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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视角下的司法去地方化问题研究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作者简介:吴林昊,中国计量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20-02

  刚刚结束不久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司法改革的目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去地方化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然而,司法去地方化又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司法独立于地方问题,它涉及到整个社会系统中的诸多因素,具有复杂性,因此需要我们通过整体的、系统的视角去研究它。在此种视角下,司法去地方化问题其实也是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问题,是平衡司法与社会中各个因素的问题,这种思路有助于我们更深一步地把握司法地方化的实质,从而更好地推进司法去地方化改革。

  一、 司法去地方化的基本理论

  (一)司法地方化的内涵

  司法去地方化为司法地方化的相反概念,要探究司法如何去地方化,首先应弄清司法地方化的概念,为下文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对于司法地方化的具体内涵,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地方化是行政对于司法的干扰,阻碍司法独立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地方化是一种利国利民,强调法律规范的实际运用和社会表现的变种,是在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实际状况下,寻求固有法资源现代价值的产物。本文认为,这两种观点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司法地方化进行的思考,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一种观点侧重于司法体制与司法行政间关系的层面,它指的司法地方化是司法独立中的一个层面;而后者侧重于司法的乡土化与社会化,实际上讲的是法律与本土资源的问题。虽然后一种观点看似与法社会学的关系更为紧密,但本文讨论司法地方化,旨在从司法独立层面探究行政对司法的干扰,希望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分析原因,寻求解决途径。因此,本文基于前一种观点来解释司法地方化。

  综上,借用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说的观点,司法地方化指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受地方党政机关或地方利益团体的不当控制和干扰,导致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权力和地位,从而出现了一种司法异化的现象。

  (二)司法去地方化的依据

  司法去地方化是我们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其是具有法理依据的。一方面,我国《宪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由此可知,审判权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利,不受地方和各级政府的干预,各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地方政府无权干涉与管辖其审判活动。另一方面,从审判权的本质属性上讲,审判权是一种国家公权力,各法院都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审判活动的。在此意义下,宪法法律至上、平等保护、平等对待、同案同判、程序正义等司法理念都要求全国审判机构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平衡性,不因地区的差异而出现不同的司法形态。

  二、司法去地方化的法社会学视角

  (一)法社会学视角概述

  法社会学是将法律置于社会背景当中,研究法律现象和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学科。它不仅研究法律本身,还会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进行研究。所谓法社会学视角就是通过运用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与观察角度来分析问题。从古至今,有很多著名的学者对法社会学进行研究,提供了不同的法社会学理论和法社会学视角,例如涂尔干、韦伯等人主张的法律的社会化,庞德主张的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卢曼的二阶观察与社会系统论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借用法社会学视角所依靠的理论基础。

  作为一种视角的法社会学有多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有学者将其总结为整体性思维、民间立场、经验研究和法益分析四个方面。本文所借用的法社会学视角也类似于整体性思维的方法,将研究对象与其相关的事物看做一个整体,或者说一个系统,将研究对象置于这个系统中,用系统、联系的眼观去研究它。

  (二)司法去地方化的法社会学视角

  司法去地方化是司法独立的一个层面,而司法又是整个社会中的一个元素,与社会中行政、立法等其他各个元素关系密切。因此,研究司法去地方化应将其置于整个社会系统中。而地方化问题会涉及到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干涉、上级机关对司法的干预、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干预等等,由此,从法社会学的视角看司法去地方化问题,便是在解决法院司法权与政府行政权、公民自由权等的冲突问题,是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寻找到司法权的定位,平衡它与社会系统各其他要素的关系。

  三、司法地方化之原因分析

  (一)经济因素

  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经济是其中的一个基本的环节,社会中每个要素的运行都离不开经济因素。法院的经费受地方所控制,实行的是地方财政负责的管理模式,法院的主要一部分经费来源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法院的经费多少取决于地方拨款的多少,因此法院的要进行任何活动都要受到地方经费的限制,从这个层面来说,司法自然就受到地方的控制了。

  (二)人事因素

  法院中的人事任免变动由地方政府决定。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法院院长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由于法官的级别待遇、职务升迁、政治命运都掌握在地方,这便为行政机关控制司法权提供了可能。我国法院的人事管理是行政化的,这难免使法院受制于地方。

  (三)文化因素

  文化因素主要涉及到传统思想对司法工作者的影响问题。我们的社会中会有一种官本位的思想,唯上级命令是从,唯官员命令是从。司法工作者同样也可能重视领导的命令,忽视法律。再加之我国历史上一直是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王权至上,这种背景或多或少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司法工作者作为一个社会中人,难免受之影响,这样,司法便受行政的左右了。   (四)管辖因素

  目前我国的司法管辖区域和行政管辖区域是重合的,法院采取属地管辖原则,这样,同一个区域的公检法三家相互配合管理同一片区域,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也有可能使法院某种意义上成为政府的工具。

  四、司法去地方化之阻碍

  司法地方化是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多种因素作用下形成的,推进司法去地方化改革将面临社会中各种因素的制约,其背后有着更深层的阻力阻碍着改革,需要我们去发掘与克服。

  首先,司法地方化经济成因的背后其实涉及到地方的利益,诸多利益集团在暗中操纵与博弈,控制司法能让他们有牟利的空间,若要去地方化必然会触动这些人的利益,而这些人往往又是掌握权力的主体之一,必然会阻扰改革的推进。

  其次,司法地方化文化因素的背后是我国长期封建统治的影响。我国历史上一直以来是中央集权,并没有司法独立于地方的传统。与之相反,我们的司法恰恰是经常被用做统治的工具,受到行政权力的支配和影响,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行政权甚至高于司法权。这种历史长期积淀形成的官本位思想或多或少影响着我们,这将是改革的重大阻碍之一。

  此外,司法机关作为社会中的一个元素,其自身内部也存在行政化的现象。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化使之与外部地方政府的行政化契合,导致法院等司法机关本身就习惯于行政化的体制,在人事任免和财政方面都受政府的支配的情况下,并没有充分的理由和因素驱动司法机关积极推行去行政化。因此,若机械地将司法机关独立于政府地方,而不考虑其与社会中其他各因素的关系,那其内部自身的行政化仍然会导致司法不独立、贪污腐败滋生,同样不利于司法的公正。

  五、对司法去地方化的建议

  要推进司法去地方化改革,必须将司法置于整个社会系统中,综合考虑系统中的各个方面,平衡好各种影响因素,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摆脱传统思想之束缚

  我们首先应从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入手,解决传统思想对司法工作者的影响。这需从教育方面进行改革,加强对司法工作者的教育,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质,增强其法律信仰。同时,也应对行政工作者和广大人民进行教育,逐渐剔除官本位等传统思想的束缚。这样,至少从思想层面一方面能增强司法工作者对司法独立的自信,另一方面也使地方行政不会主动来控制司法,人民群众也会增强对行政干预司法的监督意识。

  (二)推进司法机关财政独立

  针对法院等司法机关财政受制于地方的情况,需推进司法机关的财政独立。法院的经费可以通过中央财政直接分配,由国家进行预算和统一支配而不受地方的控制。此外,可以增强法院自身的创收能力,让法院自身通过审判等诉讼活动得来的经费自给自足,这样也能减轻法院对地方的依赖。而在推进司法机关财政独立的时候,还需平衡各利益集团的利益。这首先应通过宪法和法律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力,然后改革法院的体制机制,可通过上一级的权力平衡下一级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并通过法律将其制度化。此外,在改革需要触动利益集团的利益时,也需要一定的技巧和勇气,坚持不懈地推进司法去地方化。

  (三)推进人事独立于地方

  从人事任免的角度来讲,要推动人事独立于地方。对此,可以将人事任免权收归上级司法机关,实行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在法官的选任上,可以尝试不用公务员编制管理,而建立专门的法官队伍管理体系,法官资格也可以尝试不通过公务员考试而是通过专门的法官培训或资格考试取得,这样可以减轻人事方面对地方的依赖。

  (四)推进法院内部的去行政化

  要推进司法去地方化改革,必须解决司法系统内部的行政化问题。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化严重,这会导致即使司法独立,其内部也会产生腐败等问题。由此,我们要推进司法机关内部的去行政化,首先应避免给司法机关施加更多行政方面的职责,而应让其专注于行使审判权不受干扰;同时,在进行外部人、财、物改革的情况下,在司法机关内部也应建立相应的财政管理制度和人员编制,使其真正脱离对地方的依赖。

  (五)加强监督,推进司法透明化

  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司法的监督,通过社会监督和上级监督的方式,从外部反作用于司法。对此,我们可以通过百姓和上级司法机关的监督来约束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同时,要畅通人民群众的诉求表达渠道,让司法更加透明化,从这方面加强的司法的制约,以保障司法公正。

  六、结语

  司法去地方化不是一个简单的司法独立于地方的问题,而是涉及整个社会系统中权力配置与要素平衡的问题,本身具有复杂性,因此应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出发,整体观察,协调各个因素的关系,系统地推进与改革。

  司法的地方化受到经济财政、人事任免、思想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其背后也受着利益集团、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同时,法院内部的行政化也是司法独立于地方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要从整体出发,首先加强教育,从思想上方面解决历史传统根深蒂固的影响,再统一财政划拨与人事任免的权利,推进司法财政和人事的独立,并且解决司法系统内部的行政化问题,为司法独立于地方提供条件。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司法的监督,通过外部力量反作用于司法,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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