同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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