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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环境下犯罪线索挖掘工作中的心理学应用

日期:2022-12-01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心理学


  以犯罪嫌疑人及证人为焦点的犯罪线索挖掘工作之目的、特点、实质及行为边界与监所环境下犯罪线索的挖掘方式主要通过两种工作方式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讯问(interrogation);对非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interview)。而讯问是更多受到关注的工作方式。犯罪线索挖掘工作的目的二元论包括: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自我罪行供述和获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证物、现场、共犯、其他受害人与其他相关犯罪活动。二者具有互相促进的关系:逐渐积累的案件信息及由此逐步完整的证据链可以推动犯罪人的供述。犯罪人供认罪行背后的“伏法”心理可以推动犯罪人的合作意愿,进一步提供更多信息。审讯活动的两个基本关注点:审讯对象是否愿意供述以及审讯对象是否提供了真实供述。侦查讯问是指在刑事诉讼阶段,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收集案件证据,依照法律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以获取其真实供述和辩解的一项侦查活动。它是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挖掘犯罪线索,有策略地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法律性对话。


  1 讯问之概念、操作特点与法律界定

 

  (一)讯问的概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讯问之操作特点

 

  1.直接性。讯问人员以言辞的形式在约十几平方米的房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面对面不过五米,双方的表情、言语、行为等变化,都将在第一时间对对方的心理及行为产生影响。

 

  2.冲突性。侦查讯问的冲突性是由讯问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讯问客体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在讯问过程中,讯问客体出于逃避或减轻罪责的侥幸心理,使讯问人员难以得到想要的结果。而讯问主体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真相,这与讯问客体的目的存在根本对立。

 

  3.强制性。任何犯罪嫌疑人都不情愿接受讯问,一般对讯问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但由于涉嫌犯罪,其被确认为重点嫌疑对象或者被传讯、拘留、逮捕,故被迫接受。且不以犯罪嫌疑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强制性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4.时限性。疲劳会强化审讯的暗示性,降低审讯客体的思维速度、注意力集中度、动机、信心、注意力控制能力以及忽略不相关或者有误导性信息的能力(DavisandO’Donahue,2003)。将每次审讯的时间控制在4小时之内可降低虚假供述的风险,同时可维持警察从真正有罪者那里获得真实供述的能力。美国实证研究表明,一般合理的审讯持续时常平均不超过2个小时(leo,1996a),但那些导致虚假供述的审讯往往持续6个小时以上(Drizinandleo,2004),而在125个得到证实的虚假供述案件中,审讯平均持续时间是16.3小时。

 

  5.信息的不对称性。两个或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通常要分开单独进行讯问,以保证双方无法及时有效地沟通,故无法知晓对方是否招供或招供多少的心理动向。而讯问人员可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信息以及所处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所处的这种封闭状态,造成了犯罪嫌疑人之间以及犯罪嫌疑人与讯问人员之间的信息的不对称性。

 

  6.博弈性。“博弈”意为“下围棋”,博弈性是指如下围棋般具有挑战性和对抗性。囚徒困境(prisoner’sdilemma)是博弈论中的一个经济学与行为学的命题。它反映了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如果甲和乙都选择抵赖,各判刑一年,显然比都选择坦白各判刑五年好得多。当然,甲和乙可以在被警察抓到之前订立一个“攻守同盟”,但这未必有效,因为它不构成纳什均衡,没有人会有积极性去遵守这个协定,故转而均倾向于最大限度地规避自身风险。囚徒困境要求没有任何其他力量干预个人决策,参与者可完全按照自己意愿选择策略,但现实中决策者必须考虑刑期以外之因素,如出卖同伙会受到报复等。犯罪嫌疑人会不断陷于重复的囚徒困境:当参与博弈者能学会估计其他参与者背叛的可能性,他们自身的行为就被他们关于其他人的经验所影响。

 

  (三)讯问之法律界定

 

  审讯活动在现代司法制度之制约下受到严格的正当程序的规范,不再以对身体进行暴力逼迫作为审讯突破的主要手段。倘若审讯对象对审讯活动之基本规律有清醒、准确的认识,那么审讯几乎不会得到任何实质性的成果,庆幸这在现实中微乎其微。在现代司法制度为大背景下的审讯活动的主要依赖精心设计的心理技巧,即利用审讯对象的信任感和对权威的服从心态,对审讯对象进行心理操纵。如何突破“心理防线”,获得有罪供述,对刑讯逼供的伦理考察与效率考察是位于两个完全不同层面上的问题,不应混为一谈。在效率考察上,应将讯问与刑讯、逼供及虐待区分开来。

 

  实践操作中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历来亵渎法律的严重问题,刑法中涉及刑讯逼供罪,概念定义含糊,不利于深刻地理解讯问,更不利于杜绝其危害。为杜绝刑讯逼供,我们应当从制度和立法上入手,严加防控。如何界定刑讯逼供,为何法律上等理论层面上对其进行了禁止,而实践当中却屡禁不止?

 

  刑讯,又称“强化审讯技巧”,是以获取有价值犯罪情报与线索为目的,通过各种极端手段摧毁被审讯人之抵抗意志来促使其与审讯者进行沟通及合作。以犯罪情报与线索发掘为导向的刑讯技巧,其实际效率尚需验证,但其以心理操纵为核心的操作原则是刑事侦查中围绕行为人展开的搜证工作过程中的重要发展方向。

 

  逼供,是以有罪推定为前提,通过制造难以忍受的肉体、精神痛苦以逼迫嫌疑人。逼供本身并做出有罪供述,不以产生新的有价值信息为宗旨。在审讯者既已形成强烈有罪推定心理定式的前提下,为使审讯对象按照审讯者既定“剧本”招供而实施的逼供,不论是否使用刑讯手段,皆缺乏建设性,也是错案的主要来源。

 

  虐待,是指不以任何沟通为目的,把给被关押人制造肉体、精神痛苦作为唯一追求从而进行的殴打、侮辱或其他侵权行为。在任何情况下,无明确心理操纵目的而纯粹满足施虐者不良心理需求的虐待行为皆毫无价值同时应受到谴责。

 

  诚然,观现代法治与文明国家的基本人权保障,刑事侦查工作必须有伦理与道德的底线。禁止对犯罪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体与精神伤害不仅是保护基本人权,也是国家权力机关基本法治理念与自我约束能力的体现,故应加强对讯问在心理学层面上的分析。我们应将刑讯逼供中反伦理反道德的部分剥离出来,弃其糟粕,取其精华,精华及我们所谈的“讯问技巧”,严禁将刑讯即强化审讯技巧和其他概念混为一谈,对概念加以区分并进行细分,这样才可杜绝为达目的进行刑讯逼供的阳奉阴违发生。在后面的行文中,笔者将从心理学维度对讯问进行分析。

 监所环境下犯罪线索挖掘工作中的心理学应用

  2 监所环境下讯问之心理学维度

 

  (一)心里操纵技巧

 

  审讯活动的基本操作思路即通过心理操纵技巧将审讯对象置于持续焦虑的情绪之中,从而使其对其处境及解决途径产生错误认识。心里操纵技巧是对审讯效果存在实际意义的一种心理现象。审讯对象或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况因人而异,不可一概而论,很多心理状况如一般性描述其实与审讯的结果并无过多相关性。后悔、害怕、抵触、愤怒这些心理现象和性格特征对审讯结果有实质性影响,包括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

 

  对审讯效果存在不利影响的性格特征包括:反社会人格(精神病态)、生理性唤醒不足、具备洞察审讯活动本质规律的心智能力、缺乏决断力(Assertiveness)的性格特征、无决断力性格的表征、缺乏对外求助意愿、无拒绝能力、不愿纠正他人错误。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个人几乎无法通过审讯认罪。具有生理性唤醒不足的这类人对犯罪行为无悔过能力与意愿。具有缺乏决断力的性格特征的个人容易在审讯人员的压力下承认有罪,甚至其本身无罪却无端认罪。无决断力性格的表征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具有轻度癔症心理异常,这种轻度癔症导致个人具有较高的易受暗示性。在审讯的高强度心理压力下,会下意识将审讯人员反复重复的观点当成事实,导致无罪而认罪。

 

  除了性格特征会对审讯结果产生影响,积极和消极的心理状态同样不可小觑。

 

  1.消极的心理状态。消极的心理状态是审讯中应努力避免和消除的心理状态。其包括: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一方的感觉,对处境无改善余地的认知(绝境心态),反权威心态(烈士心态),与宗教有关的偏执信念,应激反应下的自我封闭,无唤醒或唤醒不足。处于唤醒不足状态的审讯对象不会因为审讯及刑事责任的前景感受到焦虑,其原因可能是生理性的,也可能是社会性的。更不会轻易在审讯人员面前犯错误。

 

  2.积极的心理状态。积极的心理状态是审讯中应努力发掘和维持的心理状态包括:有利可图的期待,自我原谅的假象,失控感,社会隔离感,认同审讯人员的权威,认同审讯人员的价值取向,与宗教、迷信有关的悔罪,自相矛盾被揭穿时的唤醒过度(焦虑),临界心理。

 

  处于过度唤醒状态的审讯,其逻辑思维能力将受到影响。过度唤醒是指处于此状态下的人,在焦虑导致的恐慌的煎熬下出现类似野生动物面临突发高度危险时所作出的所谓“或战或逃”应激心理反应。对象会在极短时间内选择退缩或者反击,但这一选择往往与现实环境没有太多的联系。当对象选择退缩时,就会完全崩溃,全面供述,而当对象选择反击时,就会采完全不合作态度,甚至暴力抗拒。

 

  临界心理是指当犯罪嫌疑人在接近决定进行招供时的精神状态时,行为表现为突然加剧的坐立不安,浑身发抖,语言思维混乱。此时应持续对其施加压力,要其做出抉择。但在对象未达到临界心理时,应避免迫使其作重大抉择,避免其在时机不成熟时出现因过度唤醒而选择不合作。

 

  (二)强化审讯技巧(扩充)

 

  “强化审讯技巧”不以痛苦或永久性伤害为目的,它通过各种极端性手段来操纵被审讯对象的心理,促使其放弃对抗情绪,转而与审讯者合作。其很多技巧在心理操作上的有效性并未得到充分验证,却在未经严格培训的操作者那里沦为无节制的虐待。水刑;低温、压力位、睡眠剥夺法;狭窄拘禁、虫子拘禁、可控恐吓法;冒犯行攻击、侮辱性体姿、性别矮化法等技巧是美国情报机构常用“强化审讯技巧”。

 

  1.水刑。审讯人员将审讯对象约束在横躺体位,以毛巾蒙脸,向其脸部浇水,刺激审讯对象的大脑中枢神经,使其产生强烈的“溺水”恐惧情绪。

 

  2.低温、压力位、睡眠剥夺法。审讯人员将审讯对象较长时间置于极度不适或重度痛苦且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改善的环境中,强化其无助感与焦虑情绪。

 

  3.狭窄拘禁、虫子拘禁、可控恐吓法。审讯人员将审讯对象置于可能引发本能恐惧而无法摆脱的拘禁环境,强化其无助感、恐惧情绪。

 

  4.冒犯行攻击、侮辱性体姿、性别矮化法。审讯人员通过实施在受审讯对象的文化背景下极具侮辱性的攻击或处遇,摧毁其自尊与自我认同,加速其心理崩溃。

 

  (三)认知式讯问技巧(CognitiveInterview)

 

  认知式讯问技巧(CognitiveInterview)是由罗纳德.费希尔(RonaldFisher)提出,发展于20世纪80年代末,以对记忆的心理学研究成果为基础的记忆强化技巧。其主要立足于两个关于记忆的基本理念:记忆由多个互相关联的因素共同组成,对一个关联因素的重构有助于唤起其他的关联因素;记忆的提取可有不同的路径,一个路径不通并不代表另一个路径也不通。在对认知式讯问的实证研究中发现,该技巧较普通刑事讯问的信息采集量高25%到35%。1989年对该技巧进行了改进后得到的测试信息采集量较普通刑事讯问手段提高近两倍。  认知式讯问技巧可采用:事件环境的心理重构、深度回忆、变换事件顺序进行回忆和变换回忆视角等基本方法。事件环境的心理重构要求目击者尽可能多地回忆事件当时周边细节,包括:天气、气味、情绪和念头。深度回忆要求目击者在不被干扰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回忆事件的所有细节。变换事件顺序进行回忆要求目击者在顺序回忆之后,尝试倒叙回忆、中间点回忆,以及从记忆最深刻细节进行扩展回忆。变换回忆视角要求目击者在进行第一视角回忆后,想象自己在现场的其他可能目击者角度进行事件回忆。辅助性技巧通常使用外观相似性回忆、姓名碎片回忆、数字碎片回忆、言谈近似性回忆以及对话碎片回忆。

 

  3 主流讯问技巧之心理学解读

 

  (一)里德之九步讯问法(ReidTechnique)

 

  里德技巧(ReidTechnique)是英美刑侦界最广泛应用的讯问技巧体系。在讯问过程中,讯问室的刻意布局对讯问达到预期效果功不可没。除限制危险暴力嫌犯的必要设施外,刻意制造不同于牢房的环境,对防止犯罪嫌疑人间互换信息以妨碍审讯起到良好效果。在隔音房间中摆设与日常生活毫无近似感的简陋陈设,不放置任何可以从室内控制的开关、器械,从而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潜意识里的隔离感,被剥夺感与无助感。设置无扶手的直背硬面板凳,不给身处其中的人有任何放松或感到舒适的机会。摆放的无遮蔽平板桌,桌面窄小,使被讯问人无法利用物品掩饰肢体语言,并令其感到个人空间随时可被侵入。单向透光的窗户,可方便办案人员观察被讯问人的各种反应。讯问之前的非正式准备性谈话,可与讯问对象建立一定程度的心理联系。了解与犯罪无直接关系但与审讯对象本身有关的个人信息,观察审讯对象的行为习惯与形成行为模式基线,以作为判断撒谎的依据。

 

  (三)里德技巧(9步讯问法)之历史渊源

 

  总结里德技巧实际效率可得知自70年代以来,15万以上的刑事侦查人员接受了与里德技巧有关的培训,该讯问技巧体系是影响英美国家刑侦界最广的一种技巧体系。这一讯问技巧在获取有罪供述方面的效率得到了高度认可,但也在获取之有罪供述之真实性识别方面遭到广泛质疑。

 

  1989年4月19日晚,一名29岁女子在中央公园遭人强奸及殴打。警方先后逮捕五名据称当晚在公园内“闹事”的年轻人,五人中四人在调查时正式招供,一人非正式招供,但他们均在庭审时翻供。庭审中,辩方对招供的有效性和DNA证据提出质疑,而陪审团却仍然宣判五人罪名成立。2002年,另外一名因他罪服刑的犯人主动供认其为“中央公园”案的犯罪人。2003年,中央公园五人组对纽约市提起冤狱与种族歧视诉讼。但纽约市拒绝和解,宣称该案程序无违法,故政府无过错,最终于2014年和解。

 

  4 结论

 

  我们应利用好“九步讯问法”的夸大(maximization)和缩小(minimization)这两项核心操纵手段。夸大(maximization)是指通过欺骗和心理操纵,夸大被讯问人的不利地位和潜在损失,以“恐吓”促使其与讯问方合作。夸大犯罪的严重性和指控等级,以作出关于较已掌握证据相悖的不实宣称。缩小(minimization)是指制造可以减轻刑事责任或程序性后果机会的假象,受到“诱骗”的讯问客体出于自我辩解或自我保护会与讯问主体合作。首先,讯问主体可对其行为表示同情,为其提供正当性道德理由,暗示“其实认了也没什么大不了”。其次,可对犯罪客体提供外在原因或免责条件,令其感觉可以以保存颜面,故可以此作为诱饵。建立关系(buildrapport)是指发展与被讯问对象的个人关系,令其发展对讯问人的信任及认同感,增加讯问主体劝说招供的影响力。可以让扮白脸的警员衬托扮红脸的警员之亲和,进而发展与讯问客体的关系。再者,在个人关系中引入类似尊重、诚实、有担当等道德评价,促使其将招供作为维系这一关系的基础。我们应将刑讯逼供中反伦理反道德的部分剥离出来,弃其糟粕,取其精华,精华及我们所谈的“讯问技巧”,严禁将刑讯即强化审讯技巧和其他概念混为一谈,对概念加以区分并进行细分,从心理学维度入手,这样才可杜绝为达目的进行刑讯逼供的阳奉阴违发生,使讯问走上荡荡坦途。

 

  作者:童怡乐 来源:卷宗 2016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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