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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视阈下刑释人员社会保护的创新与完善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社会论文


  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的讲话为社会管理创新指明了方向,他提出: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1]在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加强和创新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工作,完善对刑释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成为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社会管理创新视阈下刑释人员社会保护工作的意义

  所谓社会保护,是指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相应的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救济福利制度。[2]目的在于向弱势群体提供充分的服务和保障,帮助其消除自卑心理,建立康复教育制度,促进社会健康和谐的发展。虽然弱势群体的定义很少包括刑释人员,但是,由于长期监禁生活使刑释人员与社会脱节,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在一个比较弱势的地位,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而加强对刑释人员社会保护的创新与发展对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对刑释人员进行社会保护,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

  释放是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最后一道环节,也是罪犯被人民法院所判处的监禁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一个标志。而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与释放紧密相连,是刑事执行工作的延伸。它们共同构成了保护人权,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一个系统工程。刑释人员社会保护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本身就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目的是通过社会保护工作,力争使大多数刑释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在就业、教育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有家可居,有业可就。对有重新犯罪倾向的刑释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重新犯罪的预防措施,这样才能使他们很好地再社会化,从根本上防范他们重新犯罪。这种预防的方式和手段建立在对他们合法利益的保护和必要的援助上。

  (二)对刑释人员进行社会保护, 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人道主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其核心思想是把人看成最高价值并保护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人道主义理所应当在刑事法治中加以贯彻,其基本的要求是把犯罪人或出狱人当作人来看待,他们首先应当是人, 然后才是犯罪人或出狱人, 他们应享有法律赋予他们的一切权利和自由。我们应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自由和权利,尤其应当对其展现出刑法的人道性,摒弃重刑主义,从而达到重塑和完善人性的终极目的。[3]人道主义思想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着天然的联系,“以人为本”是“以人民权利和公民权利为本位、为核心、为价值取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4]在以人为本的语境下,刑法应当从人性出发,充分尊重人性,尽量顺应和满足人性,而不是一味地强制压抑。有学者认为,人类实施犯罪的终极原因就是人性得不到满足。人性得到满足的程度越大,犯罪率将越低,而压制人性的刑罚也将会引起更多的犯罪,而刑罚的轻重也取决于人性满足的程度。[5]对刑释人员进行社会保护,就是对人的关怀,对人性的满足,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中心的人道主义。

  二、新形势下刑释人员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刑释人员就业安置工作,帮助他们重返社会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同志2010年2月9日在中央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新形势下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许多调查结果也表明,刑释人员能否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良好的安置和帮教具有关键性作用。要推进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管理创新,就要建立健全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常态化帮教管控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教育改造与安置帮教工作的双向延伸。此外,对刑释人员的帮教管理,还应当致力于建构和完善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的机制制度,建立衔接机制,完善安置政策,加强日常管理。对刑释人员不歧视、不嫌弃,广开安置就业门路。树立安置就业市场化的新观念,确立市场化安置就业新思路,鼓励刑释人员自谋职业,帮助刑释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使刑释人员能真正成为正常的社会人。

  (二)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得以重视和强调,因而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法就逐渐发达起来,而刑法的作用仅限于维持社会必要的生存条件,这就是刑法紧缩的深刻原因。”表现在刑事政策上就是由原来的对轻罪重罪都适用严刑的“严打”向仅对部分犯罪适用重刑的“宽严相济”转变,而对轻微犯罪,出于保障公民权利的考虑,明确规定适用轻刑,这和“严打”刑事政策具有明显区别。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仅对整个刑事司法,包括侦查、批捕、起诉、定罪量刑和执行刑罚具有指导作用,对完善刑事立法,如实现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执行一体化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需要进行一些新的探索。这就要求从狱内的出监教育到释放再到随后的以安置帮教为核心的刑释人员社会保护工作,都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对象,扶助与管控相结合,坚持三大原则,即“宽严结合”“点面结合”和“前后结合”,使刑释人员能够顺利重新融入社会,避免重新犯罪,真正成为守法公民。

  (三)借鉴别国的经验教训,完善刑释人员社会保护的内容   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发源于1776年的美国费城。美国慈善家威斯特的住所毗邻费城监狱,他常常看到衣衫褴褛、精神萎靡的刑释人员,感慨“如此安能复归社会?”,基于恻隐之心,对刑释人员进行金钱和物质上的救助。社会上有识之士为其行为所感动,共同投入巨资创设了费城出狱人保护会,扶助刑释人员的生活及就业。目前,刑释人员社会保护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普遍推行的制度,并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与国外许多国家比较起来,我国理论界特别是刑事法学界在刑释人员社会保护方面的研究历史还不长,积累还不够。因此,在完善刑释人员社会保护的内容方面,应当学习和借鉴别国的先进经验,把对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作为社会事业的组成部分,更好地加强和创新新形势下刑释人员社会保护工作,提高刑释人员社会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充分学习的基础上进行鉴别、选择和消化,拓宽我们的研究领域,改进我们的研究方法,提高我们的研究水平。

  (四)创新刑释人员社会保护方法

  创新是一个民族不断进步的灵魂,也是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护的突破口。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对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工作在很多地方出现了新的困难和问题, 面临着诸多挑战。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护要谋求新发展, 就必须站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角度,实现新突破、开创新局面;就必须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相适应, 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发展刑释人员保护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重新犯罪的潜在人群。“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服务。”一直以来,刑释人员社会保护作为社会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就是对人或者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务。在当前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管理的空白点渐趋增多,特别是一些包括刑释人员在内的特殊人群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社会给予更多持续的关心支持和教育帮助,否则就有可能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落伍者演化为社会管理中的犯罪高发人群,重新陷入犯罪泥潭。例如,刑释人员在生理、心理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就需要我们完善刑释人员保护的内容,推行个性化的保护方案,满足刑释人员社会保护工作的需求。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工作,不仅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巩固监狱行刑教育改造成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为刑释人员就业提供了广阔的前景,为其顺利回归社会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在对刑释人员进行社会保护的具体方法上,要以社会经济发展为背景,将教育改造工作渗透到狱内劳动、管理、生活等诸方面,扩大教育改造的社会化程度,改变社会参与面小、信息摄入量少、与社会实际脱节的状况。在保护内容上,可以划分成医疗、就业、升学、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几大类,在每一大类中再细化为若干类型,并尽可能明确每一类型的保护条件,既要给予刑释人员必要的保护,又要防止因过度保护而产生的不利影响。

  (五)在立法中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所谓前科消灭制度, 是指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有罪宣告或判处的刑罚等犯罪记录的一种刑事制度。前科消灭制度是刑法人道主义和趋向实质平等的表现,这种制度在当今各国普遍作为一种刑事法律制度实行。为消除社会对有前科者的歧视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刑法也应增设前科消灭制度。虽然前科制度是国家制定刑事政策乃至于调整刑事立法的重要根据之一,它的存在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长远角度考虑,保留前科弊大于利,前科制度的长期存在会使刑释人员背负不光彩的记录,导致其丧失某些权益,最终延缓他们回归社会的进程。同时,这些带有犯罪标签的刑释人员,在遭遇过多的社会压力、心理压力而又无法排解的情况下,容易产生被社会排斥、抛弃的感觉,进而“破罐子破摔”,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重蹈覆辙,原本保留前科的目的则会落空。因此,有前科制度就应有与之相应的前科消灭制度,虽然我国已在《刑法修正案(八)》中确立了未成年人前科有条件消灭制度,但除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未满十八周岁这两个条件的限制外,目前仅仅免除的是报告义务,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还是保留的。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而言,我国尚未完成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工作、构建系统化的前科消灭制度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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