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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社会治理功用研究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一、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的时代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大战略任务,标志着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的要义之一是治理方式趋向科学化,寻求一种法治与道德、制度与人性化、效率与程序、协商与互律相统一的方式。少数民族地区多根植于乡村地区或山区,存在本民族本地区特有的社会事务和风俗习惯,对于其社会治理不能简单与其他地区一概而论。治理少数民族地区,应充分考虑到因地制宜的问题,而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内生性社会契约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公共事务管理、地方自我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辅助工具。

  二、重要的社会资本――少数民族习惯法

  社会资本蕴含社会制度、人际关系、设计风尚三层内涵,直接体现为公民意识、民间组织和公共精神。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在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世代相袭长期存在并为本民族成员所信守的一种习惯法”。①在时间积淀中,少数民族人民生命中浸融着浓厚的习惯法意识,对其有着天然的心理认同。在现代社会中,组织中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互助合作所蕴含的潜在价值当作一种社会资本,比物质资本更为重要。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内在的牵引,使少数民族特有的宗教传统、伦理道德以此为依托传承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能力也由此凸显。本文选取的个案京族,是广西独有的世居海洋民族,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汉化程度较低,至今仍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影响。

  三、京族哈亭亭规概述

  哈亭亭规是现今存续并仍然发挥效用的京族成文习惯法,由“翁村制”不断演化而来。“翁村制”是京族原始的氏族社会性长老制度,具有浓厚的原始民主色彩,是京族内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途径。“翁村”,即乡长,由村内具有声望的年长者担任,现称哈亭亭长。“翁村制”也在社会不断演变、国家权力不断渗透的浪潮中退居“二线”,转变成为现今哈亭亭规,主要对整个哈亭人员的职责、哈节举办事宜作详细规定。哈亭成为京族成文习惯法的主要实施场所,哈节则是京族习惯法的重要载体,其治理效力通过哈节的强大号召度体现出来。京族习惯法的存续,是民族价值观的流传和渗透,内化影响着京族人民的行为,使得村民之间保留着非强制义务性的契约关系。

  四、京族社会治理的现存问题

  京族人民所聚居的京族三岛近年因边境海产贸易与民族风情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实现了“又富又安”目标。但也正因为经济的快速发展,多元文化渗透,不少京族青少年放弃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外出参与经商,对本民族事务参与度较年长一辈有所降低,对京族习惯法的认知也呈现碎片化,由此弱化其京族的民族认同度和信仰,凝聚力弱于京族年长一辈。

  五、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社会治理元素的功用

  (一)填补国家法空白,深入少数民族特殊性事务

  国家制定法虽有普适性,受我国多民族、地域广的因素影响,仍有其所不能细化深入适用的问题。在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村地区,由于宗族认同和民族习俗长久影响其心理和行为,存在特殊的民族性事务和地域性问题,如本文个案研究中的京族哈节相关事宜处理、行为禁忌的准绳等。在这方面事务的处理中,京族习惯法作为原生性的民间法律更具适用性与权威性,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法在管理特殊性、地方性民族事务中的空白。

  (二)维持天然社会契约,提高少数民族地区自治能力

  国家法作为约束人行为的准则是强制性外生制度,对于根植乡村少数民族地区而言,其约束力和影响力在施行过程中存在效力折扣。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社会生产生活的历史沉淀,关注的是本民族内在社会秩序。在治理功用上,少数民族习惯法由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根据自身的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制定而成,作为一种天然的社会契约,某种程度上是少数民族自治能力的体现。对少数民族习惯法去粗取精、升华发展,是进一步维持少数民族特有的内生联系的契约关系,实现少数民族地区良性自我管理。

  (三)创新治理手段,形成协同共治的善治局面

  传统的统治模式通过强制手段达成社会秩序,外生性的社会秩序虽能实施运行,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属于自?l行为,但难以真正意义上达到系统性、协同性。当下,社会治理模式正在变革,社会治理现代化成为新的时代要求。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发展意味着治理手段现代化,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社会正义、权利本位、契约自由的现代治理理念培育形成的社会自治规范,是一个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也是辅助党委、政府形成基层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工具。

  (四)增强少数民族凝聚力,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京族习惯法是京族族内村民参与定制,应管理本民族事务而生,凝聚了京族人民的智慧,成为族内隐性的社会联结。京族哈亭亭规以哈节为载体使京族人民保有对族内事务的尽心尽责,对京族文化的传承与发扬,增强民族凝聚力的同时也维持着京族三岛持续稳定的发展。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内生性行为约束、伦理道德规范,认可度和遵从度极高,为少数民族习惯法团结稳定的“固体胶”,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六、总结

  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已有研究中,一直将其视为与国家法相类比的概念,侧重于其法学意义的功用。在现代治理中,少数民族习惯法被从旧有社会管理功用中映射出新的时代意义,少数民族习惯法更倾向于以道德伦理的视角出发在长期的价值熏陶之下世世代代流传形成天然认同和无条件遵从的一套社会治理体系。少数民族习惯法是解决社会治理中存在的少数民族地区“水土不服”问题的一剂良方,也从社会治理手段创新方面提升了社会治理水平。

  注释:

  ①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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