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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遏制会计造假的教育与法治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预算会计


 从古典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直至现代各种流派的经济学无不把自私自利的“经济人”作为假设。我国在把全国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以后,财务学、企业管理学等学科都把企业经营目标确定为企业价值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个“最大化”的边界在哪里呢?
  
  “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非常胆壮起来。……有50%(的利润)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资本论》第一卷第839页,250号注)当代有些经济学家可能也考虑到上述种种情况,有的就把“经济人”假设修改为“理性经济人”假设,以期把利己主义的锋芒稍稍加以装饰圆滑。但是,我国当前有一些企业的管理层,在企业财富、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下,失去了理性,走上了唯利是图的道路。加之在学校、培训中以及社会上相对应的正面教育和法治的欠缺或不足,一些思想不健康的投机分子就不择手段,图谋攫取不义之财,做假账,编假报表,串通作弊,虚报利润,制作虚幻的高速成长,蒙蔽监管者,欺诈社会,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的、健康的经济秩序,维护公正、公平和社会正气,必须遏制造假,加强教育,并依法治假。

  一、教育要培养全面素质的人才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才已继土地、资金之后成为第一重要的资源。人的素质包括很多方面,因此教育也应是多方面的素质教育。“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能力不足,责任可补,责任不够,能力不能补”(但丁语)一个人光有知识能力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教育要培养全面优良素质的人才。
  
  首先,培养爱国主义精神。爱国主义是一种激发人向上的原动力,是人们群体间一种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可以说没有爱国主义,就不会产生一个独立富强的国家,也不会有优秀的公民。世界各国的教育无不体认到爱国主义是道德教育的灵魂。在和平建设时期,特别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国家由人民组成,只有爱国,才能爱人民,才能做到把为人民服务作为价值观、人生观,才能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不会堕落到为追求私利而造假,以致危害国家和人民。
  
  其次,加强道德品质、职业道德和遵守法律的思想教育,注重以德治国。一切造假都是从践踏道德开始的,从造假动机的形成到造假过程的实施都起始于对道德的背离。当代道德教育必须注重道德建设和个人德性修养,以营造全社会讲求道德的氛围,以个人修养自律为行为准则,注重以德治国,共同建设一个文明社会。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观念,一惯把“商”置于末位,认为欺诈是“商”的代名词。其实,越是商业化的社会越应该是讲究诚信道德的社会。诚信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要求,而且是市场经济下的基本游戏规则。职业道德是一个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没有职业道德,就没有行业信誉,也就没有行业生存的空间。一套完备的职业道德规范是某种行业职业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成熟的主要标志。配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是优化社会风气的必要选择。遵纪守法是公民道德的最低要求,也是公民行为不得超越的界限,任何企业或个人追求价值最大化的行为都只能在遵守法纪的范围内进行,如有违背,就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就得承受法纪的制裁。学校教育和培训不仅要求达到德才兼备,还得以加强法律教育为基础。特别是在讲解或论述“经济人”以及利润最大化经营目标时要明确指出国家法律是经济行为的规范或界限。
  
  再次,要寓道德教育于学习、工作、生活之中。20世纪道德教育的一个失误就是道德教育与生活世界的分离。人的思想观念和道德品质的形成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进行道德教育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教育的三块阵地——学校、家庭、社会必须连结起来。首先,在校的学生都是未来的建设者,他们必须德才兼备,因此既要给他们传授知识、培养技能,又要灌输道德知识,陶冶情操,应在各学科中添加职业道德的内容。其次,后续的培训教育同样重要。广大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特别是管理者,他们的道德水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经济秩序和风气。培训教育可以不拘泥于特定模式,其形式和内容可尽量搞活一些,比如树立正反典型、舆论引导、进行道德评价等等。注重培养道德思想、慎独修养、克制自律。

  二、依法治假:强化以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

  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邦安;法令弛,则国乱民殃。但我国现已发布的一些治假法规,有关惩治造假的规定未免过轻过宽。比如《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出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比如《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还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给出“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后文。这类条文的规定,不仅威慑力不足,而且明示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对于胆敢冒险的造假行为,倒起了“鼓动作用”(但愿并非如此)。这样,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为可能获得的不义之财,“造假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为了遇制造假,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过宽的法律条文需要修订。有些国外的法律条文是可供借鉴的,例如,法国的刑法规定:“如果公司负责人故意毁灭或隐匿会计文档的,将被处三年监禁和三十万法郎罚款;如果伪造或滥用凭证,将被处一百五十万法郎罚款,并强制宣布其破产。”引入这类严厉的制裁,有利于司法人员对违法造假案件的裁决和执法,并使敢于挺而走险的造假者名声扫地,甚至倾家荡产,饱受牢狱之苦。
  
  其次,尽快引入相关民事责任制度安排。造假并非我国特色,古今中外,莫不皆然,如新近美国的“安然”’公司事件。又如,公元1494年发表的巴其阿勒的《簿记论》第七章写道:“不幸的是,有不少人设两套账簿”。现在的问题是造假在我国愈演愈烈。笔者认为,为了遏制造假,必须引入民事赔偿制度。民事责任不仅给造假者明确了经济上的赔偿责任,而且通过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可以有效地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还可以鼓励广大受害者依法诉请赔偿,积极同造假行为作斗争。
  
  再次,加强执法力度。制度的制订仅为其实施提供了依据,关键在于实施,只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弘扬正气,打击邪气,扭转社会不良风气。我们深信,随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而执法部门又能做到严格执行,法律就能发挥其治假的威力。
  
  约束主体行为一靠教育的引导,二靠法律的制约。教育使柔性的社会规范内化为主体内在的价值引力,法律治理属于“他律”,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主体行为并达到惩恶的目的。教育治远,法纪治近;教育治本,法纪治标;教育和法纪,德治和法治,二者并举,刚柔相济,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遏制造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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