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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群体性事件研究评述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三农问题


  尽管说,和平与发展是这个时代的主题,我们国家近年来,也曾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治理理念,但影响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因素时有发生,群体性事件便是典型代表。自古以来,我国就是农业大国,也是农民大国,因而,农村群体性事件则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绕不开、躲不掉的关键一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牵涉的人数众多,涵盖范围广泛,农村又变成了各方利益博弈的“主战场”和“重灾区”。利益的驱动下,农村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甚至演变出新形式、新程度、新区域等多方面,全方位的变化。因而,对于这类事件的关注持续升温,可以说,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对于我们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这样的背景之下,本文选择农村群体性事件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主要运用文献收集和整理的研究方法对其进行综述和评价,以使广大学者对当前学界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和方向有大致把握,能够更好地认识和解决这一事件。现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研究现状作如下评述。

  一、农村群体性事件概念界定

  综合比较近年以来学界关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成果,尽管关于该领域的研究文献可以说是颇为丰富,但由于学术背景、专业、知识构成等因素的影响,对于农村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的界定莫衷一是,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和见解,因而,笔者将学界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罗列分类如下:

  法学界。黄学贤教授等人参考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的法律文件,将农村群体性事件界定为由于农村(村、乡、县)社会矛盾引发从而形成一定规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违法公共事件。其一般表现为:以农村社会矛盾为基础,以某个社会热点事件为动因,以临时性的群体参与为特征,以极端行为为表现形式。按照刘晓梅研究员从法社会学的视角给群体性事件所下定义,可以说农村群体性事件是由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与处在既定社会规范制约下的群体行为相对而言的集群越轨行为。除此之外,其他的法学家也做出了类似的判断,其中最重要的参考标准是是否违法,也就是说,这类学者认为农村群体性事件一种违法的,对社会有害的群体规模行为。

  管理学界。比如梅祥尽管也认为农村群体性事件是危害个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行为。但其考虑的角度多是站在政府治理和社会管理而言的。他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且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积极应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另一种别称为农村公共危机,李燕凌等人认为农村公共危机是一系列严重农村社会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政治现象,其危害在于对人们的基本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的冲击。这类观点更多是站在全局高度,从管理层面出发对此类事件作出的界定。

  社会学界。社会学家多从集群行为的角度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界定,社会学名著《乌合之众》的作者勒庞就从社会心理角度对群体性事件作出了精辟的阐述。戴维?波普诺也指出,集群行为“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据此观点,学者们对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认识,大体上来源于对群体事件的定义,农村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指在农村社会,农民由于利益受损或其它原因而引发的矛盾冲突,形成一定规模,干扰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对农村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这类观点偏向于社会运行理论和模式。

  二、农村群体性事件特征

  谈及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特征,综合各方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可以将其特征分为常态性特征和新特征两大类别,在此作简单解释。常态性特征是指群体性事件所具有的一般特征,即从古至今发生此类事件应具备的常规要素。而新特征主要特指伴随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施行,以及由此衍生出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使农村群体性事件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综合概括这些新变化即为此类事件的新特征。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分类并不是严格区分和互斥的,实际中也存在复杂的交织现象。对此,我们也应当有及时的认知和了解。

  关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一般特征,现有的文献资料较少有明显罗列,通过阅读相关论作,多数学者都是将现阶段的新特征与过去的一般性群体性事件放在一起加以比较的。笔者从中概括出了一些一般特征:(1)群体性。顾名思义,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必然不是单个个体,而是具有一定人数的群体性的,一定规模的社会活动,当然,关于明确的人员数量,学界和政府相关部门并未作出明确规定。(2)利益性。利益性是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基本特征。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是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当前人民内部矛盾集中表现为利益关系、利益矛盾和利益纠纷,物质利益是矛盾的核心内容。农村群体性矛盾也是由于农民主体利益受损而引发的。(3)波动性。不论是法学家所认为的违法行为,还是社会学家所说的越轨行为,农村群体性事件相对于正常的平静的农村社会生活都是一种非常态的社会活动,且不说这种行为究竟是有益或者是有害,它都必然会触动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对周围的人们产生震动。(4)突发性。由于农民群体自身知识、能力的限制,他们很少循序渐进地,或者运用法律手段逐步地进行维权,因而,一旦突破临界点,矛盾会突然爆发,往往难以预料和处理。(5)对抗性和破坏性。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在从众心理影响下,行为容易失控,加之受到少数滋事分子偏激言论和行为的影响,情绪激动,往往偏向采取过激行为来表达内心的不满,破坏性通常是伴随对抗性加剧而产生的,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对抗性,往往表现为大规模的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对峙,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稍有不慎便会引发更为恶劣的暴力冲突事件,对农村社会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引起较大的社会财产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事件。   比较而言,学界对新时期或者转型时期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讨论则是层出不穷。比如,袁金辉就指出转型期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特征有利益性、组织性、变动性。当然这里的利益性主要是指群体性事件所涉及的主要是经济利益,而非之前的政治性的,现阶段,涉及农村社会利益的主要有经济利益、政治权利和其他一些利益,比如个人声望、宗族权威等,其中,经济利益是主要的。组织性是指现在的群体突发事件组织程度增强,影响范围扩大。同时,由于引发矛盾因素的多层次性,新形势下群体性矛盾呈现出内容多变,形式多变的特点。马会芳等人指出我国农村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表现出以下新的发展趋势:发生地域由乡村延伸到城区;参与主体更加广泛,规模更大;事件的目的仍然围绕经济利益发生;从表现形式看对抗性逐渐增强。梅祥也指出新时期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有农村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纠纷类型趋广,暴力性和破坏性增强;具有明显的利益性,而非政治性;参与人数众多,具有情绪性;组织性程度增强,处理难度加大。

  除此之外,部分学者还从国际化,城镇化等角度探讨了新特征。总体而言,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农村群体性事件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引起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表现,所衍生出的新特征表明了利益的多元化和经济指向性,较之以前,处理难度更大,要求处理方式更为复杂,我们必须重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变化,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三、农村群体性事件成因讨论

  从以上关于农村群体性事件特征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类事件的成因十分复杂,既有常规性的根本原因,又有突生性的诱发因素,尽管不能穷尽分析每一种理由,笔者仍然尝试作出恰当概括。学者们在对其成因分析上五花八门,没有统一的规范和分类标准,在此,笔者简单地将所有原因概括为主观和客观因素,即作为农村群体性事件主体农民自身的原因以及其他的外部因素。

  主观因素包括:(1)思想观念变化。当然这一原因中也包含多种其他细微因素,比如转型期农民政治参与需求的急剧增加,政治参与意识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民利益意识的觉醒,是转型时期农民积极参与政治的深层次动因。群体性事件便可以作为一种政治参与和政治表达的有效渠道。还有广大农民法治意识相对淡薄也是引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思想因素,受传统文化中人治、重权、轻诉的影响,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错误地认为通过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引起政府的注意,从而加速问题的解决。(2)村民自治能力有限。作为基层政府自治的主体力量,村民自身的素质不高,能力有限也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黄海腾在文章中列举出村委会选举中乱象丛生,群众不满情绪倍增,村委会选举后的村庄治理中民主化不够,各种矛盾突出等多重村民自身不能良好自治,反而造成矛盾的多种现象。并提出了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是防范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思路的建设性意见。(3)反面精英的负面影响。农村精英是农村发展建设的中流砥柱,相反,反面精英所起到的负面作用也不容小觑。普通村民没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明辨是非,极易受他人影响和控制,因而,一旦无知群众受那些居心不良的反面精英蛊惑,经常也会形成群体性事件,对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破坏。

  客观因素包括:(1)时代大背景是转型期和阵痛期,这一时间前提对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十分重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伴随经济建设的突飞猛进,以利益冲突为核心事件,如土地征集、水源争夺、矿产归属、城中村改造、道路扩建、聚居环境治污等引发的权属纠纷,加之宗族活动和婚姻家庭矛盾,基层国家机关司法和执法行为失范,都直接导致农村群体性事件频发,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利益分别配和制度原因。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分歧的核心是利益分歧,各类群体性事件的背后,说到底还是一个利益与价值的分配问题。然而当前,我国部分基层政府和官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采取各种手段与民争利,追求垄断利益、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人民则成为利益损失者和相对剥夺者。(3)农村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呈现出弱化趋势,威信相对减弱。尤其是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民的行政控制严重弱化。单个的农民会意识到集体力量与集体行动的重要,于是,农民中的权威人士即会伺机将农民组织起来,使得民间权威有了迅速膨胀的可能。(4)农民负担过重。其实质是其利益受到侵犯,而由此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是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特殊方法。当前我国农村整体上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之中,社会结构转变的代价的主要承受者是农民。(5)其他诱发因素,如环境安全和环境污染,国际经济导致的连锁反应等。经济理性指导下的“经济人”片面地追求市场利润,忽略社会影响和环境代价。一些低水平、高耗能的企业迁移到农村违法排污,造成农村空气、水体和土地的严重污染,直接损害着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当国际经济危机不可避免地冲击到中国的实体经济时,伴随着经济风险的增大,社会风险也在抬升。在经济危机背景下,就业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社会债务问题等均是引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除此之外,当然还存在诸多特殊的,多有的其他原因,在此不便一一列举。

  四、农村群体性事件治理对策

  由于学者们看待事件角度和研究切入点的不同,学术界针对农村群体性事件所提出的治理意见和措施也多有不同。笔者通过研究总结发现,当前学界的治理对策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般性对策。笔者查阅文献发现这类对策是最常见的一种,基本上涵盖了以下方面:(1)树立正确思想。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对于农民自身,应当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农民的法治观念和政治文化素质。(2)发展农村经济,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农民收入问题是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只有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多渠道的促进农民增收,这样才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缓解农民心理的失衡和挫折感。(3)完善农民利益诉求机制。张震等人提出成立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完善基层人大制度,拓宽利益表达渠道;充分发挥大众媒体的作用;加强信访工作,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等细化措施保证农民利益诉求道路通畅。(4)增强司法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要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责任,加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目前积压在信访部门的涉及农民具体权利的案件,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正规的司法渠道。(5)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要减少农村群体性事件并防止其向大规模的政治冲突方向发展,其基础性工作就是要调整农村社会的利益结构,从利益分配格局上改变农村基层政权及权势阶层与广大农民之间存在的直接利益冲突关系。   具有指向性的专项对策。这类对策限于文章重点的关注对象和研究切入点,比如赵大鹏的文章主要探讨了基层政府针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策略;还有人讨论农村群体性事件中宗族和草根精英的问题;黄开腾则是基于村民自治的视角对农村群体性事件防范进行了相关研究。总而言之,这类对策虽热在广度上不够,但却在具体方面更加的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

  程序性对策或体制性对策。研究发现,此类对策一般由管理学界学者提出居多,内容实际政府行政管理和作为公共安全事件的危机管理。唐正繁着眼于政府危机管理,主张建立一个高效的包含预警机制、处里机制和恢复机制在内的危机管理机制已经成为危机管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必由之路。学者黄学贤以为,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探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调整机制,至少应从群体性事件的“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整改”三个步骤来调控和应对。李江源在文章中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体制与以往人民公社时代的对比,指出农村干群关系紧张背后所隐藏着的深层次体制原因:从领导体制、管理体制、计划体制、分配体制、供销体制、人口体制等方面分析原因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五、结语

  总体而言,当前国内近些年来的确涌现出了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丰富了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为政府更好地应对这一问题提供了较为有效的政策建议。当然还存在问题和不足,如研究不深入,缺乏实证研究,多是理论探讨,再者缺少看待问题的新视角,理论过于陈旧,没有及时与当下事实对话。农村群体性事件对于我们国家的快速发展和平稳运行十分重要,希望将来能有更多学者提出更多有深度、有操作性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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