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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作用本科论文(共7篇)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研究生论文


 

 第1篇:近代社会法入位中国法制史教材初探


  近年来,中国法制史的学术地位逐渐衰落,在许多外人乃至中国法制史从业者看来,这似乎是不争的事实,但这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与读者的需求也是背道而驰。事实上,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读者对于历史文化知识的渴求反而比之贫困时代更为强烈。专门研究法制发展轨迹及其历史经验教训的法史学科来说,理当受到读者的欢迎才是。目前,法制史遭受冷落和不被重视与欢迎的事实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就是中国法制史学科本身发展不如人意。这一点在多部中国法制史权威教材中暴露无遗。为引起学界重视,推进中国法制史教材的建设,作者不揣浅陋,谨就中国法制史教材中近代社会法入位的问题作一浅陋、尝试性的探讨,错讹之处,请教于方家,并求纠偏。


  一、社会法的内涵


  近代社会法在中国法制史教材中地位问题的解决,首先必须简要了解社会法的内涵这一基本论题。


  关于社会法的研究,我国上世纪虽有学者涉猎,但并未引起广泛的重视。本世纪之初,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社会法理论研究已经引起学者的密切关注,继而在我国的发展如火如荼。2005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成立全国第一个社会法学研究室。2006年9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宣告成立,北京大学贾俊玲教授当选为第一任会长。同年10月,在苏州大学召开主题为“劳动基准法研究”的首届年会。此后,该研究会多次举办年会。目前,全国人大将社会法定位为与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并列的“七个法律部门”之一。这表明社会法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何为“社会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第三法域”观。有学者提出,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独立的第三“法域”。如孙笑侠认为,传统法律两大结构要素的存在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于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出现了第三种法律体系结构要素--社会法。董保华也认为,国家本位的公法是第一法域,个人本位的私法是第二法域,社会本位的社会法是第三法域。二是“法律部门”观。有学者提出,社会法是与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并立的一个法律部门。如郑尚元认为,社会法作为“一类法律”,与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一起构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法与私法融合的结果是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而“第三法域”并不等同于社会法。另外,王为农认为社会法是一种“法学思潮”,是一种与个人法和国家法相对应的民间法。


  从上可见,学界尚未对社会法的内涵达成一致与共识。竺效因此提出,我们只需了解、辨别和掌握可以从哪些不同角度和层面使用“社会法”一词即可,无需过多地深究社会法的概念,也不必试图得到一个能被较为普遍接受的定义。作者深以为然。


  二、中國近代的社会立法概况


  正如以往的部门法学研究一样,我国当代社会法学者主要是参考域外的理论和实践,对本土社会法传统缺乏应有的观察与思考。如果说学者对中国古代社会立法稍嫌隔膜的话,那么对中国近代社会立法置之不理只能说是学术偏见了。事实上,中国近代社会立法已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轨道,内容极其丰厚,大致可从三个时期予以了解。


  (一)中国近代社会立法的开始期


  自民国开始到国民政府建立前,是中国近代社会立法开始时期。在这个时期,民国政府追随英国济贫立法、劳工立法以及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进行了多项社会立法的尝试。如大量出现的劳动立法:《八小时工作制案》《劳动立法原则》《劳动法案大纲》《工会条例》《工人运动决议案》《劳工仲裁条例》及《国民政府组织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条例》等。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社会保险的理念已经传入中国,政府劳工立法也出现“劳动保险”的概念及有关劳工保障的条款。政府颁行的《游民习艺所章程》《勘报灾歉条例》及有关文官、警察、军人抚恤的系列法令,也把中国传统的救济、救灾、抚恤等社会保障形式引向了法制化轨道。


  (二)是中国近代社会立法的发展期。


  从国民政府建立到抗日战争爆发前夕,是中国近代社会立法的发展阶段。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颁行《慈善团体监督法》,将民间的慈善救济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在住房立法方面,颁布了《土地法》,其中规定了“政府有住房保障的义务”[1];在救灾立法方面,除颁有《勘报灾情的条例与规程》外,还出台《救灾准备金法》,建立了中央和省两级救灾准备金制度;在劳动立法方面,制定实施了《工会法》《工厂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劳动契约法》《最低工资法》等;在劳工立法的过程中,先是拟成《劳动保险草案》作为《劳动法典》独立组成部分,后又拟制《强制劳工保险法草案》作为单行劳工法规。这些表明当时的社会立法内容相当全面、饱满,并且已开始迈上了现代化的门槛。


  除此之外,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颁布了《劳动保护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许多劳动法规。这些法规都得到了工人阶级的大力拥护。


  (三)中国近代社会立法的高潮期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以国民政府社会部的成立为转折点,中国近代社会立法进入了高潮时期。1943年《社会救济法》的颁布,为中国近代社会立法奠定了基石。从《社会保险法原则草案》的议决,到《健康保险法草案》《伤害保险法草案》《社会保险方案草案》的草拟与川北盐工保险的试办,再到《社会保险法原则》的最终确立,演绎了中国近代社会保险法制化的曲折历程;《职工福利社设立办法》《农民福利社设置办法》《捐资兴办社会福利事业褒奖条例》及《社会部奖助社会福利事业暂行办法》等法令的公布,为构筑中国近代社会福利法制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在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暂行条例》《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等一系列切合实际的劳动立法,维护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民国时期有许多社会学家,如吴景超等亲身参与了《社会救济法》(1943)等重要社会立法。一些法学家也对社会法开展了一定的研究,如黄右昌、李景禧、吴传颐等学者都有较为精深的论著存世。谢振民编著的《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一书,专辟一章(第九章)介绍民国劳工法的立法情形,包括劳动法典草案、工会法、工厂法、修正工厂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铁路员工服务条例等。当代也有学者曾对民国社会保障法做了比较全面的研究,更有历史学者专门研究南京政府时期劳工争议问题。


  三、近代社会法入位中国法制史教材的重要意义


  (一)近代社会法入位中国法制史教材的内容建言


  通观以上所述,我们知道,中国近代社会法涵盖了劳动、社会救济、福利等领域,关系到人民的生活、社会的安定、国家的长治。作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之一的《中国法制史》,理应将近代社会法“请入”其中,并待以“上宾”。然而,遗憾的是,面对前述丰富的中国近代社会立法与大量的社会法研究成果,多部权威《中国法制史》教材,譬如,钱大群的《中国法制史教程》,浦坚的《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杨一凡的《新编中国法制史》,朱勇的《中国法制史(高等教材)》,曾宪义的《中国法制史》等等教材却对与人类息息相关的社会法不置一词,其漠视甚至到了让人惊讶的程度,实在让人遗憾和费解。这怎能让人对法制史有亲切感呢?中国法史学界在中国法制史教材上社会法的落伍与迟钝,让人汗颜。出路何在,值得深思。


  众所周知,任何一部教材,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又限于篇幅,只能有侧重地介绍,断不可能像专著那样系统、深入的展开。中国法制史教材对“社会法”的内容安排也是如此。目前,鉴于我国学界对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并无太大争议,而且它们既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笔者建议暂且将近代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科学合理地列入《中国法制史》教材内容。其重点内容简要安排如下:


  第一,近代劳动法。劳动法是“规定劳动关系及附随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本体,”[2]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能够起到巨大作用。近代劳动法在《中国法制史》教材中的容量控制在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基准、劳动争议的解决等精选内容。


  第二,近代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3]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经济法等。它能够“帮助社会成员克服生存风险和促进社会大众福利以保障公民社会性生存和发展。”[4]近代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内容也有必要写入《中国法制史》教材中。


  (二)近代社会法入位中国法制史教材的重要意义


  纵观中国近代国家政权制定的各种类型的社会法及其承前启后的沿革关系,我们将社会法入位于中国法制史教材有着重要的意义,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四点:


  首先,有利于掌握中国近代的社会立法理念嬗变过程。


  中国傳统社会保障的主要形式为救荒救灾及民间的慈善救助活动,这些活动带有浓厚的恩赐及施舍色彩,并且多是一些临时性的赈济措施;进人近代社会以后,中国社会立法理念经历从恩赐、施舍、慈善的传统观念到国家责任理念,进而到维系“全体国民福利,保障社会永久安全设施”的嬗变过程。


  其次,有利于掌握中国近代的社会立法法律结构演进过程。


  自晚清法制改革以来,立法上重在打破传统中华法系重公权、轻私权的一元法律结构,引人了大陆法系的公、私法二元化法律结构;到民国时期,又追逐“法的社会化”之潮流,引人社会法理念,创制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立法,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社会部为拟订各种社会法草案,特设“社会法临时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社会保险法草案、起草社会救济法草案、起草其他有关社会法之法律草案等事项,并最终颁布《社会救济法》及《社会保险法原则》,使得晚清以来逐步形成的二元法律结构进而演化为公法、私法、社会法并存的三元法律结构,这标志着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人了一个新的阶段。


  再次,有利于掌握我国现行的社会法,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述往事,思来者”。今天的社会法是从昨天发展而来的。近代社会法是我国珍贵的本土资源,是我国极其宝贵的法律遗产,是我国法制建设可资借鉴的财富。近代社会法“入住”中国法制史教材,不仅可以帮助学习者了解社会法及其某些基本原理的源流,弄清它的来龙去脉,而且有利于学习者反思、总结其成败的经验教训,吸收和借鉴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从而为加深理解现实中的社会法奠定坚实的历史依据和理论支持基础,以便促进我国公民社会性权利的实现。


  最后,有利于《中国法制史》教材内容全面,结构完整,体系严谨。


  总观各种《中国法制史》教材,就其结构体系横向而言,基本上是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法律内容等。就其法律内容而言,归结起来不外乎有刑事立法、民事立法、行政立法、经济立法、诉讼立法以及司法制度等,而其中唯独缺少社会立法的内容。社会立法入位于《中国法制史》教材,能够弥补该类教材内容不全面的缺憾、结构不完整的缺陷与体系不严谨的不足。


  近代社会法在中国法制史教材中拥有一席之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加快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日益臻善,近代社会法作为我国法律文化历史文化遗产,才能推进《中国法制史》教材的建设,推进我国动态学术的研究,推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


  作者简介:韩剑尘

  第2篇:浅谈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


  一、回顾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发展历程


  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而且,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并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其中,最早最典型的当属《汉书〃刑法志》。从此点而论,中国法制史学科最迟形成于汉朝。清朝末年至民国年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又用较新的方法发掘并整理了一批中国法制史资料,撰写出许多中国法制史论著。尽管这些论著,由于时代的影响和学者本身的局限性,而存有许多需要商讨之处,但其毕竟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新奠定了基础。


  二、正确认识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①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②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早期国家制度的基础上,因而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宗法伦理道德性质。③中国传统法律与家族、宗族制度发展相一致,以维护家族、宗族及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基本宗旨,法律突出强调的是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个体以及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受到一定压制。故其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之类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民事立法方面的私法体系相对滞后。


  三、全面认识和了解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


  四、科学阐述中国古代法制的线索规律


  对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和规律,学界也存在一些不同看法。其中需要商榷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有些著述认为唐代以后法律制度没有大的发展。事实上,宋元至明清是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更加成熟的时期,也是中华法系进一步完善的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明代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颁行了大量的经济类法律,其涉及内容之广泛,为前代所不及。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强化,行政方面的立法多方位完善。地方立法在明清两代成绩斐然,仅现见的这类单行法规就达上百种。在民族立法方面,清代颁行了许多重要的法律,达到了中国历代王朝民族立法的高峰。即是刑事法律,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法典编纂体例上,也都有创新和发展。这一历史时期的西夏、辽、金、元、清诸朝的法律,因融入了契丹、女真、蒙古文化及其民族习惯,更体现出了中华各民族共创中华法系的特色。


  五、注重运用科学正确的研究方法


  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历史上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涉及到法律思想和法学的各个领域,同时又与史学相贯通。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应结合本学科的特点,采法学方法与治史方法之长,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研究中国法制史,可以正确分析中国法制史的具体史实,可以认清中国法制发展的一般规律,可以区分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精华和糟粕,可以总结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經验和教训。


  (2)认清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学习中国古代法制史还必须认清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认清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分别建立于何种经济基础之上,分别代表哪些阶级和集团的利益,分别具有何种不同于前代的建树。


  (3)探讨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沿袭和变化。学习中国法制史必须注意探讨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沿袭和变化,特别是变化。历史告诉我们,某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产生以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沿袭中有发展,在发展中有变化。当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较低类型的法律制度便转化成较高类型的法律制度。


  作者:黄可嘉

  第3篇:在中国法制史中探索依法治国的新路径


  古语言: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历史能让我们看清过去,帮我们选对道路,助我们到达成功的彼岸。众所周知,我国近代曾因封闭而落后于其他国家,之后为了赶上其他国家,我们敞开国门,学习各方先进经验,视西学为救世良方。而谈到中国古代的社会治理,经常被说成是“人治”、“礼治”,实则不然,中国的法制历史可谓源远流长。


  一、中国法制传统及法治精神


  中国法律的起源在中国最早的朝代夏朝,当时的“天罚神判”被认为是法律的萌芽。虽然商朝对“天罚神判”的思想有所发展,但我国古代早期法制的极致是在西周时期。彼时,神权法思想有所动摇,取而代之的是“敬天”、“保民”的思想,“礼”成为当时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由于当时的社会还处于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享有特权,因此周礼坚持的诸原则都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目的,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


  春秋时期的社会“礼崩乐坏”,但在思想、文化、意识形态上却进入到了一个“百家争鸣”的新时代,出现了儒、法、墨、道、名、阴阳各家的大论战。在众多学说之中,法家因其与以富强为治国之急的时代潮流相吻合,而取得优势地位。战国时期,群雄争霸,秦孝公重用商鞅,推行法治,在当时取得了巨大成就,为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在灭六国完成大一统后,秦朝继续推行以法治国的方针,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律,各领域也“皆有法式”②,使秦朝成为中国古代唯一一个专行法治的朝代,但由于秦朝的法律过于严苛,平民生活困苦,最后在农民起义中早早覆灭。


  汉初,汉承秦制,以法治国,但同时为适应当时的生产生活实际,还采取了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虽有律法却不苛于执行。虽然“无为而治”取得了显著地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此产生的内忧外患也显示出来。汉武帝时,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崛起,自此便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春秋决狱”就是最好的例证。自汉武帝之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逐渐成为封建法律思想的核心,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礼仪规范越来越多地渗入法律之中,化为具体的法律条文,例如八议、留养、官当等。“礼法合治”虽经由汉朝一直沿用到清朝,但在各朝代之间也有一定区别。唐朝的德主刑辅着眼于大德小刑、先教后刑,到了宋朝则认为二者同等重要,明朝看似倡导儒家治国理政的思想,实际上采取的是以刑罚、律令为主的治理方式。


  纵观中国的法制发展史,是一个由单纯礼治到单纯法治再到礼法合治的过程。无论哪种方式,都曾因适应社会的政治、经济情况而对社会治理有所裨益,也都曾因落后于社会发展而被改弦易张。而究其根本就是要采取合理的治理方式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


  二、当代社会矛盾及原因分析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时间,我国已成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截至201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至7800美元左右,城镇化率超过百分之五十,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社会建设各方面取得的成绩不可谓不显著。然而,我们的社会同时也有许多现实的矛盾与繁荣发展并行存在,如:腐败问题、环境问题、犯罪问题、道德问题等屡见不鲜。


  (一)腐败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强自身建设,加大反腐力度,不仅对领导干部加强管理,还努力解决群众身边存在的不正之风,特别是近年来一批省部级领导干部的下马,一方面彰显了党中央反腐的决心,另一方面也显示出了腐败问题已危及党和国家的执政基础。2015年中纪委监察部发布的受到执纪审查的官员有347人,受到党纪处分的官员有229人,这仅仅是全国被查官员的一部分,但足以可见,在我国腐败目前已呈多发、高发的态势,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


  (二)环境问题


  2015年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频现雾霾围城,环境污染问题因其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备受关注。然而备受关注的现在却是由于长期漠视的过去造成的。过去的几十年,为了追求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经济实行的是粗放式发展,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随处可见。虽然国家大力推进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但环境污染事件还是时见报端。


  (三)犯罪问题


  我国经济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社会秩序却现日益混乱之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的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除了传统的黄、赌、毒,贪污贿赂、金融诈骗、食品安全犯罪、互联网犯罪等花样翻新,还有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特大恶性案件也偶有发生。东莞淫秽色情服务、大学生贩毒、大学生毒害室友、毒胶囊、地沟油、暴恐事件……这些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不和谐音符。


  (四)道德问题


  与以上三个问题相比,道德问题在现代社会似乎更严重,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寻根究底都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腐败源于个人的自私和贪婪,环境污染表面上损人实质上也不利己,犯罪则直接击破了道德底线,婚姻家庭也深陷道德泥沼。老人跌倒后无人搀扶、地铁上因争抢座位大大出手、病人家属对医护人员使用暴力、编造理由骗取爱心捐款、为获得利益不惜“坑熟”、各种考试作弊行为等,都显示出当今社会道德问题的危害性不容小觑。


  造成当代社会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一方面,我国在经济体制转变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社会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变化,许多法律法规落后于社会的发展,从立法、执法到司法的法制体系还不够健全,另外,人们的法治观念还没有真正形成;另一面,道德教育失效,本来应该作为道德教育实施者的人,却不能做到榜样示范,致使整个社会风气不正,归根到底是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


  正是为了解决上述各种问题,我国在1997年便提出了“依法治国”,并为构建法治国家做了大量立法、修法、司法改革等工作,然而在实施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还是遇到了诸如:虚假诉讼、缠讼、执行难、司法腐败等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都是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加以解决的。


  三、中国法制史思想对依法治国的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我国古代经验为治国提供有益的借鉴,其中很多思想都能给我们以重要启示。为解决依法治国中的各种问题,通过在我国悠久的法制史进行探索,发现“礼法合治”作为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主要思想具有极强的借鉴价值。


  (一)“礼法合治”的内涵


  “礼”是指用以区分贵贱、亲疏、尊卑、长幼的行为规范。正所谓“名位不同,礼亦异数”③。“礼治”就是以不同阶级的差异性行为规范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法治”则指用客观的法律推行同一的行为规范作为治世的工具,法不因人而异。“礼法合治”指“礼治”与“法治”的结合,即将儒家的差异性思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推行。


  (二)“礼法合治”传统的作用和意义


  “礼法合治”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要了解其作用和意义,需从其产生和发挥作用的社会背景出发。我国古代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世代定居是常态,从而使家族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族内部事务实行的是父权家长制,一家之长或一族之长通过行使其掌握的经济权、宗教权,有时甚至是法律权维护家族的内部秩序以及家族之间的关系。“礼”中的“亲疏、尊卑、长幼”就是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的准则,“贵贱”则是调整社会上不同阶级关系的准则。古代国家通过赋予家族内部最高权威者一定的特殊权利,使“礼”的要求得到了更好的执行。这种家族内外差异性的礼得到维护后,封建统治秩序也就得到了维护。


  “礼法合治”通过将矛盾在家族内部解决,很好的巩固了封建社会的基层政权基础,节约了司法资源。此外,“礼”的教化作用,还使法律以信仰的方式得以执行,从源头上减少了犯罪的可能,社会秩序也得到了更好的维护。


  (三)“礼法合治”现代运用之根基


  我国现代法律体系的构建开始于清末时期,当时的清政府迫于内忧外患的压力,进行了大量的法律移植工作,虽然清朝并没有真正将这些法律付诸实践,但之后的法律制定也或多或少的予以采纳。从清末法律移植到现在我国的法治建设历程已有一百多年的时间,但我国仍存在着法治观念不强,钻法律空子,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等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其中一个原因是现代法治理念与我国社会文化传统和法治传统的矛盾。瞿同祖先生认为法律不仅与风俗、习惯等关系密切,同时它是对社会结构的反映,与社会政治、经济的现实状况的关系尤其密切。法律与社会之间没有建立良好的联系,必然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并不是说只要法律与社会关系有不相符的地方,就要采取修改法律的方法,一则受法律的稳定性的限制,二则法律的作用绝不是万能的,故换一个角度以“礼”弥补法的不足未尝不是一种创新。


  (四)“礼法合治”的当代运用


  “礼法合治”作为我国古代发挥过巨大作用的优秀法治传统,因时移世易,直接照搬到现代依法治国进程中是不妥的。需要对其形式与实质进行辩证地分析,将其中有价值的部分加以改造以适应现代法治要求,将其中无价值的,特别是那些属于封建糟粕的部分加以剔除。


  “礼法合治”在形式主要表现为将儒家思想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渗透到法律之中,以及利用儒家经意进行裁判,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儒家思想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并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古代礼法思想中人分等级、三纲五常等都与现代法治建设理念格格不入,应坚决摒弃之。另一方面,儒家的“礼”还强调节制人欲,而克己复礼可减少争端,维护社会良好的秩序,应加以继承。


  “礼法合治”在实质上是注重道德教化多过于法律强制的,因道德教化属于防患于未然,“礼治”更适应我国小农经济的国情,只有当礼不能调解时,才用刑罚处理。即“先礼而后刑”。“礼法合治”便是当时社会成本最低的治理模式。论及当代,法治更能与强调人权的现代社会相适应,而经济交往的增多、人员流动的频繁使得古代“礼治”发挥的空间日趋缩小。但“礼治”也决非毫无用武之地。“礼”的内容不合时宜,但“礼”对社会治理的作用形式还很有价值,可以将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以“礼”的方法加以推广,例如公民在强调自身权利应受到保护的同时,也不应随意侵犯他人的权利,即“权利止于他人鼻尖”。新的“礼”被人们所接受,并变成行为规范加以遵守,将逐步从人对“礼”的遵守上升为人对法律的信仰,依法治国便有了坚实的基础。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任何有利的因素都不应被忽略,我国悠久的法制史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而“礼法合治”作为其中重要的部分更应通过辨析予以批判地继承,从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治信仰一方面来源于道德教化,另一方面来源于法的公平正义的彰显,两个方面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


  作者:夏丽娟

  第4篇:论述中国法制史教学在传统文化传承中的作用


  中国法制史在很大程度上承载了中国的传统文化,蕴含着几千年来中国人民的智慧和依法治世的成功经验,具有丰富的人文精神和厚重的文化积淀。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任务之一就是传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科学地总结历史经验。因此,正确地对待和发扬中国法制史中的传统文化,极其必要和重要。


  一、中国法制史细节的教学——感知传统文化知识


  中国法制史课程包括中国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内容,内容庞杂,知识点众多。其内容包括了我国历史上各代王朝不同类型的法律以及制度,其中也包括法律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宗教等之间的关系,更包括了法律的产生、特点、性质以及演变等。从我国几千年的发展史中可以看出,历代统治者在取得统治地位以后都会运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国家,实现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从而保证统治阶级的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历史也为人们留下了丰富的文化传统和可供后人借鉴的历史资料。


  在讲授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有意识的去找寻法制史中的文化细节,并通过对传统文化内涵的挖掘和理解引导学生去探索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制史的各个章节事实上都是对我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一种浓缩和精华,其中蕴含了深厚的法律传统和文化,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教学拓展出精彩和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内涵,使学生在进行法律文化积淀的过程中也感知到中国传统文化的知识内涵及其丰富性。


  二、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与发展规律的教学——感受传统文化魅力


  从中国法制史的课程特点来看,教师只有在对法制史的发展线索有了透彻的了解和精心的备课才能更好的吸引和感染学生。在教学中,有关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的教学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掌握:(1)以一脉相承的各朝法律制度及其法典为线索。(2)以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概况、经济立法、司法制度、刑法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以及民法制度等为线索。然而,在教学中如果教师单纯的以各朝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典为线索进行讲授的话是相当枯燥乏味的,因此必须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进行细心的梳理,要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脍炙人口的法律典故讲解法律演变的源头和出处,在加强课堂有趣性的同时加深学生对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和了解。


  法律典故既是形成我国现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我国法律的历史。不过,在这里我们应该明确的一点是传统文化主要是以文言文为载体的,所以通过课程的讲授,学生不仅能够领略到中国法制史的发展演变规律,体味到学习的乐趣和魅力,而且还能在教师将纯理论教学变为妙趣横生的趣味教学同时让学生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使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扎根于学生心中。


  三、中国法制史法律传统教学——感悟传统文化精髓


  有关我国法律传统的内容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不过大概的看法是一致的,主要有恭行天理、以人为本、执法原情、明德慎罚等传统。众所周知,我国古代一直是以儒家思想作为社会的整个价值判断标准的,所以中国法制史在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自己特色鲜明而又一脉相承的传统文化。不过,这些文化毕竟是在小农经济下形成的,必然带有明显的缺陷,因此在教学中需要教师有所取舍,让学生领悟真正优秀的中国文化传统。有关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法律传统主要有:(1)大一统与爱国主义的传统。(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传统。(3)“以人为本,明德慎刑”的传统。(4)家族本位与伦理法治的传统。(5)“恭行天理,执法原情”的传统。


  四、中国法制史发展演变过程的教学——感触传统文化脉搏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演变是同人类历史发展演变的发展规律大致相同的,其产生、发展以及演变呈现的都是一种螺旋式上升的状态,并且是在曲折中发展前进的。中国法制的起源阶段是在先秦时期,在夏商西周的奴隶制时期,中国的法律主要是以习惯法为主的。奴隶制法的衰败是在春秋时期,此后开始向成文法转变。中国封建法制的形成是在战国、秦朝,确立时期是在汉朝,并且在汉朝开始引礼入法。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一个具有承前启后的时代,即是中国封建法制的过度演变时期,这时礼法得到进一步的结合,优秀法典层出不穷,律学也相当发达。我国古代法制的达到最高水平的时期是在隋唐,这时中国的传统法制已经成熟定型,中华法系也最终形成。不过,自从唐代以后,我国社会进入了大分裂的局面,此后中国法制也进入了一个发展演化的阶段,封建法制也由此走到了尽头。此后,从清末到新中国成立,中国法制几经转型,中间有失败也有成功,但也逐步构建了中国近代的法律体系,总之,中国的法制进步是不会停止不前的。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进行中国法制史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首先应该在深刻理解中国传统文化、探寻中华传统文化精华的基础上将传统文化渗透到法制史的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能够真正的体会到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促使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了解中华传统文化,在把握中国传统文化的脉搏中也更好的促进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进程。


  作者:龚钰捷

  第5篇: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伴随着我国法制史研究工作的不断开展和深入,我国在法制史研究方面,如,专题法制史、部门法制史和法制通史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不乏法制史研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所以,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制史研究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除了要对我国法律制度史进行研究,还需要做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1中国法律制度史


  中国法律制度史作为中国法制史一个重要内容,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据着尤为重要的地位,目前中国法律制度史主要研究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1立法的情况


  从长期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每个朝代和时期对于法令的制度都特别重视,对法令的制定也在一步步的完善,取得了非常丰富的成果,设置了立法体制和插入了社会背景等,通过这些状况,我们能够更全面的了解到每个历史时期的法治情况和法治形态。


  1.2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包含司法机关、司法体制以及诉讼制度在内的与诉讼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模式,通过对司法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从中看出某个历史阶段的法律执行状况。


  1.3非法律形式的社会规范及其运作方式


  在我国原先的社会生活中,通常会习惯性的采用一些家族内部书面或是口头上的规则制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也正是这些家法族规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秩序,确保社会能够有序全面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谐。还有就是部分习惯被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这也属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范围和对象。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研究了法制史较长的时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实际就目前情况来看中国法制史还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对法律规定和制度上还是过于关注国家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典,但是对民间的一些规定和习惯却缺乏有效的关注。二是目前对于法律法规的关注还是仅仅限于书面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得到全面有效的运行,更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这也是我国法制史研究和学习中存在的不足,还需要对中国法制史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2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教育制度等各项规则体系的研究


  中国法制史本身就是一门内容丰富的学科,其研究的范围更是广泛,想要全方位的了解我国中国法制史,对中国法制史有一个清晰和正确的认识,就不能仅仅限于对法律制度本身成果的研究,需要我们能够掌握和了解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政治环境以及教育的文化背景等,这样才能全方位的认识到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过程。所以在对整个法律史开展研究开始,就不能是简单进行原先法律制度的描述,更多的是要站在我国经济、政治、教育和文化等多个角度进行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法律制度真正的源泉。所以将我国经济制度、文化背景、政治制度以及教育制度作为我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非常有必要的。如,将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作为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部分,中国法制史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必然会受到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的影响,当然根本上是要受到经济基础影响的。因此进行中国法制史研究工作就必须站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角度考虑,充分的探究出法律制度的根源。同时也要对法律制度和文化现象之间的联系展开全方位的分析,更好更全面的把握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的规律。


  3法学史与法律思想史


  全面的了解中国法制史必然需要对法律思想史进行研究分析,无论时代的发展和朝代的变化,思想都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技术,制度则是整个思想的体现,所以在不同思想的引导下,必然会形成不一样的法律制度。如,在奴隶社会中,人们对鬼神的信仰与崇拜,就会使当时的法律制度通常是神灵裁判:在西周时期,统治者“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因此在法律方面一般是主张道德教化的方式进行百姓的教导,如果没有什么效果的话再动用刑法。在汉武帝时期,统治者主张儒家思想,所以,在汉武帝期间的法律制度中融入了更多的儒家思想,唐朝初期,唐朝统治者便提出更加成熟的法律指导思想,要求立法稳定和简约,在法律思想指导下,建立一个以礼法合一的主要特征的唐朝法律。因此,从根本上来讲,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与中国法制史有着紧密的联系,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一定要提升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地位,特别是对那些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的思想,更是中国法制史需要研究的对象。同时在进行法制史研究的同时更是要深刻的剖析法学史,了解我国法律制度学说和法学作品,摒弃在法律思想史分析中只见任务和思想不见法律的情况,也弥补法制史中只了解法律制度,不了相关理论的情况。


  4小结


  每个学科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学科自身的发展中势必会与其他学科产生联系,而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做好法制史对象研究工作尤为必要,所以,进行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转变,从原先单一化转变为多元化,建立和营造一个更为广泛的法制史研究体系,对中国法制史进行静态和动态的全面分析研究,更好的掌握中国法制史的精髓,为我国法制的健全奠定基础、提供有力的参考价值。


  作者:王来枝

  第6篇:智慧培养与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


  一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面临的问题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全国所有的法律专业,如果没有或不能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就要取消其办学资格”①。从教育学的角度讲,中国法制史的教材及其课程内容,奠定了大部分中国法律人才的法律史常识的储备。


  但就目前市面上的教材情况来看,中国法制史的教材编撰体例不容乐观。第一,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学本科中国法制史的教材体例与内容都趋于定型,至今都没有太大变化。在教材体例方面是“断代体”,即以历史学上的朝代为线索编排;在内容方面有单一性,即限于历史上各朝代法律制度的“静态”简介。第二,现有教材体例与内容的定型化,使得整个课程在教材选择上没有太大余地。第三,贪大求全的编撰体例无法适应法学本科的教学实际。第四,将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分科教学的课程设计,使学生无法从整体上理解这些法律制度,也就无法真正掌握传统法律制度的实质特征。第五,现有教材刻意带着西方的有色眼镜在中国历史的素材中寻找相当于西方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的东西,牵强附会地在中西法制间建立对应关系,或用西方类似制度的眼光来评价中国的法律制度,而对中国的特色法律制度,如皇权制度、宗法制度、后宫制度、丧服制度、均田制度、士绅制度、乡治制度等不谈或寥寥数语概括。②


  再就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情况来看,情况也不太乐观。第一,就课程本身难度来看,中国法制史上溯三皇五帝,下及当代法制历史,时间跨度长,且内容又博大精深,牵涉到众多古代文献,对非历史学的法科学生以及法学课堂而言,是一个不小的挑战。第二,中国法制史不像别的学科有一个非常清晰的学科框架和学科体系,规律性的东西相对较少,对老师教学与学生学习都是一个难题。第三,在教学价值方面,因现代中国法制大多移植于西方,造成了中国传统法制与现有法制之间的断裂,学生从功利的角度认为这门课程不具有实用性,因而学习的兴趣不太大。第四,在教学方法方面,目前多数高校在中国法制史课程上仍采用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方式。第五,现有课堂教学的内容,基本上是围绕中国法制史上的“静态”制度展开,即讲授所谓的“死法”。


  二知识与智慧的关系:反思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问题的新视角


  从知识与智慧的区分角度看,《中国法制史》教材编撰及其课程教学所面临的问题,根源在只注重知识的灌输而忽略了智慧的培养。


  首先,何为“知识”?从文字学的角度看,“知”左边为“矢”字,古代指箭;右边为“口”字,象征射箭用的靶子;“知”的意思即是用箭去射靶心,射准了就能获得“知”。从知识的发生、演变看,它是动态的,总是一定时代的产物,是一定历史阶段人的主观能动性与现实客观性相互作用的成果;从知识的产生过程看,它是人的思想活动与实践过程的统一,是实践过程在思想活动支配下的成果;从知识生产的结果看,它是精神产品与物质产品综合的成果,物质产品是精神产品的物化形态;从知识的存在方式看,它主要是一种独立于个人世界与自然世界的外部存在,是第三世界的表现。


  其次,何为智慧?智慧是人的辨析判断能力,是人对世界与人生的博大圆融理解,是关乎人的生活整体的高度综合的能力,不是对具体事物及其演变过程的精确说明,而是体现为思想与实践的统一,理性、情感与意志的统一,既是一种行为选择和处事态度,又是一种文化素养和挑战、批判、反思现存世界的思维能力,更能指导人的价值取舍,由哲学思考提供,注重体验和悟性,不是金钱能够买到的特殊能力。③因此,智慧有以下两个特征:(1)它是一种获得知识的普遍方法,即如辩证法、系统论等。(2)它是一种获得知识的能力,包括了遗传、生理、心理等各方面的综合;是一种寻根究底的、能认识事物最深层本质的能力;是一种求异性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即一种全面的能力,不仅指认知方面,还指对社会历史以及人生意义的理解方面。


  最后,我们分析知识与智慧的关系。从区别上看,知识与智慧是不同的范畴。知识是人类再创造客观世界的武器,而智慧则是人类创造自我的武器。从来源上看,知识是对可见事物、事实的描述与解释,智慧是对价值与意义的洞见与直观;知识是客观的,智慧是主观的;知识是外在的,智慧是内在的;知识总是向外谋权,智慧则是向内求全。从本体论上看,智慧是本,而知识是末;智慧是体,而知识是用。从联系上看,知识是智慧的基础,智慧是知识转化的结果。从必然性上看,知识必须转化成智慧,或者说,光有知识并没有任何意义。一方面是知识作为智慧的素材,是人实践知识的过程中形成了智慧;而另一方面则是智慧反过来指导知识的再学习与再创造,智慧成为知识再生产的核心机制。正是在此意义上,教育应当关注智慧的培养,而不仅是知识的积累。在教学目标方面,不应当只是让学生“了解……”“掌握……”,还应当让学生学会好奇、思考、质疑、反思。这是信息时代对教育的最新要求,是知识再生产的本质要求。


  从哲学上讲,知识注重有分别的“名言之域”,而智慧属于“超名言之域”,以“求穷通”为特征,即智慧是对知识的超越,超越在“穷”、在“通”:“穷”是穷究,要求探索自然、人生的第一因和最高境界;“通”是会通,融会与贯通;要求人能够认识自然、人生大道,综合人的本质力量,会通物我、天人而与天地合德,获得身心、德性与人格的自由发展。④即“转识成智”,强调人在认识、实践过程中要达到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个人与环境、个人与他人之间的“交互性”和“转化性”。因此,教育应当从关注知识转移到还需重视智慧上面来。


  三智慧培养: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改革


  中国法制史的教材编撰和课程教学应当强调智慧培养而非仅是知识积累。这可从该门课程的内在要求谈起。中国法制史是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史学、法学均要求培养学生的智慧,而非知识的积累。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而法律人区别于一般人的特殊地方在于有法理常识、法律思维、资料收集—整理—运用能力。显然,法理常识并非只是一种知识,它注重思辨,在公与私、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正义与平等范式上寻求一种时代的平衡;法律思维并非一种知识,它要求根据法律进行思考,把法律当成思考、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资料收集—整理—运用能力,作为一种能力而言,它也并非是一种知识,而是一种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收集到对法律问题解决有用的资料,并将该资料运用于法律问题解决当中去的一种能力。因而,法律人的这种特殊素质的培养要求法学教育不可能是背诵法条,而是培养智慧。


  从教材编撰方面看,《中国法制史》教材一方面要注重用史料说话,强调史学的严谨与客观,以史料表明中国法制的历史情况;另一方面又必须超越这些史料,强调中国法制发展的内在规律性。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可以在利用传统以“断代体”编撰的丰富法制史料的基础上开发出专题性的课程。虽然专题撰写艰难,但仍然可以在专题内利用现有的很多法学、史学的研究成果。因此,为照顾知识性需求,必须有丰富的法制史料提供给学生;为培养智慧,又必须在专题方面有所突破,在教材层面为学生提供法制发展的专题线索、问题、质疑、思考的空间。


  从中国法制史课程角度看,专题教学中的专题设置不能少了以下三个方面:(1)中国法律的起源;(2)中国法律的近代遭遇;(3)中国法律的未来发展。这三个专题的设置,抓住的是中国法制发展的关键节点,不仅能够让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的“中国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而且有利于学生抓住中国法制史学习的核心,进而产生对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兴趣。此外,专题教学的专题可以有以下选择:皇权制度、宗法制度、丧服制度、后宫制度、分封与恩荫制度、官营禁榷制度、御史与谏官制度、良贱制度、土地制度、科举制度、士绅制度、户等和丁口制度、行会和行纪制度、乡治制度等。⑤这些都是中国法制史上所特有的制度,根据这些制度所进行的专题教学,有利于学生真正认识和把握中国法制史的“中国性”。


  在课程教学方面,中国法制史课程要帮助法科学生积累法理常识、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和资料收集—整理—运用能力,进而培养学生的智慧,不可能采取“满堂灌”的方式在课堂上由教师讲授,而应当有所突破。首先,应当摒弃教师教学PPT全是文字的情况,而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技术,以各种信息载体(图片、视频等)吸引学生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⑥应当注意的是,教师在选择信息载体时,应当考虑其历史真实性,并同时考虑视频短片与课程内容的契合程度——需要将与课程内容无关的内容提前删去,且考虑视频短片的播放时间。这要求教师在备课时要“根据课堂教学内容,精心选择相应视屏片段,力求贴切而真实,完整而恰当,使其能够真正激发学生的探索趣味和求知热情”⑦。


  其次,应当利用当地的博物馆等资源,带领学生走出课堂,实地去感受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文物。⑧这是实践教学的模式,利用本地资源推动教学,将理论教学与研究同实地考察和直观感受真实地联系在一起,让学生能够真切地感受中国法制历史的真实性。这种教学方式的提出与推广,目的是希望学生能够在参观、考察的时候真正理解中国法制的历史,填补存在于历史与现实之间的鸿沟。


  再次,应当推广走出大学围墙展开田野调查的教学方式。在中国法制史方面,田野调查要求学生查找留存于民间的由古人创造的法制文明成果。⑨尤其重要的是,田野调查应当关注学生家乡和学校所在地的法制史料的收集和整理,这是作为一个乡民对乡土热爱的表现,又是高校扎根当地并了解当地的现实需求。这是在培养学生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能力。同时,学生对调查情况所进行的分析,是在锻炼他们的法理思辨能力。


  最后,在专题讲授时应采用互动式研讨方式教学。(1)教师在课前将有关专题的法律制度名称告知学生,并在学生分组的前提下安排不同小组研讨该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情况,在课堂上请各小组汇报他们的研究成果。(2)教师在各小组汇报完毕后,应对各小组的汇报进行点评,然后进行一个综合性的讲述,介绍该法律制度的产生背景、发展规律、变化因由、发展趋势,在现代法制中存在的影子。(3)教师在讲授完毕之后,针对该专题的法律制度进行评价,将全班学生分为两组,对其优劣进行辩论,在辩论过程中,教师应当注意引导学生进行思考与质疑。该方式综合了互动式研讨、专题教学等多个方面的教学方式,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智慧:学生就其所分配的专题进行小组研究,是在培养学生法理思考、资料收集—整理—运用方面的能力;学生就该法律制度进行评价,是在引导过程中帮助学生积累法理常识并养成法律思维。


  四结论


  学生不仅要积累中国法制史的常识,还要在学习过程中养成智慧,这是现代社会对中国法制史的教材编撰及其课程教学提出的要求。通过传统“断代体”教材与专题授课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多媒体教学、田野调查式教学和互动研讨式教学,中国法制史教学的一线教师能回应时代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智慧,即帮助学生积累法理常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资料收集—整理—运用能力。


  作者:朱俊

  第7篇:中国法制史课程多元化教学方法探析


  《中国法制史》作为大学法学专业课程,在法学教育中占据一定的地位。但是由于中国法制史具有史学的“务虚”特征,因此在以追求“务实”的法学教育环境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已经成为一门渐趋弱势化的学科。笔者从教以来,一直担任《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工作,对该门课程所面临的困境有着深刻的认识,如中国法制史教材以断代史为体例的模式令学生感到内容繁杂且重复枯燥,该学科涉及大量文献典籍及生僻字词让学生望而生畏,中国法制史缺乏实用价值而使学生产生传统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观念等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教师应当采用多元化教学方法,以讲授教学法为主,适当辅以案例教学法、比较教学法和多媒体教学法,从而增强课程吸引力,加深学生对古代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记忆,达到改善教学效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本文将以《宋代法律制度》的教学为例,对中国法制史的多元化教学方法略作探讨。


  一、运用讲授教学法,系统传递核心知识


  由于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是以中国法制发生、发展为基本线索,以大量史料为理论来源,具有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泛且零散、文字艰深晦涩、专有名词难以理解等特点,因此教师在采用讲授教学法时,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优化教学内容,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在讲授宋代法律制度时,教师先简要介绍宋代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使学生初步了解宋代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地位,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不仅促进了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兴盛和思想观念的更新,还使得宋代法制文明依然居于世界的前列。随后教师以重点和难点为主线系统讲授核心知识体系,在两宋法制指导思想方面,应重点讲授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对宋代立法思想的影响;在立法活动上,主要讲授《宋刑统》、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在行政法律制度上,应着重于两府三司的中央行政机构、由御史台和谏院组成的中央行政监察机关、宋代科举制度改革和历纸、磨勘等职官考课制度;在刑事法律制度上,应把重点放在《重法地法》等刑事特别法和折杖法、编配法等宋代独具特色的刑罚制度上;在民事法律制度上,教师讲授的重点是,宋代因佃户、雇工、婢女等有了民事主体资格而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范围,婚姻制度受程朱理学的影响而进一步强化了夫权,宋代物权体系以所有权、典权、永佃权等为主要内容,契约制度以担保制度、契约中介制度和竞标缔约制度为主要特色,继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继承、户绝继承以及女性、遗腹子、私生子、义子、赘婿等的财产继承;宋代经济法律制度可结合王安石变法讲授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和市易法等,此外还有独具特色的禁榷律法;在司法制度方面,重点介绍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宋代临时审判机构——案议、制勘院、推勘院,还应结合《洗冤集录》、《折狱龟鉴》和《棠阴比事》等著作讲解宋代证据制度。


  (二)从学生熟悉的背景知识人手,激发学生的浓厚兴趣


  很多学生在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时,认为该学科难度高且不容易理解,因此逐渐失去兴趣。但是笔者发现,学生们对他们所熟悉的的背景知识却很感兴趣。因此,教师应尽量以学生熟悉的背景知识为切入点,由此展开知识点的传授。在讲授宋代婚姻制度时,可以引领学生赏析宋代词人陆游的著名作品《钗头凤》。宋律明文规定,尊长对卑幼有主婚权和干涉他们婚姻的权利,因此尽管陆游和唐婉“伉俪相得”,但是“二亲恐其惰於学,数谴妇,放翁不敢逆尊者意,与妇诀”。在讲授宋代良贱制度时,通过介绍抗金英雄岳飞父子被害后,其亲属遭到流放而没籍为官奴婢,揭示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在南宋遭到废弃。在讲授刺配刑时,结合《水浒传》第二十七回的记载,刑部官将武松杀潘金莲、西门庆的行为定性为“斗杀”,遂得减死,判“刺配二千里外”之刑,揭示宋代以刺配刑惩治凶徒已是司法中的普遍现象。以苏轼通判杭州时在风流和尚杀人案中的判词为例来阐释宋代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苏轼的判词是:“这个秃奴,修行忒煞,云山顶空持戒。只因迷恋玉楼人,鹑衣百结浑无奈。毒手伤心,花容粉碎,色空空色兮安在。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


  二、运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具有现实意义,通过对中国历代具体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从理论到实践,得知其间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变化;我们可以从文本到社会,理解立法与司法二者间的差距。从而激发我们深究导致二者间差距的诸多社会历史因素的兴趣,也使我们得以从中探寻到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中国法制史案例浩若烟云,主题多种多样,难度参差不齐,涉及的法律问题各有不同,案例情节长短不一,如何根据教学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并合理运用案例,是成功进行案例教学的关键。


  (一)案例所概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应有现代意义


  曾经有学者提出,中国法制史“固然让今天的法学院学生们领略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博大精深,但在很大程度上,却无法与他/她们在法学院中接受到的其他主流知识对接”。这样,学生不可避免地对务虚的中国法制史缺乏兴趣。针对这一点,教师选择的案例所概括出来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应尽量与部门法有所对接,使学生深刻体会古代法制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在宋代法律制度的案例教学中,可以选择北宋元绛书证定案的案例,在该案中,永新县土豪之子龙聿盗用同乡少年周整之母的手印,订立契约蒙骗对方田产。县官元绛根据契约上的年月写在手印之上这一不符合客观事理的现象,判决归还对方田产。该案反映出口供的证据地位在宋代进一步下降,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及检验笔录等越来越受到重视。再如南宋典主迁延人务案,阿龙将田地出典给富户赵端,八年后的正月,阿龙想回赎田地,但赵端以田地正在耕种为由,要等到秋收后再还地。阿龙见回赎不成,便将赵端告到了官府。宋代法律中有诉讼时效制度即务限法,每年二月初一开始“人务”,即进入农忙季节,直到九月三十日为止,属于务限期间,官府停止受理民事案件。到十月一日“开务”,直至次年一月三十日为止,才受理民事词诉。审理此案的地方官认为,赵端要等秋收后还地,以至于阿龙在长达八个月的务限期内无法起诉,而且阿龙很可能在这段时间内花掉收赎的资本,因此赵端“迁延”的目的就是想霸占该田产。依法应对赵端“杖一百”,但考虑到他年事已高,本案就此封止,只勒令他在收到赎田款后退还田业给出典人。该案就涉及宋代特有的不动产制度典权、体现诉讼时效的务限法和刑法中的恤刑原则,这些法律原则和精神在当今法制中仍有体现。


  (二)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意义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之一,就是让学生体会古代中国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法律本身等各种因素对不同时期法制的影响,因此教师应当选择能充分反映当时社会本质和社会意义的典型案例。如北宋时期的阿云一案:“初,登州奏有妇阿云,母服中聘于韦,恶韦丑陋,谋杀不死。按问欲举,自首。”登州知府许遵认为阿云订婚之时,服丧期未满,故与韦某的夫妻关系不能成立,应以普通人处理,并将此案上报朝廷。这个案子送到大理寺以后,大理寺按照“谋杀已伤”的罪名,判处阿云绞刑。但许遵不同意大理寺的判决,他说:“阿云在衙门里接受审问的时候,刚一开始讯问,她就马上全部交代了作案的事实。因此,应当承认她有‘自首’的事实,属于‘按问欲举’,要减二等论罪处罚。”宋神宗就把这个案子交到刑部处理,刑部的官员认为许遵的理由十分荒唐,大理寺的判决是合法的。此案经刑部复核后,奏请皇帝裁决。最后,宋神宗特颁敕令,免除了阿云死罪。尽管这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事实清楚,但是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如宋代对疑难案件的司法管辖、对该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争议、敕和律的关系等等,因此从中央到地方引起激烈争论,争论范围之广、时间之长、涉及朝臣之多,在中国历史上是非常少见的。通过对该案例的讨论和分析,学生可以了解到北宋法制和司法运作方面的丰富信息。


  教师在精心收集和选择案例之后,通过预先布置案例、组织学生分析讨论、总结解析案例三个步骤,将案例应用到教学之中。如果条件和时间允许,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以古代法律规定为基础,以当下法律热点问题为契机,以学生现有法律知识为背景,让学生对案例角色进行分配,参与进来自行断案。


  三、运用比较教学法,实现古今融会和中西比较


  中国法制史无论作为通识课程还是专业课程,都有必要引入比较教学法,既包括中国古代与现代的比较,也包括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以拓宽学生的视野。


  (一)中国古代法制与现代法制的比较


  中国法律文化是中国古代几千年文明积累和沉淀的产物,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继承性,至今仍深刻影响着现代法律文化,因此有必要进行古今对比以引导学生更好地理解现代法治状况。教师在讲授宋代登闻鼓机构时,可以把击登闻鼓这种宋代进京上访的主要形式与当今存在的进京上访进行比较,使学生认识古代的“越诉”和“京控”与今天的上访从历史根源上是一致的,进而认识现今上访形成的原因并深入理解法律文化的继承陛。教师在讲授宋代科举制度时,可以把它与现代的高考制度和公务员考试制度相比较。宋代科举中的别试制度、封弥誊录制度、锁院制度、殿试制度等所规定的闭卷、密封、监考、回避、入闱、复查的方法至今还为现代高考和公务员考试所沿用。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


  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还应当进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既有助于增进学生对西方法律文化的了解,又能突出本国法律文化的特色,从而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以宋代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为例,《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二十八》载:“地原从官地上出入者,买者不得阻碍。宅舍亦开。且新旧间架丈尺阔狭,城市乡村等紧慢去处,并量度适中,估价务要公当,不致亏损公私。”又:“居住原有出入行路,在见出卖地者,特与存留。”在法国,直到约700年后的《拿破仑法典》第682条和683条才有类似的规定:“自己的土地被他人的土地围绕,且并无通道至公路时,土地所有人得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要求在邻人土地上取得通行权……”;“通道一般应在被围绕的土地与公路间距离最短的线上开辟”。再如,对12世纪、13世纪产生的中国讼师和英国律师进行比较。大约在北宋仁宗之后,民间纠纷日益增多,好讼之风初露端倪,到了南宋逐渐盛行。随着民间好讼风气的兴起,一种专门教人打官司的学问“讼学”与职业“讼师”便应运而生。但是在中国士大夫特有的无讼理想法制观念下,讼师遭到宋代官府的抑制和打压,因此讼师无法完成向现代律师身份的转换。而同时代的英国政府则对处于萌芽期的律师持一种保护的态度,将律师纳入到法制的轨道,对其在职业道德方面提出较为严格的要求,对其人数予以限制,对其不当行为加以规范,等等。这些措施使得英国早期的律师得以存活并不断发展。通过中西对比,能使学生客观认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民族精神。


  四、运用多媒体教学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中国法制史的多媒体教学形式主要是使用PowerPoint制作课件,其主要内容包括:课外必读与参考书目、授课进程中必要的引文和注释、授课要点与难点、课后作业点评等等。教师在制作课件时,可以适当配合使用图片、漫画、历史故事视频、讲座视频、电子书、word文档等,但不宜过多和繁琐,以免过分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而扰乱正常的思维和思路。在讲授宋代法律制度时,通过展示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使学生直观地感受到宋代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通过展示《宋兄弟争财图》,帮助学生理解儒家传统的“重义轻利”观念在宋代受到严重冲击;通过展示宋宁宗嘉泰四年诏颁的《验尸正面人形图》,使学生感受宋代检验制度的完善程度;通过播映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的视频《解密大宋法医宋慈神奇验尸奇法》,让学生形象地了解宋代法医宋慈在《洗冤集录》中详细记述的验尸方法。


  当然,多媒体教学并不局限于教师在课堂上放映和讲解PowerPoint课件,它还包括课外资料的提供、课后的问题解答、讨论等内容。教师还应当利用互联网的便利为学生提供网上课件和教学录像,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和学生进行资料交流和观点论争。


  五、结语


  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中国法制史》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学好中国法制史,不仅可以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而且还可以启发他们思考法制转型和法律移植的一般规律,从而探索出一条更加适合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作为中国法制史的教师更是任重道远,一方面,教师要在才智和品格上不断完善自我,增加知识积累,既从整体上通晓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法律文化传统,又能以法学的眼光对其中的事件进行分析与评判;另一方面,要把教学活动看成一门艺术,探索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展开多层次的教学模式,通过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活动,激发学生的深厚历史感和强烈现实感,从而使学生全面领会中国法制史的精髓,喜欢并认真学习这门课程。


  作者:李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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