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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走于道德与法律的边缘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伦理道德


  作者简介:王雯,中共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委党校,讲师。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03-02

  一、法律地位的缺失:新闻采访权游走于道德与法律边缘的主导性因素

  当前,在我国的法律界和新闻界并没有就新闻采访权的定义形成统一的结论,在我国部门法律之中也难以见到新闻采访权较为明确的界定。有的学者将新闻采访权界定为收集新闻信息的权利,其中的典型代表就是顾理平和魏永征两位学者。有的学者将新闻采访权界定为自主调查的权利,如徐芳和李俊良两位学者。有的学者还认为知情权和出版自由权也应是新闻采访权内涵的范畴,典型的代表如刘海贵。从这个可以看出,学术界对于新闻采访权的理解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特别是针对其内涵与外延,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仔细分析,新闻采访权的出现其实与当前记者所承担的社会功能、社会职责密切相关,学术界对其界定主要围绕的中心还是“收集新闻信息”,如果单从新闻学的角度,这些界定本身都不存在太大问题,但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其最大的缺陷在于没有明确新闻采访者基本的权利与义务,使得新闻采访权在保护过程中法律依据不足。事实上,新闻采访权概念的提出有一个重大前提,就是新闻采访者自由采集、报道新闻的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应该说,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等权利为新闻采访权概念的出现提供了法理依据,新闻采访权正是言论自由的重大表现。但由于宪法中对于权利的规定只是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如何落实具体权利的保护则需要由部门法做出具体的规定,而当前从我国各个部门法之中,都难以找到专门针对新闻权保护的规定,从这个层面上来看,新闻采访权处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空白地带。

  但新闻采访权的实现与保护显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这么简单,作为从事新闻采访的记者来说,在采访过程中进行真实、准确的报道是记者应该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记者在采访过程中的基本权利也必须得到尊重,人身权益必须得到保障。然而,从近几年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所面临的遭遇来看,特别是在记者在对涉及重大利益链条的事件进行采访和调查之时,其人身往往面临着威胁,比如有的记者在采访地沟油事件中,别说基本的新闻采访权得不到尊重,连其人身都无时不刻面临着危险的境地。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如果记者继续进行新闻采访,无疑其新闻采访权得不到保障;但如果记者放弃新闻采访,则其背弃了基本的职业道德,不符合作为一名记者的身份,这就导致了记者在实现新闻采访权过程中的两难境地,而之所以会出现让新闻采访权游离于道德与法律边缘的状况,其背后所折射出的问题乃是当前我国针对新闻采访权保护的法律不足,使得新闻采访权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缺失。

  二、现状考量:新闻采访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国新闻事业也不断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记者传统固有的身份,公众对于记者的态度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由原来的尊重开始向漠视转变,加之我国对于新闻采访权保护在法律上本来就存在不足,使得各种侵犯记者新闻采访权的行为屡屡发生,更有媒体评论将记者列为社会第三大危险职业,这充分说明保护新闻采访权已经迫在眉睫。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当前我国新闻采访权保护面临着如下几个方面的困境。

  (一)采访对象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我国社会媒体功能定位的转变,对记者的职责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求记者深入社会各个层面进行一系列的采访和报道。美国著名传播学学者肯梅茨勒把社会比作一个需要去关注其周边环境变化的生物有机体。在这个有机体中,人们利用传媒来跟踪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举动,并立即做出有效的报道。传统媒介逐渐得到更新,新兴媒体的出现,加大了传播力度和拓宽了传播功能,因此传播力量的强大也使人们对环境的监督空间壮大。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得到确立,国家放宽了市场环境的控制力度,但由于我国在相关法律上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同时国家也没有深入普及法制教育,因此却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利用的空间,做出一些违背法律的举动而获得非法利益。这些不法行为自然逃不过新闻媒体的法眼,他们在监督社会动态变化的同时,也会对此进行曝光。因此,不法分子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和保护自己的名誉,公然侵害新闻采访权,与媒体记者对抗,甚至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如记者对海南长丰镇非法采钛矿事件进行暗访调查时被当地民众扇耳光,公开侵犯记者的基本权利。

  (二)新闻采访者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一方面,新闻采访者自身观念认识不到位。新闻采访权收到侵害也要从采访者自身中找到原因。国家相关新闻法规和正策的改变对记者的采访权有了一定程度的偏移,使他们向平民化的思想靠齐。然而很多记者却存在幻想,认为自己具有采访的权利,以及肯定受访者采访的义务。这种迂腐的思想和不切实际的观念事实上侵害了自己的新闻采访权。新闻记者应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自己的观念意识,同时把握采访者与受访者之间的主动与被动关系,找准受访者的受访心理,以友好的采访态度和恰当的采访方式为切入点,获得受访者的认可,这样才能避免采访者与被采访者的冲突。

  另一方面,新闻采访者采访技巧运用不正确。当前记者与采访对象矛盾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没有运用正确的方法和技巧。作为被采访者来说,记者第一次出现在其面前必然有着天然的防备心理,很难一下子就配合记者的采访活动。此时,需要记者耐心的沟通,不能一味以其具有采访权自居,强行进行采访。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很多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根本不顾及被采访者的感受,强行进行采访。如在第三届女子足球世界杯决赛之中,中国队员刘英错失点球,使得中国队只能获得亚军。比赛结束后,某记者非要对刘英进行采访,询问其对比赛的感受,在如此情形下,队员刘英必然会拒绝采访,从而引发记者与被采访者之间的矛盾。   (三)法律不健全

  应该说,法律保护的缺失是当前新闻采访权频频受到侵犯的关键因素,如果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对新闻采访权予以保护,那么很多人会因为违法成本的原因而不会故意侵犯新闻采访权。当前,新闻采访权保护只是在我国宪法中有法理依据,但具体到部门法层面,毫无实现的可能,宪法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不能直接运用到司法审判中,因此,如果不将新闻采访权的保护以具体法条的形式予以规定,那么新闻采访权保护只能是一句空话。由此,建立完善新闻采访权保护法律制度,是摆在立法界的一道难题。

  三、坚持法治化道路:避免新闻采访权游走于道德与法律边缘的最优路径

  从应然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新闻采访权的实现还是新闻采访权的保护,其最终都应依赖于法律路径,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中新闻采访权保护的必然选择。基于此,要坚持法治道路,让新闻采访权的保护不再游离于道德与法律的边缘。为此,一是明确新闻采访侵权的形式;二是规定新闻采访者的权利与义务;三是以现有法律保护新闻采访权,加大惩治力度。

  (一)明确新闻采访侵权的形式

  在新闻采访权立法过程中,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新闻采访侵权的形式有哪些,只有明确了新闻采访侵权的具体形式,才能在司法实践正确运用新闻采访权相关的法律。在美国、日本等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新闻侵权的形式。在我国新闻法构建的过程中,新闻采访侵权的形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以各种手段阻挠合法的新闻采访;(2)对新闻采访者进行打击、报复;(3)对新闻采访者施压,要求其改变采访稿件的内容;(4)故意损害新闻采访者采访设备,造成较大损失;(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规定新闻采访者的权利与义务

  在明确新闻采访侵权的形式之后,还需在立法体系中对新闻采访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讲,本研究提出了以下新闻采访者的权利和义务范围。

  1.新闻采访者的权利。一是合法采集新闻的权利。新闻采访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采取正当的方式进行采访,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二是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新闻采访者在采访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作品,新闻采访者对其有整理、编辑、发表的权利。三是公正的评论权。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新闻采访者享有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问题的评论权,站在公平、合理的立场予以评价。四是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新闻采访者也应该享有。

  2.新闻采访者的义务。一是必须客观、公正、真实第报道新闻事件。新闻采访者在报道过程中,绝不能道听途说,必须亲自深入调查研究,以获取新闻最原始的资料。与此同时,在发现自己有错误报道的情形时,必须予以及时纠正,以还原事实真相。二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新闻采访者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接触隐私的几率较高,因此,保守秘密或隐私是新闻采访者必须予以严格保守的义务。三是不得利用非法手段获取新闻。我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提倡“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正当声明和要求”。因此,新闻采访者以合法、正当途径获取新闻,也应是其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四是不得利用采访报道牟取任何个人非法利益。新闻采访者应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执行者,因此,在新闻采访和报道中不能从个人利益出发,必须坚持公共利益维护的角度,以确保其职业的正当性。

  (三)以现有法律保护新闻采访权,加大惩治力度

  违法成本的高低是公众在进行行为取舍时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违法较低,行为人选择不当行为的几率较高;反之,如果违法成本很高,行为人实施行为之前就会认真考虑,以评价其行为最终对其自身利弊的大小,从而做到有效约束自身。当前,法律不健全导致侵犯新闻采访权的成本较低,而提高其违法成本的关键就在于加大惩治力度,对各种侵犯财产权、人身权和知情权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当前,我国保护新闻采访权的法律主要是《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虽然该通知只是部门法规,但却是当前我国保护新闻采访权最重要的依据。在地方规定中,新疆某市出台了《关于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的若干规定,珠海出台了《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在我国专门法规新闻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立足于这些规定,加大实施力度,一旦遭遇侵犯采访权的事件,可以援引这些法规和规定来进行处理,以实现对侵犯新闻采访权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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