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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个税涉税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创新机制

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财务审计


 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知识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高校教育是科学技术传播的源泉和基石已是无可争议的事实,高校教师则是“教育强国”战略中的“中流砥柱”。作为科技知识传播的主导者,高校教师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尊重和关注,既承担了越来越多的教学任务,又凭借其丰富的知识优势和资源环境优势承担了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先进工艺等科研课题研究,相应的其个人收入也得到了稳步提升,随之而来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越来越大,为了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减轻高额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部分教师,特别是科研课题经费较多的教师采取了一些不恰当的避税方式,使得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涉税法律风险较大。 
  一、高校教师个税涉税法律风险分析 
  (一)高校教师个税涉税法律风险的含义 
  高校教师个税涉税法律风险是高校教师及其会计人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因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缴纳征收过程中各种通知、批复等法律法规、解释不熟悉或不知道的具体细节,或认识理解偏差,或粗心大意,或主观故意,导致高校个人所得税的涉税行为不符合相关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规范性、及时性,从而给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征纳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损失,其直接表现就是导致高校教师多缴纳或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并由此而产生的税收罚款和滞纳金等。 
  (二)高校个税代扣代缴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高校使用酬金管理系统把学校发放酬金的所有人员信息(主要包括部门、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录入到该系统中,并按人员性质分三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及稿酬所得)计发扣缴当月个人所得税,到下月初申报缴纳时把酬金管理系统中的涉税信息导入到主管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系统,完成上月个人所得税的代扣及纳税申报缴纳工作。 
  1.零星小额酬金未纳入扣缴范围 
  在实际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各项规定过程中,我国部分高校对于日常零星发放的小额酬金,没有统一纳入酬金系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而是在酬金系统之外单独发放。据调查,如学生补考阅卷费(1—1.5元/份,每次每个教师领到的阅卷费最少1元,最多90多元),监考费(30—200元/场次,每个教师每月发放监考费最少的30元,最多的600元),职工生日慰问费(200元/人),职工困难补助(500—1 000元/人),住院病人慰问费(100—500元/人次),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的交通费补贴、伙食补贴(按实际出差天数每天计发交通补贴30元,伙食补贴50元)等。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凡发放到职工个人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全部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2.非货币性职工福利未纳入扣缴范围 
  我国绝大部分高校以非货币性形式发放的职工福利由于是以发票形式报销的,在账务处理上并没有列入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因而没有纳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范围。如高校各部门以发票形式报销的金额较大且为整数的电话费、食品费,逢年过节发放的水果费、会议费、会务费等,在报销时统一列入支出,但实际上是购买各种电话卡、购物卡等形式变相发放职工福利。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凡发放到职工个人的,无论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发放,都必须全部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3.科研课题费虚领虚报现象突出 
  随着社会对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的倍加重视,高校教师凭借其知识优势和资源优势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科研课题,相应的科研课题经费越来越多。而完成科研任务需要大量的人力劳动,如果把全部课题经费发给承担科研任务的教师个人,其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就很大。为了避免过高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承担科研任务的教师就想方设法去避税。据调查,其避税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找各种合法票据来报销课题经费,如把学生每个假期往返学校的交通费发票、食宿费发票、出租车发票,以及教师本人家庭或朋友开支的各类餐票、购物发票等找来报销;另一种是由于科研课题经费较大,很难一时使用完毕,又想合理避税,就以让学生辅助完成科研任务为由,虚列学生名单发放学生劳务费,有的教师一次发放学生酬金高达1—6万元。由于其发放的金额每人每次都不超过800元,没有超过免征额,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最后绝大部分发放金额归承担科研的教师本人。 
  4.专家劳务费化整为零逃避纳税 
  高校因工作任务需要或科研课题需要,临时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帮助完成一些工作,相应的需要支付较高的咨询劳务费。为了合理避税,高校相关部门采取了一次请人多次发放咨询劳务费的形式,分次将属于一次性劳务所得的咨询劳务费在不同月份发放,每次(月)发放金额均不超过800元,没有超过免征额,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 
  5.个税纳税筹划意识不强 
  目前高校相关人员因缺乏个税纳税筹划意识,导致高校教师可能多缴个人所得税。如新聘用职工,由于办理入职手续需要3—4个月,前3—4个月的财政统发工资累计到第5—6个月一次性发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当月发放的薪酬(不管是当月工资还是几个月工资合计)均按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导致不应该缴税的教师收入却缴了税。

 (三)高校个税涉税法律风险的成因 
  1.产生风险的主体 
  高校个税代扣代缴或征收缴纳过程涉税法律风险的主体包括高校财务人员、高校相关责任人和业务经办人,以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财务人员负责票据或薪酬发放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核及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严格按个税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工作。他们既与薪酬受让人发生直接联系,办理发放和扣缴工作以及个税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又与主管税务机关发生直接联系,办理税款申报缴纳工作和沟通协调工作,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最关键的中间人,是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的核心人。 
  高校相关责任人和业务经办人负责薪酬发放和票据报销工作,对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处于个人所得税征纳的最前沿,是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直接负担者。 
  主管税务机关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高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工作,既负有个人所得税核查的义务,也负有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义务,是个人所得税税款征收管理的终结者。 
  2.主观原因 
  导致高校出现个税涉税法律风险的主观原因是相关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故意指相关当事人明知个税规定,但有意不严格执行或有意违反个税相关规定导致少纳税或不纳税。过失指相关当事人因对个税相关规定或理解错误,或马马虎虎,导致没有严格执行个税规定。如上述零星小额酬金或因金额较小,或因发放时间不连续,导致相关责任人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未统一纳入个税扣缴范围扣缴个人所得税。 
  3.直接原因 
  高校个税涉税法律风险的直接原因是高校个税扣缴行为与个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在实际执行个税相关规定时或因理解偏差,或因粗心大意,或因主观故意等,导致高校未严格扣缴个人税税款,实际扣缴税额与个税相关规定不一致,从而导致高校个税涉税法律风险。 
  4.违法后果 
  在个税执行过程中,部分高校个税扣缴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可能因其个税会计核算规定与个税规定的差异提供了不真实的数据和信息;也可能因高校税务岗位员工的频繁变动新接手人员不熟悉个税办税规定,出现了高校教师以化解和减少税额负担为目的,违反个税相关规定不合理地避税或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其实,这种违法手段不仅不能化解税额负担风险,反而会产生新的违法风险。高校教师偷漏逃税除了必须补交所偷漏逃的税额之外,还会被主管税务机关处以所偷漏逃税额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如果情节较为严重,高校教师还将受到刑事处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因此,高校教师一旦出现个税涉税法律风险,其违法后果严重。 
  二、高校教师个税涉税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针对高校个税纳税意识不强,扣缴范围不完整,虚领虚报现象突出,避税手段不合法,涉税法律风险高等问题,笔者建议高校应当积极加强与主管税务部门的沟通,合理合法完善个税扣缴管理,争取做到严守个税法,避税不违法,节税最大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纳税知识,提升高校教师纳税意识和素质 
  高校教师毕竟是“科技强国,教育强国”的“中流砥柱”,其文化素质非常高,知识渊博,虽为人师表但纳税遵从行为较差,对学校财务部门严格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意见很大,狭隘地认为财务部门扣缴个税就是为了税务部门返还的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究其原因,是缺乏法律意识和纳税意识,存在侥幸心理(能不缴税就不缴)和推卸责任行为(税务机关查处偷逃税行为时把责任全部推卸到学校财务部门)。高校财务部门应当联合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税法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重点从纳税人、纳税义务、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及违法处罚、典型违法案例等方面普及税法知识,强调违法后果,建立“纳税为荣,偷税漏税可耻”的理念,使“交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的规定深入民心,全面提升高校教师纳税意识和素质。 
  (二)加大执法检查处罚,规范纳税行为,促使教师高度重视和执行个税 
  为保证税法各项规定在实际税收管理过程中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加大纳税检查力度,严惩违法行为是关键。毕竟国家征收税款虽是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但却是一种侵权规范,离开了法律约束的纳税习惯永远不可能存在。国家只有通过严格而全面的纳税检查,才能把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偷漏逃税、不按规定扣税、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不及时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揭发出来,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公告社会,这样既惩处了违法人员,规范了纳税行为,又给予想要违法的人以强烈警示,“守法光荣,违法必究”,同时给予遵纪守法的纳税人以正义的鼓励,使广大教师从中受到深刻教育,实现“查处一例,教育全体”的目标,不仅能够堵塞税收漏洞,揭露和打击违法行为,还能保护教师,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得到严格贯彻执行。 
  (三)全面确定纳税范围,界定酬劳性质,及时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 
  高校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随时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实时获取国家税务方面的新规定、新动态,把握纳税业务中的关键环节,熟悉涉税环节中的可为与不可为,规避纳税风险。同时严格按照个税规定全面确定纳税范围,严格界定各种薪资酬金性质,及时足额代扣代缴个税税款。如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应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取得的都属于应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高校应当把发放给教职工的所有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全部纳入个税应税范围,按月代扣代缴个税税款。改变一次劳务报酬所得化整为零分次发放的做法,严格按“次”代扣代缴个税税款。 
  (四)严格遵守个税规定,合理纳税筹划,努力降低教师个人所得税负担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在严格遵守个税法律法规和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高校财务部门还应懂得利用各种方法为教师进行纳税筹划合理合法避税。

  1.利用分期均衡收入结合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方法进行合法避税 
  在个人收入来源不太稳定和不均衡的情况下,高校财务部门及教师个人应通过分期均衡收入,把当年内的全部收入平均,使每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从而减轻应纳个税负担。如对高校首席教授、特聘教授实行的年薪和教师每学期末集中发放的超课时费等,如按全年应发24万元计算,可以按以下方案进行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按月发放工资9 876.00元,扣除免征额3 500元和不征税合计金额1 876.44[即养老保险费(个人8%)790.08元,医疗保险费(个人4%)395.04元,失业保险费(个人1%)98.76元,住房公积金(个人6%)592.56 元]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为4 499.56元,适用税率10%,应扣缴个税税款=4 499.56×10%-105=344.96元,个人每月实发薪酬9 876.00-344.96= 
  9 531.04元(含三险一金),全年按月发放薪酬118 512.00元,余下金额240 000.00-118 512.00=121 488.00元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处理,应扣缴个税税款=(121 488.00÷12×25%-1 005)×12=18 312.00元,实发金额=121 488.00-18 312=103 176.00元,全年个人税收负担为344.96×12+18 312.00=22 451.52元,个人实得薪酬217 548.48元(含个人薪酬扣缴由个人享有的三险一金22 517.28,未含单位负担部分)。 
  如果不进行纳税筹划,按月工资20 000元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20 000-3 500-20 000×(6%+4%+8%+1%)]×25%-1 005}×12=26 040.00元,全年个人实得薪酬=240 000.00-26 040.00=213 960.00元,比不进行纳税筹划多缴个人所得税3 588.53元。 
  2.把个人收入转换成学校费用开支以规避个人所得税 
  如把学校应支付给教师的一些福利性收入,由直接付给个人转换为提供公共服务等形式,这样既不会扩大学校的支出总规模、减少教师的消费水平,又能避免因直接收入的增加而多缴纳一部分个人所得税。如不少地方政府对暖气费、降温费、通讯费和交通补贴都有一定限额的发放标准,只要在该限额标准内进行发放的现金是免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单位可以提供住所、住房补贴、免费午餐、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及免费医疗等形式来合理合法减少个人的所得税负担。 
  3.劳务报酬的“三个”纳税筹划点 
  (1)采用分次纳税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一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总共列举了28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对于这些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这里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纳税人要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为获得劳务报酬收入的人分次确定收入,分次纳税,根据劳务合同书,合理安排纳税年度内每月收取劳务费的数量和实际支付的次数,即可达到节税的目的。如张某为某高校教师,通过业余自学考试获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由于审计业务的特殊性,到年底审计业务特别多,平时则很少。年终会得到30 000.00元劳务报酬。纳税筹划如下:筹划前的税负分析——如果是一次性收入,按照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张某应纳税额=30 000×(1-20%)×30%-2 000=5 200.00元;纳税筹划方案:张某和该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分六个月支付,每月支付5 000元,则张某月应纳税额=5 000×(1-20%)×20%=800.00元,总计应纳税额=800×6=4 800.00元,比纳税筹划前,张某可以少缴税款400元(5 200- 
  4 800=400.00元)。若按12个月支付,则张某可少缴税款=5 200-(30 000÷12-800)×20%×12=1 120.00元。 
  (2)分项申报法 
  根据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的个税计算是按照不同的具体项目来分别计算的。因此,当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明白并充分利用这一点进行纳税筹划。 
  (3)费用转移法 
  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比如由对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飞机票等差旅费、提供住宿、提供办公用具、安排实验设备等。这样就等于扩大了费用开支,相应地则降低了自己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这些日常开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由个人负担就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由对方提供则能够扣除,这样做虽减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却会有所增加。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S]. 
  [2]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S].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S]. 
  [4] 王祥.构建高校财务内控机制的措施[J].会计之友,2010(10中):27-28.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jingjilunwen/kjsj/252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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