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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工偏见形成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一、农民工所受的偏见及其表现

  “偏见(Prejudice)是对某一个人或团体所持有的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消极否定的态度。”偏见常和歧视联系在一起,但二者有所不同。偏见是一种态度,而“歧视主要指基于偏见而做出的不公正、不合理的行为方式。”可见,偏见是歧视行为得以产生的基础,一旦人们对农民工这一群体产生偏见,就极易引发歧视。在当前社会中,农民工所受到偏见和歧视的现象比比皆是。

  首先,在经济上,农民工群体受到偏见的最大表现之一是就业偏见。许多用工单位往往认为农民工素质底下,是“从乡下来的”,只适合做又粗又累的重活。由于农民工从事的职业社会地位低,他们的工资报酬水平低,就算和城市工人同工也不同酬,而且不能或是很少能享受到单位正式职工的福利和其他经济待遇。甚至由于他们在政治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缺陷,政治话语权较弱,使得各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现象频发,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经济利益。

  在政治方面,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城乡“二元”分治,出台了许多相关法律规范将城市居民和农民区分开来,这无疑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政治权利。严格的户籍制度使农民工遭受各种偏见和歧视,这种政治制度结构使城市人和农民间有了一道严格的界限和鸿沟,农民工自然也就成为备受偏见和歧视的对象。

  城市人在社会中对农民工也存在偏见和歧视,他们对所谓低等的农民工往往出言不逊,对农民工的心理造成伤害。城市人还瞧不起农民工,刻意回避与农民工的接触。在许多公共场合,城市人对农民工抱有极大偏见,通过歧视农民工的行为显示自身的高贵地位。此外,城市人还甚至对农民工进行人格上的侮辱。对农民工所犯的错误扩大夸张化,污蔑其人格尊严,认为农民工是二等公民,使农民工在社会生活中失去最起码的尊重对待。

  二、农民工群体受到偏见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一)社会群体间的利害冲突

  群体间的利害冲突是导致农民工受城市人偏见歧视的重要原因。冲突理论认为,偏见起源于各个社会群体间为了争夺稀有的、富有价值的资源而展开的直接竞争。社会心理学家谢里夫也曾做过实验,证实了群体间持续的竞争造成了直接的冲突,甚至是暴力侵犯,并导致偏见产生。

  由此,农民工遭受偏见也与城市竞争密不可分。改革开放后,社会竞争加剧,各个团体、阶层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城市人和农民工也有了利益对抗。城市的现代化进程加快,人口增多但资源有限。越来越多的城市人面临着下岗、失业等社会问题,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不仅挤占了原本就已变得狭小的城市空间,还抢占工作机会,与城市人共同分享社会公共资源等,使城市竞争加剧。许多城市人认为自身经济利益受损的原因在于农民工的出现,由于农民工抢占了许多工作岗位,对其掌握资源形成巨大威胁,因而就把农民工当做敌视对象和竞争对象看待。随着竞赛活动的进行,两个群体间的社会距离增大,双方的矛盾冲突使得城里人贬低、打击农民工,心理对其产生抱怨和憎恨,以此来满足自己的心理平衡,对农民工的偏见和歧视也由此产生。

  (二)个体社会化中对偏见的继承

  个体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也会继承偏见这一传统。由于文化历史因素有很牢固的性质,不易随着社会发展而改变,如果对某一群体产生偏见后,个体就在吸收并内化文化传统的过程中继承了偏见。

  儿童时期的社会化对个体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城市人对农民工的偏见也会由于在儿童时期的社会化过程中习得,其中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直接学习,二是模仿学习,三是环境气氛的熏染。首先,如果城市父母运用赏罚等方式强化孩子对农民工的偏见态度,就会促使孩子长大后对农民工产生偏见。如父母不允许子女和农民工的子女一起玩耍,否则施以惩罚;向子女灌输“农民工是肮脏的、卑鄙的”等思想观念;对子女否定农民的态度表示赞赏和表扬等。其次,孩子会通过模仿学习到周围人群对农民工的偏见态度。城市儿童如果经常看到、听到自己周围的亲戚朋友议论反对农民工,就会逐渐的认同这种看法和行为,并学会对农民工的偏见。再次,孩子所处的环境氛围也会对其偏见态度的养成起重要作用。“在偏见的气氛中成长起来的儿童对于带有偏见的规范是服从的。首先是形式上的相符,后来就内化于心。”当孩子处于一个对农民工持敌对态度强烈的环境氛围中,城市人和农民工是有严格区分的,城里人所处的地方不容许农民工进入,农民工喜欢的东西城市人就讨厌,这种氛围会提示儿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行为才是恰当和正确的。久之,儿童就会潜移默化的受到感染,形成对农民工的偏见。

  (三)社会认知偏差

  “社会认知指个体对他人的心理状态、行为动机和意向做出推测与判断的过程。……是个体对社会刺激加以综合的过程。”可见,当个体在对刺激的选择加工,及推测判断过程中产生错误时,往往会造成认知偏差和偏见。

  城市人常根据民族、职业、经济状况等对自己和农民工进行分类。将和自己经济、生活方式和社会地位差不多的城市人归类为同一群体的“自己人”,而将比自己弱小和不相似的农民工视作群体外的“外人”。随之就会认为自己人是优秀的,而外人是廉价、卑微和受排斥的劣等人,由此对农民工产生认知偏差。只要一提到农民工,就会对他们产生刻板印象,甚至在评价偏见对象时范归因错误。

  此外,即使没有与农民工进行真正接触和交往,就倾向于认为他们具有“讨厌的、素质低下的、肮脏的”等一系列特征。而就算接触到一个与刻板印象不一致、相矛盾的农民工,如遇到一个高智力、有教养的农民工时,也不会改变刻板印象和认知偏差,而是把这个人视为特例,将其归类到另一个特殊类别中对待,以使之符合自身认知。总之,城市人一旦对农民工形成认知偏差和刻板印象,就极不容易改变,并在日常生活中处处对农民工带有偏见。   (四)农民工自身的偏差行为

  有学者指出,个体在感受到社会现实后并加上对社会现实的看法评价,会导致某种情绪、情感的产生,进而引发相应的行为、举止。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受到偏见歧视后,感受到这一被贬低的现实,就会产生自卑、怯懦等心理,认为自己低人一等,从而对城市人和城市生活感到厌恶。若城市人不对他们给予肯定,反而仍以打击、看不起的方式回馈,就会使农民工产生“无论怎么做都不会被城市认可”的想法,从而对自身与城市人和谐相处的现实感到失望,继而他们不再强求城市人的认可,而会自我隔离,不与城市人打交道,做出破坏城市的偏差行为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农民工的这些偏差行为反过来又会加剧城市人对他们的偏见和歧视,如此循环往复,使得农民工所受的偏见更加严重。

  (五)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助长偏见

  社会制度和规范对社会成员的态度行为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会使社会成员产生偏见或是助长偏见。改革开放后,虽然国家对农民进城有了一些放松,如允许农民工“有序流动”,但仍旧在某些制度措施上没有根除对农民的偏见。“怀着对作为‘我群’的城市居民群体的喜爱和作为‘他群’的农民工群体的偏见,要求农民工办理各种证件如暂住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劳动就业证等等。……体现着城市对农民工的种种防范。”诸如这些不合理的制度法规,助长了城市人的自我优越感和对农民工的偏见歧视。

  三、如何减少对农民工的偏见

  城市人对农民工的偏见会造成许多消极的社会后果,群体间的矛盾关系继续恶化会引发激烈的冲突,破坏社会和谐。因而可以从以下方面来预防和减少对农民共的偏见。

  (一)消除刻板印象

  认知往往是一种社会刻板印象,对偏见形成有重要作用。如果消除了刻板印象,就会使个体对群体和事物的认知客观化,从而消除偏见。因此,要想消除农民工受到的偏见,就应消除城市人对农民工的刻板印象,这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努力。首先,当偏见对象表现出与刻板印象完全不同的行为时,就能有助于偏见消除。城市人对农民工的刻板印象往往认为他们“智商低、品质差”等,农民工就应努力改变自己的这一形象,通过学习科学文化提升自身素质,致力于融入城市人群和生活中,让城市人刮目相看,从而减少对其偏见。其次,城市人也应认识到以刻板印象来评价农民工是不正确的。要认识到农民工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其在城市建设发展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从而客观审视农民工,避免受自身主观刻板印象的干扰而对农民工形成偏见和歧视。

  (二)增加农民工与城市人的平等沟通和接触

  偏见的形成多是由于群体成员缺乏相互之间的了解,因此使沟通较少的两个群体增加接触,是一种减少偏见、促进融合的好方法。但双方的接触必须建立在平等地位的条件下,否则不平等的接触会妨碍双方的相互了解,还容易产生先入为主的、刻板化的判断。为此,要努力促进城市人与农民工的平等交往,让城市人真实的了解农民工独特的能力,明确农民工也是我国社会大家庭中的成员,为城市和社会发展贡献出巨大的力量。城市人和农民工都有着为国家富强、民族兴旺而努力奋斗这一共同目标,双方有共同的命运和合作性的奖励,只有以平等的眼光和地位相互对待和沟通,才能消除偏见,最终实现双方的共赢。

  (三)发扬农民工的自立自强精神

  受偏见的农民工群体要想改变自身的处境,还应从自身方面努力。一是要承认自身缺点,正视自身弱势,并勇于改正错误,积极向城市人学习好的方面,努力改善自己的消极形象,以打破城市人对其的刻板印象。另一方面,社会偏见和歧视得以产生和扩大在于农民工的力量太弱。因此,农民工要认识到自身群体力量的壮大是消除偏见的重要策略。通过群体内的自理自强,团结互助壮大自身力量,增加自己的谈判能力,在斗争中获取平等地位和自身利益,从而消除所受的偏见。如:2003年,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我国废除了针对进程农民工的歧视性制度《收容遣送办法》,这无疑是农民工自身力量壮大后的反偏见反歧视斗争的结果。

  (四)制定有助于消除农民工偏见的社会规范

  “人们都有服从并认同社会规范的行为倾向。如果社会规范对其他群体是可以接受的,则人们就比较有可能改变对其他群体的偏见。”因此,国家可以制定有助于消除农民工偏见的制度法规,引导城市人消除偏见。可以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政策解决其迫切需要,改变其不利境地,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社会福利政策,提升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用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解决农民工所受的偏见遭遇。此外,还应加强社会舆论的引导,媒体要发挥积极作用,破除不良的道德规范,通过宣传、劝说等途径增加城市人对农民的认识,而不是报道失实、丑化和贬低农民工的新闻。要增加对进城农民的政策宣传、道德和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促进城市人消除对其偏见歧视。

  四、结语

  社会群体间的利害冲突是农民工受到偏见形成的基础,个体社会化中对偏见的继承是偏见发展的原因,而城市人的认知偏差和刻板印象极大促成了偏见态度,农民工自身的偏差行为和我国现阶段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则能够助长偏见。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城市人、农民工和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对农民工的偏见和歧视现象一定能有所减少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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