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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商人的社会流动与宋代社会结构变迁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中图分类号:K244;C912;C91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6.01.0021

  在社会学研究中,社会流动是一个与社会结构变迁有着紧密联系的社会范畴,往往被看作是社会变革的指示器。而在中国传统社会发展中,宋代是一个流动性、开放性颇为显著的朝代,其中商人阶层的社会流动尤为引人注目。

  一、宋代商人实现上行流动的主要路径

  (一)科举入仕

  宋代打破了唐时 “工商之家不得预于仕”[1]的法律规定,商人子弟读书应举已不在法令的禁止之列,到了英宗年间政府更是下诏:“工商杂类,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2]4490这等于说国家从法律上、制度上承认了商人的入仕权。至此,科举制度成为了普通民众实现向上流动的阶梯和重要管道,苏辙就曾说“凡今农工商贾之家,未有不舍其旧而为士者也。”[3]

  科举入仕向普通民众的开放实际是国家把政治权利这样一种社会稀缺资源从贵族官僚手中向下移动的结果,其中,富民阶层(平民地主和商人)成为了这一权力转移的最大受益者。虽然科举制表面上为全体民众开辟了一条竞争性的社会升迁渠道,但这样一种从“血而优则仕”到“学而优则仕”的人才选拔方式的转变,进一步凸现了教育在社会地位取得中所具有的传承功能,即出身透过教育而影响社会地位的获取,如父辈拥有较多的财富可以提供给下一代比一般贫寒家庭更好的教育,下一代自然具备比贫寒家庭出身的人更多获取较高社会地位的几率。虽然在这一地位达致的过程中,更多地还将取决于个人的资质、努力程度等,但无可否认,经济基础是获取良好教育的前提。特别是这种以科举应试为目标的漫长教育,如果家庭没有相当的经济实力,那一般是难以承受的。尽管宋代政府为士人应举提供了免费膳宿的官学,宋代史籍上也有读书人依靠富人资助而中举的事例,但这毕竟是少数,而更多的则是只能依靠自己的家庭供养。所以,占有财富而没有特权的商人在科举竞争中的确比其他出身贫寒家庭者具有更强的优势,他们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大量财富为自身和下代子弟提供良好的教育,进而蟾宫折桂,成功实现整个商人家庭的社会流动。

  清代的沈??曾言:“非父兄先营事业于前,子弟即无由读书以致身通显。是故古者四民分,后世四民不分。古者士之子恒为士,后世商之子方能为士。此宋、元、明以来变迁之大较也。”[4] “商之子方能为士”, 沈??用语虽嫌过重,但确是反映了宋代以来商人阶层财富力量的增长及因此而带来的整个社会结构变迁之大概。

  因此,科举入仕对商人的开放使读书应举成为宋代商人实现向上流动的一条重要管道。如北宋时的显官许骧、冯京皆为商人家庭出身。检诸宋代史籍,商人弃贾就儒、育子入仕的实例绝非少数个案,而几成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如洪迈的《夷坚志》中先开设酒店、后弃商中进士的王育卿[5]还有曹州商人于令仪“择子侄之秀者,起学堂,延名儒以掖之。子?常?侄杰、??举进士第”[6]潞州商人张仲宾, “因尽买国子监书,筑学馆,延四方名士,与子孙讲学,从孙仲容、仲宾同登科,仲安次榜登甲科”[7]等。

  (二)与官僚、宗族及士人联姻

  商人阶层与现任官员、宗室、士人阶层联姻是商人改变自身及家族所属阶层实现向上流动的另一重要途径。

  郑樵在总结唐宋之际婚姻观念的历史变迁时说,隋唐以前“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而五代以来“婚姻不问阀阅”[8],这清楚地表明了五代以前世人的婚聘重门第、尚阀阅,而宋代门阀世族政治的消亡反映在人们的婚俗观念上就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向:士庶不婚的陈规被打破,婚姻重科举进士,婚姻论财,议亲贵人物相当等社会现象在宋代普遍出现,其中,特别是世人嫁娶尤重钱财成为一时之尚,对此,时人颇有论述。蔡襄说:“观今之俗,娶其妻不顾门户,直求资财。”[9]司马光则直言:“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10]《婚仪上》宋代婚姻重财,而商人作为财富力量的代表,自然在以财买婚、攀附上层时得以大显身手。

  宋代商人以财买婚,通过与官僚、宗族、士人联姻进而跻身上层的例子可谓比比皆是。其中最为显赫者当属开封尉氏县的茶商马季良,因为娶了真宗刘皇后之兄外戚刘美之女,获封光禄寺丞[11]2279,还有苏州商人朱冲,其家族内“弟侄数人,皆结姻于帝族,因缘得至显官者甚众”[12]而宋代商人买婚于宗室以提高自己身份地位更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史载开封大商“帽子田家”“家凡十县主,每五千贯买一个”[11]11264,而“大桶张家”更是凭借其财势“至有三十余县主。”[13]

  除了与官僚、宗室联姻外,为了提高自己的身份地位,与未来的官员攀亲也是商人们乐此不疲的事。于此,表现较为典型的即是宋代盛行一时的“榜下捉婿”之风。宋人朱??对此曾说:“富商庸俗与厚藏者嫁女,亦于榜下捉婿,厚捉钱,以饵士人,使之俯就,一婿至千余缗。”[13]

  《礼记?婚仪》上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这清楚地表明了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婚姻不在男女之间的两情相悦,它更多的是关系到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日后家族的荣耀发达,因此婚姻是两姓两家彼此间的经济交易行为和政治融合行为。宋代是婚姻不论阀阅的时代,在世代相袭为主要特征的门阀世家逐渐消亡的情况下,商人阶层与官僚士大夫、宗室、士人等上层人士联姻已成为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双方结为秦晋之好显然都是以功利主义目的为取向的。宋代在商品经济繁盛、财富力量崛起的历史背景下,官僚、宗室与商人联姻是这些传统社会上层人员在富贵难以两全的情势下以贵博富以保持家道不堕的不二法门;而商人作为新兴成长起来的社会财富力量的代表,他们千方百计与社会上层人士攀亲则是其以富买贵以提高自身阶层地位、实现家族向上攀升的重要途径,双方各有所求,从而达成了默契。只不过中国民间俗语所说的“门当户对,结为姻眷”[14]由汉唐时的门第、家世、身份之等级观念而变为权与钱的结合、富与贵的交换。但需要指出的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宋代表现在婚姻关系中的这种权与钱的交换行为是身份等级制度式微的表现,它打破了士庶不婚的传统,使得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由“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的门第等级婚姻状态向着“婚姻不问阀阅”的平等方向发展,从而成为了宋代社会历史进步与社会向近代文明转型的一个重要表现。   (三)捐纳买官

  宋代商人阶层实现向上流动还有一个重要而普遍的途径,就是直接以钱买官或向官府进纳钱粟得官。

  两宋三百余年外患频仍、战端不息,政府军费支出浩瀚,出于财政上的需要,政府卖官、民间买官乃应时而生,从而使捐纳买官成为了商人阶层登进出仕的另一重要阶梯。宋徽宗大观四年就有臣僚上奏言:“朝廷以三路财用少乏,边储未丰。近年以来,出颁假将仕郎等告牒,比之往岁,不啻数十倍。凡富商巨贾,乘时射利。”商人依仗财势纳粟入官“遂致此流遍满天下,一州一县无处无之。已仕者约以千计,见在吏部以待注拟者不下三百人。是皆豪猾兼并之徒, 屠沽市贩之辈”[2]3618宋室南渡之后内忧外患相继,费用百端,更是为商人捐钱买官大开方便之门。南宋时,富商之家不仅继续以财入官,甚至在军队之中、政府出使随员之列也出现了他们的身影:高宗绍兴十七年就有臣僚上奏云:“今日官户不可胜计,而又富商大业之家多以金帛窜名军中侥幸补官,及假名冒户、规勉科须者,比比皆是。”[2] 4880

  捐纳买官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大弊政,一向为人所诟病,其所带来的社会恶果自不待言。然而,从社会流动的角度看,捐纳买官是平民阶层实现向上流动的重要手段与阶梯,官是从国家财政收入增加的需要出发,民是从向上登进的富贵实益着想,双方出于各自的需要,形成了一个类似于社会契约式的互惠体系。在这样的体系之下,诸如血缘、身份、等级等原来紧绷在各阶层社会成员之间的禁锢被逐渐打破,使商人等这样一些原本出于社会下层的人通过财富登上高位成为可能,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平民阶层的上行流动,而且捐纳作为社会流动工具的有效性甚至超过了科举。捐纳买官和宋代以来普遍推行的科举制度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二者都具有较大的平民性:制度设计是向着除了奴婢、罪犯等“贱籍”以外的所有民众开放的。但相较于科举出仕学力和财力必须同时具备而言,捐纳买官者只要具备一定的财力,均可出入仕进,从而改变自己的身份地位。因此捐纳买官所具有的平民性特征比科举入仕更为广泛,从而增加了整个社会的流动性。

  二、宋代商人积极入仕的社会学分析

  宋代以来,商人通过科举入仕成功地实现了向上的垂直流动,从而社会上出现了“士多出于商”这一现象,此点往往被很多学者作为宋代商人社会地位提高的重要论据而加以引证。但如果从社会学的角度对此现象进行进一步分析的话,我们可以看出“士多出于商”这一表征之下潜藏的恰恰是商人社会地位不高,其社会地位与经济实力相分离的实质。

  在社会学中,财产(经济)、权力(政治)、声望(社会)是划分人们社会地位高低的三个维度,但是对于中国传统社会而言,“其社会结构是一种典型的官―民二重结构,整个社会呈现出官与民这两种有明显地位差异群体的对称模式,其中官僚阶层是控制社会资源的最主要群体,因此,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政治分层而非经济分层为主体的社会,即社会地位区分的主线在于政治权力,而财富收入则变为从属于政治权力的因素。”[15]

  宋代商品经济的空前发展的确使商人的力量不断发展壮大,社会地位也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其财富之显,更是令世人称羡不已,但是宋代商人阶层的社会地位与其经济实力相比,二者仍处于相互分离的状态,其社会地位的提高远没有达到与其经济地位相对等的地步。

  首先,宋代的很多大商人在经济地位方面虽是腰缠巨万的富者,但在政治地位方面仍然较为低下,特别是当富者与贵者发生冲突时富者往往不得不屈服于贵者。据《宋史》上记载,宋仁宗时,广州南海主簿苏缄就对一个不尊重自己的豪商樊氏施以杖责,“樊诉于州,州召责缄,缄曰:‘主簿虽卑,邑官也,商虽富,部民也,邑官杖部民,有何不可?’州不能诘。”[16]13156虽然宋代社会财富力量的崛起已使人们在富与贵的价值取向上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向,但从根本上说官本位的根基并未发生动摇。

  其次,宋代商业的繁盛虽然使人们普遍认可了商业能够为国致富的理念,但商人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其职业声望在社会主流价值观中仍较为低下,商人远没有拥有与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作用相匹配的荣誉与声望,社会舆论多强调的是商人欺骗、奸诈的一面。商人不仅在伦理道德上遭到贬低,就是在劳动价值的实现上也被认为不如其他阶层。宋代富商李迁之自己都认为“士非我匹,若工农则吾等也。”而工与农“所食皆不过其劳。今我则不然。……用力至逸以安,而得则过之,我有惭于彼焉。”[17]商人不仅在社会角色的定位上无法与士阶层相比肩,而且农本利薄、商末利厚的差异也使商人不自觉地认为在自身劳动价值的体现上有愧于农、工。

  因此,尽管宋代商人的社会地位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士尊商卑仍是社会的主流意识,对于商人而言,经商只可作为谋生乃至发家致富的手段,而要实现光耀门楣、扬亲显祖这一中国传统社会家庭的终极价值目标,还是只有通过入仕做官以改变自身的所属阶层这一根本之道。所以 南宋临安的“席帽行范氏,自先世贫而未仕,则卖白龙丸,一日得官,止不复卖。城北郭氏卖豉亦然。皆不肯为市井商贾,或举货营利之事。”[18]北宋高官许骧,其父许唐“尝拥商资汴、洛间,见进士辍行而出,窃叹曰:‘生子当令如此!’因不复行贾,卜居睢阳,娶李氏女,生骧,风骨秀异。唐曰:‘成吾志矣!’”许唐为其子骧延请名师,希冀日后能有所成,就是源于一个“思教子以兴宗绪”[16]的理念。扬州高邮富商徐成甫就曾感叹:商人家庭“子当读书,女当嫁士人”[19],这或许代表了宋代一些商人在拥有财富后共同的人生价值追求。对于中国的商人们而言,其人生的指向选择不是如西方商人那般充满了对商业利润的永无止境的追求,而是不约而同地回归科场,把通过教育科举实现入仕做官作为自己的人生依归。

  可以说,正是由于宋代商人其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的错位必然促使其凭借手中强大的经济实力在社会流动中率先谋求自身社会地位的提高。宋代以降,商人及商人家庭出身之人之所以在整个社会向上流动中的比例较高,应该说正是因为商人阶层本身的社会地位较低,商人及其子弟更可能具有超越自身所属阶层低下地位的“地位冲动”。再加上在已拥有的财富力量的支持下奋发努力,从而改变自身所属阶层,成功地实现向上的垂直流动。   三、商人社会流动与宋代社会结构的变迁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商人的社会流动是一种社会的整合方式,是自汉唐时期以来,封闭、保守的社会结构在面对着中唐以始商品经济的勃兴、商人力量的壮大这样一种外部压力时所作出的一种自我调适、自我进化。

  首先,包括商人在内的平民阶层通过各种方式改变自身的身份、地位,实现个人及家庭、家族的向上垂直流动,使宋代的社会等级秩序有所松动,从而使整个宋代社会呈现出开放性、流动性和平民化的特征。

  宋代社会流动的增加使社会从一种代代相袭的复制式分层结构转变成为代际对流的替代式分层结构。特别是科举制的普遍推行,为社会各阶层提供了一种可以不受家族、身份、血统的限制,而通过自身的刻苦学习、努力奋斗实现向上流动的机制,这无疑与前此把人们终身乃至世代束缚于同一社会地位层次,整个社会犹如一潭死水的固化式分层结构截然不同,它代表着人们实现自身价值与自我发展的希望。不唯如此,宋代平民阶层通过考试应举实现向上流动机会的增加,指向的是一种平等性的原则。科举制度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不仅打破了身份性的屏障且又加以锁院、糊名、誉录等方式体现了考试的公平性原则,使得寒秀之士有凭借自身的学识、才能决胜场屋的公平竞争机会。

  其二是商人等平民阶层的上升流动部分地改变了中国传统社会等级金字塔的构成方式。社会阶层构成的原理从重视身份、血统让位于以个人能力、业绩为标准,使宋代官僚阶层的构成具有了多元化、开放性的特征。

  这种统治阶层构成成分的重新编制,虽然没有改变中国传统社会的官―民二元等级结构,占据金字塔顶端的统治阶层仍是社会的极少数,构成金字塔底部的平民阶层仍是社会中占绝大多数的总体,统治阶层仍然是财富、权力、声望这些社会稀缺资源的占有者。但是官与民之间的关系不再像前代社会那样尖锐对立,在二者之间有科举制度、捐纳制度等通道,因此金字塔顶端与金字塔底部之间的关系主要地不再是对立的关系(或者说这种对立的尖锐性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而变成了一种开放式的层级关系。

  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统治阶层构成的固化,而且这种固化的被打破,使社会不同阶层的人从此都具有了一个长期的、合理的、可预期的期望,期望着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艰苦奋斗实现自身乃至整个家族的荣誉和理想,从而使个人为改善自身地位所作出的种种努力及他们所表现出来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与实现社会良性运行的总目标达成一致。宋代社会与前此社会相比,呈现出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活力,这不能不说是与宋代以来的这样一种流动的、开放的社会分层体系有着极大的关系。

  此外,还需要加以说明的是:在官―民二元结构层级排列的等级金字塔中,作为官僚队伍主要后备力量――士阶层的社会构成的变化。

  以科举制为中心的社会流动机制使得在士、农、工、商四民社会的职业分野外,除了士阶层,农、工、商阶层实际上分享着一个共同的期望:读书应举实现从民到官的跃迁。而要促使此目标的达成,由民而士的流动就成为一个必经的阶段,由于取士名额的有限及科场竞争的异常激烈,使得由民到官的流动在规模上反倒不如由民而士的流动那样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构成产生深远的影响。士仍为四民之首,其社会地位仍然高于农、工、商,但是任何阶层只要愿意从师为学,都可为士。至此,士的社会构成发生了变化,士庶暌隔、泾渭分明的情况已渐行渐远,士阶层已成为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一个处于不断流动、变化中的阶层。正是这样一种变动造成了在中国传统官―民二元层级排列的垂直模式中,出现了一个以士为中心,农、工、商为外围而不断注入其中的类似于中间等级的阶层,当然,在这样一种由民而士的流动中,财富是培养子弟为学的必要后盾,因而包括商人在内的富民阶层成为由民而士流动的主体。

  而另一方面,在宋代商业兴盛之下,社会逐利之风甚嚣尘上,由士而商的现象也颇为多见,这些掌握着财富、知识并在地方上享有一定威望的群体,似可把他们看作是构成中国传统社会后期社会等级金字塔的中间部分。正是这样一个流动不滞的阶层,使得中国传统社会在官与民之间建立了一种富有弹性的整合机制,从而保障了社会的平稳运行。

  其三,商人阶层在实现向上流动与社会各阶层分化组合的过程中,扩大了商人的社会人际网络,拓宽了商人阶层与社会各层次之间的接触界面,从而加强了社会的整合程度。

  商人的职业特征决定了商人为了逐利而四处奔走,是传统社会最为活跃的人群,然而在宋代以前,当社会处于一种代代相承的凝固分层结构时,商人阶层在婚姻、友谊等较密切、持久的人际关系网络中表现出的主要是与本阶层成员及与自身社会地位相似的农、工阶层之间的互动,而与身份地位比自己高的社会上层的接触与联系除了商品交换关系外则较为稀少、薄弱。宋代以来,社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社会流通渠道较为通畅,商人通过与士人、官僚阶层的联婚、交友或捐资买官、跻身仕林等方式不仅扩大了作为个体的商人自身的人际关系网络,而且更具有社会意义的是,实现了向上流动的商人在改变了自身社会地位的同时,其个人人际关系网络也随之跨越了社会分层的界线而与社会上层人员有了密切而持久的关系。但是,商人的向上流动并不意味着其与原来同阶层人员之间的人际关系,特别是那些与其较为密切和稳固的社会关系,会随着其地位的上升而终止,相反,作为成功实现了向上垂直流动的商人或其子弟,很可能会成为联系商人与社会各阶层的桥梁和纽带,促动世人增强对商人的理解,弥合社会各层级之间的隔阂,从而达到社会整合的作用。

  就宋代的情况而言,事实也正是如此。商人作为宋代社会结构中处于上升期的群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不仅社会各阶层对商业、商人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认同,人们的社会生活受到了商人的诱导而逐步脱离了以农为本的传统,追商逐利的风气至为盛行。而更有积极意义的是,商人向上流动造成了宋代社会结构中的一个重大变化:士商相混、士商融通使士阶层成为了商人的代言人,商人的思想及利益诉求往往通过士大夫们的口笔表达出来,“士农工商”的传统四民观在士大夫的笔下遭到了彻底的颠覆,陈耆卿提出:士农工商,“皆百姓之本业。自生民以来,未能有易之者也。”[20]而叶适更是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夫四民交致其用,而后治化兴,抑末厚本,非正论也。”[21]可以说,宋代“新四民”观的出现和“工商皆本”观点的提出,既是宋代商品经济划时代发展的大环境下社会流动对商人等平民阶层开放的动因,同时也是商人向上层流动后导致重农抑商等传统观念发生变化的结果,二者是互为因果的。而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这些反传统观念在宋代的出现,在意识和价值重构上对中国传统社会步入近代文明更有着先期导向的作用。   在此,笔者还想指出的是,商人及其子弟通过向上流动渠道进入官府,不仅改变了官僚系统的构成成分,在统治阶层内部注入了异质的因素,而更为重要的是,当商人出身的这些异质力量进入官僚系统之后,由于其自身所自然携带的商业气息,他们给政府带来了民间商业兴盛的现实价值观念,而且他们为了保障个人家族商业的兴旺与顺利,往往不自觉地承担了整个商人阶层代言人的角色,不时替商人争取权益,使政府在制订商业政策时也实行了一些保护和奖励商业发展的政治法律措施。应该说,这些有关商业法律政策的制订和实施是基于宋代商品经济大发展的现实环境,但是如果没有代表商人阶层利益者的推动,这些法律政策恐怕也是难以贯彻执行的。而也正是在这样一种“惠商”、“恤商”的政策法律氛围下,造就了宋代商品经济在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发展史中的辉煌地位。而至于不少学者所指出的中国传统商人的由商而仕、跻身上层,使得商人产业资本转化步履维艰,以至于难以形成独立的阶级力量的观点,笔者认为,在此实可将之视为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而不是非此即彼,只是强调的重点各有不同罢了。

  注释:

  ①社会流动的概念是由美国社会学家索罗金于1927年提出的。社会流动可分为一个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其社会地位上下变动的垂直流动和从业领域转变的水平流动。相对而言,垂直的社会流动对社会阶级、阶层的影响最为巨大,与社会的分层关系最为密切,因此本文把关注点放在宋代商人社会地位的垂直流动上。

  ②在洪迈《夷坚志》中,类似的例子不少,如《夷坚甲志》卷三中的《宗立本小儿》;《夷坚甲志》卷七中的《潘君龙异》;《夷坚支庚》卷第五中的《武女异疾》;《夷坚支癸》卷第八中的《游伯虎》;《夷坚三志王》卷第四中的《湖北?睁鬼》;《夷坚志补》卷第二中的《吴任钧》等均有相关记载,兹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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