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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研究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是近年的热点话题。“不公平、非正义”产生的问题是伴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地域差异明显、贫富两极分化加剧及人文道德水平等多种因素导致的。《宪法》作为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最高保障”,司法运行机制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宪法在人民心中的神圣地位,它是解决公民纠纷、庇护公民不受公权力侵害、减少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并在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中央已经在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进行司法改革试点,这一举措,不仅坚定了改革的决心,而且对于如何在现行司法运行机制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将从司法运行过程中如何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两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一、公平正义与法治的关系

  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之间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即公民的权利不会因为背景、教育、职业、信仰、民族等方面受到歧视;公民能普遍的享有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公民实现权利的过程透明而不能谋取非法利益;在分配上兼顾全体公民的利益,防止两极分化。法制不同于法治,法制是制定法律并按照其既定的规则为所有人遵守,无论是奴隶制还是封建社会都存在着法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陈述:“法治应该包含了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是良好的法律。”而《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法治的定义:“法治是由最权威认可颁布的并且通常以准则或逻辑命题形式出现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这些观点都揭示出法治的某些特征,但现代法治要求不仅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立足于现实的社会发展水平和历史需求,更重要的是为人民所认可,切实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出的是一种价值追求。①

  公平正义与法治是不可分割的关系,公平正义的实现依赖于法治的良好运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取向。

  1、从制度层面而言,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是实现社会公平公平正义的前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体公民都严格依法办事是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公平竞争的关键。近些年,关于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也日益凸显,如低额补贴房屋拆迁问题,农民工子女城市入学难问题、城市房价居高不下产生的“房奴”问题等等,在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措施,颁布一系列政策法规宏观调控过程中,一些问题得到了改善,然而还有许多问题依然尖锐。

  2、法治作为衡量社会行为标准的规范,其自身尺度范围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现。如果仅仅将“法治”当做一种统治的工具,其自身价值将会失去意义。有些部门利用自身的职权,“领导拍拍脑子就施行”、“先制定再修正”的方法制定规章制度,不仅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法治制度,而且令人产生了对法治的怀疑和不信任感,其效果无疑适得其反。显而易见,法治的尺度不仅是“依法治国”,其不仅体现出政治性,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②更重要的是其本身所制定的严格性和规范性。公平正义并非是个人的公平正义,在法律制度范围内难免会使某些人的利益减损,例如在拆迁的过程中会造成被拆迁业主的居住权受损,但是法律同样匹配相应的救济制度,因此,公平正义是相对的。

  二、完善办案终身制于公平正义之意义

  办案终身负责制不仅仅是一项规范,而且关乎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在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其中提出了要求检察官、法官和人民警察队办案终身负责制的要求,并建立冤假错案追究机制。这极大的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在司法运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无疑处在国家权力的对立面,其合法权益所能受到的保护极其有限,在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加强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的规则、扩大辩护律师的权限,这都表达出了一个明显的信号:中国的法治改革进程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办案终身负责制,其根本目的在于公平正义的实现。近些年来,屡屡发生“亡者归来”的事件,例如“河南商丘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刑讯逼供所造成的负面效应引起社会很大反响。为避免在办案过程中迫于社会、上级压力敷衍了事、匆匆结案的心理,进一步规范刑事侦查制度、庭审制度,亟待严格规范办案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将责任规范到个人,追责终身。从这个层面来看,法治的意义更在于体现其社会意义,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只有将法治从人治的樊笼中解脱出来,才能实现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三、司法公开方式及改革措施

  司法公开是一项司法原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对司法公开的要求愈来愈高,就目前而言,我国司法公开的方式和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非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的审判过程的公开

  在法院审理案件之前,将非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开庭时间、地点及组成人员等信息以公告栏的方式进行公开,其意义在于充分尊重群众知情权,使法院审判过程更加透明。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有一种审理模式尚没实现过程的公开,即不开庭调解的方式。法官通过电话或者邮件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在双方到齐并进行调解,这种调解过程尚无法律进行明文规定,虽然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但也无可避免使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因此,本文作者认为庭前调解的过程进行公开不仅是必须的,而且应该制定相匹配的民事程序法,这也是公平正义所要求的。

  2、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这项制度是司法公开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这不同于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在一审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享有同审判员相同的地位,相同的发言权以及自由作出自己判断的权利,在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最终按照合议庭多数意见判决。人民陪审员的选取除了自身申请以外还对年龄、有无犯罪经历、学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为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排除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这种模式的是在重新审视司法审判的角度下设立的,目前与支配应的奖励、培训、补助等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避免了法官由于依据法律进行专业性的判断而缺失对公平公正的衡量。法治不仅要考虑法理,更要兼顾情理,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国创新陪审员制度,不仅仅吸纳了西方陪审团制度的优点,而且将民主与法治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形成了较好的结合,托克维尔曾说:“凡是曾想以自己作为统治力量的源泉来领导社会,并以此取代社会对他的领导的统治者,都破坏和削弱过陪审制度。”③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具体施行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其能参加所有的一审案件审理,其自身权益的保障和自主判断受到的影响存在质疑,有时作出决议流于形式。其次,受专业限制,虽然人民陪审员可以以平常人的角度发现法律所不能衡量的社会价值,但是专业性过强的案件难免会出现不知所云,人浮于事的情况,因此亟待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最后,人民陪审员的人选需要进一步规范选择的科学性,例如知识产权、劳动权益纠纷等案件应当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并在该领域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公民参与,这特别有助于提升对审理案件的审判效率。

  3、通过社会媒体参与案件庭审的方式,揭示司法运行的透明性

  近几年,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一些案件都通过全部庭审直播的方式向公众公开,这对于提升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高效性和公开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李庄案”、“薄熙来案”,这类案件的审判不仅使普通老百姓看到了真实的庭审现场,而且对法院判决的依据、作出的判决是很大的考验。中国历来因为司法体制而备受国外质疑,其主要原因并非在于各国的政治体制不同,而是审判的公开性不够透明。通过媒体,使审判的过程更严肃、更认真,同样也使被审判方更有胆气提出自己的辩护主张,使自身的诉求得到最大的伸张。

  事物具有两面性,媒体的监督固然是“揭开司法面纱”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社会舆论同样容易受到不同感情因素的影响而干涉司法审判的有序性,倘若依照法律作出的判决并非为社会群体所接受,往往会饱经质疑。“司法腐败”、“吃了原告吃被告”等言辞对于维护法院的尊严是种巨大的伤害。因此如何合理引导社会舆论的监督方式,既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又促使司法的公正得以确立,这是一个很难处理的问题。借鉴于美国的司法运行体制,虽然也存在众多不足,但其确立的司法独立性和裁决的权威性是公众所认同的,因此,进一步加强司法审判人员的处理案件的能力和审判的科学性是提升司法公正性的内因,而采取通过庭审直播,甚至专门开辟庭审频道的方式开拓司法宣传、加强法制教育的渠道都是重要的外因。笔者坚信,法治与公平绝对不是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其核心价值取向是相同的,即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实现人人平等而不受歧视、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四、小结

  法治是社会成员生活的共同标准和尺度,它是人类社会组织结构的理想化的拟制,这种理想促动着人类向着更合理的社会生活迈进,与此同时,法治本身就成为衡量社会进步的价值标准之一。④公平正义正是法治的内涵之一,依法治国不仅需要将政府的行为规范,而且亟需将司法纳入到法治轨道中,切实将依法办事和公平正义的理念落实成每一个司法执业人员的行为准则。(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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