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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折算准则对比分析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共5篇)

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会计理论


 

 第1篇:关于外币折算问题的研究


  一、引言


  会计学的基本假设之一是货币计量,即通过货币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封闭的环境下,不存在外币交易,无需研究外币折算问题,但是今天这个开放的国际市场需要对其引起重视。外币报表折算是指企业将以某一种货币反映的财务报表按照一定的汇率标准折算为另一种货币反映。而这种外币折算并不是指货币之间简单的比重之间的换算问题,它要求换算要按照既定的会计原理和要求,并且折算后的财务报表具有横向和纵向的可比性。除此之外,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也应当在折算的问题上进行协调一致,以便相互之间具有可比性。然而,在外币折算问题上时至今日依然存在着,比如说外币概念的确定、相关折算汇率的选择等,需要学者去探究和发现。


  二、外币折算涉及到的几点要求


  1、外币的确定


  在不同国家的企业进行贸易时,国内企业在计量时会出现不同的货币,为了统一国内会计主体之间用以反映的企业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可比性,需要选择一种货币作为计量货币,而其他的货币必须按照一定的汇率标准折算为计量货币。在我国,将企业在经营环境中运用的主要货币作为企业的记账本位币,这种货币具有统一计量的相关属性。相对而言,记账本位币之外的其他货币为外币。当然这种外币是我国会计准则中的定义,它与我国实际生活中所称的法定外币有所不同。例如,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像美元、韩元以及英镑等都属于法定外币的范畴。在会计上,如果在我国境内的某个会计主体采用的是美元作为其经营环境中的货币,那么美元就是它的记账本位币,美元之外的其他货币成为外币。


  当然,在我国会计准则中还规定了列报货币,也就是企业在列报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某一会计主体可以采用功能货币作为列报货币也可以采用功能货币之外的其他币种作为列报货币。因此,在企业中可能存在记账本位币(功能货币)和列报货币不一样的情形。例如,某企业的经营环境中常用的货币是美元,但是根据要求需要运用人民币拟作为列报货币,可以看出,该企业的功能货币和列报货币存在着不同。也就是说,当用于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货币和列报货币不同时,功能货币要以选择的汇率折算为列报货币。对于集团企业下属不同的公司,可以采取不同的币种作为功能货币,但是在进行对外列报财务报表时,应当统一列报货币的种类,以便于企业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我国,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以人民币之外的货币作为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但是在编制对外财务报表时应当以人民币作为列报货币。我国境内的企业在我国的经营环境下,通常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而它们的列报货币同样是人民币,二者具有一致性;然而,还存在一些企业并不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它们只要在中国境内就需要统一采用人民币作为列报货币。


  2、折算汇率的选择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外币折算的应用指南中对汇率规定:企业在对外币交易或者将记账本位币反映的情况进行折算时,应当选择运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反映的金额,同时也可以利用系统合理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进行折算。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对折算问题的规定与其存在着差异,即对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采用期末汇率进行折算,对于外币货币性的账户余额采用期末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而非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即期汇率是指企业在现汇的交易过程中立即交付所使用的汇率,它是相对于远期汇率而言的。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都规定了企业不应当采用远期汇率来对外币进行折算。另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与即期汇率相比,两者并不是两种不同的汇率,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只是为了简化即期汇率的相关核算问题。在外币折算的选择上,当即期汇率发生的变化不大时,企业不能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进行折算,而应当采用即期汇率进行相关的折算。


  在对相关项目进行折算之前,应当区分企业的性质,区分为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然后再按照不同性质的企业讨论外币折算的问题。对于外资企业来讲,按照期末汇率对资产负债表项目、非货币性项目以及其他项目来进行折算。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便利性,简化了操作,但是会使企业内部的资产暴露出来,从而带来一定的风险。对于那些按照历史成本计量的项目,运用期末汇率进行折算较为合理,这些外资企业在选择这种方法的时候,能够使得企业的国外交易不受报告企业的管理和控制,能够减少企业风险。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国内企业的外币折算具有明确的要求,这就为企业的具体操作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3、外币折算方法的选择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中关于外币折算没有明确要求企业外币折算必须要采用的折算方法,但是其中具体规定要求如下: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中,除了“未分配利润”项目以外,采用交易发生时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而折算中产生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科目下进行列示。可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比较重视企业对现行汇率的运用。但是,从企业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它要求企业采取时态法对外币进行折算,这样才符合企业准则的精神。这是根据我国具体的环境做出的:首先,我国对浮动汇率采取一定的管理,因此企业采用时态法进行外币折算不会出现财务报表损益和实际的财务状况产生严重背离的情况;其次,我国在境外的跨国子公司与境内母公司之间的联系较为密切,它们在国外销售的产品大多属于母公司生产的产品,一旦盈利就会往境内母公司汇回和分利。因此,如果汇率发生变化,给子公司带来的影响和直接给母公司带来的影响相同,从这个角度来看,它们的外币折算应当采用时态法;最后,企业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将时态法下企业财务报表折算的负面影响进行消除,达到预期的效果。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会计政策信息要给予充分的披露,这样无论企业对会计政策做出怎样的选择,都能够被投资者所看穿,从而消除不利的影响。比如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进行外币折算时,将外币报表折算产生的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最为一个单独的项目进行列示,和企业自身的经营利润进行分开,这样就能够将时态法下的不利影响消除,从而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外币折算制度的改进


  1、详尽的披露措施


  我国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外币折算会受到所选择汇率的影响,汇率的不确定性会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此时,如果将外币折算的相关情形进行充分的披露,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更能够准确把握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从而做出投资决策。国际上要求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给予充分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应当披露在进行折算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折算方法;第二,对相关项目进行折算之后,双方的损失;第三,针对双方发生的损失,企业做出怎样的处理;第四,企业进行外币折算多采用的汇率的前后变化情况。我国在对相关折算问题的披露问题上,参考了国际对于此的相关规定。然而,仅仅披露这些内容是不够的,并不能够全面反映整个企业外币报表折算的过程和资金的前后变动情况。再者,在披露中并没有对企业的性质加以区分,从而导致某些信息的披露是不合理的,比如说,如果发生通货膨胀或者通货紧缩的话,就会影响母子公司的财务情况。


  2、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


  通货膨胀对企业进行外币折算所选择的汇率还是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且会随着通货膨胀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中,他们的银行贷款名义利率等于实际利率与通货膨胀之和,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国家的币种进行汇兑,会受到利率的影响。基于此,国际企业会计准则有明确规定。我们在选择折算汇率之前应当对通货膨胀问题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考虑其对折算汇率的可能影响,此后在对折算汇率进行确定、选择和运用。有时候,通货膨胀的影响很小,难以对折算汇率产生较大的影响,这个时候企业无需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直接确定相关的折算汇率。但是,我国在相关要求方面略显不足。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企业准则的相关要求,在进行折算汇率选择时,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之后再进行折算汇率的选择,这样便能够使外币折算显得合理与科学。


  3、使财务报表折算逻辑与外币项目余额的折算逻辑相一致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外币报表的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之下,也就是先对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外币折算,然后将折算的金额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当中,然后再对资产负债表进行折算形成的相关差额,这种方式形成的折算差额并不影响企业的当期损益。但是,这种方式下形成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的经济意义并不重大。为了使财务报表折算逻辑和外币项目余额的折算逻辑相一致,应当将折算的差额计入到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之下,即单独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项目之下,并相应单独列示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之下。


  四、结论


  由于国际间的贸易日益频繁,企业的外币折算问题显得日益突出,对外币折算的问题进行研究能够促进企业相关交易的顺利进行和财务会计的处理,从而有利于解决企业在现实会计中遇到的问题。


  作者:王静波

  第2篇:外币折算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及建议


  一、外币折算准则的创新点


  (一)记账本位币的概念、选择及其变更


  外币折算准则明确了记账本位币的内涵,指出记账本位币是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这一规定与当前多种货币环境下的会计核算理念相吻合,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记账本位币选择的依据为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环境,参考因素明确,企业的选择有据可循。报告主体的不同部分记账本位币可以不同,但一旦选定后,除非经营环境有所变化,不得随意变更,企业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企业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二)外币交易中汇率的选择


  外币折算准则将折算汇率的选择范围缩小,规定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这一规定是顺应当前我国汇率自主浮动模式的改革潮流,积极借鉴国际上“近似汇率”的理念,如果汇率变动幅度不大,近似汇率与“即期汇率”相差无几,如果本期的汇率变动不大,则近似汇率也可以采用期初汇率。外币折算准则虽然规定汇率选择范围变小,但更加科学,更能体现当前国际汇率发展的方向。


  (三)恶性通货膨胀条件下境外财务报表折算


  我国外币折算准则将恶性通货膨胀因素考虑进来,规定了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境外经营的企业的财务报表的折算方法: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最近资产负债表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即采取先消除通货膨胀因素影响再进行折算的方法;如果恶性通货膨胀因素消除,应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物价水平进行折算。这种处理为一般购买力处理方式,能够一定程度上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提高会计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增强抵御通货膨胀风险的能力。


  (四)外币交易会计处理


  一是外币实收资本折算方面,外币折算准则规定企业收到外币投入的资本,一律按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再依据合同约定的汇率进行折算,也不得以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外币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之间不产生汇兑差额,减少了后续的会计处理。二是货币性项目与非货币性项目的计量方式。外币折算准则对于货币性项目的规定与原准则相同,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对于非货币性项目则做了细分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项目,期末按照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与原记账本位币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非货币性项目不再做调整。


  二、外币折算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


  外币折算准则最早出现在美国,1975年美国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8号(SFAS8)——《外币交易折算会计和外币财务报表》,1981年又发布了改进后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52)——《外币折算》。1983年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IAS21)对于外币折算首次做出规定,后来又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修订后的准则主要是对IAS21——《汇率变动影响》进行的改进,会计准则的比较主要是基于对改进后IAS21的比较。


  (一)准则涵盖范围方面


  IAS21明确规定了外币折算适用的范围和不适用的范围。对外币计价的交易和余额的会计处理和通过合并或权益法对已包括在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国外经营财务报表的折算适用于IAS21,另外还规定了三种情况不适用准则的情形。我国外币折算准则没有明确指出准则的适用范围,但在基本准则第3条规定了不适用的三种情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外币项目的套期;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分别适用于《借款费用》、《套期保值》和《现金流量表》准则。我国外币折算准则不适用的情况借鉴了IAS21的内容,但没有明确适用范围,有待日后补充完善。


  (二)记账本位币方面


  改进后的IAS21引入了“功能货币”(某实体从事生产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的概念,并进一步将报告货币分为列报货币和功能货币两个不同内容,将货币的功能分为标示功能和计量功能。国际会计准则38条中还提出“主体财务报表可以按一种或者几种货币列报。如果列报货币不同于主体的功能货币,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需要折算成列报货币”,IAS21虽然将列报货币和功能货币分别进行区分,但没有限制列报货币的种类。我国采用的是“记账本位币”的概念,与IAS21中的“功能货币”的内涵基本相同,但没有具体细分计量和列报的货币要求。从折算准则中“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可以得知,我国的列报货币指定的唯一的货币是人民币,而国际准则对此没有限制,这与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通用的国际规范有一定关系。


  (三)外币交易处理方面


  IAS21准则要求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以功能货币进行记录,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统一按交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后续的计量做了细分:以历史成本计量的非货币性项目按交易日的汇率折算,对于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应按确定公允价值日的汇率折算。另外,对于确定某些以外币计量的非货币性项目的账面金额依据谨慎性原则做出了计提减值损失的规定。我国折算准则对于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与IAS21一致,体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但没有引入对于某些以外币计量的非货币性项目的账面金额的确定方法,有待于在一些细节方面进一步完善。


  (四)外币报表折算方法方面


  IAS21在外币报表折算方面采用功能货币的理念,其折算方法的选择依据国外子公司的功能货币。国外子公司的功能货币若为所在国的货币,则采用现行汇率法对子公司报表折算为国外子公司的功能货币。若为母公司所在国的货币,则采用时态法进行折算。若子公司的功能货币为第三国的货币,则先采用时态法,再采用现行汇率法折算。我国外币折算准则在对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不同项目分别进行规定,采用的是现行汇率法。折算主体方面,我国采用的是地域和记账本位币相结合的双重标准,而国际准则采用的唯一的“国外实体”标准。


  从我国外币准则与国际比较来看,在原则和方向上已实现了与国际的接轨,体现了准则国际化的趋势,但在某些具体细节上还与国际准则有诸多的差异。从总体上看,我国外币折算准则内容相对简单,某些细节上还需要补充和完善。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一体化趋势的加强,我国的外币折算准则会更加的丰富和完整。


  三、提升外币折算会计准则应用水平的建议


  (一)逐步补充和完善准则,进一步实现国际趋同


  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时代潮流,是会计与时俱进的表现,我国应努力实现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当前,在外币折算准则方面,结合我国当前跨国公司和境外经营的实际情况,国家相关部门应进一步细化操作规范,逐步扩大折算准则的应用范围,将国际外币准则的精神应用到我国的实际工作中来。另外,还要积极参与到国际准则的制定活动中来,扩大国际影响力,增强国际准则制定的话语权,为进一步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奠定基础。


  (二)企业要深刻领悟准则的精神,选择正确的处理方法


  外币折算准则实施的时间不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跨国经营企业的不断增多,准则应用中新的问题不断出现。相关的企业要在折算准则的规范下,正确选择适合自身企业发展的处理方式。对于外币交易的账务处理,可以根据从事外贸过程中交易的频繁程度和涉及的外币币种的数量,在外币统账制和外币分账制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切合企业实际的记账本位币,专门设置“汇兑差额”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并在会计报表中按要求披露相关的信息,总之,企业要在准则的规定下,结合自身实际选择适合行业和企业特点的核算方式和方法。


  (三)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提升准则应用水平


  外币折算准则虽然规定的内容相对简单,但在应用时涉及的学科知识较为广泛,相关的会计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的会计知识,还要掌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法律、风险管理等相关内容。随着国际间交往的频繁,国际贸易摩擦、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的影响,对相关的会计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挑战。会计人员要充分的掌握我国外币折算准则的内容,并紧随国际准则的发展变化,广泛的涉猎贸易、金融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的适应性,不断提高外币折算准则的应用水平。


  总之,制定科学合理的折算准则对于吸引外资、鼓励更多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外币折算准则与国际外币折算准则存在一定差距,我国要不断修正和完善准则内容,努力提高外币折算准则的应用水平。


  作者:李吉

  第3篇:外币折算会计准则国际比较


  一、前言


  当今世界中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发展使国与国的贸易日益频繁,这便对“通用的商业语言”——会计的国际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对外贸易中普遍存在的外币核算业务更是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早在1983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就公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币汇率变动影响》,并于1994年和2003年进行了两次修改,使其逐渐趋于完善。我国外币折算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完善也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1995年财政部就讨论外币折算会计处理规范,但是当时并没有形成企会计准则,直到2006年财政部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对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作了进一步完善的规范。


  新《企业会计准则19号——外币折算》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的趋同,但两者相比又有一些小的差异。本文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19号——外币折算》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更好地了解我国外币折算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的差异,也希望对我国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和国际趋同有所启示。


  二、我国外币折算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差别比较


  (一)我国外币折算会计准则中没有涉及的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中包含的内容


  1、关于通货膨胀下会计处理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如果功能货币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则企业主体财务报表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进行重述。我国外币折算会计准则没有提到记账本位币在通货膨胀下如何和处理,也没有相应的通货膨胀经济下的会计准则,我国外币折算准则只明确了采用记账本位币记账时,境外经营处于恶性通货膨胀时的记账原则,但没有表述境内经营企业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如何处理。我国外币折算会计准则第十三条:“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折算: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这也是结合我国现实的选择,我国政府对经济进行良好的宏观调控,基本具有有效控制高度通货膨胀的能力,但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相应的通货膨胀会计准则还是应该完善的。


  2、关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期末折算的规定。我国外币折算会计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处理时,只提到了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没有涉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处理;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第23条提到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日的汇率进行折算”。比较可见,这是我国外币折算准则的一个疏忽之处。


  我国显然已经意识到了这种疏忽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对这点作了明确的补充:“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票、基金等非货币性项目,如果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外币反映,则应当先将该外币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再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进行比较,其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如属于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形成的汇兑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3、对于境外经营的带有投资性的长期应收、应付款项目的期末处理。我国外币折算会计准则中关于主体对境外经营的带有投资性的长期应收、应付款净额期末的汇率调整没有专门说明;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第15条、第32条、第33条、第48条规定:在同时包括国外经营和报表主体的财务报表中,这些汇兑差额初始确认时,应单独列作权益项目,并且在对该净额进行处置时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虽然我国在实际财务核算中也是比照国际会计准则的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进行的,但是却体现出了我国会计准则粗犷和不详尽的一面。


  (二)我国外币折算会计准则中包含的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没有涉及的内容


  关于披露要求方面的比较:我国外币折算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外币折算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是企业及其境外经营采用的记账本位币及选定的原因,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说明变更理由。二是采用近似汇率的,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三是当期损益中的汇兑差额;四是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


  比较之下,《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并没有要求披露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以及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这方面的要求体现了我国对披露要求的严谨性,我国会计准则解释对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的定义是:“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日发生的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是指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可见如果汇率波动很大,那么在一个期间使用平均汇率是不可靠的;而且一旦汇率选择是不可靠的,那么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也是不可靠的。在披露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时,《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明确规定不要求披露,而是在其他方面予以具体规范的,相对来说我国的原则性较少更容易。


  (三)我国外币折算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的其他比较


  1、我国外币折算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范围的比较。我国并没有明确说明外币折算准则的适用范围,只在第三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本准则:外币项目的套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与购建固定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第3段规定准则适用于:外币交易和余额的会计处理.但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衍生工具交易和余额除外;通过合并、比列合并或权益法被包括在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国外经营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折算;将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折算成列报货币。另外,准则的第7段指出:现金流量表中由外币交易形成的现金流量的列报或国外经营的现金流量的折算,不适用本准则,而由《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规范。


  可见,我国外币折算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都将套期保值和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的处理排除在准则之外,两者的差异主要:一是我国并没有将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衍生工具排除在准则的范围之外,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明确规定不不包含这方面内容,而是另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讲解。二是我国将因构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外币准则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排除在准则的范围之外,使其适用于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但是国际会计准则没有排除。


  2、关于列报货币的规定的比较。我国外币折算会计准则规定: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可见,我国外币折算会计准则只提到记账本位币,对于报表列示货币只提到人民币。即意味着其他如果不同就要换为人民币。《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第38条指出:主题财务报表可以按照任意一种或者几种列示,如果列示报表货币不同于主题的功能货币,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需要折算成列报货币。即国际会计准则对列报报表货币未作限制。这体现在我国根据一国实际情况的具体规定和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通用的国际规定适用于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通用性。


  3、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比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第12条中对外币报表折算做了如下的规定:对资产负债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除“未分配利润”外也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项目按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按照与即期汇率相近似的汇率折算,折算产生的差额记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单独列示,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部分,应当并入股东权益项目。


  《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规定国外实体和属于报告企业经营有机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外币报表折算不尽相同,在28条规定,在对国外经营的财务报表的各个项目进行换算时,应将其全部交易视为报告企业本身的交易。而对国外实体外币报表折算在30条规定,在对并入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的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进行换算时,报告企业应采取下列程序:一是国外实体的资产和负债,无论是货币性的还是非货币性的,都应以期末汇率进行换算。二是国外实体的收益和费用项目应以交易发生日的汇率进行换算。除非国外实体是以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进行报告的。在这种情况下,收益和费用项目应以期末汇率进行换算。三是所产生的全部汇兑差额应当计入权益,直到净投资被处置为止。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对外币折算方法选择的时候其实是采用了时态法或现行汇率法,而我国尽管新准则中对外币折算方法的规定中没有明确指出使用何种外币折算方法,但是仔细分析新准则中的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实际是规定了外币报表折算应当采用现行汇率法。


  采用现行汇率的方法有其自身的优点:现行汇率法在合并报表中保持了国外子公司单独报表所反映的原有财务状况和财务比例关系,便于对子公司进行财务分析。但现行汇率法从其提出以来便遭到不少会计界人士的批评:首先,此法假设所有的资产、负债项目都暴露在汇率风险下,这显然与子公司所在国的存货、固定资产等价格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随本国货币的升贬值而自由变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汇率变动对它们的影响的经济现象不符。其次,现行汇率法试图把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按当地的效用来计量,因而在概念上与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目的相违背。再次,在现行汇率法下,对按历史成本计量的存货、固定资产等也按编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违反了传统的历史成本会计模式,改变了折算项目的计量基础,使得折算后的结果成为历史成本与期末现行汇率这两个不相关时点上数字的简单乘积,既不是现行重置成本,也不是现行市价,因而缺连续性。


  三、结论


  通过以上比较可见,我国外币折算会计准则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尽可能借鉴了国际惯例,充分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的协调和趋同。但是,我国外币折算会计准则比较粗犷、偏简单,缺乏一些基本的规范,与国际准则还有一定的差异。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经济的日益发展,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国的外币折算会计准则,使其更具国际性,以为我国在国际贸易的会计核算扫清障碍。


  作者:阎海霞

  第4篇:外币折算新准则与原制度的对比分析及对策浅探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以下简称新准则)共五章、十六条,短短两千余字便对有关外币折算所出现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范,内容较为丰富。但是笔者在对新准则进行研读的过程中,发现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推敲的地方。


  一、新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中相关内容之对比


  外币折算是新准则增加的内容,尽管没有旧准则可以对比,但它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第九章117~120条的相关内容是对应的,二者相比并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准则在内容上更加充实,体系上更加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了记账本位币的定义及选定记账本位币时应考虑的因素


  新准则增加了记账本位币的定义及选择记账本位币时应考虑的因素,可以更好地指导企业选择合适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是由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所确定的,构成报告主体的不同部分因所处的经营环境不同可以采用不同的记账本位币,这一点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但在将财务报告折算时,新准则规定只允许财务报告以人民币列报。


  2.增加了变更记账本位币的会计处理


  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若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新准则中规定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3.增加了处置境外经营的会计处理


  原会计制度对处置境外经营的会计处理没有述及,但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4.新准则中企业外币交易中汇率选择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原会计制度中规定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算。但是随着我国浮动汇率制度建立,人民币汇率不再固定不变,而是根据外汇市场供求和国际主要货币之间汇率的变化自主浮动。新准则为了适应这一新趋势,充分借鉴了国际准则,引入了“近似汇率”的概念,新准则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近似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近似汇率”是指企业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如果汇率波动不大时,“近似汇率”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可见,新准则对企业外币交易中汇率选择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5.新准则中增加了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折算的规定


  我国新出台的准则没有专门的恶性通货膨胀会计准则,而只在外币折算准则中加入了有关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在恶性通货膨胀条件下,企业持有现金及其等价物一般会遭受货币购买力损失,持有的实物资产价值反而会随物价水平上升而上涨,因此应先运用一般等价物指数或指数变动对财务报表进行重述,再按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将通货膨胀与汇率变动对企业带来的影响进行区分,避免出现巨额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二、新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1.新准则中应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期末折算进行明确规定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对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但新准则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没有规定处理方法,笔者认为这是新准则的一项疏漏。在实际操作时,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如某公司20×7年12月3日以每股3美元的价格购入另一企业B股


  10000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日汇率为1美元=7.6元人民币,当日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金额为228000元(3×7.6×10000)。由于市价变动,20×7年12月31日,该股票市价变为每股2.5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7.65元人民币。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为


  191250元(2.5×7.65×10000),与原账面价值228000元的差额为-36750元,属于公允价值变动的损失。汇兑差额中既包含了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又包含了汇率变动的影响。


  2.新准则中应对以外币计价的存货的期末计价方法进行明确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存货的期末计价采取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但对于以外币计价的存货,其期末的计价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于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的存货,如果其可变现净值以外币确定,则在确定存货的期末价值时,应先将可变现净值按照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再与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存货的成本进行比较。如20×7年11月2日,某企业从国外进口A商品1000件,每件价格80欧元,当日汇率为1欧元=11元人民币,20×7年12月31日,A商品尚未销售出去,A商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降至70欧元。12月31日的即期汇率是1欧元=10.7元人民币。由于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因此,在以外币购入存货并且该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日获得的可变现净值以外币反映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应考虑汇率的变动。期末应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000×80×11-1000×70×10.7=131000元。


  3.新准则应明确规定分账制记账方法


  新准则中没有规定分账制记账方法,只在应用指南中稍有述及。对于外币交易频繁、外币币种较多的金融企业,也可以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进行日常核算。在资产负债表日,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应的外币账户余额分别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进行调整。建议新准则将分账制记账方法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明确列出。


  4.在新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收到外币投入资本的处理方法


  对于企业接受的外币投入资本的核算,新准则中没有明确述及。企业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将接受的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而不再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这样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新准则应当将接受外币投入资本的核算方法明确列示。


  可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在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的基础上,对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的进行了充实,规范了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填补了外币折算无准则的空白。但其完整性和可操作性还需要经过时间的考证,2007年1月新准则已经在上市公司率先执行,更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进行后续关注。


  作者:张卓

  第5篇:外币折算中现行汇率法与时态法的比较


  外企、跨国行业的财务报表由于最后合并报表时需要根据汇率来折算报表,根据会计准则有不同的折算方法对于报表折算来说有不同的结果和影响,本文就现行汇率法和时态法进行研究。


  现行汇率法时态法国外实体国外经营


  一、外币折算的主要方法


  1、现行汇法


  是指将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所有外币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都按编表日的现行汇率这个单一汇率进行折算的方法。对于收入和费用等损益类项目,基于企业会计期内的平均汇率折算。这种方法实际是对所有外币报表项目,均乘上一个常数,而一般只有企业的实收资本仍按资本投入日之当日汇率折算,因为资本投入具有一次性的性质,而且按历史汇率折算投资者的投入资本数,便于反映其真实投资。


  2、时态法


  是指依据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计价时间,分别采用现行汇率或历史汇率进行折算的方法。它的理论根据是:外币报表折算的过程,实际上是将以外币表述的报表转换成另一种货币单位重新表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只应改变其计量单位,而不应改变其计量属性或计量基础。为了保持各资产负债项目的计量基础,对各项目应按各自的计量所属日期的汇率进行折算。


  二、案例分析


  Y&W是加拿大一家羊毛纤维加工商它有四家子公司分别在苏格兰、澳大利亚、希腊和乌拉圭。加拿大和苏格兰工厂主要负责北美和欧洲大部分市场的销售,希腊和乌拉圭的工厂主要是向加拿大工厂提供产品,澳大利亚的工厂负责澳大利亚本地市场的生产和销售。


  澳大利亚和苏格兰子公司用本国货币作为记账货币;乌拉圭的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销售通常用乌拉圭比索结算,但由于其业务与加拿大紧密相关,因此对加拿大的业务通常在付款期末用加元购买比索再用比索付款;希腊的子公司主要向英国出口,所以其销售额以英镑计算。Y&W公司根据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采用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将其国外业务的结果折算成加元。具体采用的折算方法是:澳大利亚、英国采用现行汇率法;希腊、乌拉圭采用时态法。


  由于Y&W不适应在国外开展业务,于是找了美国L&F公司购买了其四家子公司。被收购后的子公司以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为依据,外汇折算时采用以下方法:澳大利亚、英国、乌拉圭采用时态法;希腊采用现行汇率法。


  1、加拿大公司采用的折算方法对母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加拿大公认会计准则,报告企业采用何种方法对国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应视子公司与报告企业有关的融资方式和经营方式而定。国外经营可分为“属于报告企业经营有机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和“国外实体”两种。


  (1)国外实体


  报告企业在对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进行换算时,应采取下列程序:国外实体的资产和负债,无论是货币性的还是非货币性的,都应以期末汇率进行换算;国外实体的收益和费用项目应以交易发生日的汇率进行换算。除非国外实体是以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进行报告的。在这种情况下,收益和费用项目应以期末汇率进行换算;所产生的全部汇兑差额应当计入权益,直到净投资被处置为止。


  (2)属于报告企业经营有机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


  属于报告企业经营有机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所从事的业务如同报告企业经营业务的扩展。因此报告企业和国外经营所在国的汇率变动,几乎立即影响报告企业的现金流量。此时汇率变动影响的是国外经营所持有的货币性项目,而不是报告企业对国外经营的投资净额。在对国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将其全部交易视为报告企业自身的交易。


  2、美国公司采用的折算方法对母公司业绩的影响


  如果一个实体的功能货币是本国货币,财务报表的各项要素都应按照现行汇率进行折算。资产和负债项目,应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项目,应采用要素确认现行汇率。由于大量的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确认的时间不同,按照不同时间的汇率进行折算在实务中不可取,因此可以采用当期适当加权平均汇率进行折算。


  假定(英镑对加元):


  ⑴20**年12月31日现行汇率1.76


  ⑵20**年平均汇率1.67


  ⑶资本投入日汇率1.71


  ⑷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日汇率1.74


  ⑸固定资产购置日汇率1.69


  ⑹无形资产购入日汇率1.70


  ⑺长期借款取得日汇率1.73


  ⑻应付债券发行日汇率1.6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第四章: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中的第十二条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按照上述方法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三、结论与思考


  根据以上的分析,个人认为,就外币报表折算领域而言,国外营业主体可分为母公司经营活动的有机组织部分(其经营活动不过是母公司经营活动的延伸,即国外经营)和相对独立自主经营的国外实体这两种类型。而国外经营一般采用母公司的货币作为功能货币,而国外实体采用本国货币作为功能货币。前一种类型适宜采用时态法对外币报表折算,后一种类型则采用现行汇率法。时态法下,折算后的财务指标包含有汇率风险因素,与折算前的指标意义不同,利益相关者可以用它来评价子公司的业绩。现行汇率法下,由于它仅是对子公司报表数据的一种“翻译”,故不能仅通过财务指标对公司的业绩进行评价,还应考虑子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政治影响等因素。


  作者简介:徐璜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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