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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务会计制度规范的构建

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财务审计


  法务会计的定义

  美国著名会计学者rumhley认为法务会计就是应用会计方法处理在涉及商事活动和财务金融中的法律关系问题。中国天津财经学院的盖地教授认为法务会计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以法律法规为框架,运用会计学的相关知识对会计资料进行专业分析,其目的是提供法律鉴定的专家性意见。


  本文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如下:法务会计是指特定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或授权,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法学和统计学等相关知识,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下,通过对经济纠纷和法律诉讼中涉及到的会计事项进行专业判别和鉴定,最终提供专家鉴定意见给法庭的一种特殊的会计服务。


  法务会计的基本职能

  法务会计具有四大基本职能,分别是舞弊调查、诉讼支持、损失计量和专家证人。舞弊调查是指法务会计人员通过相关的取证和分析,及时发现欺诈或舞弊的征兆,以帮助减轻或预防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诉讼支持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所涉及到的相关会计事项发表意见供法官参考,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帮助;损失计量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基于会计学的价值计量理论和方法,就涉损事项的货币价值进行计量;专家证人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帮助当事人获得诉讼优势或最终胜诉。


  我国法务会计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一套专门的制度和规范的约束

  我国的法务会计至今缺乏一套专门的制度和规范来指导与约束。市场准入基本无门槛导致与法务会计相关的业务存在着盲目的扩张,从业人员鱼龙混杂,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各方恶性竞争。责任制度不健全导致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风险意识淡薄、收费不合理等问题。


  (2)法律会计理论研究落后。任何新兴事物的运用和实践都需要完备的理论体系作为支撑,如果没有一套成熟的理论结构,则规范高效的工作方法就无从谈起。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务会计师必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于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愈发重要。然而,我国法务会计起步较晚,理论界至今尚未建立起成熟的体系结构,主要体现在对法务会计的定义、目标、功能等很多方面,理论界仍存在不同的观点甚至是争议,这显然不利于该领域理论框架的构建和完善。


  (3)相关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法务会计提供的“专家意见”并不包括在我国法定证据形式内,而在“内外意见”、“多方意见”的情况下,其发挥效用就更依赖公权力的判断和采信。而且,我国目前对于提供法务会计鉴定责任中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界定也不够完善。


  构建中国法务会计制度规范的建议

  (1)准入制度规范

  基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准入制度上的不同,分析利弊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后,笔者认为应该建立独立的法务会计行业管理机构,实施专门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规范法务会计行业的准入门槛。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建立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协会,并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司法部门等共同协作,对注册法务会计师职业资格的取得和授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2)责任制度规范

  我国社会机构或人员从事法务会计鉴定业务,应强化责任制度,在责任主体方面采取鉴定人责任为主、机构责任为辅的原则:在责任内容方面采取民事责任为主、行政责任为辅的原则。对具体过失行为应该区别不同的程度,如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谨慎态度的一般过失同责任和没有尽到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最基本要求的重大过失责任等。另外,还应借鉴注册会计师审计等相关高风险行业的成熟做法,除了完善法务会计鉴定责任,还应建立法务会计鉴定的职业保险制度和职业互济制度来减轻注册法务会计师法务会计鉴定的执业风险。


  (3)报告制度规范

  笔者认为法务会计鉴定报告的制度规范应该由相关司法机构指导,在市场制度下运作和完善,逐步形成一套相对固定的形式,其内容应该全面、科学和易懂。具体做法可以借鉴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如法务会计鉴定报告应该包含下述内容:法务会计鉴定的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内容和目的、法务会计鉴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各自的责任:法务会计鉴定的原则和依据:法务会计鉴定的方法和过程:法务会计鉴定结论以及该结论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法务会计鉴定人的签章及鉴定日期。法务会计鉴定报告应附上法务会计人员与形成鉴定意见有关的一切法律证据作为附注以备使用。


  (4)鉴定意见的采信制度规范

  随着我国传统司法会计体系向國际法务会计体系过渡的基本完成,相关的鉴定意见采信制度规范也应该做出相应改变,注册法务会计师作为鉴定人,应该将其的诉讼地位看作既是帮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活动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家,同时也是诉讼参与人之一。因而,注册法务会计师就不再具备优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和权利,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应视为法定证据的一类,必须经过质证后才能采信。出具报告的注册法务会计师应根据审判的要求随时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以交叉询问方式进行的质证,同时还要接受法官的询问,通过对其鉴定资格、鉴定能力、鉴定方法、鉴定材料和鉴定过程等的质证来判断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属,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活动数量日益增多,经济现象更加多样化,因此经济纠纷变得更为复杂。仅仅掌握会计知识或者法律知识,难以游刃有余地解决复杂的经济案件,由此催生了法务会计这一特殊行业。法务会计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及财会知识,可为解决经济案件提供必须要的经济调查与数据分析,为经济案件的公正庭审提供有效证据,维护了当事人权益及法律权威。因此,法务会计师这一行业必将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来源:财讯 2016年36期

  作者:李晓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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