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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社会抚养费制度之废止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中图分类号:D922.18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1-0218-01

  作者简介:丁晨凇(1990-),男,山东郓城人,甘肃政法学院,2014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环境保护,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1]该制度由2002年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所确立,在社会实践中发挥着限制计划外生育的功能,属于计划生育利导机制中的一项经济限制措施。这个以“独生子女”为主的计生政策背景下的产物,自施行至今十余年来,为抑制我国人口过快增长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人口状况的转变,其功能定位和价值追求已经不再符合我国人口现状和人口发展的趋势。

  一、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可行性

  (一)社会抚养费制度根本上不适应我国人口现状和人口发展趋势

  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低生育水平稳中趋降。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总和生育率就已经降到了更替水平以下,如果保持低生育率甚至进一步下降,总人口在达到峰值后将迅速减少,严重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是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劳动人口正在减少,2012年比上年减少345万人;2023年以后,年均将减少约800万人。老龄化速度加快,2013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亿,本世纪30年代中期将达到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将从目前的1/7提高到1/4。出生性别比长期持续偏高,近20年来一直在高位徘徊,2012年仍高达117.7。三是城乡居民的生育意愿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生育意愿发生了重大转变,“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就当下的人口形势来看,如果继续严格限制生育,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安全带来不可挽回的灾难。

  (二)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功能已经失去实效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现行社会抚养费制度的主要征收对象是已生育一个子女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家庭。另据统计,目前95%以上的征收对象为两孩家庭。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中的“全面二孩”政策贯彻落实后,按照以往规定潜在的绝大部分征收对象已经不复存在。

  此外,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从2010年到2015年对我国“育龄妇女生育状况”的统计结果,笔者发现当下育龄妇女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平均生育率仅为1.60‰。这意味着,即使对社会抚养费制度做出相应调整,修改为限制二孩外的生育,就我国当前的人口形势而言,也难以再发生实效,其限制生育的功能将被现实的生育情况架空,失去存在的价值。而由此造成的社会功能缺位也并不需要其他任何新的制度来替代。再者,这个名存实亡的制度与人权观念及其价值追求也是格格不入,不利于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综合上述分析,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功能定位和价值追求,既不符合我国人口现状,也难以适应未来人口发展的趋势,同时又无需新的制度来弥补废止它而造成的功能缺位。因此,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既有必要又实际可行。

  二、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的意义

  (一)基于社会抚养费制度产生的争论和问题将随之终止

  十多年来,社会抚养费制度在学界引发了“行政收费论”与“行政处罚论”之争,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2]“惩罚意义片面化”、“征收行为随意化”和“工作手段目的化”等异化现象,给司法实践、行政执法和人民群众带来了许多麻烦。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由它而生的性质之争将会休止、实施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将成为历史。

  (二)有利于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社会抚养费制度作为限制生育的经济手段,由于其强制性在国际上被认为是“恶”的制度,这对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这个角度而言,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还将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三、基于相同论证逻辑的延伸

  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类似,同为“限制生育”特定社会背景下的产物还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以及2007年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两项法律制度在限制生育的同时,还造成了公民权利的不平等,与宪法平等权之精神相违背。基于与上述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论证相同的逻辑,笔者主张在今后的修法工作中一并废止这些明显不合时宜的强制性限制生育措施。

  四、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后的展望

  正如“单独二孩”作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前的试探一样,笔者主张将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作为我国全面放开计生政策前的试验。尔后,再根据试验结果对我国计生政策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调整,逐步完善人口发展规划,最终实现还完整的生育权于家庭的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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