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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冲突视域下群体性事件成因分析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中图分类号:C91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5-0071-02

  当前,随着社会转型的持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已无可辩驳地迈入社会利益分化、阶层结构重组、诸多矛盾频发的转型期。作为中国社会急剧变革的产物,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中国社会的深度转型休戚相?P,这也成为众多学者不断介入、持续关注的重要成因。应该说,对群体性事件加以审视和解读,不仅可以对群体性事件本身的实践特征和运作逻辑做出相对深入的把握和透视,还可以此为窗口去眺望和理解中国社会所发生的一系列变迁。

  一、群体性事件定义

  就目前来看,学界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陈杂不一,使用了不同的名称来描述这一社会冲突现象,如治安事件、突发事件、群体非法事件、非常规性纠纷、群体纠纷、群体冲突、抗争运动、聚众等。与国内学者莫衷一是的认识相近,国外学者用社会骚乱、抗争性政治、集体行动、集体行为等概念来描述中国的群体性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特点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数量显著增加。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在10年时间内从1993年1万例剧增为2003年6万例,与数量的增长趋势相一致,群体性事件的参加人数由1993年的70万人次跃升至2003年的300万人次。在随后的几年里,群体性事件这种与日俱增的发展态势非但没有减弱,反而在数量、涉及内容、波及行业、参与人数等方面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

  二是群体性事件波及的行业和领域也越来越广泛,规模逐渐扩大。从既有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包括土地问题、环境污染、警民矛盾、民众上访、罢工罢市、教师罢课、出租罢运等诸多内容;从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和参与人数来看,千人至万人的群体性事件占据多数,百人之千人群体性事件与万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次之,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最少。

  三是冲突方式激烈,对抗性加强。如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致使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等160多间办公室、42辆警车等交通工具被烧毁,15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 600多万元。

  从群体性事件近几年呈现的特点来看,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所以为了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必须对群体性事件成因进行分析。

  三、群体性事件成因分析

  1.社会阶层结构断裂

  在社会学家孙立平看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社会结构的重组以及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社会结构开始逐步定型。日益定型化的社会结构形成了一个断裂的社会,即在一个社会中,几个时代成分同时并存,互相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的社会发展阶段。”[1]在断裂阶层结构中,不仅很多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被甩出了社会结构之外,而且社会上层与社会下层之间缺乏有效的缓冲地带,正是这样的社会阶层结构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客观基础。

  从西方社会的既有发展经验及我国目前的局势来看,以中产阶级或中间阶层为主体构成的“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能够有效减少和防止社会冲突的发生,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从经济角度来看,“中产阶级是社会消费的最主要群体,当中产阶级占社会的多数时,中产阶级的生活方式就保证了社会庞大稳定的消费市场。”[2]其次,从政治方面而言,由于中产阶级拥有相对稳定的生活、相对高额的收入以及较好的文化素养,所以中产阶级并没有强烈的“反社会”意识或“反体制”观念,而是保持着对现有价值观的积极认同[3]。最后,就社会领域来讲,由于庞大的中产阶层身处社会上层与下层之间,中产阶层在社会阶层结构中的这种主导性作用能够有效缓解和减少上层与下层之间社会冲突的强度。

  所以,从中产阶层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所发挥的积极的稳定功能角度来看,我们也就不难理解缘何断裂性社会结构会滋生出形形色色的群体性事件。

  2.利益表达机制缺失

  在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诸多因素中,民众利益表达渠道的不畅和缺失是其中的重要因子。当前,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利益分化的日益加剧以及主体日益多元,不同社会成员为了更为合理地维护和追求自身的物质利益,要求参与到与自身经济利益休戚相关的政治决策制定中,社会成员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政治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目前的利益表达渠道已不能完全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政治诉求,折射出民众利益表达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对群体性事件中利益表达机制阙失的问题而言,梯利建构的政治过程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启迪性的视域。

  首先,梯利一反既往社会学者关于集体行动是非理性行为的看法,指出集体行动是社会成员的理性选择,集体行动的参与者往往有着明确的利益诉求,当现存的制度架构和表达渠道无法满足其利益诉求时,他们会采取非制度化的方式实现自身利益目标,这就启示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到社会群体成员为实现利益表达而采取的群体性事件,注重民众政治参与的提升和政治权利的维护,竭力拓宽和丰富民众的利益表达渠道,为民众的利益诉求提供最佳的平台。

  其次,梯利强调对集体行动的审视应该采取互动的视角,而不只是单纯地从政府或者集体行动参与者方面理解集体行动,在梯利看来,集体行动的参与者并非要彻底颠覆现存的政治秩序,而是希冀政府能够提供一定的利益表达渠道,如果政府无视参与者的政治诉求,没有及时认清和把握集体行动参与者的目标,而是一味地进行压制和控制,那么社会成员就会采取非制度化的手段引起政府的关注,这就告诉我们面对群体性事件时,必须与行为参与者保持良性的互动和积极的沟通,明确其利益诉求的基点,并尽可能在制度化的框架内为其搭建相应的利益表达渠道。   最后,集体行动的发生固然有很多具体原因,但政治参与机会的不足以及利益诉求渠道的狭窄无疑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事件并非无计可施,我们需要在客观看待群体性事件的基础上,明确行为参与者的利益动机,并最后在制度化的框架内寻求对双方都有利的解决方案。

  3.政府调控方式不足

  从前述群体性事件的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政府调控方式不足密切相关。面对接连不断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政府仍旧沿袭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思维模式,尚未形成处理突发性事件的管理能力和常规化机制。一般而言,当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首先会动用警察等武装力量对事件进行压制性的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往往沿用“维稳”的手段和措施,而这样的处置方式不仅无法实现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的预期目标,反而会适得其反,导致群体性事件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事实上,政府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所表现的管控方式不足问题是长期以来整个政府管理模式僵化的反映。一直以来,无论是政府的决策过程,还是政府管理社会的过程,都是在自身的行政架构内完成的,虽然国家早已设立相关机制,但普通民众很难真正参与到政府的管理和决策中,长此以往,容易导致对政府的疏离感和不信任感。

  4.社会群体心态失衡

  所谓群体心态是指社会成员在经历和面对与自身利益休戚相关的社会问题,特别是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害的社会问题时所滋生和形成的缺失性心态。一般而言,“群体心态在时间上的突发性、在情绪上的感染性、在后果上的无法预测性,往往使群体性事件在利益表达上具有合理性之外的矛盾性,在反映民意上具有民主意识表达外的情绪偏激性,在维权行为上具有尊重法律外的非理性诉求。”[4]科塞指出,“不平等的社会分配和社会结构中下层民众的被剥夺感是促发社会冲突的重要成因,就社会分配而言,当下层民众质疑稀缺资源分配的合法性时,冲突的发生虽不是必然的,但却极易发生,如果下层民众的这种质疑不能得到有效的消除和缓解,稀缺资源的分配渠道和向上流动的机会反而变得狭窄和无望时,下层成员会进一步加剧对现存资源分配合法性的质疑,继续引发以稀缺资源争夺为目标的社会冲突。”当然,从对分配合法性的质疑到社会冲突的发生之间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这就是被统治者剥夺感的加剧。科塞指出,“剥夺感并非铁板一块,而是可以划分为绝对剥夺和相对剥夺,绝对剥夺与下层成员的生存条件相关,相对剥夺与下层成员的发展条件联系,虽然绝对剥夺涉及的条件比相对剥夺似乎更为重要,但相对剥夺更易引起社会不公平感的滋生,也就更易引发社会冲突”。也就是说,相对剥夺感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从不平等社会状态走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催化剂。

  客观而论,虽然我国当前的转型期社会面临很多困境和问题,但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就是社会成员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的日益提高,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人们开始对自己的未来和前途提出越来越高的期望,期待社会的某种价值能力可以实现自己的价值期望,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在当前断裂的社会结构中,由诸多深层制度性原因所造成的非均衡发展是普遍存在的,它不仅存在于区域之间,也存在于社会不同群体成员之间,这就使得所有社会成员不可能同步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红利,而且从现有的社会阶层结构演变形势来看,定型化的社会结构不仅不会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的改观,而且会随着社会转轨的深入进行呈现出日益断裂化和两极化的趋势,“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将会越来越普遍,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部分社会成员参与到了社会变迁的浪潮中,但囿于自身原因或非自身原因而无法从社会改革发展中得到相应的回报时,就会滋生出某种强烈的社会剥夺感,并有可能通过非制度化的行动去获取相应的利益,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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