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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罪推定原则在青少年学生社会交往中的运用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推陈出新,把有罪推定的刑事司法原则借鉴过来,改造和引申为指导青少年学生进行社会交往的具体行为规则,这对于指导他们的社会交往实践,避免其遭到各种犯罪行为的侵袭,以服务于他们人生、财产的安全保障。在理论上构建青少年学生特定范围内的社会交往秩序新规则,以一个全新的视角来审视有罪推定原则和青少年学生社会交往规则之间的关系,彰显青少年学生安全保障的科学发展导向,是很有必要的。从本质上讲,有罪推定原则与青少年学生社会交往规则,都具有行为规范的共同属性,其价值取向,决定了它对于青少年学生特定范围内社会交往规则的特殊指导意义。从观念上解决在当代青少年学生中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交往误区,推动对他们的安全保障与和谐家庭、校园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青少年学生社会交往的风险状况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社会关系存在物,不能离开一定的社会关系而生存和发展。古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学生人生发展的前景怎样,在非常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究竟是怎样进行社会交往实践的。一方面,青少年学生借助社会交往获取激励、信息和机遇,从而稳步推进自身的社会化进程,并可能就此走上成功的人生旅程。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无法回避,青少年学生在社会交往中,频频沦为包括诸如暴力伤害、猥亵强奸,以及诈骗、拐卖等犯罪活动的侵害对象,给受害者的家庭、学校和社会带来了难以磨灭的心灵创伤和无法挽回的损失。这是源于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进程中,青少年学生在社会交往中的价值观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结果。张伟在《如何正确对待中学生人际交往的心理误区》一文中指出:青少年学生“在社会交往中,各级各类的人都成为了交往对象,或一见如故,频繁接触;或敞开心扉,无所不谈。许多内心秘密、个人隐私,对家长、师友及自己熟悉的人秘而不宣,却对一个从不了解的陌生人和盘托出,尽情倾诉,‘心理不设防’是其显著特点之一。”诚然,青少年学生对社会上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人群,缺乏应有的辨别能力,不乏误交朋友、落入陷阱,以致终身遗恨的情况发生。青少年学生在社会交往中,往往呈现自我封闭或半封闭的状态。有些学生迷恋网吧,置身于虚拟世界不能自拔。这严重影响了青少年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甚至误入歧途,沦为犯罪活动的牺牲品。因此,青少年学生树立良好的社会交往规则,克服各种社会交往误区,提高警惕,注重社会交往艺术就犹显重要。而这一切,都有赖于青少年学生社会交往能力的提升。而青少年学生在学校生活、学习的过程中,免不了存在因不懂交往、不善交往而对他人轻信盲从的问题。有鉴于此,青少年学生社会交往能力的培养亟需一个全新的交往规则的引领。青少年学生的安全保障问题,受到各类极端刑事犯罪活动的挑战,这也得到我国政府以及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诚然,青少年学生的安全保障关乎和谐家庭、校园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已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但是,青少年学生的社会交往实践及风险状况不容乐观,因此,强化对青少年学生的安全保障措施早已成为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识。

  二、有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及其对青少年学生安全保障的借鉴价值

  (一)通过与无罪推定原则的比较研究厘清有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首先,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在诉讼法上都和司法实践中犯罪的认定密切相关。

  有罪推定原则,主要是指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尚未经过法院依法判决有罪,即推定其为罪犯。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在法院依法判决被追诉人有罪以前,社会即对其进行有罪预断,这不仅给法院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社会舆论压力,而且侵犯了被追诉人的名誉、隐私等基本人权。二是在被追诉人被法院判决有罪以前,司法机关即侵害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并对其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有罪推定原则往往与自述有罪、刑讯逼供等情形如影随形,从根本上违反了人权保障和罪刑法定的原则,是为现代司法价值理念所不容的。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它强调的是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公诉方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提交有效、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证明不了,就应推定被告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渊源于古代罗马法,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最早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念。经过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中《人权宣言》这一宪法性文件的确立,以及1948年、1966年两届联合国大会中《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确认,世界许多国家都陆续在宪法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规定了这一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确认和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宪法性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也自有其弊,而有罪推定原则也自有其利

  从价值理性的角度进行考察,无罪推定原则被运用到刑事司法活动中,极大地提高了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但是,无罪推定也有问题存在,可以说,无罪推定是“宁纵勿枉”,如美国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在光天化日之下杀害前妻及其情人,就借此原则而逍遥法外,未受任何刑事制裁。同时,有罪推定也有其不可替代的积极面,因为,惩治犯罪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如果对犯罪的惩罚无力,公民就没有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其权利和自由就易受到无端侵犯,社会成员失去了安全感,法律秩序得不到维护,社会就不会稳定、和谐。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各自所站的角度不同,前者更多注重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而后者则更多的是站在受害人的角度,本着还受害人以公道的初衷。其实,这二者就好比手心与手背,均不可偏废。我们更不能因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倡导无罪推定,就无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而去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谓正当权益。   (二)有罪推定原则对青少年学生社会交往规则的借鉴价值

  青少年学生社会交往的重要性毋容置疑,而其社会交往的现状却不容乐观,有罪推定原则的引入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矛盾。青少年学生在社会生活、学习的过程中,存在因不谙世事而不懂交往、不善交往,轻信他人的问题,很容易为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所利用,甚至沦为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牺牲品。因此,青少年学生在社会交往中的分辨能力亟需一个全新交往规则的引领。有罪推定原则,鉴于其建立的初衷,可以被借鉴过来并加以引申和改造而成为指引青少年学生建立和谐社会交往关系的全新行为准则。如果把有罪推定原则的精神转化为指导青少年学生处理在社会交往实践中所遭遇的种种矛盾和问题的具体规则,那么,他们在社会交往中的安全保障必将有一个根本的改观。

  三、有罪推定原则在青少年学生社会交往中的运用

  青少年学生在社会交往中所遭遇的风险性及其成因,说明了引入有罪推定原则是很有必要的。每个人都具有受到法律保护的自主地位,不受外来力量的干预、强制或侵害,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自然也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无论国外还是国内,青少年学生在现实生活或者网络世界里,因轻信他人而沦为前述各种犯罪活动牺牲品的现象累见不鲜。有罪推定原则的引入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复杂的社会问题,能有效地避免青少年学生在社会交往中误入歧途。考察有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及在社会交往中的借鉴价值,可以就有罪推定原则在青少年学生社会交往中的运用,引申出其如下的社会交往规则。

  (一)罪过推定规则

  在接受服务或者在与陌生人的现实或网络交往过程中,如对相对方行为的性质有疑问时,宜推定其有罪过,从而避免受骗上当,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各种意想不到的侵害。

  (二)诱惑拒斥规则

  对于来自陌生人和未知领域的“免费午餐”、天上所掉馅饼要一律予以拒斥。这就要通过教育,培养青少年学生识别和经得起不良诱惑的品质,以增强他们抵御诱惑和免遭各种违法侵害的能力。

  (三)拒乘黑公交规则

  对于无证非法经营的黑公交、黑摩的应一律予以拒乘。要教育青少年学生不要因为黑公交便宜和省时就去乘坐,因为黑公交的风险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出了交通事故后的赔偿没有保障,更为严重的是有的犯罪分子驾着车冒充黑公交,其目的就是寻找各种各样诸如强奸、抢劫、绑架的犯罪目标,这会对青少年学生的人生、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必须严加防范。

  (四)拒绝黑招聘规则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近年来,平均每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数多达4万多人,其中相当部分就是由于误入黑招聘的圈套所致,故对黑招聘宜一律予以拒斥。

  (五)拒斥黑公安规则

  识破时下盛行的冒充公安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好心”的威胁和骗局,对青少年学生的安全保障也是至关重要的。

  (六)拒入网吧、黑网吧规则

  网吧,尤其是黑网吧里的犯罪、火灾等风险极高,也是青少年学生人生、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所以,未成年学生应遵照国家规定,拒入网吧;青年学生也应拒入黑网吧。

  以上这些规则,是克服青少年学生社会交往误区的全新规则,它们并不排斥传统社会交往规则在青少年学生社会交往中的运用,相反,这六个规则与传统的社会交往规则相结合,对青少年学生在社会交往中的安全保障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大有裨益。

  总之,依循科学发展观的引领,弘扬“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把有罪推定原则引申、改造为指导青少年学生处理社会关系的具体规则,具有指导青少年学生社会交往的全新价值观地位。其在青少年学生社会交往中的有效运用,有助于青少年学生正确分辨来自陌生人善恶不明的施予、网络上鱼目混珠的信息,以及现实生活中诸如黑公交拉客的安全保障缺失等社会问题,从而提高青少年学生自我防范、抵御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有助于避免青少年学生沦为暴力伤害、猥亵强奸,以及诈骗、拐卖等极端刑事犯罪的侵害对象,从而为青少年学生安全、健康和快乐的成长成才提供有效的保障。同时,对构建和谐家庭、校园与和谐社会也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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