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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工作机构与草根NGO的合作现状及对策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3.039

  目前东莞市较具规模的社会工作机构有大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乐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正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展能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较具影响力的草根NGO有东莞阳光公益服务中心、彩虹伞特殊孩子家长支援中心、东莞市泰诺婚姻家庭咨询服务中心、香市公益互助会、天使家园公益服务中心、寮步志愿者协会,两者均在助学、残障、家庭婚姻、为老、低保、儿童等领域以岗位或项目化的形式提供公益服务,服务领域与最终目标有很多共同之处,二者间理应有不少的合作,且这些合作应该逐渐增多、加深。然而,笔者在实地考察、文献资料查阅中,发现两者合作间合作并不乐观。为探究两者合作间存在的挑战及不足,本文结合社会工作理论,提出促进东莞社会工作机构与草根NGO合作发展的建议及对策。

  1社会工作机构概念界定

  社会工作机构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非企业单位。

  目前,学术界从以下几个方面概述了社会工作机构的特征:在社会服务领域从事社会服务工作;作为一种助人自助的专业活动;一种非营利性的机构;核心理念是利他主义和助人自助,工作不但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十分强调对受助人人格的尊重和潜能的信任;主要成员由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员构成,通?^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专业方法和专业技巧,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和志愿服务精神。

  2草根NGO的概念界定

  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NGO)直译为非政府组织,现代意义上的NGO最早出现在1945年签署的联合国宪章中,宪章第71条规定:联合国授权经社理事会为那些与该理事会所管理的事物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作出适当安排。目前,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著名学者――莱斯特?萨拉蒙教授对NGO的定义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他把具有以下五项核心特征的组织界定为非政府组织,即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以及志愿性。

  3东莞社会工作机构与草根NGO的合作现状

  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问卷调查,抽取了九家社工机构共9名工作人员,其中包括1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3名中层管理人员、1名督导助理和4名一线社工;同时在五家不同类型的草根NGO中抽取了7名人员进行调查,其中包括高层管理人员3名、中层、基层管理人员各1名,以及2名普通员工。

  3.1合作存在局限性且形式单一

  根据调查结果可知,被抽样的九家社会工作机构中,存在1/3从未与草根NGO联系合作;而被抽样的五家草根NGO中,则有1/5从未与社会工作机构联系合作过;其它有过合作联系的社会工作机构和草根NGO共有3家,一般的合作方向是摆摊宣传、大型活动协作和项目合作。

  3.2草根NGO招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难

  从问卷调查结果得知,五家草根NGO中只有1家的专职人员是社会工作专业。尽管草根NGO提供了不亚于社会工作机构的工作环境和实践平台,仍有很多人由于薪酬待遇低、工作环境差、社会工作专业价值难以实现的原因不愿意在草根NGO中发展。

  4东莞社会工作机构与草根NGO合作间存在的不足

  经过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和查阅文献资料,结合东莞社会工作机构与草根NGO的合作现状,综合分析得出二者间的合作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4.1沟通交流不足、资源未能有效共享

  社会工作机构因有政策以及充裕资金的支持,寻找合作的社会资源较草根NGO容易,其原本拥有的社会资源亦比草根NGO多。双方在合作时,因沟通不足,导致不能有效共享资源,从而大大降低了合作成效。以下就是现实案例:

  双方进行摆摊宣传合作时,社工机构方链接到赞助资源,赞助方能为其提供多种宣传物资,如展板、海报、宣传单等,而草根NGO方则因资源不足摆摊时仅有少量宣传单张,最终导致草根NGO的宣传效果比预期值低一半,此次合作也变得意义不大。

  4.2缺乏创新性合作模式,存在“尴尬”合作氛围

  从问卷调查和访谈可知,社会工作机构和草根NGO的合作频率偏低,被调查的社工机构中竟有1/3从未跟草根NGO合作过,而其它有过合作的组织也仅限于摆摊宣传、大型活动协助和项目合作等老式合作模式,缺乏创新性。在访谈中,东莞市阳光公益服务中心专职人员曾表示,宁愿自己多做事,也不考虑跟社工机构合作,因为合作模式无新意,社工机构的“求合作”多数都是为了做宣传,与其活动目的不太符合,因此合作起来氛围会很“尴尬”。

  4.3草根NGO相关法律制度缺失,二者合作存疑虑

  东莞现有关于草根NGO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立法层次偏低,许多有一定服务成效和社会影响力的草根NGO“身份”未能被承认,因此社会工作机构与其洽谈合作时,便会陷入对草根NGO“有服务成效和社会影响力”和“身份未被承认”的疑虑之中。这一现象严重阻碍社会工作机构与草根NGO的合作与发展。

  5完善东莞社会工作机构与草根NGO合作的对策

  5.1全面提升并多方发掘草根NGO的能力和潜在资源

  加大专职人员的能力建设投入,建立一支懂专业、会服务、能管理、善协调、愿奉献的专业人才队伍;组建一支专家志愿者队伍,定期为有需求的草根NGO进行一对一的专业问题指导,以提升草根NGO专职人员能力综合能力。加大服务推广力度,增加草根NGO“被购买”的机会,获得更多资源,从而提升草根NGO地位,更好地实现与其它社会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5.2充分发挥并运用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合作及交流平台

  积极发挥枢纽型组织的作用,东莞爱心家园青年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爱心家园”)属于团市委枢纽型组织,该组织致力于链接社会各类资源,发起并承接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开展公益事业研究和关注社会组织发展,其品牌项目――青年社会组织领袖沙龙和“亲青汇”训练营,邀请社会工作机构与草根NGO的领袖及骨干参加,增强其交流沟通,使得资源运用效益最大化,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工作机构与草根NGO达成项目合作,不断推动二者的进步和发展。

  5.3推动政府建立健全的草根NGO相关法律制度

  为促进东莞公益组织发展,政府有必要为建立健全的草根NGO相关法律制度而努力,一方面增加并开放民众意见及建议投送方式和渠道,开展“城市论坛”形式的座谈会,与草根NGO领袖面对面地进行探讨,草根NGO即时提出,政府即时回应;另一方面简化草根NGO登记注册程序并适当降低登记注册“门槛”,相关部门应该争取更多支持逐步探索和推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的改革,降低草根NGO的准入“门槛”,按其类别进行分类登记管理,解决长期以来的草根NGO身份合法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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