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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幸福――现代学校教育“幸福旋律”的“主音”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一切人类活动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使人自身生活得更加幸福,人们都以自我认可的方式追求自己理想中的幸福生活。教育作为人发展自我、实现自我的实践活动之一,面对幸福问题时,又何去何从呢?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首先要对幸福作一基本的探索和研究,这是寻找、构建幸福与学校教育理论关系的基础。幸福是什么?这一问题如同“美是什么”一样,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属于“终极关怀”一类的问题,对这一类问题的讨论有必要诉诸于哲学。讨论幸福问题首先必须确定其基本问题,也就是回答任何问题都无法绕过的问题。幸福的基本问题就是“幸福是什么”。(注:在本次年会的四个分组的会议讨论中,有三个组都认为在讨论幸福问题时首先要回答“幸福是什么”这个问题。)

  

  一、幸福是一个极度主观化的“超越性”问题

  一提到幸福,不同的人总是会有不同的理解:在病人眼里,健康意味着幸福;在商人眼里,利润的增加意味着幸福;在传教士心里,向更多的人传递上帝的福音才是真正的幸福。对幸福的理解似乎永远都是因人而异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标准。人们常常会说某某人“生在福中不知福”,在别人看来是幸福,在自己看来却未必如此,并且同一个人在其生命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幸福的理解也会不一样。可见,幸福是一个极为个体化和主观化的问题。然而“个体对不同问题(幸福)的不同的理解并不能够影响问题本身的合理性与讨论的可能性,只能说明该问题(幸福)带有极强的主观性,或者说这是一个主观性问题”。〔1〕幸福问题正是这样一个极度主观化的问题。

  此外,幸福还是一个“超越性”问题。正是由于幸福问题具有极度的主观性,就使得我们在讨论幸福问题时,绝对不能依赖于对个别的、有限的或孤立的个体进行研究与讨论。因为这样必定会得出无数个结论,这又和没有结论没有什么区别。而且如果不超越个人的主观理解,不去针对全部人,那么,这样得出来的结论是经不起理论推敲与实践检验的。此外,对于教育而言,它的功能不仅在于促进个体(受教育者)发展,帮助个体达成自我实现,同时还在于影响社会的存在与发展〔2〕。因此,教育所观照的幸福必须是“超越”于个人的幸福,“教育应该追求整体和全面的幸福”〔3〕。但是,“超越人”并不等于要“脱离人”或是超越人性,而是指摈弃个别人或某一阶级的偏见与狭隘,将目光推向更多的人、所有人――人类。只有站在这样的高度来看待幸福才能洞穿幸福的真谛,也只有面对整个社会,学校教育才能找到真正恰当的位置,从而使受教育者形成正确的幸福观。否则,教育所造就出来的便是只顾追求个人幸福的自私自利者,而这样的人是无法获得真正幸福与最终幸福的。由此来看,教育面对的并不是单个个体的幸福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幸福问题。

  

  二、“幸福共通感”是研究教育与幸福问题的“先验假设前提”

  虽然不同的人对幸福的理解千差万别,但是当我们让不同的人说出幸福所包含的内容时,总会有一些相似的东西,例如,健康、富有、家庭和睦、心情愉快等等。一些在自己看来能够带来幸福的事物,有时在他人看来也会带来幸福,这就说明幸福感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的。幸福因人而异,但似乎也具有某些“共性”,这些共性来自于人们内心的感受,即不同的人对某些东西具有相似的感受。

  (一)幸福感的“特殊”普遍性

  幸福感的普遍性并不是说我们可以对幸福下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幸福不会因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客观地外在于人。幸福实质上是人自身具有幸福感时的一种状态。然而“真正具有普遍性的,只有逻辑和概念”〔4〕,那么这种极度主观化的幸福感又何以具有普遍性呢?既特殊又普遍不是自相矛盾吗?实际上,幸福感的普遍性如同审美的普遍性一样,不是基于概念或逻辑的,它是“感性的、具体的、生动地、有个性的、千姿百态和千变万化的”〔5〕,非一般意义上的普遍性,是基于主体主观感受的普遍性。因此才说它是“特殊”的普遍性,这里的“特殊”就指的是区别于逻辑与概念的普遍性。因此,我们有必要为幸福建立一个“主观性原理”〔6〕,即幸福通过个体内心的感受,而不是通过概念但又像概念一样普遍有效地规定着什么使人感受到幸福或者不幸。

  “特殊”普遍性的另一层含义是与社会、历史、文化相结合,即伴随着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同的阶段,在不同地域和民族文化中,人们对幸福的理解会整体上产生不同程度的差异。原始人对幸福生活的要求仅仅是吃饱穿暖,而现代人对幸福生活的要求决不会仅此而已。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群体对幸福生活的要求也一定会不尽相同。所以,幸福感的普遍性不是强调幸福可以整齐划一、完全一致,幸福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只是在某一历史阶段、一定区域、同一文化中仍然存在与其社会、历史、文化相应的、被整体所认可的“普遍幸福”。幸福感具有普遍性是基于人们对某些东西的“相似的感受”,所指向的实体就是公众认可的“幸福标准”。

  (二)幸福共通感

  幸福的普遍性使得人们对幸福的理解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借鉴康德关于审美的理解,就是人们所共同拥有的、类似的“幸福共通感”〔7〕。而正是由于幸福对不同的个体存在这样一个“共通感”,才使得我们关于幸福的讨论具有意义和价值。所以,“幸福共通感”是我们探讨幸福与教育的前提和理论支撑点。

  “幸福共通感”是幸福研究的前提,但却是一个“先验假设前提”。第一,它是经验结果,但却先于个人经验,是超越个体自我意识而存在于社会的,并且是被公众认可和肯定的。第二,它是一种假设,即我们只能假设而不能规定或是强迫这样的“幸福共通感”对于不同的个体必须具有同样的感受,同时,它也不能够被经验证明,因而它是先验性假设。第三,我们现有的教育活动虽然强调因材施教,但是在总体上仍然是集体教育,教育要满足学生的任何发展需要显然是不可能的,教育在这方面必然会有所取舍。因此,只有“幸福共通感”才有可能成为是学校教育的内容。

  教育并不具有使每一个人都生活幸福的能力,但它绝不仅仅是为了某些人或部分人的幸福,而是为所有人的幸福生活作准备,教育的出发点首先应是社会群体,而不是个人或少数人,在这一层面上只有幸福共通感对学校教育来说才具有意义。

  

  三、社会幸福――学校教育“幸福旋律”的“主音”

  首先要涉及到两个概念: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个人幸福是个体完成自我实现所达到理想生活状态,是个体认可的幸福标准以及这种标准的实现;它是建立在个体自身的幸福感基础之上的,依赖于自身的情感体验,受个体幸福观支配,因而具有个体性、主观性。社会幸福则是在当下历史时期、特定区域、某一民族文化共同体之内的、被大多数人所认可的作为“人 ”所应该具有的幸福标准以及这种标准的实现;它是建立在幸福共通感基础之上的,依赖于群体经验,受社会成员的共同价值观支配,因而具有普遍性、客观性。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社会幸福并不是“社会的幸福”,它是指超越个人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幸福。例如,“生在福中不知福”的前一个“福”就指的除主体外的“大家”所认可的幸福,即社会幸福;而后一个就指的是个人幸福,即个体认可的幸福。

  如果说个人的幸福是个体完成自我实现并达到理想生活状态,那么教育理当为其做出指导和帮助,同时教育也具备这样的功能使个体的生命价值得以充分展现。教育可以为个体完满的幸福生活作一些基础性准备。

  但是教育的幸福观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一层面,教育的价值与功能都囊括了个人和社会两个纬度。教育面对的既是个体,也是群体,教育所培养的是社会人而不是毫无联系的个体,而是要成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学校教育的幸福观,其着眼点不仅在于“人”,也在于“人群”。教育在尊重学生个体的价值取向、兼顾其个体需要的同时,不能忽视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教育的全面价值和作用,才能帮助学生建立适应于社会发展的幸福观。

  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并非像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那样具有一定的矛盾性,而是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的,是可以达到“双赢”的。社会幸福并不意味着每个个体都幸福,因为社会能提供条件,但却不能越俎代庖而去替个体生活,但可以肯定的是,社会不幸则个体必然是不幸的,个人幸福要以社会幸福为条件。正是因为一方面学校教育不仅是培养个体也是塑造群体的活动,另一方面任何个体的幸福都要以社会幸福为前提,所以,学校教育的幸福观应是基于更多人的群体幸福观,社会幸福才是学校教育的主要方面。

  

  四、社会幸福和道德之间的关系

  谈及幸福就不得不涉及道德,从伦理学的角度,“幸福”被看作是一个重要的道德范畴,这早在古希腊英雄时代的神话和传说中就已经体现出来了〔8〕。亚里士多德在其《尼各马可伦理学》(第1卷)中也明确地指出幸福是各种德性与善的结合〔9〕。关于道德与幸福的关系,从古希腊至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将道德与幸福混为一谈的禁欲主义,有将道德视为幸福的条件的斯多葛学派,还有认为幸福与善必然相关的观点,也有对道德与幸福之间的关联持否定态度的观点。〔10〕本次年会经过讨论也有专家认为幸福生活就是正当完满的“美善生活”,缺乏“正当”和“善”的生活,也就是不道德的生活是不能被称为幸福生活的。但是历史上关于幸福与道德论述,只是对道德进行了不同层次的划分,却并没有对幸福进行层次解剖,即并没有说明幸福到底是指个人幸福还是社会幸福,本次年会上的讨论结果中同样也没有区分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本文坚持有必要将幸福划分为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只有在此前提下论述幸福与道德关系才有可能从更深的层次上阐释幸福与道德的关系,同时,这也是学校教育在幸福问题中的合理的“降落点”。

  个人的幸福是在道德之前的,任何人的生活所追求的是幸福而不是道德,但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幸福却依赖于社会幸福是基于群体普遍性的幸福的,那就必然不能离开道德。个体在追求自身幸福时如果没有道德作为基础与底线,在个人欲望的推动下,其必将走向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这样个人幸福必将危及到社会幸福。因此,社会幸福依赖于个体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社会幸福也必然以社会成员的普遍道德为基础。也可以说,道德是社会幸福的条件,是联系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纽带”。

  

  五、结语

  教育虽然有其自身的目的,即人的自由性全面发展和形成自由性全面发展的人〔11〕,但是作为一种合理的社会活动,它同时也隐含着使人幸福这一功能。学校教育不能脱离幸福问题,它要为个体的幸福生活作准备,但是教育所要解决的不是一个人、一些人的幸福,而是群体的幸福,尽管它不一定能使所有的人都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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