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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视角下失独家庭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及对策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宏观经济学


摘 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养老问题凸显,特别是失独者群体越来越庞大,“失独家庭”的老人面临的养老问题更是远超一般家庭。在养老保险制度转轨中,如何使“失独家庭”的老人享有应有的权益保障,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失独家庭养老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应对方法。

关键词:失独老人;养老;权益保障。

失独老人是随着失独家庭的出现而出现的,所谓失独老人是指在育龄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只生了一个孩子。而在他们中老年时期,其独生子女却因为疾病、灾祸、犯罪等多种非自然原因死亡,但是由于年龄或其他原因他们不能或不愿再生育、收养子女,而变得孤苦无依的一类老年人群体,无法过上像常人那样的晚年生活,实际上为政策执行做出了很大牺牲,给予他们必要的帮助是社会和政府应尽的义务。

一、“失独老人”现状分析。

(一)“失独老人”数量统计分析。

2012年,中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且每年以约7.6万个的数量持续增加。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也对现行生育政策下每年死亡的独生子女总量进行了研究分析(参见图1),由此可见,如果实行现有生育政策不变,未来独生子女死亡总量会快速增长。预计到2050年,中国独生子女总量在3亿左右,每年死亡10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超过55万,累计死亡10岁以上独生子女数量超过1,100万。也就意味着中国未来的失独老人群体将非常庞大。

而这种趋势对整个失独家庭的影响更加巨大。父母养育了惟一的子女十几年,在快要长大成人时却意外身亡,而且这类父母都进入中晚年,生育能力退化,再难重新生育子女,这样的打击更加沉重。积年累月形成客观的人口问题给社会带来很大负担,增加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二)“失独老人”生活情况分析。

“失独家庭”中的老年人在物质和精神生活两方面都承受了极大的打击和压力,反映出这部分人群在社会上的弱势地位,社会对其给予特别的关心和保护非常重要和必要。

受中国传统道德观念影响,“家庭养老”这种传统养老方式一直占据着主流。儿女的赡养费是父母进入老年阶段最主要的养老收入来源。独生子女对父母来说尤为重要。何况,大多数失独老人经历了上世纪90年代的国营企业改制造成的“下岗浪潮”等其他原因使他们收入普遍较低。而且当这些失独老人的子女还在世的时候,有的又疾病缠身。父母总是不惜代价地想要治愈他们也使其债台高筑,陷入经济困顿。相较于一般家庭老人的养老收入来源于子女赡养费、退休金、养老保险等途径,而失独老人由于失去子女,下岗,难以负担养老保险往往失去稳定的养老收入来源,使他们本就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

精神生活方面,失独老人在暮年急需儿女抚养的时候却经历了丧子之痛,而且是惟一的孩子。中国传统文化中父母往往把儿女视为寄托和希望,其打击之大可想而知,失独老人绝大多数难以接受儿女去世的现实,保留着儿女在世时的生活习惯。据调查显示,失独者的精神状态普遍较差,主要表现在自我封闭,内心抵触与人交往,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自我保护,但实际上却不利于人格、心理等的健康发展。意志消沉,对生活失去信心,甚至有轻生念头。他们敏感、易怒,难以回归到原来的正常生活。

失独老人的生活物质没有保障,精神失去依靠,这些不仅对其个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破坏,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由此可见他们的生活确实亟待改善。

(三)“失独老人”现有应对措施分析。

自2012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并从经费保障、规划制订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但作为老年人中特殊的失独老人群体,立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保障规定。

目前,各省市根据自身情况主要推出了以下应对措施:

浙江、海南等省推出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给予失独家庭每人每月100-270元扶助金。北京市计生委联合人寿保险推出综合性保险计划,包括养老金保险、疾病身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专为女性设置的重疾保险等共涉及五方面的新种类保险。然而,这些措施主要以各省市自主规定为主,缺乏全国性的统一组织和规定,且配套的政策和立法保障措施进展仍较为缓慢,较难适应失独家庭数量快速增加的形势。

二、“失独老人”产生原因的深层次探析。

失独老人的出现是由多方面多层次的原因所导致的。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大踏步发展,经济腾飞的同时也使失独这一矛盾显得尤为突出而尖锐。现阶段中国的失独家庭已形成相当大的规模是不争的事实。并且,随着我国少子化与老龄化的加剧(如表1),失独家庭必将继续发展成数量众多的一类社会弱势群体。也就是说,失独现象,不仅仅是一个现存问题,更将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呈现出愈演愈烈之趋势。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具体分析失独家庭产生的内在、外在原因,并探讨出行之有效的对策显得必要而迫切。

失独现象从人口统计的角度阐述,可以简单概括为某一国家低生育率与老龄化以一定先后顺序出现的产物。进而,我们对失独家庭产生的原因剖析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少子化、老龄化、两者出现的时间顺序。

(一)少子化与无子化的影响。

少子化和无子化是失独老人产生的关键原因,家庭中儿女数量的减少使失独老人产生的几率大大增加。本文将从以下三方面论证其影响:

1、基于自身职业活动推迟、减少甚至拒绝生育。

职业活动是一项社会性活动,其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个人的职业状况不仅会影响经济收入、社会地位,还与人们的自我满足、社会自我价值的认可等密切相关。因此,职业活动是少子化最根本的动因。求学是职业生涯的前奏,国人受教育人数逐年增多,第四次至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国接受高等教育(指大专以上)的人口分别为1990年1,612万人,2000年4,571万人,2010年11,963万人,平均以每十年三倍的速度递增。教育程度往高等化方向蔓延的趋势十分明显,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队伍愈发壮大。学生将更多的精力花在学习研究之上,婚嫁之事推迟是必然的事。创业整体环境优化,国家对自主创业的中小企业主给予更多的政策扶助,目前在中国正式注册的中小企业有4,2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创业者在一个企业产生成长的过程中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非常巨大,放在家庭上的时间和精力则此消彼长,生育问题由此被暂时搁置。

自20世纪80年代起,趁着改革开放的浪潮,我国引入了市场竞争体制,劳动者所处的就业环境越来越灵活,所面临的就业压力也与日俱增。在目前僧多粥少、就业竞争愈来愈激烈的形势下工作取代家庭成了人们的重心。同时,在数量巨大的就业大军中,女性占据半壁江山。妇女的地位不断得到提升,她们也抛弃了女人作为生育工具的观念,开始跨出家门,投入社会,期待实现自我价值,渴望成为一个成功的女人。而一旦面临生育问题,女性可能会因为生理机制随时被中断劳动,对提拔和发展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甚至有一部分外企或私企等就业竞争激烈的公司,为数不少的女性员工因为怀孕被解雇,或者生完孩子也失去岗位。生育对女性造成非常大的不便,女性始终缺乏稳定感,便会被迫做出暂时不育甚至终生不育的决定。

2、养育孩子的高额花费,迫使家庭推迟生育计划。

父母从怀孕开始到子女能够经济独立,所需要的费用是极其庞大的。以经济处于全国中上水平的杭州为例,养育一个孩子的成本包括一个新生孩子的衣、食、住、用、行的费用,孩子受教育的费用和各种文化娱乐活动的费用,此外还有父母正式或补贴给子女的婚姻支出。父母在抚养和培育孩子时,要支付从怀孕起到他(她)生活自立时为止的各种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大致可以分为生活费用、医疗费用、教育费用三大板块。而培养一个孩子具体又可以分为五大阶段。如表2,按2012年的消费水平计算,养育一个孩子每一阶段所需要的费用总和超54万,也就是说在不计算孩子出国、读研等更高层次的发展投资且大学毕业后即能自力更生的前提下,父母每年养育孩子的花费为2.5万元。而根据中国统计局官方统计公报显示,杭州2012年的人均GDP为89,696.8元,这表明家庭不到18万收入中近14%用于抚养一个孩子。对于普通家庭而言,不仅要负担高额房贷、生活消费、自身发展投入等,更要考虑老人的赡养费用,因此抚养一个孩子已经是父母的极限。

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对2,157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74.7%的人感觉教育支出已是城乡普通家庭极大负担。很多网友留言说:“养活自己都难,再养个孩子,第一遭罪;第二对不起下一代;第三太没社会责任感。”“生孩子就给套牢,股票可以解套,这只股永远也解不了!”“如果没有很好的经济条件和良好的自身素养,没能力培养一个优秀的孩子,就不要生。那样将会让自己一生辛苦劳累,连心理安慰也没有一丝,也误了孩子。”“孩奴”也成为继“卡奴”、“车奴”、“房奴”之后的又一热门名词,从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了家庭在生育上面的无奈。

3、环境污染影响人类生育率。

近半个世纪以来,人类不孕不育率增加,已成为全球的现象,环境污染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环境污染对男性生殖能力的影响主要通过化学和物理两种途径。它们可通过减弱或拮抗男性体内内分泌激素的效应,或破坏雄激素受体从而影响生殖能力。环境污染同样也对女性生殖系统产生重要影响。污染物可在胚胎发育期、青春期、生育年龄及绝经期分别对女性腺垂体、卵巢、子宫、乳腺和神经内分泌系统造成损害,导致女性生殖功能异常,影响卵巢内卵泡的发育和成熟、性激素的合成与释放,导致女性青春期提前、子宫内膜异位症、多囊卵巢综合征、月经周期改变、妊娠期胚胎发育异常等。

三、针对“失独老人”权益保护的解决措施。

(一)吸收国外先进模式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养老制度。

1、美国的养老模式对我国的借鉴。

中国有着同美国完全不同的国情,要保护失独老人的权益盲目仿效美国的养老机制当然行不通。但是,美国在养老模式方面的做法却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当下,我国存在着比较显著的老龄化问题,而这样的一个问题就要求我们适当改变原来的养老体系,使其更具层次感。借鉴美国养老保障体系的构架,结合中国的当下国情,我们应当建立一个家庭养老、社会养老、社区养老三者相结合的更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首先,结合当下现状,大多数的老年人仍愿意选择家庭作为他们安享晚年的场所。这样的一种普遍现象无疑要求我们必须认识到家庭养老在中国特色养老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我国可通过对自愿承担失独老人养老义务的亲属、朋友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经济上的支持等方式来增强家庭养老的功能与作用。而为了能给失独老人提供更为全面的照顾,社区单位也应当提供更多的服务,从而弥补家庭养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漏洞,使失独老人能够更为长期地在家中居住。宏观上来讲,我国应当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从社会养老角度入手,加大对社区、家庭养老的法制化监督,使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2、日本的养老模式对我国的借鉴。

虽然国情有所不同,但是考虑到同受儒家文化影响,日本的养老模式仍有值得中国参考和借鉴的地方:

从目前的经济现实来看,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推进从现收现付制向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型。原有的现收现付制度固然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基本价值观念——扶持弱者。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但却难以应付人口的老龄化问题。而日本储蓄积累模式的运作,恰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其养老难问题。基于中国当下的现状,把这种养老制度应用到失独老人养老问题的解决当中,使失独老人在年轻时的收入在当时部分储蓄、固化为养老金,为老年生活提供保障。

(二)促进“失独老人”走出精神困境的方法。

独生子女是家中的惟一支柱,夸张而言,失独老人变成了某种程度上的精神残疾者。基于这一现状,社会应该把目光聚焦到如何让失独老人淡化疼痛、看见新的人生希望这一问题的解决上。

宏观上来说,建议社会可以探索建立一种具有人文关怀性质的体系,通过项目化、社会化的运作,对失独的老人开展专门的心理辅导。客观来说,失独老人对已逝子女的思念和回忆是无法避免的,但是过多地沉湎于过去只是雪上加霜,成为他们未来新生活的一种羁绊。此时,光靠失独者的自我调节是远远不够的,专业人士可运用科学、专业的知识有针对性地对失独者进行悉心的心理辅导,让他们正视人生的重大波折,学会接受现实,继而展望未来。

失独者是某种程度上的精神残疾者,莫大的悲痛让他们不敢直视真实的世界,而总是会将自己封闭在黑暗的世界里。长此以往,他们的心灵将会被扭曲,抑或是变得不堪一击。此时,社会组织应当立即行动起来,主动帮助失独者与外界建立起比较良好、健康的联系。在这个方面,不少城市已经开始了初步的尝试。例如,重庆建立了真情联谊会,通过联谊会让失独家庭们汇聚在一起,彼此沟通交谈,开展各种丰富的活动,打开了他们封闭的内心世界;大连的一些组织通过QQ群传递正能量,让失独者度过苦难,走出悲伤。

(三)推进立法,从根本上保障“失独老人”权益。

实际上,政府对失独家庭的照顾工作近年来正在有序展开。10多年前,即2001年颁布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为这项工作做了很好的奠基,其中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2007年8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持制度的试点工作,这便从实践意义上进一步完善了工作。此次试点规定政府视情况给予满49周岁且其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或100元的扶助金,一直到其亡故或其子女康复才停止。这些努力也反映了政府已经开始正视这个问题并将其提上日程。

然而,随着中国计划生育的落实与深入,中国家庭的规模不断变小,随之而来的就是老龄化进程的推进和养老问题的不断凸显。目前来看,已有的立法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随着“失独问题”在两会上的不断提出,立法的推进无疑已经势在必行。

为了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必须利用更有强制力的法律手段来保障这些特殊群体的利益,例如适当增加因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或者死亡而处于失独处境的群体的保障条款,根据实际国情和人民需求出台具体的养老保障法等。与此同时,确定落实相关部门的法定监督义务也是这项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解决工作的推进和有效落实,以便于建立更为健全的养老保障制度。另外,从根本上来说,计划生育政策也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与完善。法治时代,有法可依,失独老人的权益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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