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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社会背景下互助养老模式研究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中图分类号:D66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4(c)-0211-03

  1 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互助养老模式的产生背景

  1.1 老龄化进程加快,养老问题日益严峻

  当前,中国正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3.26%,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比为8.87%。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所反映的数据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占比上升1.91个百分点。随着城市化进程和老年化社会进程的加快,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及影响日益明显,老年人远离子女或是丧偶,长期独处、生活单调,特别是身体不便、生病住院等无人照顾现象日益严重。随着老龄化进程的日益加剧,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帮助他们幸福安康第度过晚年,不仅仅是我国现阶段面对老龄化社会进程的阶段性目标,也是社会与政府所应考虑和解决的长期性问题。

  1.2 传统养老服务模式存在弊端

  传统养老模式是指老年人完全依靠家庭或者社会力量,解决无人照料等生活问题的养老方式。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模式[1]一直是作为我国传统养老的依托,能够有效地缓解老龄化社会所产生的“空巢”问题。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老龄化问题的严峻,传统养老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现实变化,并且与老年人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凸显。

  家庭养老模式在我国源远流长,起源于中华民族深厚的“孝”文化及相应的家庭赡养义务,是基于血缘与亲缘而产生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家庭结构的变革,传统的家庭养老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弱。与家庭独生子女为主的情况相对,越?碓蕉嗟哪昵崛宋?生计和发展而远离家乡和父母在外地工作生活,并且面临日益严重的生存竞争压力,子女已经难以像传统社会那样在家履行赡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同时,由于老年人和子女之间的生活习惯、价值观念不同,或者子女的赡养意识薄弱,婆媳矛盾等容易造成两代人之间的矛盾增加,如果老年人追随子女到异地生活,不仅会增加子女的家庭负担,而且会增加老年人的孤独感。

  作为现代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流砥柱的机构养老模式,可以充分整合资源,利用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优势,是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是老年人赡养义务从家庭到社会职能的转移[1]。但随着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和养老需求的日益多样化,机构养老同样也存在许多问题:一是养老机构的高投入、低产出问题日益严重[2],政府难以投入大量经费来建设足够的养老院所;二是官办的管理机制和服务的专业化水平较差,往往难以满足老年人不断提高的养老服务需求;三是“养儿防老”传统家庭观念的根深蒂固,一些老年人认为没有子女或者子女不孝才会去养老机构,依托机构养老肯能会影响其他人对子女的看法以及影响家庭的和谐;四是资源的分配不平衡,许多养老机构的在收费标准上并不是特别惠民,这就阻挡了一部分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和老人难以承担高额的养老费用支出。

  传统养老模式存在的弊端促使社会对于老年群体的关注从单纯解决居住和生活问题的病态观念向注重老年人身心健康,重视老年人情感、交往等需的观念转变,由此催生了互助养老模式的产生和发展。

  2 互助养老模式的探索:以河北肥乡县和青岛四方区为例

  互助养老是为应对老龄化社会和解决老年人的情感需求,基于信赖和互助友爱的原则,通过建立一个熟人网形成老年人互助养老的支撑,在基层社区形成老年人自我管理和服务的新型养老模式。近年来,河北肥乡县在农村和青岛市在城市对互助养老模式的探索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1 河北肥乡县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实践探索

  2008年以来,河北省肥乡县互助幸福院为缓解农村老龄化和空巢化问题而探索实行的一种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3]。该互助幸福院是由村集体主办运营,政府和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管理培训,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老人们自愿居住,真正实现自助、互助养老。幸福院是由原先闲置的学校改建而成的,设有丰富的娱乐设施和生活用品,但不设专门管理和护理陪护人员,诸如做饭、照料服务等日常服务由入住幸福院的老人们提供,彼此之间相互照应、相互照顾,依靠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来应对老年生活[4]。

  这种“抱团式”的互补养老方式,特别有助于满足老人们的精神需求,在熟悉的环境中与同龄人一起交流,培养了兴趣爱好,增加彼此的幸福感。这种“离家不离村”的养老方式,有效地降低了政府和社会对养老服务的财政支出,也缓解了子女照顾老人的担负。

  2.2 青岛市四方区城市互助养老模式的实践探索

  城市互助养老模式主要有结对组圈式互助养老、据点活动式互助养老、时间银行式互助养老三种新型模式。青岛市互助养老模式是典型的据点活动式互助养老。

  青岛市市北区属于青岛市的工业基地,人口居住密集,且企业的退休人员多,青岛市把握这一区域特点,探索出互助养老的新模式。具体做法是:凡老年人家中房子在三楼以下,活动面积在15平米以上,可持续活动半年以上的均可申请设立养老互助点。通过政府搭建一个平台,由老年居民自己提供活动据点,老年人自愿结合,互助牵手,解决了退休老人和孤寡老人心理空虚和情感孤独的问题。互助点的工作主要有:一是定期开展文化活动,鼓励老人们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劳动,让老人们通过参与社会实现自身的价值,提高自己的认同感;二是政府安排居家养老护理员定期对互助点进行走访与监督,在老人实现自主互助养老的同时,政府的这一举措可以有效保证老人具体生活问题的有效解决;三是鼓励具有书法、舞蹈等特长的老人参与互助养老,丰富养老活动;四是通过推广异地养老、旅游养老形式,组织互助点的老人开展“百名老人游大连、百名老人海上观光”等,帮助老人们走出去,了解外面的世界,丰富生活内容。   为了加强对互助点的管理,规范互助点的运作,青岛市市北区制定颁发了《关于开展互助养老工作的通知》《互助养老管理制度》《互助养老公约》和《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等制度规范,明确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将互助养老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2.3 互助养老模式的优势与问题

  根据上述两个案例对于互助养老模式的探索和经验,可以发现,这种互助养老模式淡化了血缘话家庭在养老中的作用,强化了邻里、朋友等地缘和情感的关系,与传统的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相比较,具有明显的优势。

  第一,通过老年人之间的互助,帮助老年人获取资源,同时节约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整合城乡养老资源,提高养老的社会效率。

  第二,通过与同龄老人的交往交流,丰富老年人的休闲生活和精神世界,满足老年人的情感需求,解决长期独处、生活单调孤单等老年人最烦忧的问题,也减少家庭的矛盾和摩擦。

  第三,通过互助行为赋予老年人以新的角色,在互帮互助、彼此照顾中让老年人感受到自身生命的价值,增强了老年人的归属感和幸福感[5]。

  但是,应该看到,上述两地探索的互助养老模式在规模、质量和养老服务方面的内容相对有限,许多老年人更急迫的疾病治疗、临终照顾等棘手问题都尚未有好的解决办法,而且随着老龄化人口占比不断提高,互助养老模式在发展中仍然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互助养老模式的法律领域存在盲区。我国养老产业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设置并不健全,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实施细则和国家宏观政策,上位法只有199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互助养老服务的领域更是存在盲区,法律缺失可能会导致问题发生时责任主体不明确;其次由于互助养老模式是由民间自发形成并运作,具体形式多样、数量庞大,疏于统一管理,不利于制定统一制度与标准,且由于地区差异和资源分配不均,政府的优惠政策和民间资本无法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

  第二,互助养老模式大多集中于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中实现有一定难度。互助养老模式强调熟悉环境对老年人的影响,基于老年人渴望交流、实现自身价值的需求而形成的,大多以社区为单位整合本地资源,促进同社区老人进行互助养老。熟人社会相互之间的信任感和熟悉感,相互之间共同的兴趣爱好较广泛,能够帮助互助行为更好地达成;而陌生人社会中人们自身潜在的的心理抗拒和困惑,他们的交流只能停留在最简单的交流问候层面,很难触及精神需求领域,很难??现真正意义上的互助。

  第三,社会保障覆盖面低,互助养老仍面临资金难题。互助养老虽然是由政府提供财政资助,且为老人们提供水电等基本的设施供老人们免费使用,但基本的经济保障依然是老人们实现互助行为的基础。目前一些地区老人们缺乏经济收入,社会保障低,本就无法实现自我生活,对互助养老模式也必定存在怀疑,增加他们的后顾之忧。且若发生疾病、意外事故等,又会加重老年人的生活困难。解决老龄化社会中的问题,从本质上增加老人群体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增加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是重中之重。

  3 促进我国互助养老模式发展的对策

  3.1 构建完善互助养老模式的支持体系

  我国的互助养老模式是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加剧,老年人群构成趋于复杂化,作为固有的养老服务体系的补充而逐渐形成与完善的。互助养老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它的发展需要全方位支持体系的完善――以民间自发养老资源为主体,政府政策引导与保障,企业及社会组织提供资源支持,同时集中社会志愿力量。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家庭、个人等多重力量,才能实现对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真正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3.2 完善养老服务法律体系,促进互助养老模式制度化规范化

  在国家层面增强对养老服务的立法,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完善养老服务法律法规的体系建设;同时在地方各级政府层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福利政策、规章和制度标准,从政策规划、服务指导、管理培训、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供扶持,为互助养老体系提供“基座”保障。弥补互助养老模式在法律上的空白,同时健全监管机制,推动互助养老模式制度化规范化。

  3.3 加强交流,由近及远横向发展互助养老模式

  发挥基层政府和社区的作用,积极搭建平台,为互助养老模式的构建提供支持与建设,宣传推广互助养老模式,呼吁家庭和老人积极参与适应,同时加强社区或邻里之间的交流,组织活动为老人们提供交流;同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根据老年人具体情况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模式,由远及近横向推进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

  3.4 加快构建均等化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要使老年人实现真正的自助与互助,首先要保障老年人拥有一个具有保障性的经济环境和医疗保障环境,加快推进社会养老保险,逐步实现全民化;在农村和城市社区完善医疗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机构,提高基本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养老服务的社会环境,减少老人和子女对于互助养老的后顾之忧[4]。

  3.5 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支持互助养老

  企业和一些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经济资源和市场资源的集中拥有者,这些主体的广泛参与可以帮助大部分养老资源的重组和有效利用,帮助公共服务的实现,同时帮助老人获取资源和利益,更好地实现自身的自助和彼此间互助。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为相关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支持,吸引、鼓励企业到本地区投资,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到互助养老模式的建设中来。

  总之,互助养老模式作为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部分,融合了传统养老模式和现代养老模式的特征,照顾到老年群体身体和心理等多重方面的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同时又节约成本,是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养老服务挑战的一种有益模式。尽管当前探索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但政府应该积极更新观念,总结各地实践经验,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和资金支持体系,促进互助养老模式有序发展,为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社会目标提供更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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