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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制度伦理路径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伦理道德


  中图分类号:B8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5)04-0023-03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任务和战略部署。新时期,我国的公民道德素质迈出了新的步伐,取得了一些成就。比如,推动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常态化,涌现出“最美教师”“最美司机”“最美卫士”等的最美中国人,为全社会树立了学习的楷模;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涌现出了一批优秀志愿者团队和个人,以及优秀志愿服务活动品牌,这些志愿者们不断增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志愿精神,传递社会正能量;广泛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促使人们在参与中陶冶道德情操,塑造美好心灵,提升思想境界,并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体现时代要求的新道德不断融合。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上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游客不遵守交通规则、大声喧哗、乱扔垃圾和破坏公共设施等不文明行为;一些领域造假欺诈、诚信缺失,甚至丧失道德底线;一些社会成员缺少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形式主义、奢靡之风、极端个人主义等有所滋长,进而导致贪污腐败、奢侈浪费、损人利己等现象时有发生。

   一、新时期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重要性

  “公民”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在我国,公民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国国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公民道德素质是人们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水平的综合反映,包含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情操,体现着一个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风貌。新时期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是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有助于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1]作为一个公民来说,守法是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道德义务。而法律依赖道德被认同和遵守,公民的道德素质提高了,必然会自觉地遵纪守法,这样才有助于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2. 有助于促进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虽然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我国的GDP总量达到了世界排名第二,但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唯利是图、见利忘义、损公肥私、制假售假等不道德的现象,以及在追求经济利益时造成的空气质量恶化、严重的水污染、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环境的现象。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而且都与公民的自身道德素质息息相关。因此,只有不断提高公民个人的诚实信用、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爱护环境等道德素质,提高企业的伦理水准,才能有助于更好地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3. 有助于提高我国的社会文明程度。公民的道德素质是面向所有社会成员,致力于培养人的道德品质,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培育崇高的道德情感,形成完善的道德人格。当前我国社会的文明水平并不令人满意,我们生活周边出现的“插队”“抢座”和“公共场所吸烟”等不文明现象,严重影响我国的国民形象和社会文明程度。新时期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就是要采取多种措施使公民由内而外自觉地遵守公共行为的准则、职业操守、家庭道德和个人的道德原则。新时期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旨在改善他们的道德素养和精神品质,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

  4. 有助于提高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文化软实力集中体现了一个国家基于文化而具有的凝聚力和生命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吸引力和影响力。201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学习时指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关系我国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关系“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2]新时期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是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举措,也是文化强国的外在形式和根本落脚点。新时期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有助于展示中华文化的独特魅力、传播当代我国的价值观念和塑造我国的国家形象等,从而奠定我国文化软实力的根基,进一步提高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目标。

   二、公民道德素质与制度伦理之间的联系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时期,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中,现代社会成了一个“制度社会”。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3]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导致公民道德素质不高的主要原因不在于个人的道德修养,关键在于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发生了问题,引起社会成员的怀疑乃至否定。制度伦理是指制度的道德性与道德的制度化相协调的一系列规范和规则的制度安排,是社会道德价值与道德建设的规范体系的辩证统一。[4]随着民众主体意识的增强,制度伦理成为现代人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日益增长的标志。公民道德素质的关键是要把公民个人的自律修养与时代社会需要融为一体,要立足于个体的道德素质,着眼于群体的道德素质,从而提升整体社会的文明水平。因此,公民道德素质与制度伦理之间有重要的联系。   1. 二者相辅相成,具有内在一致性。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需要通过制度伦理的路径来实现,首先必须明确“公民”这一法律界定的概念上的意义,然后进一步明确公民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最后淡化其在道德践行中的特权等级意识和强调把道德建设法定为公民的义务,从而确保其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度伦理对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实现道德的“应然”与“实然”的实践契合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制度伦理具有底线伦理的意义,反映一定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决定现实生活应具有的道德秩序和应达到的道德水准。第二,制度伦理决定着人们社会行为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有助于公民个人形成自我的道德人格。第三,制度伦理对于社会文明的进步具有优先于个人德性伦理的重要功能和作用,有助于提升社会文明的道德底线和人类自身的道德境界。

  2. 二者都服务于市场经济建设。公民道德素质提高了,人们之间的关系就更加和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程度就越高,而且人们对价值的判定、制度的审视以及建设的要求就越高。当前我国正处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的新时期,面临制度大变革、大发展,价值观念重建的关键时期,制度伦理建设成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导向和保障,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成为制度伦理实施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和制度伦理建设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源泉和良好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 二者须做到以人为本。公民反映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公民是自己国家的主人,具有一定的权利,同时需要遵守法律和制度,履行相应的义务。公民道德素质提高的法治化基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道德基础是要做到以人为本。制度伦理充分尊重个人合法权益,同时教育人、引导人承担起社会责任。从我国的传统道德教育来看,它是一种偏重政治的道德教化,侧重于由“内省”“内观”和自律的道德文化。因此,制度与伦理的以人为本,把制度与伦理双向结合运用于实践中,使制度中注入了伦理的关照,充满人文关怀,从而使制度伦理建设和公民道德素质符合时代实际的需要。

   三、新时期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制度伦理取向

  当前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际上是制度与伦理的结合,意味着制度与伦理之间的双向互动。当代社会要引导人们走出道德困境,就需要在现代生活中加强制度伦理建设,不但从内在自省到外在行为,而且从外在的刚性约束到内在的自觉践行,从而逐步引导人们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追求高尚的道德理想,不断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基础,凝聚崇德向善的力量。

  1. 通过道德制度化,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例如,2015年6月1日起,被誉为“史上最严控烟令”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环境、室外排队等场合禁止吸烟,违者将被罚最高200元。控制吸烟条例的实施,其真正价值并不是处罚多严厉,而是在向公众宣传文明的观念以及对社会行为规范具有引导作用。这种强制性的制度以刚性的制裁处罚方式,为个人行为划定禁区,让人们产生对制度的敬畏,产生改变行为的欲望,从而形成文明的良好的社会氛围。又如,从2015年开始,我国分级建立游客不文明档案,制定并实施《游客旅游不文明记录管理办法》,航空公司、旅行社、旅游饭店等联动,形成游客不文明信息通报、追责机制。具体如中国民航局研究对航班上“任性”乘客的惩处措施,并将这些乘客纳入信用不良记录。民航局印发的《加强民航法治建设若干意见》明确强调,要依法规范航空运输安全“旅客黑名单”制度,健全纠纷预防机制。设立“旅客黑名单”,意味着民航部门将对不文明游客采取惩戒措施,比如被限制乘坐飞机等。通过道德的制度化,不但把文明视为价值追求,把守规矩当成行为准则,而且还应使有德者无忧,进而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孟子认为,人生来就有“不忍人之心”,或者说是对别人的同情心。每个人的心里都蕴藏着同情心或善良的道德情感,但是这种善良的道德情感并未转化为具体的实际行动,往往是因为考虑到做好事后所承担的风险。因此,社会应解除公民做好事的后顾之忧,建立先进典型做好事的奖励机制,完善好人援助机制,从而形成“好人有好报”的社会氛围。比如,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通过的《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大幅度提高了奖励标准,扩大了保障范围,从而为见义勇为提供制度保护。

  2. 法律制度需要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并且及时而有效地执行。法律制度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媒体等做大量的宣传,从而使其倡导的行为准则获得公众的普遍接受和认可,成为一种大众习惯,进而才会改变人们的行为。例如,在新加坡,公共场所的罚款告示牌到处可见。在公园里,有“不准乱扔垃圾”“不准钓鱼”的告示牌,并标有如果违反规则,罚款多少。如果是初犯,第一次乱丢垃圾,只是罚款(按规定罚300新元);如果是第二次,则加重罚;如果是第三次,则罚劳动改造半个月。随地吐痰,罚款200新元;随地扔烟头,罚款1 000新元;公共厕所便后不冲水,罚款1 000新元。新加坡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的法律规定,首先是在这些法规实施前通过大量反复地宣传,前期从宽,后期从严。[5]这种严格的法律制度只有被人们普遍地认可,进而在法律制度的执行上才会及时和有效。对于这些不文明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起诉,而且法庭能很快依法作出判决。另外,法律制度重在及时有效的执行上。比如,一些国人到了新加坡不敢抽烟,可是一到了国内,在有警告的情况下依然抽烟。一方面,反映出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所欠缺,尤其是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全国性控烟法律,而地方法规地位比较低,禁止吸烟的场所有限且不统一,可操作性不强,难以起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还说明我们在法律制度执行时并不及时和有效,一些执法部门或相关部门对普通百姓“从严执行”,而对政府机关或权力阶层违法违规却视而不见,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示范效应,甚至使国家法律、地方法规成为一纸空文。同时,我们还应加强执法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法律素养、职责意识和道德素质等。   3. 通过制度道德化,促使人们自觉去遵守道德和法律。道德与制度相结合就从根本上树立了道德的权威,从而促进了道德的内化,增强了道德的调节功能。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体现了我们中华民族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6]但是“常回家看看”入法,这种精神赡养责任的道德法律化,难在对这项法律的执行落实上。还有例如《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7]这些涉及家庭道德或个人品德时,并不能仅靠法律制度的强制性来解决,还应靠道德的“软约束”和内在的良心来疏通,进一步促进道德作用的发挥。面对一些有法不去遵从的现象,一些有法难依的现象,我们不要把法律和道德分开,而应把法律和道德紧密联系起来。例如拆迁过程中存在的“抗法”现象,北京禁止露天烧烤而烧烤的人不认为违法还充满着“一脸的幸福”等现象。法律也是道德,而法律的执行要以道德为基础,从而使法律成为人们内心的普遍认同。当前我国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并不是法治国家,因为我国还缺少强势而正义的主流价值观。我们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依靠教育,而且要靠法律制度与社会、政府和人民的良性互动,在内心逐步形成的价值观念。例如“中国式过马路”等现象,首先应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执法上更加严格一些;然后在执行力度上,不断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和法治意识,从而使其形成良性循环,使人们在内心中逐渐生成或养成正确的主流价值观。同时,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制度道德化执行过程中,还必须扫除一些错误的价值观和思想倾向,才能让核心价值观真正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比如,当前社会上盛行的“金钱成功观”和“权利成功观”等,极容易导致一些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实,大多数走上犯罪道路的人,并不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是因为基本道德观念(如诚信、正义等)的缺失和错误的成功观,使他们在对金钱、权利追逐的同时迷失了自我。因此,在强化制度约束的同时,进行一些国学教育和开展道德讲堂,如诵读《弟子规》《论语》等,使人们逐步建立自己的基本道德观念和正确的成功观。要让人们充分认识到,道德价值至高无上,道德底线不可逾越,讲道德、遵道德、守道德的人生才是成功的人生。

  4. 建立健全道德赏罚制度和监督制度,增强制度伦理的可操作性。首先,建立健全道德的奖励机制。比如,2014年3月,江苏省南通市文明委连续出台两项完善江海志愿者“收获机制”的政策。一是制定了《江海志愿者礼遇八条》,其中,星级高的志愿者可享受医疗、就业等方面的优待;二是出台了《江海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及星级评定实施办法》,规定志愿者在为别人提供一定量服务后,就能在自己有困难的时候获得服务总站提供的服务。这种“德得相通”的激励引导机制,让为社会奉献和提供服务的人有所收获和奖励。其次,建立健全道德的惩罚制度。十八届四中会明确指出,要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必须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例如,通过收录个人和社会组织信用记录、在网上公开“晒”出各类失信行为、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等措施,逐步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再次,完善有效的惩戒机制,让不守诚信的人有所失,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环境。又如,新加坡法律在执行时同时惩罚“买方”市场。如果有偷税漏税行为,不仅卖方要被罚款,买方也会被罚款。因此,偷税漏税的代价高昂,这种做法不仅治标,更治本。[8]最后,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例如,美国国会设有专门的道德委员会和公务犯罪处,其职能是对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的道德操守予以有效的监督。凡违背道德法者,皆由道德委员会督促其主动辞职,凡违法者由公务犯罪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惩处。[9]再如,近年来,我国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使各级政府明确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使各级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积极履职、全面履职、履职到位。这样通过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从而加强对各级政府的监督。通过建立健全道德奖励机制、惩罚制度和监督制度,从而增强制度伦理的可操作性。

  (课题主持人:杨彦京;课题组成员:生志敏,李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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