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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对民营经济的作用、问题及对策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证券投资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正逐渐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到2004年底,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350.5万户,从业人员4587.1万人。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365.1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64.45万户,从业人员5017.3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718.3万人,工业产值和利润分别占全国工业产值和利润的60%和40%,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在地方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中,民营经济正在成为经济发展的主体,已经由过去的“边缘经济”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已经证明,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经济增长就快。然而,当前的大多数民营企业还处在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资金短缺成为制约其扩大规模和提高效率的最大障碍。

  

  一、民营经济资金短缺之成因

  

  1、民营经济贡献与官方金融支持的不对称

  在民营经济的主要外源融资渠道中,银行信贷这种官方金融形式是最主要的形式。但官方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与民营经济的贡献是极不对称的,早在1999年,我国民营经济占GDP的比重达53%左右,而其金融信贷占比却只有27 %。尽管近几年,我国官方金融机构从观念上打破了传统的经济支持“成分论”偏见,中央银行也出台了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意见”,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在体制上进行了松绑,但是大型正规金融的信贷对象主要还是在城市的大型企业,民营企业从银行获得的信贷支持仍然明显不足。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成本收益不对称,官方银行对民营经济贷款缺乏动力。银行对大客户的贷款相当于批发业务,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则属于零售业务,平均放贷成本和贷后监督成本都高于批发业务。第二,风险收益不对称。同样一笔不良贷款发生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往往导致不同的责任后果,这种不同的责任风险导致了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的信贷偏好。第三,银行责任信贷制的推行,制约了银行放贷的积极性。为了降低个人风险,很多基层信贷人员不得不更加小心谨慎。

  另外,民营企业本身的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官方银行向民营企业提供贷款:一是民营企业规模小、资产少,可供抵押的资产少。二是民营企业整体资信水平低,财务制度不够健全,信息不对称。三是民营企业贷款需求急、金额小,而国有银行的贷款则需要层层审批,无法满足需要。再有,鉴于直接融资市场各种各样的制度壁垒,民营经济更难以介入。

  2、民间金融未得到应有的政策支持

  民间金融是一种自发性的制度创新,是由民营经济旺盛的资金需求引致的融资供给。以民间借贷为主的民间金融正是适应了民营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才在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蓬勃发展起来。回顾近二十年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民间金融经历了“产生→繁荣→禁止→地下→繁荣”的漫长过程。长期以来,我国官方沿用的思维方式,总是对民间借贷采取封、堵、打的高压政策,试图用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来取代民间借贷这一非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将一切金融交易掌握在国家手中。然而其结果却是,民间金融不仅没有被正规金融机构所取代,其在地方经济和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规模却愈发彰显和壮大。

  3、官方金融对民营经济提供的金融服务品种缺乏

  民营企业结构复杂,种类繁多、经营灵活,因此急需提供敏捷高效、快速准确的金融服务。然而,目前官方金融部门提供的服务品种很难满足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需要。一般情况下,对民营企业急需的金融服务如资信评估、法律保障、各种代理等业务,官方金融机构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对此很少开展,也未必愿意开展。金融业多年垄断经营形成的官商作风不适应民营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民间金融理应成为民营经济资金供应的主体

  

  众所周知,需求与供给的共存才能创造市场,两者缺一不可。虽然民营经济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长,可是官方金融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资金供给。正是看到了这一巨大的资金供需缺口,民间金融才像“及时雨滋润久旱的禾苗”那样源源不断地满足着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之所以能够很好地满足民营经济不同的资金需求,按照谢毅先生的话说,就是因为民间金融具有如下几大特点:

  1、规模大

  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地下金融状况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03年全国地下信贷的规模在7400~8200亿元之间,占到正式金融规模的近30%。美国花旗银行2005年1月报告说,2004年5~10月,中国国内银行居民存款流失额在9000亿元左右。这些流失的资金大多数进入了收益更高的民间金融系统。

  2、用途广

  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以自有资金为主,贷款用途偏重于生产经营。据调查,广东省恩平市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自有资金约占民间借贷资金来源的九成,主要源于城乡居民历年生产经营积累和生活积蓄;借入资金约占一成,主要是向他人借入低息或无息资金,然后转贷给别人,从中赚取息差。在借贷资金用途方面,企业主中用于生产经营的占84%;农户中用于农业生产的占41%,用于子女读书开支的也占较大的比例,为25%。

  3、主体多元化

  从借款者的层面来看,在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成为主要的借款者,占调查样本数的69%;然后是股份制企业,占11%;最后是“三资”企业,占8%。在农村,农作物种植户是主要的借款者,占58%;其次是禽畜养殖户和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户,分别占17%和16%。从贷款者的层面来看,贷款者一是借款人的亲朋好友;二是资金宽松的私营业主;三是专门以获利为目的的“食利”人员。

  4,利率弹性大

  由于民间金融多是无法在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借款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对于那些索取利息的民间借贷来讲,其利率一般要比正规金融利率为高,但大多数还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索取利息的。通常民间金融利率都以官方利率为基准,实行风险和交易费用加成定价法,即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缓急程度、借款的时间长短而定。如果借款人经营稳定、守信誉、借款时间短,利率相对较低;如果借款时间长,借款数量大,如集资等,利率则相对较高。据调查,企业中的借贷月利率大部分在10‰~20‰之间,占其发生户数的51%,一般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然而,发生在居民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一般是不索取利息的。

  另外,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接受,对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的认可,也为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十三大社会资金与中小机构的重组改造。在加强监管和保持资本金充足的前提下,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企业”。这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2005年2月,国务院又颁布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5款指出:“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这是对民间金融的再次肯定。200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正确认识民间金融资金的补充作用”的阐述:民间金融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和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这被外界普遍认为是为民间金融“正名”的信号,预示着民间金融合法时代的到来,对消除公众对民间金融的偏见十分有益。

  

  三、民间金融组织面临的问题

  

  尽管民间金融对帮助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主体作用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但是民间金融作为非国有金融成份,在其合法性、政策扶持的主动性和自我克服固有缺陷等方面,还将面临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1、对民间金融组织的认识还存在误区

  尽管民间融资以其方便、快捷,不受指标、规模限制的特点,已经迅速走进了百姓的生产和生活,但社会各界甚至有些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对民间金融组织的认识上还程度不同地存在误区。第一,基本上还将其归类为“非法金融机构”,还有人认为民间借贷组织应该“归顺”当地信用社,归属农村信用社统一调度和管理。第二,尽管它们是在国家政策和金融法律允许的不超过国家基准利率的4倍的范围内索取利息,但一些机构和人士仍然习惯上称其为“高利贷”和地下金融组织;第三,认为民间金融组织的活动,不是会促进官办金融机构的改革,成为农村信用社的重要补充,而是会威胁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经济中的作用等等。

  2、民间金融组织仍然受到不公平待遇

  从资金来源上看,农村信用社可以接受百姓的零星储蓄,而民间金融组织则不能;从资产质量维护上看,农村信用社可以向中央财政申请保值贴补利息,可以向市、县两级财政申请信用社改革发展基金,可以获准认购用以置换不良贷款的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可以在贷款出现逾期等情况下借助政府无偿清收,等等,而民间金融组织则全无这些权利。

  3、民间金融组织的固有缺陷仍有待完善

  民间金融组织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其建立和运行的过程中,还面临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一是监管主体及监管法律的确立问题。二是资金的来源问题。由于民间金融组织的资金大多来自组织者个人和向少部分人的借款,但要想让民间金融组织正正规规地发挥更大的作用,其资金的补充问题就应引起重视。三是人力资源问题。民间金融组织是纯粹私有的金融组织,在与国有金融机构争夺人才的竞争中存在劣势,如何吸引合格的金融人才也将是一个长期性的考验。

  

  四、政策建议

  

  1、民间金融组织要立足“三农”、科学发展

  第一,要立足农村,找准市场定位。民间金融组织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民间金融组织的“根”在农村,脱离农村、离开农业、远离农民,民间金融组织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二,树立科学发展观和防范风险意识。重视规模扩张,忽视风险管控,这是民间经济组织的通病。民间金融组织要想健康发展,必须从一产生就树立科学发展观,通过内涵增长保证外在实力。一定要树立高度的风险防范意识,金融本身就是个高风险的行业。既要筹划资金来源,又要非常重视资产保全。树立“成本可算、利润可获、风险可控”的经营理念。这样,一方面可以消除国家和金融业对民间金融组织的误解,另一方面也能壮大自己,实现可持续发展。

  2、为民间金融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创造宽松的金融管理环境

  第一,民间金融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机构应给予相应的从业资格。针对业务范围、风险特点以及对公众影响的不同,合理确定民间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会计财务制度、内部控制等方面。然而,由于民间金融组织不吸收公众存款,不会引发诸如挤兑等公众事件,所以在市场准入方面,应该相对宽松一些。

  第二,由于民间金融组织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运作模式以及监督管理都不成熟,应对民间金融组织运行的前3-5年采取“宽松监控和鼓励并重”的原则。比如对其资金来源进行监控,禁止从事存款业务;将其资产运用对象限定在农户或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定期提供报表,保证财务透明制度等等。但一般来讲,不必适用复杂的谨慎监管规则,可本着“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原则进行准谨慎性监管,对各项监管指标,如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率、流动性比例等,可相应地降低标准。要允许和鼓励民间金融组织进行资金来源创新和产品创新,自主开辟负债来源,开发小额信贷产品,通过灵活多样的信贷服务增强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3、对小额信贷采取相应的扶持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提出“多予、少取 、放活”的原则。作为今后一支重要力量,民间金融组织肩负着支持“三农”经济的重任,自身业务发展将面临点多、面广、量大、额小,资金来源渠道相对单一等困难。实践证明,民间金融组织虽然具有较强的、潜在的盈利能力,但一般需要3-5年时间才能步入正轨。因此,在我国民间金融组织试点及今后推广阶段,有关部门应当出台配套政策,简化注册登记手续、适当减免税费等等,以鼓励和推动民间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

  4、为民间金融组织的运行建立相应的法律环境

  第一,国家应尽快研究制定《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和《民间金融组织管理规定》之类的法规,将民间金融组织的审批、监控、评价、风险补救等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也保证了民间金融组织有法可依,独立运行,为其构筑一个合法的操作平台。

  第二,尽快确定监管责任人,现在有些地方组建的管理小组监管模式只是过渡性管理模式,需要加紧确定具体的监管机构。从目前看,还是在法规上明确县域“银监办”负责监管当地的民间金融组织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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