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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融入视角下残障人士就业问题研究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残障人士是对由于先天性或非先天性的缺陷,在社会生活中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受到限制的人群的概称。目前,中国有8500万左右的残疾人,他们的就业难题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就业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也是分享社会进步的途径。社会模式的残疾观认为,残疾人所遭遇的困难主要是社会造成的,是不健康的社会态度与政策共同造成了对残疾人的社会排斥与隔离。要想解决好残障者的就业问题,促进“平等、共享、参与”的残疾观的形成,有必要从社会融入角度来研究残障人士的就业问题。

  一、残障人士就业融入的必要性

  就业融入是指有劳动能力、有愿望就业的残疾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参加社会就业,在开放、包容、无障碍的环境中与健全人一起工作,获得与健全人同等的收入和保障条件。就业对于残障者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残障人士走向社会的重要途径。解决好残障者的就业问题是解决其他一切问题的根本。就业不仅具有经济功能,还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这就是残障者社会融入的必要性所在。

  就业的经济功能是就业能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获得经济收入。同时,就业有助于提升生活质量,缓解贫富差距。残障者生理或心理上的障碍,导致这一群体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上的贫困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等社会特征。政府的补贴只能部分地解决残障者的温饱问题,“等、靠、要”不应该是他们生活的主旋律。就业是他们获取生活来源的重要方式,拥有一份稳定的收入,生活上的贫困状况才能得到改善,家人才能过上正常的、体面的生活。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富差距,为他们平等参与社会创造条件,起到稳定社会的功能。

  就业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就业是人们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环境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每个人都无法离开社会,对于残障人士而言,就业是他们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只有通过就业,进入正常的生活环境,才能进行平等、对称的社会互动。第二,就业是实现社会成员自身发展的重要保证,是继续社会化与再社会化的平台与依托。通过就业,残障人士才能认识到自身的价值与潜能,才能正确地看待自己与社会,认识到生活与工作的重要意义。第三,就业是保证社会成员后代健康成长的必要。就业是家庭得以维系的重要因素,物质保障不足会直接影响子女身体的发育及受教育程度。并且父母心态上的问题也会影响子女的心理健康,妨碍他们正常价值观念的形成。第四,充分就业有助于提高社会的整合程度。就业能使残障者进行平等的社会交往与沟通,让社会大众改变对残障人士的固有印象,最大限度地消除群体之间的隔离因素,在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上取得共识,提升社会认同感,促进社会融入与社会整合。

  二、残障人士就业现状

  (一)就业率总体偏低,就业形式较为单一

  近年来,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就业人数在逐渐增加,但与劳动适龄人数总和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2013年,劳动适龄人口中能够自理的城镇残疾人士就业比例为37.3%,农村为47.3%。可见,城镇适龄残障者未就业的比例竟高达1/3。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为10.8%,明显是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4.1%的2.5倍多。就就业形式而言,在城镇,集中就业仍然占据较大比重,分散就业、灵活就业虽然有一定程度地发展,但是比例不高。在农村地区,四分之三的残障者依然主要依靠从事农业生产获得经济收入。

  (二)就业岗位层次低,就业行业集中于传统部门

  在业残障者主要从事技能要求低、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差的低端职业。就业的层次处于社会的下层。据抽样数据调查显示,在业残障者就业的行业集中在农、林、牧、渔、水利业等传统行业,排在二、三位的是生产及运输行业、商业服务业。残疾人中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数量也比较少。从就业岗位来看,绝大多数残疾人从事基本生产和居民服务类工作,其中仓储人员、行政办公人员和餐饮服务人员最多。

  (三)就业稳定性差,存在隐性失业现象

  相较于健全人而言,残障人士的就业风险更大。很多用人单位出于理性选择不愿意安置残障者就业。即使安置残障者,也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残障者从事的大多是操作简单的工作,而这类岗位很多都是临时工,因此劳动关系十分不稳定。很多残障者在一个岗位上的平均年限不足五年,就业稳定性差。尽管对残疾人而言,按比例就业是国家政策明文规定的,但有的用人单位却采用“挂靠式”就业的做法,即不用残疾人工作,而是每月发几百元的“悬空上班”工资,按比例就业成了按比例交钱和发钱,隐性失业就成了名义上就业的替代品。

  (四)残障职工与健全职工同工不同酬现象时有发生

  残疾人职工与健全人职工同工不同酬现象普遍,不少残疾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徘徊在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附近,有的甚至不及最低工资标准。在保障残障者就业的各项法律中,也没有“残疾人的劳动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企业不仅不执行同工同酬规定,而且使残障者的工资在低保线徘徊。残障者的收入没有保障,就业也就失去了本该有的价值和意义。

  三、残障人士就业过程中社会融入的障碍因素分析

  (一)认识偏差阻碍残障人士就业融入

  社会传统观念阻碍残障人士就业。当今社会很多人仍然将残障者视为“残废”,总怀着怜悯、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他们,把残障者权利的实现看做是对他们的恩赐。用人单位出于利润最大化考虑不愿意雇佣残障人士。并且认为他们的身心障碍有损于企业形象。即使雇佣残障者,也倾向于雇佣年轻男性、肢体活动灵活的残障者。社会做不到真正接纳残障群体,使得这一群体社会融入举步维艰,就业情况自然就不容乐观。   (二)残障人士在主动就业融入方面存在惰性

  残障者自身身心障碍和家庭的过度保护不利于社会融入。由于自身存在的障碍导致心理上的高度敏感,很多残疾人自卑,害怕融入社会,不愿意主动接触社会。很多家长害怕自己的残障孩子遭到社会排斥,将其保护在家中。这样就造成很多有劳动能力的劳动适龄残疾者处于失业状态,他们活动的范围仅仅局限于家庭周围,人际关系单一,与社会的联系也日益较少,逐渐就使自己处于社会的边缘,陷入物质和精神上的弱势困境。

  (三)无障碍环境缺失影响就业融入

  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交流环境和大众心理环境的无障碍。无障碍环境的缺失严重影响了残障者就业的社会融入。目前,很多用人单位无障碍设施的缺乏是残障者不能融入社会进而走上工作岗位的重要原因。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企业不愿意为建设无障碍设施买单。信息交流的困难也是残障者融入社会的重要障碍。大多数人做不到与他们无障碍的沟通与交流,更从心里上排斥与他们沟通,排斥与他们一同工作。

  (四)国家就业政策影响力不足制约就业融入

  尽管国家颁布多项法律法规促进就业,但国家就业政策依然存在政策体系不健全、执行力度不够、监督乏力等问题。我国针对残障人士就业的专门立法存在滞后性,并且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钻政策空子”的行为。虽然《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企业要雇佣一定比例的残疾人,达不到雇佣比例的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是却没有规定统一具体的实施细则。而且该法中使用了很多模棱两可的词汇,如“应当”、“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法律的执行效果就大打折扣。个别单位有“投机心理”,采用“在编不在岗”的形式。这些都对残障者的就业融入设置了障碍。

  四、改善社会融入状况,促进残障人士就业的措施

  (一)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建立保障体系,奠定社会融入基石

  1.建立法律保障,通过立法完善残障者融合就业的政策制度。在招聘、收入、工作安排、安全保护等方面规定消除歧视的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对残障人士的就业态度,保证残障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并且给残障者合理的收入,保证同工同酬权利的实现。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残障者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就业,都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方法让他们加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他们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使得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活能够得到保障。

  3.设立安全和环境保障,推行无障碍环境建设。要为残疾者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修建盲道,在公共场所提供残疾人用品、用具及支助服务。改善信息无障碍建设,公开残障者就业信息,推进高新技术产品如电脑、手机等设备的无障碍技术研发,促进产品推广,使信息化成果能够得到共享。

  4.重视能力保障,加强对残疾人的教育和就业培训。目前残障者的受教育程度落后于社会平均水平,为了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岗位所需,应该加强残疾人的就业培训,提升残障人士的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国家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千方百计保障有就业需求的各类残障者都能获得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

  (二)多渠道促进残障人士就业

  “有岗位”是残障人士实现就业的基础和根本。为此,第一,应该稳定集中就业。尽管福利企业存在诸多问题,但尤其残障群体的特殊性,福利企业还将继续存在并发挥其在安置残障者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家要在继续对其实施优惠政策,辅助其发展的基础上,通过财政政策的倾斜帮助其解决面临的难题。进一步调整所有制结构,深化所有制改革,使其在安置残疾人就业方面发挥稳定作用。第二,要继续推进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落实。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方式,通过经济、法律手段,加大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为重点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落实。并要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使用人单位平等对待残疾员工,消除社会排斥现象。可以取弹性工时,实行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的过渡性安置来扩大就业容量。第三,要鼓励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开发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的公益岗位,通过社区便民服务,电子商务等形式促进残疾人居家就业。居家就业能使残障者就近就便实现就业,并且网络就业能提升残障者就业层次,能够紧跟时代步伐,融入社会。居家就业正在逐渐成为残障者就业的新模式,政府应该强力支持居家就业项目的开展。第四,应该采取支持性就业方式,建立庇护性机构,增加残障者能够在庇护下能到工作岗位,获得经济收入。

  (三)残障人士自身要努力提升综合素质,主动融入社会

  残障人士要想真正融入社会,摆脱弱势困境,首先必须正确认识自己,要以积极乐观的态度融入社会。不应有“等靠要”的依赖心理,要主动寻求合适的工作岗位,端正心态。虽然被贴上“弱势群体”的标签,也遭受着社会的排斥,但不能因此放弃自己。相反,残障人士更要提高个人觉悟,努力融入社会,主要寻求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自觉通过再学习提高自身文化修养,转变传统观念,挖掘潜力,加强对自身的人力资源开发,增强自身价值创造的自信心。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作岗位的需要,残疾人应学习文化知识,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能力选择合适的岗位,参加就业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同时残障人士还应有自主创业的意识,培养自我创业能力,在解决自身就业问题的同时争取为更多人带来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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